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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5128973 上传时间:2024-10-2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9.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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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    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的使用的职责、工作内容和方法、检查与考核、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运营分公司各类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运营事故 本规则运营事故是指在运营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运营分公司管辖范围内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等影响正常运营生产且符合事故构成条件的各类事故。    运营事件 本规则运营事件是指在运营分公司管辖范围内造成人员受伤、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等影响正常运营生产但尚未构成事故的各类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因事故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4 职责 分公司安委会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安保部为常设机构,各部门(中心)相关人员为组员。    审定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 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及处理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分公司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配合总公司及上级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向分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分公司工会负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安保部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收集事故证据,整理事故材料; 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事故调查; 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件及事件苗头,并将处理建议报请分公司安委会最终处理。    负责分公司员工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申报等工作。    技术调度部 参与分公司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技术支持。    综合部 扎口分公司事故(事件)对外信息发布; 为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后勤保障。    各部门(中心)负责根据要求配合进行调查,协助做好事故(事件)处理善后工作。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总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及时、准确、公正地调查处理苏州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事件),严肃追究事故(事件)责任,制定和完善事故(事件)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事件)发生,全面提高安全运营管理水平。    分公司安委会是苏州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定性、定责等处理工作。根据事故调查需要成立的运营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在分公司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提供定性、定责等处理建议。    发生运营事故,按“先通后复”的原则,快报告、快处理、快开通,积极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处理,尽快抢救伤员,尽快恢复运营,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者应按照分公司安全奖惩办法从重处理。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中,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事件)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或根据授权自主调查处理。    运营事故(事件)分类 按照事故(事件)损失及对运营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险性事件、一般事件和事件苗头。    事故(事件)具体分类见附录 A。    其他危及运营生产安全的事件,分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定为事故;同时,分公司安委会也有权对事故(事件)重新认定。    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组长: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保部部长、技调部部长 组员:安保部、技调部相关人员及相关部门(中心)成员 事故调查人员组成原则:凡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中心)应支持、配合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任何部门(中心)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事件)调查的正常工作。 调查主体: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分公司安委会指派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若总公司及上级部门负责调查的,分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   发生险性事件时,直接由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召开分析会, 查清事件经过,查明事件原因及责任,对事件定性定责,提出处理建议,责成相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   发生一般事件及事件苗头时,直接由安保部负责调查,召开分析会, 查清事件经过,查明事件原因及责任,对事件定性定责,提出处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    调查内容:   a)及时收集现场物证材料。   b)绘制现场示意图、摄影录像。   c)对事故(事件)关系人员、现场见证人进行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   d)封存有关记录表单,通过查阅封存文件的记录了解相关设施设备的状态。   e)留意察看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f)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调查会。    运营事故(事件)的责任判定 事故(事件)责任判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规章为准绳。    运营事故(事件)责任按责任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等。    事故(事件)只涉及一个单位,则事故(事件)责任由该单位全部承担。    若事故(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若明确一个单位对构成相应事故(事件)等级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其他单位对确定事故(事件)等级并不构成决定性的影响,则有责的单位负主要责任,其他单位负一定责任。    若事故(事件)涉及两个单位,事故(事件)起因的单位并未造成相应事故(事件)等级,其他单位在处置过程中造成后果进一步扩大,并达到相应的事故(事件)等级,则事故(事件)起因的单位仅承担次要责任,扩大后果的其他单位负有主要责任。    若事故(事件)涉及三个以上单位,则视各方责任依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具有非造成事故(事件)的直接原因,但与事故(事件)发生有一定的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    若事故(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相应事故(事件)等级是各单位共同造成的,且各单位对事故(事件)后果具有同等的责任;或不能举证其它单位责任,致责任主体难定的,则各单位负有同等责任。    对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据,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在事故(事件)当中有责的,按全部责任定责;无责的,按主要责任定级。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事件),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了其他产品造成事故(事件),追究采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造成事故(事件),追究采购单位责任;产品入库或进场检验管理问题引起事故(事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事件),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事件);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事件),定非责任事故(事件)。    运营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事件),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归口监管部门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事件),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根据情况追究分公司内专业监管部门责任。    涉嫌外部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事件),在公安机关确 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事件);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事件)。    经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及国产化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被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事件),    不定责任事故(事件);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事件),定责任事故(事件)。    事故(事件)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或个人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事件)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事故(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事件)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    对事故(事件)的定性定责和处理如有异议,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分公司安委会申请复议,分公司安委会是运营分公司内部事故(事件)最终裁定机构。    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及时向分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若总公司及上级部门负责调查的,分公司安委会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处理报告。    发生险性事件时,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于 10 日内向分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发生一般事件及事件苗头时,安保部并于 5 日内向分公司安委会提交处理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对处理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运营分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各类事故(事件)进行复查,并可对事故(事件)性质提级处理。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人员在完成调查后,应就所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   a)事故(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事件)救援情况; b)事故(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c)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签名。    奖惩 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或防止事故(事件)的发生,按分公司奖惩办法及相关的绩效考核规定执行。    附则 本标准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 检查与考核 无 7 记录 无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运营事故(事件)分类 A1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在运营生产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死亡 30 人(含失踪)以上的; 2)重伤 100 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3)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A2 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在运营生产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 2)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 3)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A3 较大事故构成条件 在运营生产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 2)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 3)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线路全部中断 12 小时以上; A4 一般事故构成条件 在运营生产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的; 2)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 3)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线路全部中断 3 小时以上; 5)车站服务或线路局部中断 5 小时以上的; A5 险性事件构成条件 在运营生产中,发生下列情况或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险性事件:   1)重伤 1 人以上 3 人以下; 2)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线路全部中断 1 小时以上;  4)车站服务或线路局部中断 3 小时以上; 5)列车正线冲突; 6)列车正线分离 7)列车正线脱轨; 8)正线挤岔; 9)正线列车冒进信号; 10)向占用线错接入列车; 11)向占用区间或区段错发出列车; 12)未准备好进路接入、发出列车; 13)未拿或错拿行车凭证发出列车; 14)擅自改变列车运行方向行车; 15)在实行电话闭塞行车法等人工组织行车时,未办或错办行车手续发出列车; 16)正线列车、工程车、车辆溜逸或者机车车辆溜入正线车站或区间;    17)客运列车车门故障无法关闭,且无安全措施行车; 18)客运列车错开车门、运行途中开门、车未停稳开门; 19)客运列车夹人开车或将人关在车门与屏蔽门之间开车; 20)运营期间,正线及其辅助线断轨; 21)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22)设备、设施侵限,车辆装载货物侵限或货物装载不良开车; 23)接触网错送电、漏停电; 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25)电气化区段未停电攀爬车顶; 26)无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操作特种设备造成人员伤害; 27)其它严重影响生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一般事故的行为。   A6 一般事件构成条件 在运营生产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轻伤 5 人以上的; 2)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线路全部中断 30 分钟以上的; 4)车站服务或线路局部中断 30 分钟以上,3 小时以下的; 5)行车大间隔 30 分钟以上的; 6)列车晚点 30 分钟以上,1 小时以下的; 7)车场内调车冲突; 8)车场内调车脱轨; 9)车场内调车挤岔; 10)车场内调车冒进信号; 11)无驾驶资格操纵列车; 12)机车车辆溜逸,但未进入正线车站或区间; 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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