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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设计)题目----醉酒驾驶的“醉酒”标准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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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20115014149 学年论文 学 院 政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11级法学一班 姓 名 贺瑾瑾 论文(设计)题目 醉酒驾驶的“醉酒”标准问题探讨 指导教师 古瑞华 职称 讲师 成 绩 80 良 201 2 年 12 月 30 日 信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姓 名 性别 学 号 专 业 年 级 贺瑾瑾 女 20115014149 法学 2011级法学一班 题 目 醉酒驾驶的“醉酒”标准问题探讨 选 题 意 义 及 主 要 内 容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醉酒驾驶的事故也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2011年醉驾入刑,对交通安全来说意义重大,但是此法律准确实施的前提是“醉酒标准”,没有一个严格、合理的标准,法律的就形同虚设了,本文针对醉酒标准进行探讨。 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醉酒标准的概述,分别讲醉酒的概念和分类,醉酒标准的立法演进,以及我国醉酒标准的确立原则和内容;第二部分是目前我国醉酒标准面临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第三部分是完善醉酒标准,分别从立法、操作上提出具体的建议。 思 路 及 方 法 通过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展现出现有的醉酒标准内容,分析出它的进步以及它的缺陷,并提出合理建议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选题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范围适中,实践意义较强,思路比较清晰。 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签名: 古瑞华 2012年12月 25日 学 院 意 见 学院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目 录 摘 要………………………………………………………………………………3 Abstract ……………………………………………………………………………3 一、醉酒标准的概述………………………………………………………………4 (一)醉酒的概念及分类………………………………………………………………4 1、醉酒的概念…………………………………………………………………………4 2、醉酒的分类…………………………………………………………………………4 (二)醉酒标准的立法演进……………………………………………………………5 1、上海关于醉酒标准的三次立法修订…………………………………5 2、我国醉酒标准的立法发展……………………………………………6 (三)目前我国醉酒标准的确立原则和内容 …………………………………7 1、醉酒标准的确立原则………………………………………………………………7 2、我国目前醉酒标准的内容…………………………………………………………8 二、目前醉酒标准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难题…………………………………………8 (一)实践方面…………………………………………………………………9 (二)理论方面…………………………………………………………………………10 三、关于完善醉酒标准的建议……………………………………………………………11 (一)立法上……………………………………………………………………………11 (二)实际操作上……………………………………………………………………12 参考文献………………………………………………………………………………………13 指导意见: 一、 目录部分:目录中一般在文章主要部分或者给出自己观点的部分才列到第三级标题,其余相对次要部分列到二级标题即可。 二、 摘要红色文字部分大幅删减掉,把醉酒标准面临的问题及完善两部分的主要观点提炼出即可。 论文评语: 贺瑾瑾同学《醉酒驾驶的“醉酒”标准问题探讨》一文针对醉酒驾驶如醉背景下出现的诸多问题之一即醉酒标准问题展开,应该说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该文对我国醉酒标准的设置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介绍,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文章结构基本清晰,语言比较顺畅。通过论文写作,该同学对于论文写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写作过程中查阅文献能力、分析问题能力以及写作能力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基本达到了学年论文的写作目的及要求。不足之处表现在:文章格式不够工整规范;结构安排不够合理即最后一部分的内容相对于第一部分过于单薄,文献使用方法不够科学等,希望在以后的写作中不断改进。 醉酒驾驶的“醉酒”标准问题探讨 摘要: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酒驾引起的事故已经成为了交通的第一大害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醉酒驾驶行为列为了犯罪,酒驾入刑的规定使对醉酒驾驶的惩罚比之前更严重,作为犯罪判定根据的醉酒标准也要有更严格的要求了。但是经研究现行的醉酒标准不管在立法上、操作中还有很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判定犯罪的醉酒类型不明确,现行醉酒标准立法上过于宽泛,实际操作中总是遇到“被酒驾”、“当场醉酒”等难以预料的难题,以及理论上很多争议,难以统一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处理酒驾很有意义,本文将针对这些展开探讨。 关键词:醉酒 醉驾 醉酒标准 Abstract: With the coming of the motor age, drunk driving accidents caused by the traffic has become the first big harm. The amendments to the criminal law passed in 2011 eight has drunk driving behavior as the crime, drunk driving in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unishment for drunk driving punishment than before more serious crime, as a judge of drunkenness according to standard will have more strict request. But the research current drunk standard no matter in legislation and operation still has a lot of defects, mainly displays in: decision crime drunk type is not clear, the current drunk standard legislation is too general, practice will always meet "drunk driving", "the drunk" unexpected problem, and a lot of controversy in theory, it is difficult to unity and so on. These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o deal with drunk driving is very meaningful, this paper discusses according to these. Keywords:Drunk drunk driving drunken standard 前言: 醉酒驾驶在2011年入刑以后,起到了很明显的效果,醉酒引起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了,相应的作为判定醉酒犯罪的醉酒标准也被人关注,其中它的准确性有很大的争议,醉酒标准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一个最重要的根据,准确确立意义很重大。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醉酒标准的概述,分别讲醉酒的概念和分类,醉酒标准的立法演进,以及我国醉酒标准的确立原则和内容;第二部分是目前我国醉酒标准面临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第三部分是完善醉酒标准,分别从立法、操作上提出具体的建议。从而使醉驾的处理更加合理,使人们生活的更加安全幸福。 正文: 一、 醉酒标准的概述 (一)、醉酒的概念和分类 1、醉酒的概念 醉酒指喝醉了酒的状态;在医学上,醉酒叫做急性酒精中毒,是由于一次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类饮料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表现为一系列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并对肝、肾、胃、脾、心脏等人体重要脏器造成伤害,严重的可以导致死亡,大多数成人致死量为纯酒精250~500ml。对于驾车人来说,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克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 2、醉酒的分类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则将醉酒分为三种,生理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病人对酒精的敏感度较普通人高很多,如大量饮酒会迅速发生意识不清,急性中毒等情况,伴有错觉、幻觉或被害妄想,情绪兴奋异常,脾气暴躁,容易做出攻击和破坏性行为,记忆零碎,大多为片段或概括回忆。病理性醉酒同普通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有很大区别,即使少量饮酒也会引起严重后果,病理性醉酒病人的意识混沌不清,定向力出现障碍,具有强烈的兴奋性及攻击行为,属于短暂性精神症的一种,属于精神病。本文讲述的醉酒标准界定在生理性醉酒。 一般人一次大量饮酒便会导致急性中毒,即生理醉酒。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醉酒情况。根据医学解释,人在生理醉酒状态下,心理、生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兴奋期,当一个人引进的纯酒精大20—40毫升时会出现自控能力降低,与人争论,情绪异常,易激动等现象;第二阶段为共济失调期,这种情况在饮酒量过大时才会出现,醉酒人话多且吐字不清,走路摇摇晃晃,辨认能力下降;第三阶段为昏睡期,只有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达到100毫升以上时,才会发生这种情况。在此情况下,醉酒人可能出现酣睡、丧失直觉甚至昏迷等情况,严重时会出现呼吸困难从而导致死亡。生理醉酒一般持续时间短,经过适当的休息、呕吐、睡眠便可逐渐恢复正常。 (二)、醉酒标准的立法演进 1、上海关于醉酒标准的三次立法修订 据悉,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是全国第一个颁布了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作为中国的第一大城市,上海经济发达、历史悠久,各方面的立法和实施都比其他地方更完善,更具有代表性,现在就从上海的三次醉酒标准的修订来透析我国的醉酒标准的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11日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DB31/1205—1997),于1998年3月1日实施,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大于或等于0.3mg/ml(酒精测试仪显示值0.03g/100ml)时,为酒后驾车,测试值大于或等于1.0mg/ml(酒精测试仪显示值0.1g/100ml)时,为醉酒驾车。如果驾驶者对结果有异议的还要进行血液检测。此标准实施后,对抑制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标准的内容来看检测的主要手段是呼气式酒精检测,手段单一,而且酒精含量的下限值相对较高。另外,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方式还不普及,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有异议时才会施行,而且过程繁琐,等待检验结果时间长,显然还有很大的缺陷。 2003年8月18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修订标准新增了对酒精清除率的规定,明确了人体血液中酒精随时间清除的数值为0.104mg/ml·h;并规定清除率推算条件是应在饮酒1小时后,酒精测定含量在0.1~0.3mg/ml之间。这次的修订,新增对酒精清除率的规定,无疑是醉酒标准的一大进步,使酒驾问题处理的更加准确。 为使该标准更科学完整,在实际运用中更易操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该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10月29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5-2007《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此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mg/ml时驾驶机动车定为酒后驾车;大于或等于0.8mg/ml时驾驶机动车定为醉酒驾车。该标准还继续沿用了在实际执行中取得良好效果的血液中酒精清除率指标:0.104mg/(mL·h)。在饮酒一小时后测试,并且血液中酒精浓度测定值在0.1 mg/mL—0.2mg/mL之间时,适用酒精清除率。酒精清除率就是判断肇事时与抽血时血中酒精含量的推算关系的标准,即人体血液中酒精随时间清除的指标。   在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中,增加了人体唾液酒精含量的测试规定。经研究发现,人体唾液中酒精含量与血液中酒精含量具有相关性,且时间、体重、性别、年龄、饮酒量等因素对唾液/血液中酒精浓度无显著影响。因此在中国人群中,唾液可以作为样本用于人体内酒精浓度测试。今后执法中,可以使用唾液试纸来进行现场检验,通过测试唾液中酒精的浓度,推算出血液中酒精的浓度。第二次修订的醉酒标准按照国家的标准,更方便实际操作,而且增加了唾液酒精含量的测定方法,使测定值更准确、更便宜,效率更高,是一次很大程度的完善,基本上解决了醉驾问题处理中的标准问题。 2、国家醉酒标准的立法发展 为配合法律的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GB19522-2004《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强制性标准,这是我国定的最早醉酒驾驶中的“醉酒”标准。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在2011年1月14日已发布, 7月1日实施。最主要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改变。国家标准委称,规定的醉酒标准值,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从对上海和国家醉酒标准的发展历程看出,整体上我国的醉酒标准是不断完善的,检测的方式从简单的肢体测试到精确的呼气血液的酒精浓度检测,数值下限调的更低,检测的方式更多样化,更科学化。 (三)、目前我国醉酒标准确立的原则和内容 1、醉酒标准的确立原则 (1)、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原则 依法,有法可依,是执法的底限,这个底限不能因为动机的正义或任何目的而可以突破,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治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想从源头上有利地遏制醉酒驾车行为,而这项条款有效实施的关键是有个准确的醉酒标准,刑法条文只是规定了醉酒犯罪,没有很具体说明什么样才达到醉酒?什么样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定罪标准,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了,所以国家质监局出台的酒精检测标准就是为醉酒犯罪提供一个明确的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定罪标准,犯不犯罪由执法人员自己决定的话,那就无法可言了,徇私舞弊就可能频频出现,等于人治。以人治手段实现的正义,貌似师出有名,或在某些问题上能够达到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效果,但它对法治原则的破坏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与非正义隐患,对法制、社会和公共利益同样是一种伤害。不论法制社会,不论法治原则,都不该同意以非正义手段换取正义的结果,也就是所谓的法律的归法律,道义的归道义。 (2)、依法治国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浓厚的伦理大国,很多事情都是依靠公民自身的道德来约束的,普遍法制观念不强,不像美国公民,法律已经深深刻在他们的心里,一件事情能不能做,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合不合法,对同一件事,他们脱口而出的就是:那是不合法的。而国人则会说:没素质。可见其中的区别,美国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完善、具体、准确,法律存在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这正是我国要学习的。如果没有一个明明白白的法律标准,作为“酒文化”历史悠久的中国,酒驾就无法遏制了。在法治的约束下,社会才更有序,更文明。 (3)、以人为本的原则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我国交通事故年均死亡人数超过5万,已连续10余年居世界第一,从汽车保有量来看,我国约占世界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分析着许多恶性事故,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的主要罪魁祸首。醉酒驾驶已经是公认的“马路杀手”,它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严格制定醉酒的标准,配合法律的实施,是对人民生命的负责,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2、我国醉酒标准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醉酒标准主要包括: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来测试是否醉酒和其驾驶能力,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唾液酒精检测(可用唾液酒精试纸条)。 前面已经说过,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二、 目前醉酒标准面临的实践难题和理论难题 (一) 实践方面 1、“被酒驾”问题 明明没喝酒,但是醉酒检查超标了,这是为什么?原来秘密在你吃的食物。成都本土产的某豆腐乳每块约8 cm³,血液中的乙醇浓度显示:102.4mg/100ml。半块豆腐乳竟达醉驾标准,“被酒驾”了,不过,3分钟后再测,浓度马上降下去了,只有10.6/100ml。若吃完口味重的火锅或者吃饭时多吃了几瓣大蒜,也很可能就会“被酒驾”了。 其实这些食物只是因为里面含有乙醇的成分,或者与空气氧化后形成乙醇,它们产生“醉酒”反应只会持续几分钟,所以,在吃完东西后,驾驶者最好休息会或者用清水反复漱口再驾车,如果不小心大意了,被测到达到酒驾标准就很冤枉很麻烦了,触到法律的底线了。 2、“当场醉酒”问题 有的驾驶者故意当着交警的面喝酒或吃带有酒精含量的食品,以造成自己不是事前喝酒的假象。针对这种故意捣乱的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3、影响检测值问题 有的当事人百般阻挠拖延时间,在赴医院的路中拼命喝水,以减少血液中酒精浓度。对于这种情况,由于血液浓度的确会随着水分的稀释而降低血液中酒精的浓度,实务中曾经出现过,后来检测之后仅仅是酒后驾车,只能是治安处罚。但是我们知道,80mg/100ml的数值的额确立有其科学道理,如果仅仅是喝水就能降低浓度,那么说明其只是在临界点上面,从这角度而言,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与超过几倍的醉酒是不可相提并论的,而且,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这个情况,也可以按照检测出来的结果进行处罚;最为重要的是,如果超过80mg/100ml数倍数值,妄想通过喝水降低血液酒精浓度是极度困难的,甚至于可能造成人体的其他脏器损害。 4、呼气检测的证据效力问题 公安部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测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2、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3、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4、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涉嫌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才需要进行抽血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呼气酒精检测的结论,当事人无异议的也可认作醉酒的证据,这个规定虽然给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行为方便、快捷的取证提供了证据。但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被检测样本不能保留,不具有重复检测性;二是呼气检测仪受操作者的操作和被检测者的配合程度影响;三是醉酒人本身意识和思维都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当事人这时认定的检测结论存在反悔的可能,如果反悔,公安机关难以再有说服力的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本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呼气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疑虑在进行抽血检验,这样才有利于取得固定的证据,不过这样也就降低了执法的效率。 (二)、理论方面 醉酒标准的确立主要是服务于醉驾的取证问题,然而虽然我国醉酒标准已经在逐步完善,不过在理论界仍然有很强异议,醉酒驾驶的行为入罪,一旦被判定醉酒后果很严重,那么其判定应不应该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和主观因素。 1、酒量不同问题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为醉驾”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有些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样清醒开车,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会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标准是根据统计学的普遍规律来确定的,如果考虑具体每一个人的身体差异,比如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无标准,也无法规可言了。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常林也认为,“80mg”的规定应理解为驾车行为的危险系数。不应以个体对酒精代谢能力的差异,来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应该考虑实际行为中,不同的人触碰到统一法律底线,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没有绝对的平等,但应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法律上,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至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点儿差距,都可能会造成完全不一样,甚至是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法律的特点。 2、你知道哪些昆虫?2、自愿与非自愿醉酒 醉酒驾驶隶属于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会有所减弱,就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了。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仍然具有一定的行为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也为该项规定提供了依据,即饮酒作为醉酒驾车的原因行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行为人在驾车前应当并且能够不饮酒,而事实上却饮酒了并放纵自己陷入醉酒状态,从而驾车造成危险结果,显然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上是有过错的,自然就应当为该行为引起的后续危险行为负责。这属于自愿醉酒情况。 在铁制品表面涂上油漆或菜油,用完铁制品后擦干放在干燥的地方等。非自愿性醉酒的情况多表现为被胁迫、受骗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法律,对于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行为人明知道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引用酒精类饮料情况中,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含酒精内药物而陷于醉酒状态,才是非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者对醉酒状态本身没有相应认识,若被检测出达到醉酒标准而导致犯罪,就有一点冤枉了。 4、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减少垃圾的数量?所以排除掉主观因素对醉酒标准的影响,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即使这正是法律阻吓醉驾等危险行为的本意所在,可以做到预防,但是难免失了公平,难以让人信服、遵守。 三、 完善醉酒标准 25、意大利的科学家伽利略发明了望远镜,天文学家的“第三只眼”是天文望远镜,可以分为光学望远镜和射电望远镜两种。(一)、立法上 7、我们每个人应该怎样保护身边的环境?1、醉酒标准设定“高压线”  饮酒对驾车能力的损害随着(血液酒精浓度)BAC浓度的升高而增加(甚至在BAC浓度低时(0.1mg·ml-1),这种损害就开始了)。BAC浓度越高,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越大。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则,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车也是没有太多的约束作用。相比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醉驾标准韩国是0.05%,我国是0.8%,相比较已经是韩国的16倍,应当降低。 在全国醉酒标准的高压线下,各地方应该考虑文化传统、地理环境,制定适合自己地方的相关规定,以便合理实施。 1、放大镜为什么能放大物体的图像呢?我们注意到它的特点了吗?(P3)(二)、实际操作上 16、在北部天空的小熊座上有著名的北极星,可以借助大熊座比较容易地找到北极星。黑夜可以用北极星辨认方向。1、醉酒标准“零容忍” 答:燃烧的蜡烛变得越来越短,发光发热并伴有气体生成。执法工作人员应该依法行政,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操作检测仪器,做到不徇私,不受秽,提高警察对酒后驾车者的识别能力,瞄准那些饮酒行为可能导致危险后果的驾驶员,以便及时阻止不良后果的发生。而且,严格按照国家醉酒标准执行,对酒量大等驾驶人不搞特殊,真正做到零容忍。 8、晶体的形状多种多样,但都很有规则。有的是立方体,有的像金字塔,有的像一簇簇的针……有的晶体较大,肉眼可见,有的较小,要在放大镜或显微镜下才能看见。2、醉酒标准“入人心” 加大严禁酒后驾驶和有关交通肇事严重后果的宣传。现在醉驾屡禁不止,重要的原因就是现在驾驶人法律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媒体、报纸、网络等各种手段向社会和驾驶人传达严禁醉酒驾驶的思想,能使社会形成反对酒后驾驶的风气和意识,有助于驾驶人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抵制酒后驾驶。同时,通过对有关交通肇事严重后果的宣传,也能够起到警示驾驶人的作用。强化法律意识,使醉酒标准成为驾驶人心中的一条准绳,一条红线,恪守法律。 3、醉酒检测“精确化” 4、小苏打和白醋混合后,产生了一种新物质——二氧化碳气体,这种气体能使燃着的火焰熄灭,这样的变化属于化学变化。由于现有检测系统要得出结果总是需要较长时间,所以在具体操作中会影响效率,甚至有的检验必须在特定的地点,可操作性差,耗费的警力大,而且检测系统的稳定性还有待实践。应该加大对酒精检测仪的科研工作,使其更加准确的探测气体酒精含量,且不受烟味、可乐 、咖啡等非酒精类气体的干扰,操作起来更方便。另外,尝试把红外线酒精检测仪检测仪普及。 结论: 我国现行的醉酒驾驶中的醉酒标准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完善,对处理犯罪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只要严格执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会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我认为醉酒标准应该明确立法确立,而不应该只是辅助规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关于醉酒的规定应该更加细化。现在仍然有些问题亟待解决,现有的醉酒标准大多用生理醉酒进行判定,几乎排除了病理醉酒的状况,而病理性醉酒严格说属于精神病,可是精神病人的规定中,也没有病理醉酒的规定,所以这一片成为空白。病理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的能力人,如判为生理醉酒,那岂不是误判?另外,在实务过程中,存在呼气酒精浓度和血液酒精浓度不平行的情况,如分别在界定值的两边,该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罪行呢?这些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在今后的醉酒标准的探讨中,无疑进行研究并解决。 参考文献: 一、期刊 1、赵秉志,袁斌 “醉驾入刑”热点问题探讨[J]刑法论丛 ,2011(03) 2、邢世伟 醉驾将有新标准[J]政府法制 ,2011(16) 3、黄毅 “醉驾入刑”实施 多人“以酒试法”[J]政府法制 ,2011(16) 4、陈庆贵 别让醉驾并非“一律”入刑传递错误信号[J]理论导报 , 2011(06) 5、高军,王生安 国内外警察如何应对“酒驾”[J]人民公安 ,2010(14) 6、赵德铭 国外“醉驾”琐谈[J]安全与健康 ,2011(01) 7、李静 美国 醉驾零容忍 [J]江淮法治 ,2011(18) 8、周宏伟 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认定的疑难问题实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 ,2010(03) 9、赵华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对酒驾“零容忍”的宝贵经验[J]林业劳动安全, 2009(04) 10、向小军,郝伟 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浓度限制标准[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 2003(03) 11、王广成 酒后驾车酒精含量界定标准的判定 [J]中国计量,2010(05) 12、梅冰松 酒精检测手段需进一步研究 [J]道路交通管理, 2007(05) 13、李想 试论完善我国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制 [J]法制与社会, 2010(01) 14、郭聪哲,王婷 味重食物易“被酒驾”[J]烹调知识, 2012(01) 15、徐乐乐 新型红外酒精检测仪面试 [J]科技前沿,2006(07) 16、刘仁文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J]观察与思考 ,2011(06) 17、杨志琼 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J]法学 ,2011(02) 二、论文 1、宁博 酒驾行为的罪行辨析和法律反思[D] 吉林大学, 2011 2、葛俊生 醉酒驾车罪初探[D]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3、付明 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解读[D] 郑州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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