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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题库 法律法规(三)判断题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 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X)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在报送本地区发布媒介信息中,需要将 本地区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报至 国务院。(x)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单独建立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的,以其为发布媒介;未单独建立的,以实际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功能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发布媒介。(x)4.“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发布媒介以及相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18号令)的要求。(x)5.“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做好信息汇集共享、技术指导支持等服务工 作,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有“成就感”。(x)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介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 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信息,并将信息发布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x)7.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 理办法规定落到实处。(x)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 称办法)已于2017年n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x)9.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4)10.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融合发展。各地要按照“互联网+”招标采 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和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要求,加快解决线上交易与线下办理“双轨制”问题,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全覆盖。(4)n.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落实好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实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透明和集中共享。(4)12.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加强交易数据信息 源头管理,按照数据规范要求科学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数据接口,实现交 易数据在交易过程中实时自动上传,确保上传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即时。(4)13.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 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逐步推 动省级行政区域内CA证书兼容互认,努力做到“一处注册、处处通用”。(4)14.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按照评标评审专家 统一分类标准,加快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建设统一的省级 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评标评审专家跨区域统一抽取。(4)15.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厘清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明确各类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W)16.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强化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服务定位,可以以保护交易安全等名义设置行政审批事项,或者以登记、备 案等名义变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 务;不得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x)17.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 公共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第三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可 以视情况收取接入费用。(x)18.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 服务系统作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应设置独立网站 域名,确保网站独立运行,并做好网站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4)19.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对于采用行政事业性收 费或者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按照实际运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收费标 准,继续深挖潜力,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4)20.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4)21.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 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 易纳入统一平台。(4)22.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根据国家统一公共资源交 易指引目录及时制定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体系管理的公共资源的类别和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4)23.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按照“供给侧”改革 要求,完善制度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及时修订废止违背上位法或改革精神的制度 文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x)24.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将决策、执行、管理、结果“四公开”要求有机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x)25.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着力破 除制约电子化招标采购深度推广应用的制度机制障碍,加快推进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4)2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推进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服务需求,吸引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4)27.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指导中 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及时高效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深化大数 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建立大数据产品收益共享机制。(4)28.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探索建 立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指导地方行业推进“互联网+”监管。(4)29.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提升服 务水平,建设统一的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业 绩、人员等)查询“一张网(4)30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依托各 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4)3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加快电 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有关投资、信用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全国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融洽,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4)32.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研究修 订招标投标法,围绕电子化招标投标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尽快形成送审稿上 报人民政府。(x)33.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制定电 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 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关 技术标准。(4)34.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制定机 电产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电子开标、投标及法律 责任和行政监督做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提供 制度保障。(x)35.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指导督 促各地及有关单位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8号令)要求,做好相关贯彻实施工作,实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电子化自动化 发布。(x)3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汇总并 公布全国已经建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名录 及相关信息,推进平台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4)37.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深入挖 掘和总结各地区、各行业在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研讨、上报政务信息、新闻报导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V)38.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与有关 国际组织和国家围绕电子化招标采购开展多领域、深层次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 国际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推进我国电子招标采购标 准国际化进程,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服务。(4)39.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把握当 前市场和科技发展趋势,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互联网招标投标领域有关重大前 沿问题研究,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技术和服务创新升级。(x)40.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41.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自2018年6月8日起实行(x)42.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通信基础设施项 目;(四)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建项目。(4)43.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部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 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4)44.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各部门通过部署在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前置系统,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务院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4)45.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将各部门共享的信息推送至该平台电子政务内网网站,供部门按职责权限查 询和使用。属于各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该平台 互联网网站,供社会查询。(x)46.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部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共享的信息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交换时效。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负责相关数据的安全防护。(4)47.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各部门应紧密协作,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共享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未尽事宜,由各部门协商解决。(4)4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公共资 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 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 共资源分配事项。(4)4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住房 保障领域的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 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4)5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住房 保障领域的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4)5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方面,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 结果等信息。(4)5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矿业 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1)5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政府 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 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Y)5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国有 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义)5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 主体信用等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 应向社会公布。(x)5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明确公 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 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x)5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明确公 开主体,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 的情况分别公开。(4)5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充分 发挥政府网站第二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 公开渠道。(x)5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的资源信息要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x)6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坚持以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4)6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 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4)6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 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x)6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 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x)6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4)6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 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4)6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 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 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26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有关 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 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4)6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地方各 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 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4)6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 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4)7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 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 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4)7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 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4)7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 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 项目信息。(4)7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 对外援助项目)。(x)7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 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4)75.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有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 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4)7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批准服务信息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 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4)7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批准结果信息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 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等。(4)7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招标投标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 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7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征收土地信息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 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 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4)8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 单位、变更结果等。(4)8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4)8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 情况等。(4)8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竣工有关信息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 金额等。(4)8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 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x)8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 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28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4)8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巾 请人。(4)8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 申请人。(x)8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 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9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 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x)9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中,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 息。(x)9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 手。(x)9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 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 大考核力度。(4)9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 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x)9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省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x)9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4)97.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 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4)98.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企业及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4)99.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4)100.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属于 联合惩戒的对象。(4)101.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 底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x)102.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4)103.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联合 惩戒的对象。(x)104.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 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4)10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 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 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4)106.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属于联合惩 戒的对象。(x)107.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法 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x)108.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与中标人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投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x)109.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 的对象。(x)110.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 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 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 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 惩戒的对象。(4)111.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4)112.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 采购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x)113.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x)114.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 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4)11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存在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一类疫 苗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x)116.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全国公共服务平台,记录 失信主体信息。(x)117.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国 务院汇总后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118.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中,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 会公布。(4)119.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中,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 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静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x)120.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在证券、保险领域,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 参考。(1)121.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在证券、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方面将守信信息作为重要 参考。(N)122.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在证券、保险领域,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保证保险 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考虑企业守信状况,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 率。(4)123.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基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x)124.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向签署 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 布。(4)125.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各部门应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交通运 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 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4)126.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企业 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视情况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 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x)127.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 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128.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规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 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平行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x)12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按照“放管 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 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 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4)13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充分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上交易到 线下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x)13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按照统一 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信息信用共享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 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x)13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加快电子 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 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4)13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依托电子 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 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静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 能。(x)13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针对“互联 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 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 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4)13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8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 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 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x)13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9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 同运行。(x)13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7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 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 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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