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甘肃省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安全
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5指挥体系
3 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3。2应急演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事故报告
4.4新闻报道
5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5。2善后处理
5。3事故调查
5。4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制定与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8 附录
8.1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体系示意图
8。2 省建设厅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 省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4 省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省建设厅职责,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明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级响应机制.
1。2。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省建设厅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机构及职责
省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省建设厅分管领导
成员: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设计处处长、建管处处长、房产处处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科技委秘书长(见附录2)
指挥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小组下设指挥小组办公室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参与和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5)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总结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省建设厅设计处处长、建管处处长、房产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见附录3)。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受理事故报告,负责收集、汇总、核查事故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建设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省建设厅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建设部应急机构及有关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织全省范围建设工程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了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判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工作预案,负责收集、汇总、核查事故有关情况,指导事故发生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
(3)省建设厅设计处
负责协调省建设厅各处(室)应急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事故发生地的事故调查、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援。
(4)省建设厅建管处
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施工队伍、专业人员的调用。
(5)省建设厅房产处
负责房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的调用。及时了解房屋的破坏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6)科技委
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提出专家名单和专家工作组组成、管理建议;负责建设工程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
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2.5指挥体系
2。5.1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以参照省建设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5.2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由本企业、单位制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督促和检查。
2。5.3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体系(见附录1)
3 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机制及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本预案适用范围为I、II级响应。
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I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IV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及以上2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工作,组织抢险、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迅速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省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的级别和其它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应急部署,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省政府、建设部,派出由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研究处置对策,参加指挥抢险救援工作,选派专家对地方处理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按照规定与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有关部门在按上述程序上报的同时,可直接报省建设厅.各级应急机构之间,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工作人员通信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工程招标、开工报告、施工安全备案等情况;
(8)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建设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决定。
5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3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4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省建设厅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
6.2应急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4)地方各级应急机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人力、物资、资金的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培训
各级应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一级应急机构负责下一级应急机构人员的培训。市(州)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急机构负责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及施工企业的应急机构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 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使用: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交付建设单位(或业主)管理使用的项目.
(2)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3)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4)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5)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省建设厅、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城建局)。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省建设厅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急机构的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备案。
7.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8 附录
8.1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体系示意图
8。2 省建设厅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 省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4 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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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体系示意图
各有关厅、局
省政府、建设部
省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专家工作组
指挥小组办公室
科
技
委
房
产
处
建
管
处
设
计
处
安
质
局
办
公
室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8.2
省建设厅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序号
指挥小组
人员职务
现任职务
电话
1
组长
省建设厅厅长
0931—4609722
2
副组长
省建设厅有关分管领导
3
成员
办公室主任
0931—4609739
4
成员
设计处处长
0931—4609723
5
成员
建管处处长
0931—4609707
6
成员
房产处处长
0931-4609703
7
成员
安质局局长
0931-8475348
8
成员
科技委秘书长
0931—8460646
8。3
省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序号
指挥小组人员职务
姓名
现任职务
电话
手机
1
主任
孙学龙
办公室主任
0931—4609739
13809313588
2
副主任
胡松涛
安监局局长
0931-8475348
13993186119
3
副主任
梁建平
设计处处长
0931—4609723
13909480196
4
副主任
韩 褆
建管处处长
0931-4609707
13809312086
5
副主任
沈大鹏
房产处处长
0931-4609703
13809319316
6
成员
张 睿
办公室副主任
0931-4609736
13893373102
7
成员
任春峰
设计处副处长
0931-4609723
13909310275
8
成员
邵永清
安监局副局长
0931-4877567
13919377567
9
成员
张天军
建管处副处长
0931—4609707
13919297018
10
成员
赵雅玲
房产处副处长
0931-4609703
13609392165
11
成员
崔瑞芳
安质局副局长
0931-8464886
13919250666
12
成员
韩进汇
安质局副局长
0931—8462209
13609351593
13
成员
张嘉亮
安质局总工
0931—8472937
13609383791
8.4
甘肃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现工作单位
1
何如朴
组长
8460646
13909492378
甘肃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秘书长、高级建筑师
2
火 宏
副组长
8406599
13893303441
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副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3
莫 庸
成员
8406624
13609351005
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公司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4
吕元光
成员
8121854
3920597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5
贺友双
成员
办:8761532
宅:8618374
13893211150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6
王万钊
成员
8478536
3397583
甘肃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协会常务理事、高级工程师
7
于建生
成员
办:2216271
宅:8516729
13909426547
省建总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8
李航星
成员
办:2216159
13609385310
省建一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9
邵文忠
成员
办:2666179
宅:8634580
13893255338
甘肃省长城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10
裴根喜
成员
办:8461927
13919418326
甘肃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协会高级工程师
11
程绍硕
成员
办:4663163
宅:4660626
3660832
13893152904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12
王宝瑞
成员
办:8465482
13993182607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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