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股票期权赠与、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诺从 年开始在 年内向甲方赠与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甲方可在指定的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公司的普通股。
第二条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 年,从赠与日起满 年时股票期权失效。
第三条 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除非甲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才可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并行使相应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赠与日满 年开始行权,每半年行权一次。
第五条 甲方在前 个行权日中的每个行权日拥有赠与数量1/6的行权权利,若某一行权日未行权,必须在其后的第一个行权日行权,但最后一个行权日必须将所有可行权部分行权完毕,否则,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六条 甲方若欲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实施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则必须在该行权日前 个交易日缴足现款。
第七条 甲方在行权后才能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
第八条 当乙方被兼并、收购时,除非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否则甲方尚
未行权的部分停止赠与,已赠与与未行权的部分必须立即行权。
第九条 当乙方送红股、转增股、配股、增发新股或被兼并等影响原有流通
股东持有数量的行为时,需要对甲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参照《股票期权计划》。
第十条 当甲方因辞退、解雇、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
按照《股票期权计划》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赠与甲方股票期权时必须以《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的书
面形式进行确认,甲方须在一个交易日以内在通知书上签字,否则视为不接受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 甲方行权缴款后必须在行权日前以《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的形
式通知乙方,同时必须附有付款凭证。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条款,并解
释权在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股票期权计划》一份,在该计划的有效期间,
若计划的条款有所变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等变动的全部详情。
第十五条 被协议所指的股票期权是给予甲方的一种权利,甲方可以在规定
的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的流通a股。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是指甲方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流通a股
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价格是指甲方购买乙方流通a股的价格,等
于赠与日前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赠与日是指乙方赠与甲方股票期权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所指的行权日是指持有股票期权的甲方可以按照约定
价格购买乙方流通的a股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未尽之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双方同意的
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创业版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签约双方: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有效激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期权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甲方授予乙方股票期权一事,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股票期权概念界定
(一)股票期权是甲方授予乙方(经过资格确认程序)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甲方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经过甲方授予和乙方行权两个过程后乙方才拥有对所授甲方股票的全部权利。
(二)乙方的资格确认程序由甲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激励计划》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三)股票期权授予程序由甲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持,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四)行权是指由乙方按《激励计划》购买甲方股票。
二、资格确认与股票期权授予
乙方是甲方员工,现担任 一职,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经甲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照甲方《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备获授股票期权的资格,于2011年3月2 日特授予乙方股票期权 股,行权价格为****元。每份期权可按每股人民币****元的价格,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认购甲方的普通股票1股。实际的行权价格可以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在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甲方向乙方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三、行权安排
(一)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4年内有效。在股票期权授出后的第1年之内不可以行权。从股票期权授出的第12个月后开始进入可行权期。在可行权期内采取分批行权的办法: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上限为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0%;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上限为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0%;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上限为其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40%。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是否满足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各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作相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集中行权方式,每年设立两个行权窗口期。行权窗口期设立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第三个交易日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和中期报告公告后第三个交易日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若公司在上述窗口期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转载于:股票授予通知书)权的情况,则窗口期依次递延。乙方行权须在窗口期内进行。
(三)当甲方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或缩股、派发股票红利、派发现金红利等情况时,甲方应对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或行权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办法按《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甲方应在调整后二十日内以《****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书》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乙方须以现金方式行权。若在行权窗口期内未缴足行权款,则未缴足款部分的行权无效。
(五)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凭《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行权申请书》、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或其它合法的法律手续向甲方递交申请,经核准后由甲方统一办理。
(六)乙方有效行权后,甲方发给乙方《行权确认书》。
(七)乙方对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的有关疑问可向甲方查询。
(八)上述工作由甲方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托甲方的人力资源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
四、股票期权行权前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期权行权前,乙方不享有甲方股东权利,并且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出售、交换、抵押担保、记账、偿还债务等。如乙方从事上述行为,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
五、股票期权行权后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持有股票期权期间不享有公司普通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乙方行权后即成为甲方的注册股东,依法享有普通股股东的全部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六、行权权利选择
就所持有的股票期权,在本协议规定的行权窗口期内,乙方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
七、行权计划在异动情况下的调整
(一)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甲方控制权发生变更;
2、甲方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甲方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乙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甲方注销。
(二)乙方个人情况发生以下变化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履行:
1、当乙方发生以下情况时,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对乙方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并且甲方可要求乙方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乙方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乙方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2)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乙方提出不再续订;
(4)因乙方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5)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7)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8)因考核不合格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的,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9)甲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当乙方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乙方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同意不再续签合同的;
(2)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甲方任职的;
(3)经和甲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4)因经营考虑,甲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5)甲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4、激励对象死亡的,在其死亡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行使其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5、当乙方发生以下情况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履行:
(1)乙方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乙方因正常调动而离开原岗位的,调整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其已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不受影响。若乙方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其所有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2)乙方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甲方有权单方可以取消其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乙方因职务降级导致岗位变化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新任职务岗位级别相应调减其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具体调整方案由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
(3)乙方违反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的、渎职、失职或重大过错等原因离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其已篇三:授权通知
雇员认股权计划
认股权授予通知
[被授予人姓名]
[及地址]
你已被授予购买普通股股票的认股权,其条款和条件应符合本认股权授予通知(“通知)、[x]公司雇员认股权计划(包括随时对其进行的修正)(“计划)以及所附的认股权奖励协议(“认股权协议)的规定。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计划中所定义的术语与本通知中的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奖励编号: 20xx-__
奖励日: x月/x日/20xx
授权开始日: x月/x日/20xx
每股行使价: x元
认股权所涉股票总数量(“股票):x
行使价格总额:x元
过期日:
授权时间表
如被授予人由于特定原因结束持续服务时,或者如果被授予人违反计划或认股权协议时,除非董事会另外决定,被授予人行使认股权的权利将与其持续服务的结束同时结束。
[本认股权仅在本公司股票的估值达到[]元以上才可行使。]
有鉴于此,公司与被授予人已经签署了本通知,并同意认股权将受本通知、计划和认股权协议项下条款和条件的限制。
1
x月/x日/20xx 终止后行使期限:x天
[x]公司
一家[x]群岛注册之公司
签字: 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被授予人承认并同意有关认股权项下股票的行使权在任何情况下应仅在被授予人持续服务期间授予(而非通过被雇用、被授予认股权或根据本通知获得股票的行为而授予)。被授予人承认和同意本通知、认股权协议或计划并不授予被授予人可获任何未来奖励的权利或被授予人持续服务的权利,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妨碍被授予人或被授予人的雇主终止被授予人持续服务的权利,不论对该持续服务的终止是否基于特定原因,是否有通知。被授予人承认除非其与公司的书面雇佣合同有相反陈述,公司或被授予人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被授予人承认收到计划和认股权协议复印件,并且在此陈述:他或她对计划和认股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均已了解,亦在此按本通知、计划和认股权协议所有条件和规定接受该项认股权。被授予人已经全部审阅了本通知,计划和认股权协议,并在签署本通知之前有机会获得律师的建议,亦完全理解本通知、计划和认股权协议的所有规定。被授予人在此同意因本通知、计划和认股权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按照认股权协议第[12]条解决。被授予人进一步同意当其在本通知中注明的居住地址发生任何变化时通知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被授予人
2篇四:身股通知书,分红权授予通知书
[xx事业部] 机密
分红权授予通知书
被授予人:
(以下简称“被授予人”)
鉴于“被授予人”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部的工作业绩及职务表现,公司股东会将其列为公司分红权激励(以下简称“分红权激励”)对象,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定义
1、 分红权激励:是公司股东会针对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的利润分配激励制度,由公司从年度净利润中
划拨一定额度,按照“被授予人”所获得的分红比例进行发放和分配; 2、 分红的最底利润限度为5万元/组;
第二、分红权性质及分红额度:
3、 本通知书所述分红权性质为事业部年度净利润分红权;
4、 公司根据每年事业部净利润达成情况,出让对应比例净利润作为团队分红总量(以下简称“分红总量”)。
详见下表:
table 1:生产部年度净利润与分红总量对照表
第三、分红权对价
5、 “被授予人”享有的分红权对价为:零。 第四、 分红权激励期限
6、 本通知书所述之分红权激励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则上为长期有效,公司董事会有权每1年就
该激励进行评估,并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秉承共赢原则进行优化和调整,上述可能的调整由公司颁发正式通知为准。
第五、年度净利润计算方法
7、 年度净利润=生产收入-成产成本-费用-所有税费 其中: 生产收入:指本小组的当年生产产值总额
成本:指本小组全体成员工资
费用:指全厂其它部门工资分摊,房租,水电,伙食费,线,机配,丢失浪费原材料等费用,资金占用费用以及其他经营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
1
最终以公司财务部出具正式文件并由被授予人和公司共同签署确认作为执行依据。
公司如对本通知所述之净利润计算方法有任何新的调整,须提前书面通知“被授予人”并重新签署确认执行。 第六、其他
8、 本通知书自公司董事长签发并经“被授予人”确认签署后生效。 9、 本通知书的制定、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公司。 10、
公司承诺没有特殊原因,对于“被授予人”的岗位部将不进行调整,如确需公司工作和发展原因需要
将被授予人调整至新岗位,则“被授予人”在原有岗位所享有的分红权按照其实际在该岗位工作时间进行计算享有,并从调岗之日起按照新岗位的激励制度享受新岗位的激励,新岗位激励将由公司和“被授予人”发放新的分红权激励通知书。 11、
“被授予人”不论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主动离职,被公司辞退等,则本通知书中所述
分红权激励即时失效,“被授予人”将不在享有相应分红权,在失效前已经享有的不在此列。 12、
本通知书所述分红权激励属于公司重大机密,任何“被授予人”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
司规定,公司有权无条件将违反者开除,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并保留对“被授予人”已经获得往年的分权权益进行追偿。 13、
“被授予人”如发生贪污,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泄露公司秘密以及工作严重失职等行为,则其依
据本通知书所获得的分红权当即失效。 14、
“被授予人”的当年度分红将由公司2次发放到位,在春节前15个工作日内发放当年分红总额的60%,
次年端午节发放剩余40%。 15、
董 事 长: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我完全理解并同意本通知书内容,承诺依据本通知书履行义务及享有相应的权利。 “被授予人”: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见 证 人:
“被授予人”依据本通知书所获分红将由公司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2篇五: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的法律分析及建议1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王自荣
据统计,从2005年初到2011年3月31日,沪深a股市场共有27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2009年共25家、月均2.1家,2010年共79家、月均6.6家,2011年前3月共39家、月均13家[1]。随着a股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展、民营企业大量上市,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将步入快速发展时期。相比于限制性股票, 无论国内外,上市公司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但受会计准则要求将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也要予以费用花的影响,采取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日益增多。笔者搜集查阅了2006年至2011年5月间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后,发现人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具体界判标准有所不同,认识不统一。而授予日在股权激励过程中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日期,它关系到锁定期和解锁期的厘定,也会影响股权激励工具价值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激励成本的摊销。故本文就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做一探究,以期人们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认识的深入和统一。
1. 基本概念约定
1.1. 限制性股票
在一般意义上,限制性股票的基本特征是其流转权受到限制。在本文中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2] 限制性股票是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方式之一。
1.2. 股份支付协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cas11)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3]此概念与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2(以下简称ifrs2)规定的“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相通。cas11没有给出股份支付协议的定义,ifrs2对应于“股份支付协议”的用语是“share-based payment arrangement”,其定义为,“主体(公司)与另一方达成协议:若约定了行权条件,当行权条件得以满足,另一方有权利:接受(to receive)现金或其他协议约定的资产(该等资产金额的大小以主体(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特定价格为基础确定),或者接受主体(公司)的权益工具。”[4]
从法律的角度,协议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就有关该项活动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享有和履行程序达成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就成为双方开展该项活动——主要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行为依据。相应,股份支付协议就是企业与其合约对方(比如职工等)为开展股权激励活动,就股份支付交易达成的协议,将该等协议的核心内容可解析为两个相对应的方面:
一方面,企业获取其合约对手提供的劳务,当行权条件实现,企业应当完成合约对手能够对企业之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享有权利的应有授予程序;
另一方面,企业的合约对手应当提供劳务,当行权条件实现,应当完成对企业之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享有权利的应有接受程序;
上文 “股份支付协议”所涉“股份”即指本文所约定的“限制性股票”。
2.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的法律分析
3. 1依债权法原理和合同法具体规定的分析
就当前我国股权激励实践活动,股份支付协议之约定内容的载体为股权激励计划(或称方案),达成该等计划或方案之目的的实质性活动也就是股份支付交易之过程。这一过程所应有各程序体现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第二十八至第四十五各条。具体到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实际活动,笔者认为股份支付协议目的的实现过程可归纳为四个主要阶段,每个阶段包括若干步骤,共15个关键步骤,各步骤的基本关系是前后续接:
1、协议制定及合法性确认阶段
1)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 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公告;
4) 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还得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协议成立阶段(报备及股东会批准)
5) 公司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6)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查期满无异议,上市公司可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果有);
7) 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3、协议生效阶段
9) 基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确定授予日,并对外公告;
10)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授予协议书》;
4、协议实质履行阶段(实施阶段)
11)公司向激励对象发出《授予通知书》;
12)激励对象在限定的日期内签署《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13)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14)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所授出权
益的过户登记等手续;
15)限制性股票的锁定、解锁等授予权益后的其他程序。
因为在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活动中,公司往往无偿或以更低的价格授予合约对手股份;所以,股份支付协议在合同法上具有附条件的诺成合同性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5]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6]同时依合同法原理,诺成性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其成立要件。据此,从法律形式上,股份支付协议的生效日为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授予协议书》的签订日;因为,此时协议的承诺发出(股东会批准并公告)、法定的报备批准、所附条件的成就确认、协议双方最终意思表示一致的标志做成(签署《授予协议书》)均已完满,这就是说:《授予协议书》的签订日是法律上股份支付协议的生效日。此日之后, 《授予通知书》的发出、签署、送回公司,被激励对象交付认购资金、验资以及所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的过户、登记、公告,这些行为均属股份支付协议的履行行为。所以从整体上看,直至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所授出权益的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在法律上的给付(为授予权益行为)才得以完成。那么,在法律程式上,按债权法原理和合同法具体规定,就可以分析得出结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就应该是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办妥所授出权益的过户登记等手续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2依有关证券监管规章的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虽然没直接的定义,但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第十八条做了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7]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8]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9]
按前述要求,证监会对“授予日”的界定可分析综合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证监会备案和已为股东会批准,在授予条件成就后由董事会确定的完成授予行为的特定日期。这一特定日期的主要特征可进一步描述如下:
1、不为法定有关证券交易行为禁止的日期;
2、该日前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所有法定程序均已依法履行;
3、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的日期;
通过以上基于债权法原理、合同法规定和有关证券监管法规的分析,足以得出:法律上所指的授予日应是实施股权(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依法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的日期,即授予限制性股票该等给付之债履行完备且予以公告之公告日。
3 上市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实际情况分析
就笔者所搜集查阅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草案(摘要) 公告,上市公司一般将授予日释义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然而, 授予限制性股票是一个行为过程,从发出授予通知书到完成过户登记并公告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泛泛地讲,这一期间所实施授予行为的每个环节所在的日期都可以说是“授予日”。由于对授予日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授予日的确定标准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1) 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的30日内,在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确定授予日。此种情况下(如: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确定的授予日实质上就是公司向被激励对象发出授予通知书的日期,也就是限制性股票授予行为过程的起始日。
2) 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此种情况下(如:九阳股份公司《20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所确定的授予日实质上就是股份(限制性股票)支付协议正式生效的日期,也就是公司须授予限制性股票法律义务确定的日期,但此时授予行为尚未开始。
3) 由公司通过一定的股票来源,将所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名下之日。此种情况下(如:2009年武汉健民股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所确定的授予日实为授予限制性股票该等给付之债履行完备之日,但此种情况未考虑公告这一法律程序。
就上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典型情况,武汉健民股份公司的做法应是最接近法律之要求的。其他几种情况对授予日的确定考虑了法律的要求,但还是有出入,其实也不为怪。因为,虽然本文在总结分析确定授予日的有关法律要求时,其实把授予日视为:在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实践活动中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法定授予工作程序的日期;但是,由于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直接明确哪一天为“授予日”,只是提出了基本的确定授予日的要求,具体日期确定的自由裁量权授于公司。自然,如果人们对授予日的理解不一样,也就会出现不同的“授予日期”。
4 建议
如果实践中对同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基于法律授予的确定授予日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理解不一样或故意操纵,必然导致授予日确定的多重标准。关键的是授予日是锁定期的起始日,对同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于主观因素就可以使时间长度相同的锁定期存在不同的到期日,也就意味着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可以有很大空间推迟或提前解锁期,从而对股东和被激励对象权益的此消彼长进行操纵。再者,同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标准的不确定,也会导致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非可比性,乃至混乱。比如,同是限制性股票,不同公司可能会有不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厘定的时间标准,激励费用所在的会计期间因为授予日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也就是说本应相同的激励费用摊销期却因对授予日的理解不一样而变得不同。所以,为了使人们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有一个一致的判断标准,监管部门应做出客观、合理、统一的界定。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为使得限制性股权激励实施阶段各程序得以合法公平客观的展开,笔者建议:把“授予—接受授予—过户登记—激励股份过户完成公告”这一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的确定日做为授予日,也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授予日应是实施股权(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依法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的日期,即授予限制性股票该等给付之债履行完备且予以公告之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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