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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管理制度及程序(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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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管理制度及程序(15篇) 【第1篇】员工福利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明确员工所享有的休假,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此制度。休假的种类包括:法定休假、公休日、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 一、福利休假种类 1、法定休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以上假期如遇公休日则顺延。 2、带薪年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假期间享受100%工资。::使用的有效期为取得年假的本阳历年,过期作废。如确因公司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带薪年假,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可给予剩余假期的3倍工资的补偿。 2、公司有权保留年假的统一使用,遇紧急情况时,公司有权将正在休假的员工调回公司或取消休假。 3、公假 1、因调转个人档案及福利关系,可享受1天公假。 2、女职工本人按计划生育规定做绝育及节育手术的给予3天公假。 4、婚假 1、男职工大于22周岁,女职工大于20周岁,符合婚姻法规定,可享受3天婚假; 2、男职工满25周岁,女职工满23周岁视为晚婚,可享受10天工作日婚假; 3、员工休婚假须提前2周提出申请。 5、丧假 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遇法定假期及公休日不顺延)。 6、产假 1、女职工在受孕12周内应向办公室提交医生证明。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法定假期及公休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90天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分娩遇有难产的,产假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为:怀孕三个月以下为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为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为40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为90天。 4、女职工休产假,必须依正常请假手续请假。产假期间享受100%基本工资。 5、产假期满后,如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经理及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后可申请休哺乳假,最长为9个月。休假期间无工资。 6、产假期间及哺乳期可享受本地区产假津贴及哺乳期补助。 7、本公司男职工的配偶分娩,可享受3天护理假(遇法定假期及公休日不顺延)。 二、休假申请原则 1、事前申请的原则:除发生突发事件,所有员工休假必须事前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的原则:员工休假须填写《请假单》,注明理由并经所属及相关部门领导的批准方可休假。除有特殊原因,否则口头(电话)请假不被认可。 3、休假与工作不冲突的原则:员工应充分理解公司运营的特点及要求,个人休假时间应不与本职工作需要发生冲突。 4、不可替代的原则:除办公室核准可休的有薪假期外,辞职人员不可用请事假方式代替不能提前通知公司的时间。 5、任何假期连续3天及以上者(含日期连续3天,分次申请情况),均需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认可,按旷工处理。 【第2篇】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范本 茂华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和完善公司员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他人员年休假办法视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条 年休假的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当年进入集团工作的员工假期标准 (一)上半年进入的,当年可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二)下半年进入的,当年不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第四条 年休假安排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制订本部门(单位)当年的员工年休假计划,于年初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计划安排要充分考虑岗位与人员的配置情况,::科学安排、认真实施,应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成等现象。 (二)员工按计划准备休假时,需提前两周递交书面申请。公司领导层及部门经理休假须经总裁签字批准,普通员工休假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批准后的休假申请应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三)员工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好有关工作,在休假期间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并保证早九点至晚九点时间段内联络畅通,以确保休假期间紧急工作不被延误。 (四)各部门(单位)要为员工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休假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五)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履行手续。 (六)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用,在病事假发生当月,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获批准后予以抵扣相应休假天数;不抵用休假的病事假应严格按《茂华集团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经公司批准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五条 年休假待遇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一)员工在批准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公司实行休假期间旅游补助制度。 1、对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假期的员工,由公司发给旅游补助。旅游补助的计算方法为[3000元+(*-5)×300元],其中*为应享受的休假天数。 2、已参加其它各类休闲疗养活动,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其规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给予旅游补助;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3、凡应休年休假假期已经全部用于抵扣病事假的,仍享受旅游补助。 4、对因工作本年度未能享受休假的员工,其规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给予相应的旅游补助和300%日工资的报酬(以月岗位工资为标准除以21.75天计算)。 五、集团各子公司的年休假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另行制订规定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起执行。2007年度《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七、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茂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3篇】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假 期 第六条 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条 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条 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第十四条 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五条 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四章 考勤及结果适用 第二十条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第二十一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4篇】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以下是一则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各位企业员工管理者参考,希望大家从中了解如何做好员工休假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其劳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法定节假日是指我国现行休假制度规定的带薪节日和休息 日。法定节日假包括: 元旦(1天)、农历春节(3天)、 五一劳动节 、 (1天) 十一国庆节 、 (3天) 中秋节(1天)、 端午节(1天)、清明节(1天)、三八妇女节(女职员半 天);法定公休假为周六、周日。 第三条 婚假: 1. 员工结婚给予 3 天假期,达到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可再增加婚假 7 天。 2. 员工休婚假期间,其标准工资照发。 3. 员工结婚男女双方在异地者,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具体参照 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第四条 丧假:员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死亡,给予丧假3天;职工亲属在异地死亡可根据路 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职工在治丧期间的标准工资 照发。 第五条 产假:女职工生育子女期间享受产假。员工计划内生育产假 90天,含产前假期15天,属晚育者,另有晚育假30天。如难 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15天。已婚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给 予15天假期。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第六条 看护假:员工配偶分娩期间,可给予看护假10个工作日。护 理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经批准停止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需 治病、休养者可享受病假。 第八条 员工休养病假1天以下者需经部门经理批准,1-3天者报主管 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员工休病假7天(不含)以内,标准工资照发。7天(含)以 上者,发放标准工资的60。 第十条 员工因个人私事,经批准休假的,一次事假不得超过3天 。(含) 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其他工资按实际天数扣除。 第十一条 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者,经部门经理批准,2天者,经分管 领导批准,3天以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总部副经理以上 人员请事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分公司副经理以上人员请事假 须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15天,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或凭医院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经领导批 准后休假,员工在工伤期间工资标准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带薪年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7天带薪年假; 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所有 带薪年假可以在年度内一次性或分次累计使用,但不得跨年 度累计使用。 第十五条 职工凡与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公婆除外)不在同一城市,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探亲假。符 合上述要求的员工每年享受两次探亲假,由个人申请在法定 假日自行安排并上报综合管理部,公司按同等级别出差标准 实报实销往返路费。当年不用,次年不予累加。 【第5篇】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做好员工休假管理工作,也是人事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一。以下以某公司为例,为各位提供一则休假管理制度,仅供各位参考,希望大家从中明白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一. 探亲假 (一)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规定给与报销路费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亲假期需自筹调休解决。 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 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四) 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 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 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 (七) 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 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九) “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 病假 (一)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二)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三) 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因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四) 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 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81)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 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翌年内病史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 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 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给丧假1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 工伤 职工因工负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 职工公休假规定 1. 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5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 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 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 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 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 7. 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 8. 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 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 (2) 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 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4) 当年6月底新调入者; 9.工休假不得相互转接。 【第6篇】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1、每月2天休假:自然月请假2天,按满勤计算。自然月请假天数>2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休假天数不累计,当月未休假,次月归零。 3、请休假必须有请假条,请假条应在请假前一日办理好,交考勤员登记。补假条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电话请假一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请假条由本人亲自办理,逐级签字确认,缺少一级签字,视为无效。 5、各级领导根据本单位实际出勤人数及工作量分配,有权拒批请休假,但红白喜事除外。 6、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7、请假1-5天,由厂级领导批准生效,请假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生效。 8、因病请长假,须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合并假条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生效。病假回厂后,需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一份。 9、对于频繁请假,且对本厂日常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分厂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 10、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2日休假。 11、本制度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1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第7篇】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部对于不同的部门及级别,会对假期进行一个常规的休假管理,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请阅读下文。 一、考勤办法 1.公司实行考勤机打卡方式 2.打卡范围:上、下班和加班上下班。 3.考勤卡填写内容:在规定打卡时间里,因公外出或请假、休假、调休等情况下,在通知主管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在卡上注明,填写者由当事人本人填写。 4.公司将设立考勤员岗位,考勤员职责范围: ①将当月员工请假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并与员工考勤卡查实。 ②查实后,汇总填写《月度考勤报表》上交主管负责人。 ③在以身作则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监督审核。 ④考勤员:葛美云 二、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会计部除外)。每天工作时间8-9小时,早上9:00上班,下午17:00-18:00下班,中午12:00-13:00为中餐及午休时间。 2.公司实行每周单休制(会计部除外),休息日安排在每周六周日两班员工分休制。 三、节假日安排 1.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公司假日安排如下表: 劳动节 三天 国庆节 三天 元旦 一天 春节 五天 2.节假日具体安排办法按照两班员工分休制根据情况公司另行通知。 四、事假及旷工处理办法 1.一个月内允许请假2次,累计2小时。 2.一个工作日内,员工未以任何形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脱岗在一小时以内(含)的,视作事假,不超过一小时(含)者,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一小时者不足两小时按事假一天处理。 3.一个工作日内,员工未以任何形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脱岗在两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不超过四小时(含)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四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4.员工事假,工资奖金扣发标准: ①扣发工资额=(岗位工资/26)×事假天数 ②当月事假两天以上的(含),加扣发奖金=(当月奖金/26)×(事假天数-1) 5.员工旷工,工资奖金扣发标准: ①扣发额=(岗位工资+奖金/26)×旷工天数×2 ②当旷工三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和奖金 6.如果发现员工有旷工行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者,连续旷工一周或一年累计旷工两周的,公司有权作除名处理。 五、病假及处理办法 1.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必须停止工作医疗的,在出具医院证明情况下,员工可请病假壹天,这壹天为带薪病假 2.超过两天病假,病假期间其工资核发标准: ①病假在两天以一个月以内的,扣发额=(岗位工资+奖金)/26×(病假天数-1) ②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改发疾病救济费。 核发标准=岗位工资×25% 六、早上迟到及处理办法 公司早上上班时间为9:00,超过一秒钟都以迟到处理,为了加以区分及合理性,发生以下几种迟到情况以不同办法加以处罚: 考虑到特殊情况,一个月内迟到累计时间超过15分钟,则按下列办法处理: 1.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20元。 2.迟到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罚款50元。 3.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按照旷工半天处理。 4.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5.全月累计迟到60分钟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 6.考勤员月终将迟到记录连同《月度考勤报表》一起上交主管。 七、请假、调休等手续及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均须按上述规范,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即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2.如遇突发事件,须当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 3.调休必须事先办理调休审批手续,填写《调休单》。 4.员工请假、调休一般由公司主管负责批准。 八、员工加班及处理办理方法 1.公司内勤加班,施行打卡计时,加班从下午18:00计算。 2.外勤加班,加班计时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3.员工加班,需提交《加班审核单》 4.加班工资加发标准:加班工资=5元/小时×加班计时 5.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 ①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培训 ②员工因公出差 九、年终考勤奖 1.全年出勤率100%的员工公司奖励500元 2.全年出勤率95%—98%的员工公司奖励300元 3.全年出勤率90%—94%的员工公司奖励200元 十、本制度自2003年10月14日起执行 本制度于2003年10月17日做第一次修改,日后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附件:①《月度考勤报表》 ②《请假单》 ③《调休单》 ④《加班审核单》 条例打卡考勤管理制度 【第8篇】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一个企业对于员工要进行考勤管理,同时休假管理也是重要的内容,如果为考勤和休假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呢以下是某企业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的资料,仅供参考。 一、员工作息时间 1.公司作息时间 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4:00分—18:00分 2.分店作息时间 4月—11月,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7:30分—21:30分 12月—3月,上午9:30分—13:30分,下午16:30分—21:00分 3.员工休息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息日,工作时间不含用餐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 4.迟到、早退和旷工:在上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的为迟到或早退,主管级以上(店内前厅经理、厨师长)员工迟到/早退,需处罚30元/人次;主管级以下(不含主管)迟到/早退,处罚10元/人次。超过31分钟则为旷工,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则开除处理。 5.公司、分店财务必须将考勤于每月15日前将考勤表及相关单据统计完毕,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处备档核查。 二、休假规定 1.事假:须由当事人至少提前一天向直属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直属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后方可休假。电话或他人代请事假无效,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无工资和奖金。 2.病假:员工病假须经出示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向直属上级请假。无诊断书,须经店长或部门经理核实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根据工龄标准:不满一年按40%发放,不满两年按50%发放,两年以上按60%发放。病假期间无奖金。(如员工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大连最低工资标准80%,则按照大连最低工资标准80%工资补足) 3.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产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申请日期,产假期间含法定节假日和正常休息日) 4.婚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员工本人结婚可给有薪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规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有薪婚假7天。(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拆分假期) 5.年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五天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十天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十五天带薪休假。(年假可拆分休,也可用于可预计的的事假,具体细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回家路途在24小时以上的员工可申请最长1个月的无薪假期。(探亲假、年假课合休,两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7.丧假:员工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死亡时可给有薪丧假3天。 8.销假:员工休假日期满,必须持请假条到批假部门即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9篇】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1】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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