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员工管理,切实保障公司及员工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员工。第三条 考勤原则:客观性、公平性、公开性作息时间: 财务部:上午10:00-12:00,下午13:30-18:30,晚上18:30-22:00;其他部门: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30,晚上18:30-21:00。第二章 细 则第一节 考勤打卡规范第四条 考勤打卡分为指纹打卡和磁卡刷卡两种形式,原则上统一指纹打卡,个别员工因无法指纹打卡的可申请人力资源部进行磁卡刷卡考勤。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打卡,包括中途请假
2、、停产、出差、培训等(应于中途下班时打卡)。第六条 公司员工出勤均应本人亲自打卡,自觉遵守,相互监督。第七条 委托他人代打卡的及代打卡者计小过一次并乐捐日清C/次。第八条 打卡后实际未到岗或脱岗者,期间按旷工计并计大过一次,第九条 正常出勤但无刷卡记录,须按照以下规定补办考勤:1)员工正常出勤的,如发生漏刷卡、其他无刷卡记录等合理原因导致考勤记录异常,应填写补签单证明出勤情况。2)补签单须在考勤异常公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经部门主管审批,提交人力资源部,未办理补签卡的,视为该工作区间内旷工。补签单当月达到3次的,每增加一次,按日常考核给予日清C/次。3)若部门主管因考勤异常弄虚作假的,计大过一次
3、及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多倍日清C/次。第二节 迟到、早退第十条 定义:凡在工作时间开始后打卡者为迟到,在工作时间终了前打卡者为早退。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月累计1-60分钟(含60分钟),按1元/分钟乐捐。2)迟到、早退月累计一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的 ,扣除当月全勤奖,并按旷工0.5天处理。3)迟到、早退月累计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扣除当月全勤奖,按旷工1天处理。超过八小时,在旷工1天的基础上按超出的具体旷工时数累加。第三节 旷工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均以旷工处理: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位上班的;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休假表单或证明的;
4、3)在工作上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安排,煽动其他员工怠工、罢工的;4)被公安部门拘留,或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 5)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公司,离岗半小时(含)至一小时的,计小过一次;离岗超过一小时但在4小时(含)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离岗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6)本制度第十二条2、3项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 旷工期间按照基本工资3倍减发原则,并且不享受当月全勤奖;因旷工引起的其它行政处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第十四条 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者,公司可不经告知,视作员工自动离职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者,停发所有应付工资、奖励、补贴等。第四节 加班
5、管理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需要,可安排员工加班,无特殊情况,员工不得拒绝。第十六条 生产部员工加班:上级统一安排,无需申请,特殊情况下个别员工申请不加班的,须部门提供工作联络单至人力资源部;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加班:原则上不鼓励个人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时(若因个人工作效率或其他非客观原因导致的计划内工作未完成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总经办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核实存档。第十八条 加班时间计算:1)当实际加班时间大于申请时间,以申请时间为准;2)当实际加班时间小于申请时间,以实际加班时间为准;第十九条 加班的最小单位为半小时,不足半小时的不计入加班。第
6、二十条 加班待遇:1)生产计时制员工工作日加班按1.5倍工资标准计发。周末按2倍计算,国假按3倍计算(如当月有请假,则从加班时间中扣除请假时长,此部分时长按正常出勤工资发发放,不额外享受加班工资)。2)非生产计时制岗位员工加班均按调休处理,不享受加班工资(特殊情况须总经办审批,审批权限同休假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调休1)员工加班后,可以申请同等加班时间的调休作为对加班的补偿(计件制岗位的员工不享受);2)任何调休均需先有加班时间,后才能申请调休,否则按请假手续办理;3)每月最多只能调休4天,用于调休的加班时间有效期为六个月。第五节 休假管理第二十二条 休假审批1)原则上,任何假期,员工都须提
7、前填写请假单审批。特殊情况的,员工须事先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口头请假,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在返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旷工。2)审批权限T=休假天数T1天1天T 3天3天T科员普工级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班组级以上总经理总经理总经理第二十三条 休假(包括事假、病假、调休、工伤假、产假、婚假、慰唁假)的最小单位为4小时。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内,员工请假累计超过7天(含7天),转正时间顺延一个月。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任何假期满后必须返岗,对于特殊情况的,须事先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口头续假,并经相关领导批准;续假手续必须由本人在返岗后三各工作日内补办。逾期不办的,视为旷工。第二十六
8、条 非法定假日或公司统一安排的休假外,员工请假超过4小时均不享受全勤奖。第二十七条 员工享受以下带薪公众假日,具体以公司放假通知为准:1) 元旦1天(一月一日);2) 春节3天(农历除夕、初一、初二);3)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天) ;4)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天);5) 国际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6) 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天);7) 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第二十八条 事假1) 原则上,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不得超过5天(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年累计事假超过12天,批准的特殊情况外2) 原则上,请假几天就须提前几天填写请假单并审批,特殊情况视审批情况而定(同第二十五条)
9、。3) 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任何薪资,含工资、补贴、奖金等第二十九条 病假持有镇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病假单及就诊病历记录;病假最长期限为1个月,逾期不复工者,视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同第十五条规定),病假工资按照东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折算(东莞最低工资标准/当月应出勤天数*病假天数)。第三十条 婚假、丧假1) 符合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应提前三十天申请。2) 上述婚假需以相关部门开具的结婚证明为准(结婚日期早于员工入公司日期的,不能享受婚假),结婚证在婚假后的1个月内提交;3) 员工的下列亲属死亡,可享受三天丧假: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0、(须持有医院的死亡证明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4) 婚、丧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补贴及奖金全额发放。5) 婚嫁期间包括法定假及公休假。第三十一条 工伤假 1) 员工工伤假的,同病假流程及规定。2) 工伤范围以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医院认定为标准,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3) 工伤费用由公司承担,若需休养的则不享受出勤待遇 第三十二条 请假时间超过3天且小于等于15天的,工资延迟放15天;请假超过15天且小于等于30天的,工资延迟1个月发放;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延迟2个月发放。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安排职务代理人,否则产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当事人和部门主管) 第三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查看本部门人员认出勤情况,并有义务通知考勤异常的下属;考勤结果若与事实不符,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特殊情况考勤数据变动无法在当月工资中体现的,将统一于次月工资中做相应的体现。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规范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修订并呈总经办核准后发布。修订时亦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作废。第三十七条 附件1)补签单2)工作联络单3)加班申请单4)请假单5)考勤汇总表批准审核制表日期日期日期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