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甲方: 乙方: 日期: 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请补充相应信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此 层1#&2#, 单元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定义1.1承租面积系指作为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依据的,由甲方测算的承租单元的建筑面积。1.2承租单元系指乙方通过履行本合同,向甲方租赁使用的物业的某一(或某些)部分。1.3租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将承租单元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向甲方缴纳的房屋
2、租赁使用费用,但不包括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当向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缴纳的其他费用;数额详列于本合同第7.1条。1.4物业管理费乙方需按月向甲方当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乙方承租单元建筑面积收取;并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本合同签署时承租单元物业管理费详列于第7.2条。1.5其他费用系指乙方因租赁承租单元而应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费、水费、电话费、停车费、以及空调延时使用费等。1.6承租期系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租赁承租单元的期限,详列于本合同第4.1条。1.7 履约保证金系指乙方为完全保证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义务和责任向甲方交付的款项,
3、数额详列于本合同第9条。1.8 预定交接日系指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预定交接承租单元的日期。2、承租单元2.1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位于 路 号 层1#&2#,1-11单元及其设施(即承租单元)。乙方已对承租单元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已对承租单元及其周边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2.2承租面积:甲方测算的承租单元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作出明确声明:为避免将来发生争议,若该承租单元承租面积与任何人士、组织或机关测量的租用面积或其它算法的面积有出入,双方同意不对该承租单元的租金及其它以该承租单元承租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其它任何费用作调整。2.3承租单元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中
4、所示的特定部分,该示意图仅作识别用途。3、承租单元用途3.1在任何时候,乙方只可将承租单元用于办公用途,而不得移作他用。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亦不得使用甲方物业进行违法的活动。3.2若乙方要将承租单元作为其法定注册地址,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将相关注册证明复印件于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发后30天内提交给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备案。4、承租期、免租期4.1 承租期自2016年6月1日(即起租日)至2019 年 月 日止,共 年。4.2 乙方装修期共计 个月: 4.3 乙方免租期共计 个月: 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全额物业管理费,及实际发生的水、
5、电费等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所应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若因乙方的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提前解除,从而导致租期未满的情况,免租期无需支付租金的规定不适用,乙方需按本合同的第17条之约定承担相关违约的责任。4.4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9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在约满前6个月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九个月前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意向或双方未能于约满前6个月内就续租达成共识并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转租他人,并有权与他人订立新租赁合同。5、承租单元的交接5.1 甲方将于2016
6、年6月1日(即预定交接日)将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单元交予乙方,但乙方须在此时间前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完履约保证金、首月租金、物业管理费:(1) 铝吊顶天花(按承租面积提供材料,由乙方自行安装)(2) 网络架空地板(3) 乳胶漆刷墙(4) 入户玻璃门(5) 灯盘(按承租面积提供材料,由乙方自行安装)(6) 地毯(按承租面积提供材料,由乙方自行安装)(7) 窗帘(按承租面积提供材料,由乙方自行安装)5.2乙方应于预定交接日接收承租单元,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预定交接日接收承租单元的,自预定交接日起,承租单元视为已交付,并自预定交接日起算免租期,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交接时,甲乙双方代表应签署交接承租单
7、元的有关文件或凭据。交付以后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本合同所有关于房屋使用的条款在免租期内同样适用。6、装修6.1乙方在租赁期内可以对承租单元进行装修,但乙方应在开始进行装修之前,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装修手续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书面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方案经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审核通过后乙方方可进行装修,因装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装修手续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其它要求见甲方所提供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装修手册。6.2乙方装修承租单元,必须使用合格的装修材料以减少有毒气体对物业空间的污染,不得破坏物业的外观和内部结构、配套设施,并应严格遵从装修手册的规定。因乙方
8、装修设计、施工、验收等涉及的消防安全及其它安全责任将由乙方承担,若由此影响相邻房屋使用人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邻人遭受的损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对相邻人的合理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装修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的,由乙方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甲方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政府部门对承租单元相邻人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予以必要协助,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应自行与相邻房屋使用人协商,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6.3指示牌:乙方可享有在大厦内指定地方设置之指示牌(如有)展示乙方的合法名称(以合同内乙方名称为准)。惟乙方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9、14天内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为乙方装设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物业指示牌(如有)内乙方的名牌的合理服务费用。倘若乙方日后需更改或附加其他名称,乙方需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意后乙方需支付相关费用,首次名牌的使用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免费提供。6.4为了保障大厦的安全、正常运行,乙方安装消防、机电、空调等设备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递交设计图纸,在获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仅消防系统及空调系统之施工工程由甲方指定承包商统一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余工程,包括相关验收及费用由乙方自行决定及承担。7、租金及物业管理费7.1租金:2016年6月1
10、日-2019年11月15日,以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结算,承租单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期内,若因“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导致甲方未来税后租金收入减少的,则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调整本合同约定租金,租金调整幅度不应超过甲方租金减少的部分。7.2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含空调费。空调供应时间以合同约定之11.10条为准),承租单元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 )。7.3甲方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该公司应当就物业管理费使用制定独立帐目管理报表,并可每年按照实际支出
11、合理调整物业管理费,但该调整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甲方应将该等调整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而后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支付。7.4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应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1)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每月一次足额支付。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甲方及其当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分别足额缴纳首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此后每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乙方应于租赁期内每月1日之前预先支付该月的租金和管理费。(2)乙方在本合同下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至下列帐户: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人民币): (3)乙方在本合同下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或在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
12、,应当支付至下列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人民币): (4)如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或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乙方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或在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之日应为提交有效支票之日或其它银行付款凭证上所列之日。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金额或日期与乙方所提交支票及其它银行付款凭证金额或日期不相符,则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金额为准,乙方付款日亦以费用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5)甲方及其当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后,分别开具合法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发票给乙方。7.5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人民币缴纳。8、其他费用8.1乙方
13、使用承租单元内的照明及其它耗电设施发生的室内用电费用、发生的用水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按独立安装的电度、水表实际耗用量计量结算电费、水费。乙方应在收到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就收取电费、水费发出的帐单及付款通知书次月5日内,将应付费用付入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具体银行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7.4条第(3)款。8.2在承租期内,乙方向电信部门申请及使用电话、传真及网络等线路发生的费用(含市内电话、国际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由乙方自行支付,并须遵守电讯部门有关使用电话及传真线路的规定。8.3除非另有规定,合同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重庆市有关地方法规、缴纳其因履行本合同(含租赁合同登记)所发生的
14、税、费。8.4除非另有规定,乙方须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期限、方式将其他有关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具体银行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7.4条第(3)款。9、 履约保证金9.1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额人民币¥ 元(人民币 )的履约保证金。9.2上述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足额缴纳。上述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不影响乙方履行缴纳首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义务。9.3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9.4若发生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时,甲方视情形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有关欠缴费用(包括违约金),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的14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9.5由于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及
15、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所有附件(若有)中约定的有关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或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的14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9.6承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将承租单元如约归还甲方,并付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提供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并办妥所有证件注销手续(如有)后的3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0、 逾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10.1若乙方逾期未能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所欠缴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之日为止。10.2乙方
16、逾期7天仍未能付清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同时终止承租单元之水电及中央空调等的供应,乙方须根据17.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将承租单元收回,并另行租予第三方。10.3在乙方拖欠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合同约定应付费用的,甲方催讨后仍不支付时,无论乙方是否已支付承租单元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在不影响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提前48小时通知后立即停止向承租单元提供水、电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付清拖欠费用及逾期利息。由此造成对乙方的影响,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采取本条措
17、施期间的承租单元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费用。10.4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结束时,若发生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包括租金在内的各种费用的情况,则甲方除有权扣除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征收违约金、解除合同、终止向乙方提供水、电、空调等的供应以外,若乙方将任何物品搬离承租单元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直至乙方缴清欠款,若乙方仍不能缴清欠款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承租单元内所有乙方物品以抵偿欠款,若不足抵偿,甲方保留追偿权。11、承租单元及物业公共部位的使用11.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承租单元,且不得发生下述行为:(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
18、品带入物业内或做其它有害于物业安全的行为;(2)在承租单元内住宿、煮食(加热熟食除外)、饲养动物等妨碍管理的行为;11.2乙方不得发生给甲方或其他租户带来或可能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物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其它行为。11.3乙方应遵守租户手册的规定,妥善使用承租单元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及公用设施。11.4乙方应该按照甲方所提供的租户手册(该手册将在交接承租单元时由甲方交与乙方,且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今后作出的任何修改和修正将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及时通知乙方)的要求使用承租单元。11.5乙方有责任确保乙方雇员、访客及其它为乙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装修工程)的任何第三方及其人员等都遵守涉及物业
19、管理的装修手册和租户手册的规定。11.6承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非承租单元以外范围、公共区域走道或消防通道等。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的,乙方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按甲方指定位置及时间摆放。11.7在承租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承租单元电力正常供应的设备。如因供电局影响或系统、线路、设施、设备正常维护需要或任何非甲方的原因所导致的电力供应中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8在承租期内,乙方员工及访客可以按租户手册规定自由使用大楼中的电梯、男女盥洗室等公共设施。11.9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协商,在承租期内,甲方将促使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租户手册所列
20、举的服务。11.10中央空调的正常供应时段周一至周五每日8:00-19:30;上述时间段所供应之空调费用已包含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内,其它时间及法定假期停止供应。若乙方在正常供应时段之外,且系统正常运行期间需要使用空调,乙方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另行支付空调延时费,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计算后通知的费用数额及支付时间予以支付。12、维修保养12.1承租单元的主体按结构及中央空调主控系统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12.2第12.1条约定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进行并承担费用,但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承租单元的主体结构及中央空调主控系统等损坏的,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12.3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21、由于物业维修保养而要进入承租单元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但遇紧急情况则除外,惟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事后应迅速向乙方说明,如因此破坏乙方物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12.4 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及各种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管道线路、中央空调主控系统以外的空调设备、门窗、天花)需要维修、更换、保养,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13、承租权转让或转租、物业出售、抵押13.1在承租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下列行为:(1)将合同项下的承租权转让或变相转让或提供担保等。(2)将承租单元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变相转租给第三方。且乙方亦不允许将所承租单元予其关联公司或伙伴企业进行多重注册等,如
22、确因其内部业务发展需要,需对其所承租单元进行理论上的分割,以用于内部不同实体的分别注册,则亦需提前向甲方进行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3)与第三者共同使用承租单元。13.2若乙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若乙方逾期未能自行纠正,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及终止承租单元之水电及中央空调等的供应。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乙方须根据17.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商业安排而出售承租单元或部分/全部物业的,本合同之权利义务将自动由物业买受人继承,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相关的变更确认文件。届时,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
23、证金将直接转由物业买受人持有。13.4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乙方不享有任何优先购买权(包括甲方在出卖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时的优先购买权)或类似的权利,若任何法律或法规就承租单元赋予乙方优先购买权(包括甲方在出卖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时的优先购买权)或类似的权利,则乙方在此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或类似权利。13.5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拆分或重组该承租单元所在项目,则双方同意由拆分或重组后的该承租单元之继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14、损害赔偿14.1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造成损害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4.2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对其他租户或第三者
24、造成损害时,由该方与其他租户或第三者自行解决,与合同另一方无涉,如另一方因此遭受任何索赔后有权向对方要求全额赔偿。15、免责条款15.1甲方将不对非因甲方之疏忽或过错而导致的包括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所引致的任何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向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访客及顾客等)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1)物业(包括承租单元)内之机电系统、电梯、扶梯、供排水、煤气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操作失灵。(2)物业(包括承租单元)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渍或漏水或漏电。(3)物业任何单元丢下(跌落)之烟蒂、玻璃片等杂物。(4)承租单元内财产的失窃或遭受破坏。(5)其它超出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的管
25、理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的控制或采取预防措施范围以外的意外事件,或因将物业其它部分出租与他人。15.2除非因为甲方的疏忽或过错引致的后果,乙方保证免除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访客及顾客等)或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事件而蒙受的一切损失及伤害的赔偿责任。15.3甲方可在承租单元以外的物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装修工程。上述工程若需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其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甲方对乙方承租单元以外的物业范围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尽可能减少对承租单元可能产生的干扰及不便。16、通知联系16.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出的通知或其它
26、函件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用直接送达,或挂号信件,或传真的方式,按照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列明的通讯联系地址或承租单元地址或传真号码为正式传送地址。若采取直接送达的,接收一方应当签收,并以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若采取挂号信件或经登记的信件邮寄送达的,自寄出后的第三天视为送达;若采取传真送达的,传真发出的当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一方发生名称、通讯联系地址、传真号码及代表人之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依据本合同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它函件送达到本合同中列明的对方的通讯联系地址或承租单元地址或传真号码,视为已履行通知送达义务。16.2乙方的暂定联络人为: ,联络地址: 请协助补充信息,如乙方
27、之联络人有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承租单元交付后,联络地址自行变更为承租单元。17、合同提前解除与终止17.1若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甲方是否已经按本合同向乙方交接承租单元),如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乙方擅自提前退租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拖欠款项外(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等)并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剩余租期租金总和之金额的违约金。(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其已享受的免租期间的租金。17.2在承租期内,若乙方发生清算、解散、破产或信用状态之重大变化时,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已缴纳的全部履约
28、保证金作为补偿。此外,若甲方扣留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索。17.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18、承租单元的归还18.1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终止当日(包括续租期提前终止或续租期届满终止),乙方应将承租单元按5.1条交付标准恢复原状归还甲方(正常的损耗除外)。若乙方未能履行该义务,且双方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前5日内未能协商一致,甲方为使承租单元恢复原状(正常的损耗除外)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支取。18.2尽管有18.1的约定,甲方亦有权在本合同终止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指示乙方将承租单元内的装修配件或已安装的设备或附
29、属物(不包括归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的设备)以良好的可租用状态(合理磨损除外)移交予甲方。移交后,甲方即成为该等对象的所有者。乙方在此确认,甲方该等指示有助于乙方节省恢复承租单元原状的费用,甲方无须为乙方的装修配件、设备或附属物的剩余价值向乙方作出任何赔偿。18.3承租单元归还给甲方后,乙方遗留在承租单元的所有物品、设施、设备(若有的话),将被视为乙方已自动放弃对该等物品、设施及设备的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对此,乙方及其相关第三方均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18.4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日,若乙方仍未能将承租单元及时归还给甲方,则从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日起到承租单元被甲方实际收回之日止
30、,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时期内发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之两倍的数额作为违约金,此外,乙方还应就甲方就此发生的其他可证实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赔偿责任。18.5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之日,若乙方仍未能将承租单元及时归还给甲方,甲方即有权进入承租单元,乙方同意即刻放弃该承租单元内所有装修、设施和物品所有权,甲方可自行予以处分,包括有绝对权利决定保留、拆除或转让。甲方无须为装修、设施和物品的剩余价值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18.6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及时注销以承租单元为注册地址的工商、税务等各类登记,付清承租单元的煤气(如有)、电话(如有)等费用并
31、办理相关帐户的注销手续,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的30天内仍未能办理及办妥前述注销手续,致使新租户无法以承租单元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税务等各类登记的,乙方应就新租户的损害承担责任,若新租户向甲方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承担,或承担责任后向乙方予以追讨,乙方应予全部承担。19、权利保留19.1乙方发生违约事件后,甲方不论已收取租金与否,都有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或甲方已收取了部分租金及其他费用,并不意味着甲方对违约责任或欠缴费用免除的认可,亦不影响甲方对违约责任或欠缴费用行使追索权,不影响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追索
32、的权利。19.2甲方并可于需要的情况下,与乙方及其它有相同权利的人,于开放时间内,共同使用该大厦办公楼大堂入口、楼梯过道和卫生间,甲方还可与上述使用者共同使用任何服务于该承租单元之电梯、自动扶梯和中央空调,但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管理公司)有权限制使用上述范围。甲方、所有经甲方授权的或通过其它方式享有权利的人仕保留下列权利:(i)在有需要的时候进入该承租单元检查、修理、保养任何下水沟、水具、水管、管道、电线、电缆、输送管(如有),但需事先书面通知承租方。(ii) 有排他权在该大厦任何部分安装和添加暖气管、管道、水管、烟窗、天线及其它无线电可视电缆及接受器、机器和其它器具、标志、招
33、牌、海报和其它广告物(上述广告物非安装在该承租单元内)。甲方有权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修理、保养、修复、移动或调换上述安装物、添加物。(iii) 有专有及不受限制的权利在任何时候为该大厦命名和更名,有权随时调换、变更、取代、放弃该大厦名称。甲方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将上述意向通知承租方。(iv) 有权在甲方认为合适的时候、条件和期限内,在该大厦任何公共部位举行或允许他人举行、组织任何仪式、展览或陈列商品。(v) 该大厦外墙的展示权、使用权、收益权归甲方。20、保险20.1乙方在承租期内应负责保障甲方不用承担乙方承租单元范围之内的乙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第三者(包括甲方)人员的财产、伤亡及其所导致的一切
34、开支及赔偿、诉讼等一切法律责任。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间自费为该房屋之装潢设备、财物向国家核定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足够的火险、水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险、业务中断保险,保险单元中应注明甲方为物业之物业主和其中被保险人之一。装修期间,乙方应自费为其在该房屋内进行装修而购买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保单需特别附加交叉责任及放弃代为追偿权条款、错误和遗漏与错误描述条款、不可控制条款、震动及移动与减弱支撑条款、照管和控制下财产条款;乙方、甲方及工程承包商应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保单中物质损失的投保金额应不低于工程总价。乙方在进场装修之前, 须将上述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呈交甲方或管理公司审阅。如乙
35、方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保险证明, 甲方可禁止乙方施工或替乙方投保, 所发生的保费由乙方承担。20.2若乙方在承租单元范围内发生任何导致甲方及其人员的财产及人身伤亡事件,甲方根据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从保险公司获得(或不能获得)的保险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甲方或其人员的实际损失,而该损失又为乙方过错所造成,则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要求索赔。20.3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必须提供该等保险的有效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费的收据。20.4双方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任何行为,导致保险单无效,双方亦不得作出任何行为引致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增加21、不可抗力21.1若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
36、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无法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持续超过30天,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物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受到毁坏,而导致承租单元不能使用及修复达30天时,则本合同终止。21.2在此情况下,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向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21.3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终止视为本合同期满时终止,但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结清已实际发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之后甲方按本合同第9条9.6款归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双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赔
37、偿责任。22、商业操守及保密22.1乙方将严格遵守本合同中的一切条款,并遵从合同精神,严守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条款)。23、附件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4、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24.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4.2凡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生效及其他25.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按相关规定需进行租赁登记的,则在甲乙双方备齐所有办理租赁登记所需资料后,由双方共同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办理租赁登记而需缴交的费用等由甲乙双方均等承担。25.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政府有关登记部门执壹份。26、本合同之附件附件A:本合同约定办公楼单元平面图签字页(此页无正文)甲方 :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乙方 :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附件A 办公楼单元平面示意图17楼,1-11单元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