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前 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何 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 吴 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孙立新 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李 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武星军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陆棕桦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鲁国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马凌云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 温爱民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9)
附件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9)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
— 49 —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和配置;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根数、破断载荷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2
安装
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 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等满足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1.3
改造
、
重大
修理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 加装或者更换的,属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国质检特〔2014〕260号)中“改造”栏或者“修理”栏中的“重大修理”部分所述的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统称部件)的清单(以下简称部件清单),列出拟加装、更换部件和被更换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
(4)部件清单中所列部件(不含(5)所述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其中悬挂装置和非玻璃轿门只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部件清单中列出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
①经该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6)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8)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1)~(6)项在报检时审查,第(6)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7)项在试验时查验;第(8)项在竣工后审查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4
使用
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3)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与通道门
C
(1)通往井道、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小于0.60m,高度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向房内开启。门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测
2.3
安全
空间
C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检查、修理和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设有楼梯或者台阶和护栏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4
照明
C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在主开关旁设有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的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5
主开
关
B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通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6
驱动主机
B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1) 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及轮槽和制动器;
(3) 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试验,综合8.6、8.10、8.11、8.12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7
控制柜、紧急
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B
(1) 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3)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4)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的装置应当能在井道外操作,且无需进入私人空间即可接近;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
目测;操作验证
(5)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触点和轿门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当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
目测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6)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锁装置的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
(7)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能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8)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
(9)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文件相符
对照检查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的产品质量文件、铭牌和电梯型号
2.8限速
器
B
(1) 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
(4)对于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9
接地
C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2.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上标注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2.11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在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上标注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和判定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目测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3
强制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m;
②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
③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4
井道安全门
C
(1)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1)测量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5
导轨支架
C
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目测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