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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请假-销假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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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员工休假,请假,销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请假,销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   第三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四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主管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主管审查后,报行政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主管审查和行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事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五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带薪假   第九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事部提交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行政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行政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但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行政核准交人事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事部,逾期不计加班。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五条 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事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人事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赞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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