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芍药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单位名称(甲方):商洛市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商洛市荆河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发证机关:
成立日期: 发证日期:
审验日期 营业期限:
种植单位(乙方) 商州区农业局 法人代表:巩建芳
种植面积: 种苗量:
办公地址: 商州区宏影路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约定如下条款:
一、订单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当年鲜花采收收购完毕结束。
二、种植面积:按合同约定确保种植面积标准 亩,定购种苗3000株╱亩。
三、种苗费结算方式及期限:
种苗费分三期兑付。第一次在甲方所提供种苗在栽植一个月后,由甲乙双方和农户共同核定(以实际成活株数为准),按 元╱株计费。并经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认定种植面积及株数,经汇总无异议后由乙方先支付种苗费20%,第二次在开始收购时,由乙方兑付20%,第三次在甲方完全回收乙方产品后兑付60%。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赴乙方(种植方)所在地由乙方配合严格考察地块自然耕作条件(水、肥、光、气、热、土壤酸碱度等),提供符合乙方适宜品种,并做出产量标准 承诺。承诺产量为 年 公斤╱亩。
2、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芍药优质带芽块茎种苗(芍头必须带3个饱满芽头,芍头厚2厘米以上,健壮无病脚),乙方在甲方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块茎种苗移栽,若乙方在规定龄期发现种苗成活率率过低(95%以下),可立即告知甲方确认,双方协商解决赔付事宜。如果在规定龄期内若发现种苗成活率率过低,乙方不及时告知甲方,甲方不负责任。
3、甲方所提供种苗由乙方栽植到开春回暖完全出苗后,由乙方提出,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共同核定(以实际成活株数为准成活率达95%以上),并经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认定种植面积及株数,作为汇总依据。
4、甲方实行保护价定价、定点、现金收购农民种植的芍药块茎,定价为保护价收购,每公斤10元,保护价随市场波动。即市场价高于保护价的随市场价,保护价低于市场价的以保护价定价。收购地点(可以村组为单位到固定聚居点由公司收购);现金收购当日及时兑现,确保最后一次售完时付清全部余款。
5、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提供种植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指导(田间管理到采收)。凡是签单农户自产的药材块茎(符合质量要求)甲方保证全部收购。
6、甲方的指导工作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结束每月不得少于15天,由乙方所在村委会监督考核。若达不到指导工作日,因技术指导不到位造成乙方种植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7、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操作技术要求在甲方认可种植地块内种植药材收获后未达到承诺产量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必须提供证据),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芍药购销合同所约定的种植面积,严格按照栽植密度(3000株╱亩)、在经甲方考察论证地块种植药材,且严格按照甲方技术方案科学种植。
2、乙方采挖加工交售药材必须达到回收标准(杂质小于5%,水分低于18%,无霉变、虫蛀),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每次回收凭证,作为衡量承诺产量的依据。
3、乙方不准许将药材产品转卖给其他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具体赔付标准双方可另立附则。
六、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商调解未果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复议,复议后仍不履行的,直接向商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2、若有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实践中产生分歧的,双方可另行签订分合同(或附件),分合同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类提供相关证明。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保存一份,农业局备案一份,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签章)作为附件,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从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生效后起,至采收回收完毕终结。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 鉴证机关(法人)
单位(签章) 单位(签章) 单位(签章)
开户银行: 住址 办公地址:
账号 : 办公地址:
传真:
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 : 签订地点 :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鉴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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