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高性能环保纺织助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 录
1概述 5
1.1项目概况 5
1.2评价工作程序 7
1.3主要环境问题 9
1.4主要结论 9
2总则 11
2.1编制依据 11
2.2评价目的及工作原则 16
2.3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 17
2.4评价工作等级 23
2.5评价范围 25
2.6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规划 28
3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38
3.1拟建项目概况 38
3.2工艺流程及污染物分析 43
3.3主要原辅材料与化学性质 70
3.4主要生产设备 83
3.5污染源分析 84
3.6能耗 99
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1
4.1自然环境概况 101
4.2社会环境概况 106
4.3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07
4.4区域大气污染源调查 117
4.5区域废水污染源调查 119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22
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22
5.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25
5.3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32
5.4 环境噪声预测与评价 133
5.5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135
5.6 固体废物污染影响分析 147
5.7 生态影响分析 149
5.8 环境风险评价 150
6污染防治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180
6.1废气防治措施评述 180
6.2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评述 184
6.3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87
6.4噪声防治措施 189
6.5绿化 190
6.6环保措施投资和经济可行性分析 190
7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92
7.1 经济效益分析 192
7.2 环境效益指标 193
7.3 环境经济的静态分析 194
7.4 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195
8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 196
8.1环境管理 196
8.2 环境监测机构 198
8.3 环境监测计划 198
8.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200
8.5 总量控制分析 200
9厂址可行性与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203
9.1 厂址可行性分析 203
9.2 厂区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207
10结论与建议 208
10.1 结论 208
10.2 建议 211
附件:
附件一、环评委托书;
附件二、苏州市化治办会办纪要,20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三、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太港管投备 [2016]20号文);
附件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州市化工生产行业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6]14号文);
附件五、《(太仓)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港区行政服务中心进驻部门与项目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太政办[2012]147号文);
附件六、《关于“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高性能环保纺织助剂生产项目”名称的说明;
附件七、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太仓港区化工园区规划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13]260号);
附件八、《关于对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太环计[2009]13号);《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太仓市环保局,2010年7月12日;
附件九、污水委托处理协议,2016年4月25日;
附件十、固废处置意向协议书和接受单位的资质证明;
附件十一、环境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十二、“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高性能环保纺织助剂生产项目”环评合同;
附件十三、《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高性能环保纺织助剂生产项目》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
1概述
1.1项目概况
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是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工业区内组建的子公司,拟独家投资建设高性能环保型纺织助剂产品生产项目。
纺织助剂是提高纺织品质量、改善加工效果、提高生产效率、简化工艺过程、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类纺织专用化学品,它能够赋予纺织品各种优异的应用性能,因此纺织助剂对纺织品的新颖化、高档化、功能化以及提高纺织品附加值、提升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都是至关重要的,国际上通常将纺织助剂的研发能力和生产水平作为评判一个国家纺织品深加工和精加工水平的综合性指标。纺织助剂是精细化工产品在纺织印染行业的应用,其工艺技术属于化工和纺织的交叉工艺技术,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5年度)》中明确纺织助剂是我国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之一。
本项目拟生产13种纺织助剂产品(年产量总计为1.6万吨),其中6500吨为常规纺织助剂,9500吨为高性能生态纺织助剂。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常规纺织助剂均为环保型纺织助剂,并具有优良的性能,故将其与高性能生态纺织助剂合并,统称“高性能环保型纺织助剂产品”。高性能环保型纺织助剂是当前纺织助剂产品中的前沿产品,其高性能是要求纺织助剂具有能够赋予纺织物所需的外观及服用性或其它特殊功能的高效性和高能性,环保型是要求纺织助剂对环境和人体友好,即纺织助剂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且可防、可控,由此生产出来的纺织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无影响,是绿色型、生态型的纺织品。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专业致力于纺织助剂研发、生产、市场营销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高新科技企业,目前公司总资产已达人民币5亿多元,其经营目标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通过集中优秀的研发、合成、应用等综合型人才,开发出了多项高效、清洁、短流程的纺织助剂生产工艺,研发出了多种新型的高性能环保型纺织助剂产品,其自主研发的“雅格素”纺织助剂品牌,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在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极高的知名度。
为了进一步满足国内和国外纺织企业对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助剂产品需求,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组建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在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工业区内负责筹建年产1.6万吨高性能环保型纺织助剂生产项目,拟生产“改性表面活性剂、环保印花糊料、纳米蜡乳液、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有机硅及其改性整理剂、水性聚氨酯及其改性整理剂、环保功能性初缩体、生物酶制剂、棉织物耐久阻燃剂、涤纶织物耐久阻燃剂、氟碳聚合物防水防油剂、生态无氟防水剂、高性能数码印花增稠剂”等13种高性能环保型纺织助剂,这13种纺织助剂产品均符合OTEX-100标准(世界上最权威、影响最广的纺织品生态标签)的要求。
建设该项目的必要性:
1、纺织助剂与纤维产量之比的世界平均水平为7/100,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为15/100,我国仅为4/100,尚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未来我国对纺织助剂产品的需求量仍然很大,纺织助剂产品的发展空间也是很大的。
2、我国纺织助剂在品种、质量以及合成和应用技术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大量专用和高档纺织助剂还不得不依赖进口,特别是符合OTEX-100标准的环保型纺织助剂的生产尚处于发展阶段。
3、本项目拟生产的13种纺织助剂均为高性能环保型的纺织助剂产品,而且符合OTEX-100标准,是我国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重点产品。
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该项目于2015年12月31日由苏州市化治办通过会办,并于2016年4月14日取得了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通知书”(太港管投备 [2016]20号文)。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按照江苏省及苏州市有关环保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高性能环保纺织助剂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对评价区进行了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认真研究了本项目拟生产的13种高性能环保型纺织助剂的生产工艺,调研了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运行的同类高性能环保型纺织助剂生产企业,组织环境监测单位对评价区环境现状进行监测,开展公众调查,进行了污染源类比分析、预测模式计算、污染防治措施论证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分析并预测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本项目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按照“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要求,提出控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最终编制完成了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纺织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提交建设单位,供环保部门审查。
1.2评价工作程序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2。
图1.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1.3主要环境问题
根据拟建项目工程特点和拟选厂址周围环境状况,认真分析评价区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污染问题,在此基础上确认本项目需要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是: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能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关注生产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及敏感环境目标的影响。
2、生产釜清洗废水中含有氮、磷,能否切实做到“氮、磷废水零排放”。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危险废物能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妥善处理、处置。
1.4主要结论
1、拟建项目拟生产的13种纺织助剂均为高性能环保型的纺织助剂产品,且符合OTEX-100标准的要求,是我国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重点产品,故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鼓励类项目,符合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工业区产业定位的要求。
2、拟建项目拟生产的13种纺织助剂产品属于“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排放少的高端专用和功能性化学品”,
故本项目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提出的我省沿江地区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方向。
3、拟建项目符合《太仓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和《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太仓港区化工园区规划影响报告》关于入区项目的标准和条件。
4、拟建项目符合《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5、拟建项目采用了清洁生产工艺;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技术成熟可靠、经济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正常情况下污染物排放不会改变当地环境功能;公众支持率较高;虽然具有一定的环境风险,但在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拟建项目实施后,将给项目所在地带来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因此,在切实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本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8]87号令,2008年2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版)》(2016.1.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版)》2015.4.24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4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12.7施行;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1)《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环保部、发改委,2016.8);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2015.6.1);
(1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15)《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16)《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17)《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18)《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19)《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001.12.17;
(20)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2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
(2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24)《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5年度)》;
(25)《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26)《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27)《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28)《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2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30)《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2.1.2地方法规和规定
(1)《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13]9号);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3.1日起施行;
(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2004.12.17修订;
(4)《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3);
(5)《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江苏省环保厅,1998.6);
(6)《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2012.2.1施行);
(7)《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2012.1.12施行);
(8)《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1.12修订);
(9)《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10)《调整太仓段长江功能区》(苏政办函[2010]79号);
(11)《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省政府38号令,1993年);
(12)《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省政府123号令,1997年);
(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
(14)《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
(15)《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
(16)《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1997]122号);
(17)《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苏环控[1998]122号);
(18)《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5]93号);
(19)《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20)《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苏政发[2006]155号);
(21)《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
(2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
(2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
(2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9号);
(25)《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
(26)《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
(27)《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
(28)《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5号);
(29)《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30)《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
(31)《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
(32)《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
(3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
(3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
(35)《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环办[2016]154号;
(36)《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文);
(3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办[2016]246号;
(38)《苏州市发展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
(39)《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0.3.22实行。
2.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2017.1.1施行;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2009.4.1施行;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1993),1994.4.1施行;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2010.4.1施行;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2016.1.7施行;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HJ19-2011),2011.9.1施行;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004.12.11施行;
(8)《江苏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5.5。
2.1.4其他文件
(1)《太仓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江苏省城市规划研究院,2011.12;
(2)《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2013.10;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016.2.15;
(4)《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6000吨纺织助剂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年2月;
(5)太仓宝霓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它资料。
2.2评价目的及工作原则
2.2.1评价目的
本报告将在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调查、监测,查清拟选厂址所在地的环境本底及其特征,了解并掌握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和产排污特点,为本报告的工程分析做好基础工作;同时,推测拟建项目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预测拟建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给出拟建项目环境可行性与否的明确结论。
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论证拟建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拟建项目的防治污染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的原则,综合分析拟建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为本项目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持。
2.2.2评价工作原则
1、评价工作将坚持政策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2、通过工程分析、水平衡分析及物料平衡分析,核算拟建项目污染物的“产生量”、“削减量”及“排放量”;针对拟建项目的工艺特点及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对拟采取的污染防范措施进行技术和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并据此提出进一步优化的建议;分析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给出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3、充分利用近年来拟建项目厂址所在地已经取得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数据。
2.2.3评价方法
1、污染源分析: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类比其它类似项目产排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本项目的污染物源强。
2、环境现状评价:在现场踏勘及必要的现场监测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厂址周围的环境现状质量进行评价。
3、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采用数学模型、类比分析和专业判断等技术方法,预测拟建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及其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并对影响后果进行综合评价,据此提出有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或建议)。
4、综合分析:结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根据拟建项目厂址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综合分析其环境可行性。
2.3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
2.3.1评价因子
根据工程分析结果,拟建项目排出的废气污染物有:甲醛、异丙醇、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上述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量很小),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确定详见表2.3.1。
表2.3.1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一览表
项目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大气环境
SO2、NO2、PM10、TVOC、氟化物
甲醛、异丙醇、氯化氢、氨、非甲烷总烃
甲醛、异丙醇、非甲烷总烃、VOCS
地表水
环境
pH、SS、DO、高锰酸盐指数、CODGr、石油类、氨氮、TP
COD、氨氮、TP
COD、氨氮、TP
地下水
环境
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值、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甲醛
高锰酸盐指数
—
声
等效声级
等效声级
—
土壤环境
pH、锌、总铬、铜、铅、镉、砷、汞
—
—
固废
—
—
固废排放量
2.3.2环境质量标准
1、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规定,拟建项目厂址所在地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地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二级浓度限值。另外,氟化物参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附录表A.1中二级浓度限值,采用城市地区标准;非甲烷总烃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
本次评价采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主要指标详见表2.3.2-1。
表2.3.2-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μg/m3
(标准状态)
标准来源
SO2
年平均
6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24小时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PM10
年平均
70
24小时平均
150
NO2
年平均
40
24小时平均
80
1小时平均
200
氟化物
24小时平均
7
1小时平均
20
甲醛
1小时平均
0.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
氨
1小时平均
0.2
TVOC
8小时平均
0.8
氯化氢
最高允许浓度
7.5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丙烯酸甲酯
时间加权浓度
20
丙烯酸丁酯
时间加权浓度
25
非甲烷总烃
1小时平均
2.0 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2、地表水质量标准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长江太仓段(杨林塘入口下游100米~太仓浏河入口)执行Ⅲ类水质标准要求,故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另外悬浮物参照执行参照《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94)表2.3.2-2三级标准。主要水质指标见下表。
表2.3.2-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mg/l,pH除外)
项目
pH
COD
悬浮物
NH3-N
TP
氟化物
石油类
标准值
6~9
≤20
≤30
≤1.0
≤0.2
≤1.0
≤0.05
3、声环境质量标准
拟建项目厂址所在地已经规划为工业用地,噪声功能为3类区,据此,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其标准限值详见表2.3.2-3。
表2.3.2-3 声环境质量标准
执行标准
标准值,dB(A)
昼间
夜间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3类标准
65
55
4、地下水质量标准
拟建项目厂址的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进行分级评价,主要指标见表2.3.2-4。
表2.3.2-4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指标值(mg/l,pH除外)
序号
评价因子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pH(无量纲)
6.5~8.5
5.5~6.5,8.5~9
<5.5,>9
2
高锰酸盐指数,mg/L
≤1.0
≤2.0
≤3.0
≤10
>10
3
氨氮,mg/L
≤0.02
≤0.02
≤0.2
≤0.5
>0.5
4
总硬度,mg/L
≤150
≤300
≤450
≤550
>550
5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6
硫酸盐,mg/L
≤50
≤150
≤250
≤350
>350
7
硝酸盐(以N计),mg/L
≤2.0
≤5.0
≤20
≤30
>30
8
亚硝酸盐
(以N计),mg/L
≤0.001
≤0.01
≤0.02
≤0.1
>0.1
9
挥发性酚类
(以苯酚计),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0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11
砷,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12
汞,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13
铬(六价),mg/L
≤0.005
≤0.01
≤0.05
≤0.1
>0.1
14
铅,mg/L
≤0.005
≤0.01
≤0.05
≤0.1
>0.1
15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16
镉,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17
铁,mg/L
≤0.1
≤0.2
≤0.3
≤1.5
>1.5
18
锰,mg/L
≤0.05
≤0.05
≤0.1
≤1.0
>1.0
19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20
总大肠菌群,个/L
≤3.0
≤3.0
≤3.0
≤100
>100
21
细菌总数,个/L
≤100
≤100
≤100
≤1000
>1000
22
甲醛
0.9
注:甲醛为特征污染因子,参照《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限值》的标准值。
5、土壤质量标准
本项目厂址所在地的土壤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标准进行分级评价,主要指标见表2.3.2-5。
表2.3.2-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mg/kg)
项目
pH
(无量纲)
铜
铅
铬
(旱地)
镉
砷
(旱地)
汞
锌
一级标准
-
35
35
90
0.2
90
0.15
100
二级标准
<6.5
50
250
150
0.3
150
0.3
200
6.5~7.5
100
300
200
0.3
200
0.5
250
>7.5
100
350
250
0.6
250
1.0
300
三级标准
-
400
500
300
1.0
300
1.5
500
2.3.3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拟建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的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标准;异丙醇参照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值,排放速率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单一排气筒气质污染物排放速率的规定由相应的空气质量标准推算;NH3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的标准;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和氟碳聚合物防水防油剂涉及到丙烯酸酯单体聚合,废气中丙烯酸酯单体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的标准;甲醛、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的标准。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限值详见表2.3.3-1。
表2.3.3-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数值
监控点
浓度(mg/m3)
氯化氢
100
15
0.26(二级)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
NH3
-
15
4.9
厂界标准
1.5
甲醛
10
15
0.18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0.05
非甲烷总烃
80
15
7.2
4.0
臭气浓度
15
1500
(无量纲)
20
(无量纲)
异丙醇
350
15
4.8
-
-
丙烯酸
10
-
-
-
丙烯酸甲酯
20
-
-
-
丙烯酸丁酯
20
-
-
-
氨
0.3(ppm)
嗅阈值
丙烯酸甲酯
0.00195
嗅阈值
丙烯酸丁酯
0.0039
嗅阈值
说明:
(1)异丙醇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采用《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单一排气筒气质污染物排放速率的规定由相应的空气质量标准推算而得,推算方法如下:
Q = Cm·R·Ke
式中:Q——排气筒允许排放速率,kg·h-1;
Cm——标准浓度限值,mg·mN-3;
R——排放系数;
Ke——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取值为0.5~1.5。
R取6;Ke取1。
(2)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目前尚无标准监测方法,根据GB31572—2015的规定,上述指标待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监测方法后再予以执行,本报告以臭气浓度为指标对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2、废水排放标准
拟建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再排入石化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石化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的主要指标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经查,石化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中化工废水的比例大于80%,据此,该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上述标准中表3的化学工业废水排放标准,表3中未制定的指标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石化区污水处理厂尾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表2.3.3-2。
表2.3.3-2 石化区污水厂废水接入和排放标准(mg/l,pH除外)
序号
项目
三级标准(接入标准)
表3标准(排放标准)
1
pH
6~9
6~9
2
COD
500
80
3
BOD5
300
20**
4
SS
400
70**
5
磷酸盐(以P计)
8*
0.5(总磷)
6
氨氮
35*
5
7
总氮
-
15
8
LAS
20
5
9
盐分
2000***
—
标准来源
GB8978-1996
DB32/1072-2007
注:带*号的数据值为《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2010)的标准限值;带**号的数据值为《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的标准限值,带***号的数据值为石化区污水处理厂的接入指标。
3、厂界噪声标准
拟建项目厂址所在地已经规划为工业用地,噪声功能为3类区,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据此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详见表2.3.3-3。
表2.3.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3类排放标准
昼间,dB(A)
夜间,dB(A)
65
55
施工期间的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详见表2.3.3-4。
表2.3.3-4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昼间,dB(A)
夜间,dB(A)
70
55
2.4评价工作等级
2.4.1评价重点
拟建项目拟生产的纺织助剂属于精细化工产品,本报告根据其排污特点及厂址周围环境特征,确定工程分析、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分析为评价重点;同时,对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声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预测)和评价。
2.4.2评价工作等级
2.4.2.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拟建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有非甲烷总烃、甲醛、异丙醇、氨、氯化氢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规定,依据工程分析结果(废气污染源数据详见表3.5.1)计算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Pi),三个最大的Pi详见表2.4.2.1-1。
表2.4.2.1-1 大气污染物Pi值计算结果一览表
污染物种类
最大落地浓度Ci(mg/m3)
空气质量标准
Coi(mg/m3)
Pi(%)
最大落地浓度距离(m)
有组织排放源
异丙醇
0.0009205
0.6
0.15
55
甲醛
0.003222
0.05
6.44
55
非甲烷总烃
0.01013
2.0
0.51
55
非甲烷总烃
(无组织排放源)
0.0001971
4.0
0.01
42
注:空气质量标准中的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源取表2.3.2-1中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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