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2007-04-01实施
2006-12-08发布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12:Cleaning of civil aircraft
MH/T 3010.12—2006
废除MH 3145.14~3145.15-1998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ICS 49.100
V 55
备案号:
前 言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分为以下15个部分:
——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 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 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 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 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 第10部分: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 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 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 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
——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本部分为MH/T 3010的第12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14-1998《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外表清洁》和MH 3145.15-1998《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舱内清洁》。
本部分与MH 3145.14-1998、MH 3145.15-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将MH3145.14与MH3145.15的内容合并,分为舱内清洁及外表清洁,并重新进行编排;
—— 对舱内清洁人员资格要求中增加了“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以及“应掌握舱内服务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功能、作用,以及各类警示标识、色标的含义”;
—— 增加了对清洁剂产品及其替代品的要求;
—— 对航空器清洁场地增加了“应具有消防设施”的要求。
MH/T 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 MH/T 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维修设施》;
——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 劳动安全卫生》;
—— MH/T 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魏民、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MH 3145.14-1998;
—— MH 3145.15-1998。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1 范围
MH/T 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外表清洁及营运中舱内清洁的基本原则、要求及清洁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外表及舱内的清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 30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MH/T 3011.13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第13部分: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
3 清洁人员的资格
3.1 清洁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2 应熟悉所使用的清洁剂、消毒液的性能、用途、范围及使用方法。
3.3 应能正确使用清洁工具及地面设备。
3.4 应掌握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的有关清洁要求和相应的安全知识以及各类警示标识、色标的含义。
3.5 舱内清洁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4 清洁剂
4.1 航空器所用清洁剂应为航空器制造厂推荐或下列任一情况的替代品:
——该替代品已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或认可;
——该替代品的制造标准或规范与所替代的清洁剂的制造标准或规范等同。
4.2 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数据单。
4.3 应按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清洁剂。超过有效期的清洁剂不应用于航空器清洁。使用挥发性、刺激性、有毒的清洁剂时,清洁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 清洁工具和设备
5.1 使用的刷子和抹布应柔软、清洁,防止使航空器及其驾驶舱、客舱玻璃表面划伤。
5.2 使用的输水管不应漏水。喷水枪应是自封闭式的,应安全、可靠,喷出的水压力应适当。
5.3 设备应清洁、完好、安全、可靠,不应危及清洁人员和航空器的安全。
5.4 清洁航空器使用的工具、设备、刷子、抹布、手套、手电等应进行数量登记,每次清洁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清点。
6 航空器舱内清洁
6.1 基本原则
6.1.1 营运中的航空器应满足GB 9673和国际卫生组织(WHO)对客舱、驾驶舱以及盥洗间、服务间和机组休息间(以下简称舱内)环境和卫生要求。
6.1.2 应定期对航空器舱内进行卫生质量监测,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6.1.3 运营人应建立舱内清洁、消毒工艺规程和工作程序,执行工作单卡和检查、验收制度。
6.1.4 航空器在经停站的清洁工作应按6.3.1的规定进行,航行后的清洁工作应按6.3.2的规定进行。
6.1.5 航空器运载允许航空运输的动物和运载传染性病人以及有害、有毒和携带病媒的货物,或始发、经停传染病流行区域、核辐射区域后,均应进行消毒和灭菌。
6.1.6 对于与乘客皮肤直接接触的舱内各类服务用具,应实行一客一换或一客一消毒制度。
6.1.7 舱内各种装饰物品(椅套、门帘、地毯等)脏污、变色、陈旧、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6.2 清洁要求
6.2.1 在舱内实施清洁时,不应乱动各种设备、把手、手柄等。不应踩踏座椅、扶手、靠背以及各种台面。不应利用舱内的随机设备及物品挪做清洁用具。不应采用硬刮、硬削、敲击的办法进行清洁和除垢。不应向地面抛扔废弃物。
6.2.2 不应将舱内清洁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投入马桶和洗手池中,应及时将其清洁干净并集中放置在一个与客舱隔离的垃圾容器中,或工作完成后直接带走。
6.2.3 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舱内。维修人员或其他人员进入舱内工作时,应清洁鞋底油污、脏物,不应用脏手触摸舱内各种服务设备及装饰板、帘、罩,不应将工作服上的油迹抹擦在座椅、门帘、壁板等部位上。
6.2.4 航空器在定检停场过程中和在雨、雪天气状况下进行舱内清洁工作时,应在客舱通道铺设“过道布”或采取其他的防污措施。
6.2.5 舱内各种装饰物品(椅套、门帘、地毯等)的清洁、洗涤应符合装饰物品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所清洁部位的具体要求,正确选用用于舱内清洁的工具、设备,以防止划伤、损坏和磨损舱内壁面和设备。不应使用扫帚清扫地毯。不应使用过湿的拖把清洁地板,防止水分渗入地板和其他部位。
6.2.6 应用柔软的纯棉抹布沾中性肥皂或专用清洁剂对驾驶舱和客舱玻璃进行清洁,禁止使用丙酮、汽油、酒精等有机溶剂。
6.2.7 用于舱内清洁的电器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需接机外电源给清洁设备供电时,应采用防爆、防漏电锁扣式电源插座、插头,并有保险装置。
6.2.8 驾驶舱的清洁应按机型维修方案的要求由维修人员进行。如果某些清洁项目(如清除垃圾、清洁地板和烟灰缸、整理座椅等)由清洁人员完成时,应在维修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6.2.9 当舱内因装载物泄漏造成污染后,维修人员或清洁人员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清洁。对特殊物质(如水银等)造成的污染,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清洁外,还应向维修单位技术和质量部门报告,并在有关的技术文件上详细记录。
6.2.10 清除的垃圾及废弃物应及时处理,不应随意倾倒、丢弃。
6.3 清洁范围
6.3.1 最低限度的清洁(经停站的清洁)
6.3.1.1 厨房(服务舱)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除垃圾桶的垃圾,并擦净垃圾桶;
—— 擦净洗涤槽;
—— 擦净顶部;
—— 清除碎屑,擦净溢出物,擦净地板;
—— 清洁食品车及工作台面,整理食品和操作用具。
6.3.1.2 厕所(盥洗室)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除碎屑,清除垃圾桶的垃圾,并擦净垃圾桶;
—— 擦净洗手池;
—— 清除马桶污垢,擦净马桶座和座盖的上下两面,给马桶中加添卫生剂;
—— 将镜子及周围的壁面和有关的设备擦净;
—— 必要时进行消毒和除臭;
—— 视情添补香皂、纸巾和化妆品等;
—— 清理地板表面,擦干地板表面上的水渍。
6.3.1.3 客舱(休息室、衣帽间、客舱通道)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除座椅靠背后背袋里和行李架上的杂物;
—— 清除由于晕机呕吐、食物或饮料溅洒造成的污物或污迹;
—— 折叠毛毯并放回原处,整理座椅、摆放安全带,添补清洁袋;
—— 擦净所有桌面;
—— 清洁客舱窗户(如有需要);
—— 清洁地毯和地板覆盖物(如时间不足,可除净废弃物);
—— 必要时进行消毒和除臭。
6.3.1.4 驾驶舱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除垃圾,清洁地板表面;
—— 清除烟灰缸内的烟灰和污物;
—— 清洁风挡玻璃(视情况进行窗外清洁);
—— 整理座椅。
6.3.1.5 货舱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除碎屑和废弃物;
—— 清除由于泄露或其他原因遗留在舱内的污物。
6.3.2 彻底清洁(航行后的清洁)
6.3.2.1 厨房(服务舱)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除碎屑,擦净溢出物,擦净地板表面;
—— 将垃圾桶倒净、刷洗并进行消毒;
—— 擦净所有的工作台面、洗涤槽、设备和厨柜;
—— 擦净所有的食品容器、食品车及存放处,包括框架等;
—— 擦净控制板、电话、门、仪表板等。
6.3.2.2 厕所(盥洗室)的清洁内容如下:
—— 擦净洗手池,镜子及其周围和设备;
—— 清除杂物,倒净垃圾桶,并洗净、消毒;
—— 擦净地板表面;
—— 擦净门、护墙板等处;
—— 擦净洗手池周围、壁架和照明设备;
—— 添补香皂、纸巾和化妆品;
—— 擦净洗手池下面的护板;
—— 冲洗厕所,擦净厕所周围;
—— 擦净马桶座和座盖的上下两面,给马桶加添卫生剂。
6.3.2.3 客舱(休息室、衣帽间、客舱通道)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理、擦净所有座位后背夹袋和行李架;
—— 清洁、整理座背、座垫和扶手,并摆放好安全带,添补清洁袋;
—— 擦净座垫下边的椅框,清洁、整理救生衣放置处;
—— 擦净所有的桌面和衣帽架;
—— 清除由于晕机呕吐、食物或饮料溅洒造成的污物或污渍;
—— 用吸尘器给地毯除尘,擦净非地毯的地板覆盖面;
—— 擦净舱内窗户及其周围和窗帘(板);
—— 擦净整个客舱的设备、服务板、台面以及舱壁;
—— 用吸尘器为所有通风孔的护栅除尘;
—— 换下所有脏的头垫;
—— 擦净舱梯台阶、扶手(如有);
—— 用洗过或经消毒的毯子换下用过的毯子;
—— 对舱内进行必需的消毒和除臭。
6.3.2.4 驾驶舱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除垃圾,清洁地板表面;
—— 擦净机组人员的座位和吊带;
—— 擦净仪表板、操纵台以及壁架各部位;
—— 擦净窗户玻璃。
6.3.2.5 货舱的清洁内容如下:
—— 清除碎屑和废弃物;
—— 清扫地板、整理舱内附属栏网,绳扣等;
—— 清洁装载滑动装置的槽缝;
—— 清除污染物及污迹;
—— 必要时进行消毒。
6.3.3 航空器定检停场时舱内清理
航空器在定检停场时,清洁人员应根据定检时间计划,按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的要求,对那些在飞行营运中不易清洁、容易积存污垢的地方进行彻底清洁,并在航空器投入飞行前,对舱内进行必要的整理。这些地方应包括:
—— 配餐设备的滑动装置;
—— 餐食框的凹槽;
—— 配餐容器存放室的内壁;
—— 洗涤槽的排水管;
—— 厕所间的柜子;
—— 紧急用品存放处;
—— 地板槽缝;
—— 易渗漏但又不易接触的地方;
—— 货舱。
6.4 舱内消毒
6.4.1 航空器进行经停站停留或航行结束后的舱门清洁时,所用的清洁剂和投入马桶的卫生剂均应含有消毒剂。
6.4.2 航空器运载传染性病人之后,病人坐过的座椅套和前、后排的座椅套以及病人玷污的物品均应拆换,并进行消毒处理,其他座位和地毯也应用吸尘器吸尘,吸出的灰尘应经消毒处理后遗弃,并用消毒液对舱内进行消毒。
7 航空器外表清洁
7.1 清洁航空器的场地
7.1.1 清洁场地应清洁、质地坚硬。
7.1.2 清洁场地应具有供、排水设施。
7.1.3 夜晚清洁时,清洁场地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7.1.4 航空器清洁场地应有消防设备。
7.2 基本规则
7.2.1 航空器的清洁工作由航空器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单位应根据地区特点,并结合航空器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清洁计划,按规定内容清洁或指派维修人员配合(开关舱门、口盖,监督、指导清洁人员按规定清洁航空器,验收航空器的清洁质量)清洁人员清洁航空器。
7.2.2 在无机库的情况下,清洁计划应考虑天气情况(如沙尘、低温等)对清洁工作的影响。
7.2.3 航空器整机清洁前,维修人员应按机型维修手册的规定,认真检查并确保各舱门和各接近口盖已关好;对动压孔、静压孔、皮托管等部位应用遮盖物进行封堵,并按MH/T 3011.13的规定进行标识,清洁后应及时取下。清洁人员应认真检查清洁用工具、设备,确保清洁、完好、安全、可靠。
7.2.4 清洁航空器时,清洁人员不应直接踩踏航空器的机身和机翼。高位清洁时,清洁人员使用的工作梯应有护栏、保险带等保护措施。
7.2.5 裸露在外的重要部位和结构,如钢索、导线、襟翼涡杆、起落架舱、各种作动筒镜面等,不应用水冲洗,其周围区域可用抹布擦拭。
7.2.6 局部清洁时,开着的舱门和口盖附近区域不应用水冲洗,只能用抹布擦拭。
7.2.7 不应在发动机运转、辅助动力装置(APU)工作及通电状态下清洗航空器。
7.2.8 起落架减震支柱内筒光洁面应使用浸有与该支柱内相同或批准使用的油液的抹布进行清洁。
7.3 清洁后的收尾工作
7.3.1 应打开有关舱门和口盖通风,擦干积水,以免损坏电子设备和造成零附件及结构腐蚀。
7.3.2 认真清点工具和设备,应确保无工具和设备遗留在航空器上。
7.3.3 清理清洗场地,按要求将工具和设备摆放到规定位置。
7.3.4 维修人员应对航空器外表做全面检查,确认所有的封堵物均已取下。
7.4 清洁要求
7.4.1 航空器外表应无油渍、污渍、淤水和清洁剂残留物。
7.4.2 驾驶舱、客舱玻璃应明亮,无划伤,无小纤维、水等附着物。
7.4.3 襟翼涡杆、导线、钢索、起落架舱、作动筒和其他隐蔽区域等应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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