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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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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内容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主要承担的消防监督工作范围和内容有五点:一、消防监督检查;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三、消防行政处罚;四、火灾事故调查;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消防监督检查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十四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九至十二条。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工作范围: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下列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①需要行政许可的旅馆业(含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 ②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 ③二手手机交易、开锁等行业; ④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 ⑤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2.消防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还应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象规定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由各地每年结合当地实际,按抽查范围内单位总数的20%-30%确定。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①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②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③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3.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不包括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1.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②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③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⑤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⑥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⑦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第②至④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2.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③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④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⑤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四、情况处理 1.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并移送有关证据、文书材料。 2.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组织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 2.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现场检查; 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现场检查 填写检查记录 归档 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并归档 当场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未发现违法行为 依法进入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的 应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 不须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汇总分析; 5.情况上报。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 一、主要法律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 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隔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工作流程 受理 交办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在受理后及时移送 实地核查 依法进入执法程序 属实 不属实 告知 建档 (三)消防行政处罚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1.单位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①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⑥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上述第②至⑤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第③至⑥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谎报火警,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①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②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4.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②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工作权限 1.公安派出所对个人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外),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2.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给予五千元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将案件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或兼职法制人员)进行案件审核,并经主管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3.对《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规定。 4.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受案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四、简易程序工作流程 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适用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当场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表明身份 告知 当场决定 执行 备案 建档 (四)火灾事故调查 一、主要法律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四十九条;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五条。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1.公安派出所接报或发现辖区内的单位或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负责维持火场周边的治安秩序。 2.火灾扑灭后,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移交保护的火灾事故现场,应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①应当根据保护现场的实际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记; ②制定火灾现场保护方案,明确并落实有关人员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和清理、破坏火灾现场; ③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不得解除现场封闭。 3.在火灾事故调查阶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部门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查找、联系当事人和知情人,可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及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十四条; 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四条。 二、工作范围及形式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特别是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乡村民俗活动以及以及合作多发季节期间对辖区内企业、学校、社区和农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有: 1.结合消防监督检查面对面宣讲消防知识; 2.举办消防安全咨询或消防安全培训班; 3.设立消防安全宣传专栏、悬挂消防宣传横幅; 4.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5.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指导有关单位或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举办消防安全文艺活动; 8.其他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三、内容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②消防法律法规; ③火灾预防知识; ④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⑤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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