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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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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示范文本 GF---2023---0208 水 利 部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水 利 部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和招标文献示范文本》的告知 水建管[20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电力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协议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水利化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颁发《水利水电施工协议和招文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并对《范本》实行的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修改后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协议条件》(GF-2023-0208)(以下简称《协议条件》颁发,1997年8月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协议条件》(GF-97-0208)同时废止。 各水利水电工程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献和施工协议时,《协议条件》应按本告知第三条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它文献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协议条件》中所确立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献内容与《协议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协议条件》为准。 三、《协议条件》分为“通用协议条款”和“专用协议条款”两部分。 1.“通用协议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专用协议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3.除《协议条件》的“专用协议条款”中所列的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协议条款”其它的条款的内容不得改动。若拟定因工程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协议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从属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五、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局限性的现状,为推行工程按协议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协议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承包单位带资承建。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预付款总额度应不低于协议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额的40%。 六、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送和保管。此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长协议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协议,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的相关责任。 七、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协议条件》规定的公式方法调价,应按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拟定可调因子、定值重权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 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协议条件》规定的调价公式方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具体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八、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协议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协议条件》的规定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解决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长后解决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九、《协议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解决协议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协议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协议双方或其中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协议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十、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大的特性,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协议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长抗风险能力。 十一、本《范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参建各方应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及时将本《范本》施行中碰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有利在此后的修订版中补充完善。 十二、本《范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一、词 语 涵 义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协议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2 有关协议组成文献的词语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5 有关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6 其它词语 二、合 同 文 件 2 词语文字和法律 2.1 词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3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4.2 发布开工告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行监理 4.4 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4.6 提交测量基准 4.7 办理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4.9 及时提供图纸 4.10 支付协议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4.13 环境保护 4.14 组织工程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负责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5.2 提交履约保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5.4 执行监理人指示,准时完毕各项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5.6 办理保险 5.7 文明施工 5.8 保证工程质量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5.10 环境保护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12 为别人提供方便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5.14 竣工清场和撤退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 约 担 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6.2 履约担保证件有效期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7.2 总监理工程师 7.3 监理人员 7.4 监理人的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8.3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9.2 施工图纸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9.4 图纸的保管 9.5 图纸的保密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工和工人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13.4 监理人有权规定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商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协议工程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5.5 监理人有权规定承包人增长和更换施工设备 十一、交通运送 16 交通运送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16.5 水路运送 十二、进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协议进度计划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竣工 18.1 开工告知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18.4 竣工日期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9.5 暂停施工连续56天以上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20.2 承包人规定延长工期的解决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工期提前 21.2 发包人规定提前日期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查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查和交货验收 23.2 检查和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查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3.5 额外检查和重新检查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查的补救办法 24 现场实验 24.1 现场实验材料 24.2 现场工艺实验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25.3 重新检查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解决 26.1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解决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27.2 施工测量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28 补充地质勘探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29.1 治安保卫 29.2 施工安全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的责任 30.2 采用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十五、计量和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31.2 完毕工程量的计量 31.3 计量方法 31.4 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33.4 支付时间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34 保存金 35 竣工结算 3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3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36 最终结算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算单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十六、价 格 调 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37.2 暂时拟定调整差额 37.3 权重的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38 法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十七、变 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39.2 变更的解决原则 39.3 变更指示 39.4 变更的报价 39.5 变更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39.7 协议价格增减超过15% 39.8 承包人因素引起的变更 39.9 计日工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40.2 备用金的使用 40.3 提供凭证 十八、违约与索赔 41 承包人的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 41.5 解除协议后的估价 41.6 解除协议后的付款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协议 42.4 解除协议后的付款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43.2 索赔的解决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44.2 争议调解组 44.3 争议的评审 45 和谐解决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46.2 诉讼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47.2 承包人的风险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47.4 不可抗力解除协议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补偿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50.2 承包人的责任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50.4 第三者责任险(涉及发包人的财产) 51 对各项保险的规定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二十一、竣工与保修 52 竣工验收 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2.2 竣工资料 52.3 工程竣工的验收 52.4 单位工程验收 52.5 部分工程验收 52.6 施工期运营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53.2 保修责任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54 竣工清场及撤退 54.1 竣工清场 54.2 施工人撤退 二十二、其它 55 纳税 56 严禁贿赂 57 化石和文物 58 专利技术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60 协议生效和终止 60.1 协议生效 60.2 协议终止 第二部分专用协议条款 前言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协议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3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负责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6.2 履约担保证件有效期 7 监理人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7 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竣工 18.1 开工告知 18.4 竣工日期 20 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查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 29 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34 保存金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39.3 变更指示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涉及发包人的财产) 51 对各项保险的规定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51.3 未按协议规定投保的补救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60 协议终止和生效 60.1 协议生效 61 保密 62 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通用协议条款使用说明 一、词 语 涵 义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协议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2 有关协议组成文献的词语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5 有关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6 其它词语 二、合 同 文 件 2 词语文字和法律 2.1 词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3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4.2 发布开工告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行监理 4.4 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4.6 提交测量基准 4.7 办理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4.9 及时提供图纸 4.10 支付协议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4.13 环境保护 4.14 组织工程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负责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5.2 提交履约保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5.4 执行监理人指示,准时完毕各项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5.6 办理保险 5.7 文明施工 5.8 保证工程质量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5.10 环境保护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12 为别人提供方便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5.14 竣工清场和撤退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 约 担 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6.2 履约担保证件有效期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7.2 总监理工程师 7.3 监理人员 7.4 监理人的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8.3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9.2 施工图纸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9.4 图纸的保管 9.5 图纸的保密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工和工人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13.4 监理人有权规定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商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协议工程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5.5 监理人有权规定承包人增长和更换施工设备 十一、交通运送 16 交通运送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16.5 水路运送 十二、进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协议进度计划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竣工 18.1 开工告知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18.4 竣工日期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9.5 暂停施工连续56天以上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20.2 承包人规定延长工期的解决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工期提前 21.2 发包人规定提前日期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查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查和交货验收 23.2 检查和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查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3.5 额外检查和重新检查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查的补救办法 24 现场实验 24.1 现场实验材料 24.2 现场工艺实验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25.3 重新检查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解决 26.1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解决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27.2 施工测量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28 补充地质勘探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29.1 治安保卫 29.2 施工安全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的责任 30.2 采用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十五、计量和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31.2 完毕工程量的计量 31.3 计量方法 31.4 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33.4 支付时间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34 保存金 35 竣工结算 3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3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36 最终结算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算单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十六、价 格 调 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37.2 暂时拟定调整差额 37.3 权重的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38 法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十七、变 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39.2 变更的解决原则 39.3 变更指示 39.4 变更的报价 39.5 变更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39.7 协议价格增减超过15% 39.8 承包人因素引起的变更 39.9 计日工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40.2 备用金的使用 40.3 提供凭证 十八、违约与索赔 41 承包人的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 41.5 解除协议后的估价 41.6 解除协议后的付款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协议 42.4 解除协议后的付款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43.2 索赔的解决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44.2 争议调解组 44.3 争议的评审 45 和谐解决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46.2 诉讼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47.2 承包人的风险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47.4 不可抗力解除协议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补偿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50.2 承包人的责任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50.4 第三者责任险(涉及发包人的财产) 51 对各项保险的规定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二十一、竣工与保修 52 竣工验收 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2.2 竣工资料 52.3 工程竣工的验收 52.4 单位工程验收 52.5 部分工程验收 52.6 施工期运营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53.2 保修责任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54 竣工清场及撤退 54.1 竣工清场 54.2 施工人撤退 二十二、其它 55 纳税 56 严禁贿赂 57 化石和文物 58 专利技术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60 协议生效和终止 60.1 协议生效 60.2 协议终止 第 一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一、词 语 涵 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协议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协议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条本协议书的当事人。 (4)分包人:指本协议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5)监理人: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协议实行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协议组成文献的词语 (1)协议文献(简称协议):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毕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协议条件第3条的所有文献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献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协议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文献。 (3)图纸:指列入协议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协议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协议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监理人批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献:指承包人为完毕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献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献。 (6)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告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两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协议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涉及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毕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的所有永久工程中的重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毕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所有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涉及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告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告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告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告知的日期或开工告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竣工日期:指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竣工和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 1.5 有关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协议价格:指协议中写明的协议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所有开支,涉及管理费用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涉及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协议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在协议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合。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涉及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 天:指日历天 二、合 同 文 件 2 词语文字和法律 2.1 词语文字 本协议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用于本协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 组成协议的各项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协议文献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解释协议文献夹的优先顺序规定专用协议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行本协议的所有工作中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告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告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行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告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准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协议规定,完毕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协议《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协议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协议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协议文献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推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协议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协议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的发明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行。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协议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负责。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负责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协议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保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告知后及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规定完毕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指示,准时完毕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协议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所有承包工作。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承包应提供为完毕本协议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所有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协议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协议《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规定完毕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用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和由其管辖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关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用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别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别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它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尚有部分未竣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毕,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竣工清场和撤退 承包人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毕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协议条款中的其它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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