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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平等之不应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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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平等之不应欲 一、平等的概念及其分类 1.平等的概念 “平等”一词在工具书中的解释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的用法:第一是指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或政治权力的分配上平等。”( 《当代西方社会发展理论新词典》)平等的观念来自于人们发现所有人具有共同的特征——相同的权利、相同的需求和相同的道德能力。平等观念的起源与基督教有着密切关系,基督教宣扬在上帝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在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期间,经过广泛的传播和深刻的阐释,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定义“平等”时,必须注意“平等”这一概念与“正义”之间的区别。与“平等”相比,“正义”这一概念出现较早。古希腊时,正义就已经是“四主德”之一,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对个人而言,理性、激情和欲望各司其职;对城邦而言,三种不同品德、天性的人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其中特殊正义又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他说,“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是少”。反观东方,孔子的“义”主要包含追求正当性、适宜性,要求“以其道得之”。以上这些最初的对“正义”的定义都要求“应得”,它们包含着等差的成分,而不要求“均分”或者“平等”。然而,近代以降,从巴贝夫开始赋予“分配正义”以“平等”的内涵,将正义和平等相互联系的观念深入人心。虽然如此,我认为在讨论“平等”时依旧应该区分“正义”和“平等”这两个概念,因为它们之间的联系仍有争议,而且即便二者有一定关系,也并非两个完全重合的概念。 2.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形式平等强调所有人在规则、程序、制度、法律面前受到一致的、无差别无歧视的对待,它是一种程序或过程,而非后果。在保证了这些“形式”的基础上,它不在乎实质上会导致何种结果。 实质平等则要求观察结果是否平等。在现实中,由于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有可能产生实际上的人与人之间发展结果的不平等,所以很多平等主义者呼吁对此进行人为的矫正,在分配中对弱者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形式平等”并不就等于“起点平等”,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先天禀赋有巨大差异。“起点平等”认为,没有最低限度的教育、健康和福利条件作为出发点(起点),个体就不能得到平等的发展,所以“起点平等”的拥护者实际上并不满足于形式平等,他们还要求更多。 二、实质平等之不应欲 1.实质不平等的必然性 在现实中,形式平等是可以达到的——通过完善程序、制度、规则、法律,并完善对其的应用,即可逼近形式平等。 然而,在达到了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实质平等却是难以达到的。因为每个人生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巨大的人生差异。即使以上条件类似,但由于每个人生来具有不同的天赋、智商、相貌和健康条件,也会导致人生之路完全不同。而且,每个人性格不同、努力程度不同,乃至于运气好坏……都可能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上述差异是先天的,亦非人力可以抹平。因此,要想达到实质平等,只能靠矫正和再分配。 正如沃尔泽在《正义诸领域》中所描述的,有些人主张“不管支配性的善是什么,应当重新分配,以便人们能够平等地或至少更广泛分享它,这等于说垄断是不公正的”。这可以被约等于是在期望实质平等。但是,沃尔泽论证了这种平等的不可得。他设想了一个社会,其中每样东西都是准备出手的,每个公民都与别人有着同样数量的钱,这被称为“简单平等政体”。但沃尔泽指出,简单平等政体不会持续太久,随着转换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的自由交换,必然会导致不平等。要想维持简单不平等,必须以一个中央集权的激进主义国家,隔一段时间就对它进行一次重分配,使之回归原初状态才行。 然而,这种国家的连续不断的干涉又会导致新问题,因为在干涉的过程中,“国家的权力自身会称为竞相争夺的中心目标”,最终,官员和政治精英垄断了政治权力,更大的不平等产生了。 因此可知,实质平等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想要达到实质平等的手段反过来会导致更严重的不平等。 2.与自由的冲突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要求国家实行自由放任政策,不能对经济进行控制,因为他认为,对经济的控制和保障政策都会侵害经济上的自由,从而侵害个人和政治上的自由,亦即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他说,放弃了经济上的自由,就绝对不会有个人和政治上的自由。政府应当只限于订立适用于一般类型的情况的规则,听任个人在具体问题上自由行动。政府应当是开放的、普遍性的和不偏不倚的,不应将自己的道德评价强加于人。“越来越多地参照什么是“公平的”或“合理的”来限定的法律条款。这就意味着,有必要越来越把有关具体事件的决定委诸有关裁决人或当局去裁夺。”结果是使得法律和司法成为政策的工具,法治受到损害,人治和专制政治出现。 哈耶克论证,那些用以达到实质平等的手段,包括对经济的控制和保障,都是对自由有害的。 首先,在控制经济的问题上,哈耶克指出,有些人以为经济受到控制的同时还能保持政治上的自由和平等,在把经济和生活割裂开来,这显然是错误的,对经济的控制就意味着对全部的控制。私有财产是对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一个人自己可以决定自己多努力、赚多少钱,但如果同意授予国家权力把金钱从富人手中转移到穷人手中,等于是给某些人以特权,让其来决定每个人得到多少钱。这个“管理者”实质上有权全权控制所有人。“谁行使强制之权,谁的意见在一切场合里都占优势。” 其次,哈耶克反对针对收入减少而实行的保障,因为这种保障会导致寻租,他说“越试图用干涉市场制度的方法来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有些人就越缺乏保障;并且,更糟的是,在作为一种特权而得到保障的那些人的保障和没有这种特权的人日益增加和无保障之间的对立也变得越大。并且,保障越具有特权的性质,而没有特权的人所面临的危险越大,保障就越为人们所珍视。随着有特权的人数的增加,在这些人的保障和其他人的无保障之间差别的增加,就逐渐形成了一套全新的社会价值标准。给人以地位和身份的不再是自立,而是有保障。” 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哈耶克的担忧过于夸张了,但政府控制经济的危险性确实存在,并且也曾经在某些时间、地点发生过。实质平等的保障必然要求政府的插手和更大的政府权力,然而政府并非完全中立,它也是由人组成的,具有人性的弱点,在实践中有着强权、控制和腐败的危险性。因此,从保障自由的角度讲,必须慎重对待对你实质平等追求。 3.对财产权的侵犯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反对任何比“最弱意义国家”有更多功能的国家,尤其是反对所谓的“分配正义”。诺齐克指出,“分配正义”不是一个中性词,它暗含着“分配过程有错,应该进行再分配”的含义。他反对使用这一概念,为此,他定义了“持有正义”的概念。 “持有正义”一、持有的最初获得(获取正义) 二、对持有的转让(转让正义),三、对过去的不正义的矫正(矫正正义)。舍此三点,无人可对持有拥有权利。所以“分配的正义的整个原则是: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而且人类社会中的财富并非从天而降,而是由人产生的,且有可能扩大或缩小。现如今,人类社会的东西都是有主的,如果物主真的对此物拥有权利,那就不能贸然地根据某种自以为是的标准——比如平等——去再分配。尤其不能以国家强制来再分配。 诺齐克反对模式化的分配,也反对将生产和分配看做两个相互分离和独立的问题。相反地他,认为,无论谁生产出了什么东西,只要他是通过购买或与所有其他有资源用于这一过程的人签约而生产出这一东西的,他就对这一东西有权利。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诺齐克批评那些试图再去为“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每个人”的公式填空的人,就仿佛是把物品当做来自乌有之乡、当做是从虚无中产生的东西。他说,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就是对他人行动的擅自利用。诺齐克以劳动所得税为例,他说,劳动所得税就等价于强制劳动,大家都认为强制劳动是不合理的,但劳动所得税难道不是同样不合理吗? 诺齐克对平等主义者作出了反驳,他说有些人要求再分配是因为论证有人对某些财富或福利有更大的需求,比如医疗保障的支持者,然而诺齐克说,既然所有东西都是短缺且有需求的,那为什么对医疗可以按需分配,对理发就不能分配呢?如果只看到分配的现状,没有看到分配的东西到底从何而来,即只看到接受者,没看到给予者,那对给予者肯定是一种权利的伤害。 针对那些认为“由于天赋能力不同,因此造成了实质不平等”的想法,不能认为机会较好者是阻止或妨碍机会较少者的处境变好的的人,比如,他举例说,如果一个女子因为我智力和相貌好于另一个向他求婚的男子而在我们俩中选择了我,那个智力和相貌稍逊的被拒绝者能合理地抱怨着不公平吗?而我有义务从我这里取钱为他做美容和提供智力训练,以保证我俩的平等吗? ——所以,诺齐克说,坏的天赋是一种不幸,好的天赋是一种幸运,但它们都不具有道德因素,因此,不应该谴责好的天赋,也不应该为好的天赋“征税”。 总而言之,如果既有的分配事实是有一个合法过程(例如,持有正义)所产生的,那么它们本身就是合法的,要想改变它们,也必须在不侵犯人们权利的条件下才可以。因此,强制再分配实质上是一种对人的权利——财产权——的侵害。 4.对效率的损害 在总体价值、财富一定的条件下,对弱者的福利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剥削相应数量的强者的福利。而这种再分配会导致效率的低下。在经济学中对此的论证不胜枚举。 首先,再分配是一种“奖懒罚勤”,理性人会对激励做出反应,针对再分配,理性人显然会减少工作时间和努力程度,全社会的效率都因之而下降,财富因之而缩水。 其次,再分配会减少试验和冒险。现实中,往往是多一分风险就多一分收获。如果社会规定对于所有人的结果都进行拉平,谁还肯花费时间精力去冒险尝试呢? 另外,再分配常常意味着政府的借贷、发债,“花祖宗钱”和“花子孙钱”,这种饮鸩止渴的行为会影响后代的经济发展,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不利。 5.难以区分的补偿标准 有些平等主义者认为,类似于美丑、智愚、健康程度等天赋因素从起点上影响了人们的平等程度,导致了实质不平等,因此,仅仅形式平等是不够的,必须再分配,他们提出了“是否应该对美丽征税”之类的问题。然而,问题在于,如何区别这些因素到底是天赋的还是后天努力形成的? 譬如,一个女孩花费了大量精力和努力进行护肤、减肥、化妆等一系列工作,维护自己的姿容,使自己看上去很美并因此获得了比普通容貌的女孩更多的利益,那么,如何判断她的美是天赋的还是后天的,又是否应该把她的所得匀给那些容貌普通的女孩呢?再比如,原本同样身体素质的两个人,一个每天努力锻炼得到了好身体,另一个生活方式极其不健康毁坏了自己的身体,现在要征收第一个人的钱给第二个人支付医疗保障以维护实质平等,这是正义的吗? 在现实中,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是非常难以区分的,追求实质平等是将之以简单化的原则不假思索地拉平,这显然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三、实质平等与中国现实 在中国的历史上,有过将“追求实质平等“完全付诸实践的事例,比如“人民公社”时期,取消私有制、按需分配、吃公共食堂,(至少在名义上)泯灭了政治和经济差别,实现了实质平等。然而很快,生产队长权力膨胀,出现了领导干部强迫命令、多吃多占等寻租性行为,所谓的平等也不复存在了。效率上的损失更是惊人,出现了三年困难等农业危机。这或许是在追求实质平等的历史上一个极端的案例。 改革开放之后,人民公社逐渐被废除。然而,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舆论对于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十分不满,包括政府在内的大多数人都要求改革,以使中国社会更平等。 平等,固然是非常值得追求的价值,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不可能稳定。然而,在追求平等、进行平等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澄清:一、我们追求的是哪种平等——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二、我们现在缺少的又是哪种平等——即,中国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到底是形式不平等还是实质不平等。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在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论证:实质平等是不可得的,也是不应欲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界定中国社会到底存在着哪种不平等。纵观现实可以发现,中国社会不仅存在着实质不平等的问题,也存在着形式不平等。比如,房地产行业暴利主要应归因于房产老板以不正当渠道从政府手中低价(低于市场价格)拿地,这种行为违反了诺齐克所说的“获取正义”,是形式不平等;官二代富二代垄断了上升机会、降低社会流动性,破坏了程序和规则,也是形式不平等;城乡户籍制度将社会二元化,对城乡居民应用双重标准双重程序,也是形势不平等……诸如此类的对形式平等的破坏,是应该改革的。 但是,中国现实中的不平等,也有一部分是因为有些人工作不努力、文化素养不高、能力有限、没有抓住发展机遇或者纯粹运气不好。对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地位差距,政府没有必要加以调控或再分配。 有人说,欧陆诸国实行民主社会主义,由国家向公民提供良好的福利保障以及财富再分配,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使得社会更加平等了,我国应该向他们学习。对此种观点我不赞同。欧陆诸国的成功是建立在完善的制度法律和“形式平等”的基础上的,而这些基础我国并没有。因此,假如我国效仿此类国家,追求实质平等,则导致危险(如上文所述的侵害自由、财产权,导致寻租和低效率等)的概率远高于那些国家。 而且事实上,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的权力已经大量扩张了。如果给政府以实施实质平等的权力,等于进一步扩张政府权力,必然会导致更多社会问题。 另外,中国跟欧洲相比有着特殊的文化背景。比如征收高额遗产税,或许在欧洲是可以接受的,但在中国却令人难以接受:在中国宗法文化背景之下,很多父母终其一生奋斗的目标就是给子女留下财产,如果对他们征收高额遗产税,等于取消了他们人生的全部意义和奋斗的价值。这必将造成极大的效率损失,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很大的代价。 综上所述,在当代中国处理社会不平等问题之时,必须慎言“实质平等”,限制政府扩张其权力;并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形式平等”的国家,完善各种制度和法规建设。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自由、人的权利和平等等多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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