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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2662-2023 悬挂式单轨运输系统车辆通用技术条件(湖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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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43/T 266 2023 243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29.280S 41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发布-222023-11实施-22悬挂式单轨运输系统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ehicle with suspended monorail transportation systemDB43/T 26622023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使用条件 3 5 车辆类型 4 6 基本要求 4 7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6 8 车体与内装设备 6 9 转向架 8

2、 10 制动系统 9 11 风源系统 9 12 电气系统 9 13 空气调节与采暖装置 10 14 网络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 11 15 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11 16 安全设施 11 17 试验与检验 12 18 车辆检修计划和规程 14 19 标志 14 20 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14 DB43/T 26622023 II DB43/T 2662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

3、起草单位: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自权、晋军辉、曹文祥、司尚卓、张健兴、饶国华、姜宇飞、屈海洋、王虎高、姚学斌、柳晓峰、唐微、沈龙江、水文菲、熊梅、杨天智、王国锋、罗犟。DB43/T 26622023 IV DB43/T 26622023 1 悬挂式单轨运输系统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悬挂式单轨运输系统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基本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制动系统、风源系统、电气系统、空气调节与采暖装置、网络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

4、施、试验与检验、车辆检修计划和规程、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运行速度不大于 80km/h 的悬挂式单轨运输系统车辆的设计、制造和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02 轨道交通 牵引供电系统电压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5599 机车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鉴定规范 GB/T 10411

5、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GB/T 11944 中空玻璃 GB 14892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489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 16895.5 低压电气装置 第 4-43 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 GB 18045 铁路车辆用安全玻璃 GB/T 21413(所有部分)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 GB/T 21563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冲击和振动试验 GB 21976(所有部分)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GB/T 24338(所有部分)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GB/T 25119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T 25122.1 轨

6、道交通 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 第 1 部分:特性和试验方法 GB/T 25123.2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 2 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 GB/T 25123.4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 4 部分:与电子变流器相连的永磁同步电机 GB/T 28029(所有部分)轨道交通电子设备 列车通信网络(TCN)GB/T 32589 轨道交通 第三轨受流器 GB/T 34571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布线规则 CJ/T 35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采暖及通风装置技术条件 DB43/T 26622023 2 TB/T 1451 机车、动车组前窗玻璃 T

7、B/T 1484.1 机车车辆电缆 第 1 部分:动力和控制电缆 TB/T 1484.3 机车车辆电缆 第 3 部分:通信电缆 TB/T 1508 机车电气屏柜 TB/T 1804 铁道车辆空调 空调机组 TB/T 2704 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电取暖器 TB/T 3139 机车车辆非金属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 TB/T 3549.1 机车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转向架 第 1 部分:转向架构架 ISO 281 滚动轴承-额定动载荷和额定寿命(Rolling bearings-Dynamic load ratings and rating life)ISO 21940-11 机械振动-转子

8、平衡-第 11 部分:具有刚性行为的转子的程序和公差(Mechanical vibration-Rotor balancing-Part 11:Procedures and tolerances for rotors with rigid behaviour)EN 12663-1 铁路应用 铁路车辆车体的结构要求 第 1 部分:机车和客运机车车辆(以及货车的替代方法)(Railway applications-Structural requirements of railway vehicle bodies-Part 1:Locomotives and passenger rolling st

9、ock(and alternative method for freight wagons)EN 15085(所有部分)铁路应用 轨道车辆及其部件的焊接(Railway applications-Welding of railway vehicles and components)EN 45545-2 铁路应用 铁路车辆防火 第 2 部分:材料和零件的防火性能要求(Railway applications-Fire protection on railway vehicles-Part 2:Requirements for fire behavior of materials and comp

10、onents)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悬挂式单轨运输系统车辆(以下简称“车辆”)suspended monorail transportation system vehicle 悬挂于轨道梁(或索轨)下方行驶的列车。3.2 悬挂式单轨列车(以下简称“列车”)suspended monorail transportation system train 编组成列,可以正常载客的若干车辆的完整组合。3.3 轨道梁 track beam 承受列车荷载,为悬挂式单轨交通车辆提供支撑的梁式结构。3.4 走行面 running surface 轨道梁内与走行轮接触的平面。3.5

11、导向面 guiding surface 轨道梁内与导向轮接触的平面。3.6 走行轮 running wheel DB43/T 26622023 3 支撑车辆载荷并在轨道梁走行面上滚动运行的车轮。3.7 导向轮 guiding wheel 水平安装在转向架两侧,运行时起导向作用的橡胶轮胎车轮。3.8 悬吊装置 suspension apparatus 车体与转向架之间的提供车体横摆功能的连接结构。4 使用条件 4.1 环境条件 4.1.1 海拔高度不应超过 1400 m。4.1.2 环境温度-25+45。允许在不低于-40 的环境下存放。4.1.3 最大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90(月平均温度为 25

12、时)。4.1.4 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污染物及车辆清洗时清洗剂的侵袭。4.1.5 车辆应能承受空气中的盐雾、酸雨、灰尘及碳、铜、臭氧、硫化物、氧化物等化学物质的侵蚀;应能预防虫蛀,防止齿类动物的侵害;应能防止霉变。4.2 线路条件 4.2.1 正线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大于等于 50 m;车场线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大于等于 30 m。4.2.2 最小竖曲线半径:大于等于 650 m。4.2.3 最大坡度:若无特殊规定,不大于 80。4.2.4 轨道梁安装后轮轨接触面平顺度要求:a)纵向:走行面平面度:小于等于 1mm/m;导向面平面度:小于等于 1 mm/4 m;b)横向:左右轮走行面高度差

13、:小于等于 1mm。4.2.5 道岔形式应能避免走行轮踏空的情况。4.2.6 车辆沿双向运营线路靠右侧轨道行驶。4.3 供电条件 4.3.1 受电方式:a)接触网供电:由正极受电器及负极受电器分别从安装于轨道梁内侧的刚性正极接触轨和负极接触轨受电;b)储能装置供电:与车辆同步运行于轨道梁内的储能装置供电或安装在车体上的储能装置。4.3.2 供电电压:供电电压应采用 DC 750V 或 DC 1500V,并符合 GB/T 1402 要求的有关规定。供电系统中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及供电保护装置应符合 GB/T 10411 的有关规定。4.4 风力对车辆运行及停放状态的影响 不同风力等级对车辆运行及停

14、放状态的影响如下:a)8 级风(17.2 m/s20.7 m/s)及以下,车辆正常运行;b)9 级风(20.8 m/s24.4 m/s),车辆限速运营;DB43/T 26622023 4 c)10 级风(24.5 m/s28.4 m/s),车辆停运,可安全停靠在线路上;d)11 级风(28.5 m/s32.6 m/s)及以上,车辆入库停放。5 车辆类型 车辆宜采用以下两种主要类型,其技术规格见表 1。表 1 车辆类型及主要技术规格 序号 主要技术规格 车辆类型 A 型车 B 型车 钢轮悬挂式单轨 1 轨道梁内尺寸宽度/mm 14702 8802 7802 900 2 轨道梁内尺寸高度/mm 1

15、540 1250 1100 1600 3 轨道梁下部开口宽度/mm 474 240 封闭结构,无开口 4 车体长度/mm 820011250 820010500 10000 5 允许头车加长量/mm 2000 2000 2000 6 车端间距/mm 1200 800 800 7 车体基本宽度/mm 2880 2300 2500 8 车辆最大高度/mm(车辆最低点到走行面)3700 3700 3800 9 车辆定距/mm 8000 69007050 6100 10 车内净高/mm 2100 2100 2100 11 门槛处车体宽度/mm 2650 2150 2500 12 地板面距轨面高度/mm

16、 3450 31153250 3450 13 每侧车门数 1 或 2 1 或 2 1 或 2 14 转向架走行轮轴距/mm 1500 10001700 1280 15 走行轮滚动圆直径/mm(整备状态 AW0 下测量)新轮 1006 新轮 518/新轮 540 800 16 走行轮单边磨耗量/mm 10 10 8 17 导向轮直径/mm 新轮 540 新轮 280 无导向轮 18 导向轮单边磨耗量/mm 10 10 无导向轮 19 轴重/t 7.5 5.5 5.7 20 定员(AW2,4 人/m2)人数 85 52 72 21 超员(AW3,6 人/m2)人数 105 72 92 6 基本要求

17、 6.1 车辆限界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DB43/T 26622023 5 6.2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满足以下要求:a)车辆重量不应比合同中规定的值大 3;b)同一动车的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8。6.3 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车辆空重车高度调整装置应能有效地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明显改变。6.4 车辆载客量应包括司机、坐席人员和站立人员。地板有效站立面积,指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前 300 mm 内高度不低于 1850 mm 的面积。人均体重按 60 kg 计算。6.5 列车应能以规

18、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半径曲线区段,并能在规定的小半径曲线上进行列车正常摘挂作业。6.6 列车的牵引力速度特性和制动力速度特性由用户和制造商双方协商确定。6.7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根据线路具体要求确定,A 型车最高运行速度不应大于 80 km/h,B 型车最高运行速度不应大于 60 km/h。6.8 车辆联挂速度不应大于 3 km/h,车辆退行速度不应大于 10 km/h。6.9 车辆能够以最高运行速度安全通过直股道岔,车辆能够以不大于 15 km/h 速度安全通过侧股道岔。6.10 定员工况(AW2)下,在平直干燥轨道上,车轮为新轮状态,额定供电电压时,如无特殊要求,列车牵引加速度和平均减速度要

19、求为:起动平均加速度:大于等于 1.0 m/s2;零速到最高运行速度的平均加速度:大于等于 0.5 m/s2;常用制动平均减速度:大于等于 1.0 m/s2;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大于等于 1.2 m/s2。6.11 列车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 0.75 m/s3。6.12 车辆各种设备的冲击振动试验应符合 GB/T 21563 的规定。6.13 车辆动力学性能应满足 GB/T 5599 的要求,车辆运行平稳性指标应小于 2.75。6.14 列车的噪声要求:a)车辆静止、辅助设备正常工作时,司机室和客室内噪声不应超过 69 dB(A),车辆以最高速度运行时,司机室和客室内噪音不应超过 72 dB(A

20、),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 GB 14892 的规定;b)车辆静止停在露天水平直线段自由声场内、辅助设备正常工作时,在车外距轨道中心 7.5 m,测量点距离地面 1.6 m 处、车体底部 3.5 m 处,测得的等效噪音不应超过 69 dB(A),车辆以60 km/h 运行在露天水平直线段自由声场内,在车外距轨道中心 7.5 m,测量点距离地面 1.6 m处、车体底部 3.5 m 处,测得的等效噪音不应超过 75 dB(A)。6.15 列车牵引动力配置除应满足正常运行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故障运行和对故障列车进行救援的要求:在超员工况下,当列车丧失 1/4 动力时,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在超员工况下,当

21、列车丧失 1/2 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清客后能运行至车辆基地;一辆空载并且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能将另一辆停在线路最大坡道上的失去全部牵引动力的满载车辆牵引至车辆基地。6.16 车辆应设有架车、吊车等位置及结构,其功能应符合车辆维护和救援的规定,车体应设有站台导向措施,以限制车辆在站台区域的摆动幅度。6.17 车辆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布局合理,安装牢固可靠,便于检查、维修,同时应考虑车辆意外情况对其的影响。DB43/T 26622023 6 6.18 车辆的结构材料、零部件应采用高阻燃性或难燃材料制造。材料的阻燃性、材料燃烧和热分解时挥发的有害气体及烟密度

22、指标应符合 EN 45545-2 或等同标准的规定,否则应进行阻燃处理或用阻燃、非燃材料加以封罩。6.19 车辆内装墙板、隔音、隔热、防腐、辅助材料等应采用经过环保检测的材料,环保性能应符合TB/T 3139 的要求。6.20 车辆密封性能应符合 GB/T 14894 的要求。车辆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在风、沙、雨、雪环境下运行时不应漏雨、进沙、渗水、进雪。在机械清洗时,不应漏水、渗水。6.21 同一型号的零部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6.22 车辆防腐应符合以下规定:a)铝合金车辆结构表面处理应采用机械预处理,表面粗糙度(Ra)不应小于 5m;b)铝合金车辆结构防腐涂装所用防锈底漆中不应含有铁质颜

23、料。7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7.1 车辆型式 车辆分动车和拖车两种:动车:带司机室动车(Mc)、无司机室动车(M);拖车:带司机室拖车(Tc)、无司机室拖车(T)。7.2 列车编组 7.2.1 列车编组可以有多种形式:宜采用动车和拖车混合编组或全动车编组,可根据不同客运量需求和线路条件配置。宜采用 3 辆动车编组“=Mc+M+Mc=”,或 2 动 1 拖 3 辆编组“=Mc+T+Mc=”,或 2 动 2 辆编组“=Mc+Mc=”。注:“=”为密接式全自动车钩或半自动车钩,“+”为半永久性牵引杆。7.2.2 动车、拖车可安装不同的设备,列车编组形式(动、拖车比例及配置)应根据动力的分配与车下吊装

24、设备重量均衡的原则确定。7.3 钩缓装置 7.3.1 车钩型式:列车中固定编组的各种车辆间设半永久性牵引杆,司机室前端设密接式全自动车钩或半自动车钩。7.3.2 钩缓装置中应有缓冲装置,其特性应能有效地吸收撞击能量,缓和冲击。该装置承受的能完全复原的最大冲击速度为 3 km/h。7.3.3 同一城市车辆的车钩距轨面高度宜统一,全自动车钩应能在正线最小半径曲线上实现自动连挂与解钩。7.3.4 在使用自动车钩时,应使司机能够识别车钩的联结和锁紧状态。8 车体与内装设备 8.1 车体 8.1.1 车体结构设计寿命不应少于 30 年。8.1.2 同型号车辆其车体应具有统一的基本结构型式。DB43/T

25、26622023 7 8.1.3 车体采用整体承载结构,在其使用期限内能承受正常载荷的作用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并有足够的刚度。在最大垂直载荷作用下车体静挠度不超过两转向架支承点之间距离的 1。8.1.4 车体结构强度应满足 EN 12663-1 中 PV 类要求,并通过计算和试验证明。车体试验用纵向静载荷应满足压缩不应低于 200 kN,拉伸不应低于 150 kN。8.1.5 车体的试验用垂直载荷为:1.3(运转整备状态时的车体重量+最大载客重量)-(车体结构重量+试验器材重量)。其中,最大载客重量为乘务员、坐席定员及最大立席乘员的重量。注:最大立席(超员)人数按 9 人/m2 计;额

26、定立席人数按 4 人/m2计。8.1.6 车体结构设计应考虑悬吊装置失效工况、最大横风工况和坡度救援工况。8.1.7 车体结构的内外墙板之间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隔音材料。8.1.8 车体结构焊接应符合 EN 15085(所有部分)的规定。8.2 司机室 8.2.1 司机室应视野宽广,应能使司机在运行中清楚方便地瞭望到前方信号、轨道梁和站台。8.2.2 司机室的前窗玻璃应采用在任何部位受到击穿或敲击时不会崩散的安全玻璃,前窗应设刮雨器与遮阳装置,寒冷地区应采用符合 TB/T 1451 规定条件的电加热玻璃。前窗玻璃的抗穿透性和抗冲击性应符合 TB/T 145

27、1 的有关规定。8.2.3 司机室前端应设置紧急疏散门,并保证与救援车的紧急疏散门在正线任何位置可靠连接,其净开度不应小于 500 mm,高度不应小于 1800 mm。如果设置司机室通道门,其通过宽度不应小于 600 mm。8.2.4 司机操纵台的外型、结构、各种操纵装置及信息反映方式与司机座位的布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保证司机在有限的活动范围内驾驶舒适,同时能观察到信息设备和前方线路;如果车辆采用无人驾驶设计,司机操作设备应具有保护措施避免乘客触碰。8.2.5 列车两端司机室应具备操作互锁功能。8.2.6 司机座椅为软式或半软式,其高度、前后位置应可以调节。司机座椅的设计应做到可让司机在必

28、要时迅速离开。8.2.7 司机室灯光照明在地板中央处的照度应大于或等于 50 lx,在司机控制台面处的照度应大于或等于 75 lx,指示灯、车载信号灯和人工照明均不应引起司机瞭望行车信号时产生错觉,并应设置较强照度的照明装置,以适应室内设备检查维修时的需要。司机室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动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 2 lx。列车尾端应设有可视距离足够的红色防护灯。8.2.8 司机操作的仪表和指示灯在车外无任何光照时,应能在 500 mm 远处清楚地看见其显示值。8.3 客室 8.3.1 客室两侧应合理布置数量充足的车门,每个门的净开宽度不小于 1200 mm,高度不低于 1800 mm。8.3.2 客

29、室侧门的开闭一般采用电气控制方式,其传动和控制应安全可靠。侧门的开闭由司机统一控制,也可由信号系统控制;客室侧门应具有非零速自动关门的电气联锁及车门闭锁装置,行驶中确保门的锁闭无误。单个侧门应具有系统隔离功能,在发生故障时能与门控系统切除,还应有在客室内手动操作解锁开闭车门的功能;车辆每一侧至少应有一个车门可以从外侧使用钥匙进行开启、关闭操作。侧门关闭时应具有缓冲动作,并具备保护措施(如护指胶条)和单门再开闭装置以免夹伤乘客。8.3.3 客室两侧设置适量车窗,车窗为固定式,在部分车窗上部可设置可开闭式眉窗。车门、车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性能符合 GB 18045 和 GB/T 11944 的

30、规定。8.3.4 客室内应设置冗余的通风装置。8.3.5 客室内布置适量的客室座椅,座椅形状应满足人体工程学要求,并应满足在大坡度坡道上运行DB43/T 26622023 8 时的乘坐舒适性及安全性。8.3.6 内墙板应采用易清洗、装饰性好的阻燃材料制造。地板应具有耐磨、防滑、防水、防静电和阻燃性能。客室的座椅、装饰及广告等的制作应满足 EN 45545-2 或等同标准的规定。8.3.7 客室内宜设置数量足够,牢固美观的立柱、扶手杆,并可根据需要加装适量的吊环。8.3.8 客室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在距地板面高 800 mm 处的照度平均值不低于 200 lx,最低值不低于 150 lx(在车外

31、无任何光照时)。在正常供电中断时,备有紧急照明,其照度应不低于 10 lx。8.3.9 连接的两节车辆之间应设置贯通道,贯通道净通过宽度不应小于800 mm,高度不应低于1 800 mm,贯通道应密封、防火、防水、隔热、隔音。贯通道渡板应耐磨、平顺、防滑、防夹,贯通道用密封材料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可靠、不易老化。8.3.10 每列车中至少应设置一处轮椅专用位置并应有乘轮椅者适用的抓握或固定装置。8.3.11 车辆内装墙板、隔音、隔热、防腐、辅助材料等应采用经过环保检测的材料,环保性能应符合TB/T 3139 的要求。9 转向架 9.1 一般要求 9.1.1 转向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悬挂式单轨

32、车辆的结构特点。在运行过程中有可能脱落的悬吊件,其安装方式以及结构强度应充分考虑安全可靠性及防脱落。9.1.2 转向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互换性。原则上动、拖车转向架可分别整体互换;动、拖车转向架与车体、轨道梁之间的机械接口应一致。9.1.3 转向架性能、结构及尺寸应与车体、线路以及轨道梁匹配。相关部件处于允许磨耗限度内时,应保证列车能够以最高速度安全平稳运行;在悬挂或者减振系统失效时,也能确保车辆在轨道梁上安全运行至临近车站,清客后空车低速返回至车辆段。9.1.4 转向架应尽量采用无磨耗结构,并应便于检修和拆装。9.1.5 转向架应设有满足整车起吊的装置。9.1.6 转向架主体受力结构件静强度及

33、疲劳强度宜参照 TB/T 3549.1 的要求,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进行受力分析,进而确定试验的加载部位及载荷大小。9.1.7 构架结构设计寿命不应小于 30 年。9.1.8 构架宜采用钢板焊接结构,构架的焊接应符合 EN 15085(所有部分)的规定。9.1.9 车轮采用橡胶实心轮胎、双轮缘钢轮或充气橡胶轮胎。采用充气橡胶轮胎时,应具有零胎压行驶功能,并配备胎压实时监测装置。车轮动平衡要求参照 ISO 21940-11 的相关规定。9.1.10 转向架宜具有差速功能,以增加曲线通过能力,降低车轮磨耗。9.1.11 车轮轴承应采用自密封式整体轴承,轴承按照 ISO 281 计算,L10 寿命不应低

34、于 100 万公里。9.1.12 橡胶轮宜采用螺栓紧固方式,方便拆装。9.1.13 橡胶轮应充分考虑经济性,合理兼顾轮毂寿命及橡胶寿命的匹配关系。9.1.14 转向架应至少设有两系减振系统。9.2 悬吊装置 9.2.1 悬吊装置应能承受满载、11 级风及紧急制动等各种综合条件下最恶劣工况时的载荷,并具有足够的强度余量。9.2.2 悬吊装置应有冗余安全结构。DB43/T 26622023 9 9.2.3 悬吊装置应有横摆限位结构,以保证车辆符合限界要求。9.2.4 悬吊装置宜设有抗横摆减振器。10 制动系统 10.1 列车应采用具有硬线冗余的微机控制的制动系统,应具备电制动、摩擦制动等制动方式。

35、摩擦制动应具有独立的制动能力,即使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故障情况下,也能保证摩擦制动发挥作用,使列车安全停车。10.2 制动系统应具有常用制动、紧急制动、保持制动和停放制动等制动模式。常用制动和紧急制动应能根据空重车载荷调整制动力大小。10.3 电制动与摩擦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常用制动和快速制动应优先利用电制动,并具有冲击率限制。当电制动力不足时,摩擦制动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电制动与摩擦制动能够平滑转换。10.4 紧急制动应为摩擦制动。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紧急回路失电、车门意外开启等故障时,应自动实施紧急制动。10.5 停放制动宜采用被动式,并保证在线路最大坡道、最大载荷和最大风速情况下施加停放

36、制动不会发生溜车。10.6 制动系统应具有滑行保护功能。11 风源系统 11.1 风源系统的风源装置及风缸的配置应满足列车的用风需求,应设有安全阀对系统进行保护。11.2 风源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 GB/T 14894 的规定。11.3 当采用空气摩擦制动时,风源系统应具有冗余设计。12 电气系统 12.1 电力牵引应采用变频调速的交流传动系统。12.2 牵引电机应符合 GB/T 25123.2 或 GB/T 25123.4 的规定,牵引电器设备应符合 GB/T 21413(所有部分)的规定,电子设备应符合 GB/T 25119 的规定;电力变流器应符合 GB/T 25122.1 的规,受流器应

37、符合 GB/T 32589 的规定。12.3 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 24338(所有部分)的规定。12.4 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各电路应能经受耐受电压试验,试验电压值为受试电器中电气设备试验电压最低者的 85,试验时间 1 min。试验时应将电子器件和电气仪表加以防护或隔离,使其不承受电路耐受电压。12.5 列车控制系统额定电压应为 DC24 V 或 DC110 V,符合 GB/T 25119 的有关规定。12.6 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各种保护的整定值、作用时间、动作程序应正确无误。主电路的过流保护还应与牵引变电站的过电流保护相协调,在各种短路状态

38、下能够可靠地分断,并应有故障显示和故障切除装置,以维持列车故障运行。12.7 各电气设备保护性接地要可靠,接地线要有足够的截面积。各电路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应确保车辆中可能因故障带电的金属件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体的等电位联结。12.8 牵引系统应具有为车辆提供所需牵引和电制动的能力。12.9 采用接触网供电时,受电装置和接触网接触力应满足车辆受电要求。DB43/T 26622023 10 12.10 采用储能装置供电时,储能装置应满足车辆牵引电制动性能要求。12.11 辅助供电系统应由辅助变流器、低压电源和蓄电池等组成。辅助变流器应符合 GB/T 25122.1的规定,其容量应满足车辆相应工

39、况下的使用要求。12.12 蓄电池的浮充电性能良好,其容量应能够满足车辆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讯、应急通风等系统工作不低于 30 min 及开关门一次的要求。12.13 车体外安装的需要保持内部清洁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GB/T 4208中规定的IP54等级的防护性能。12.14 各电路的电气设备联结导线应采用多股铜芯电缆,电气耐压等级、导电性能、阻燃性能均应符合 TB/T 1484.1 的要求,电缆所用材料在燃烧和热分解时不应产生有害和危险的烟气。使用光缆和通信电缆应符合 TB/T 1484.3 的要求。12.15 电线电缆的敷设应合理排列汇集,主、辅、控

40、电路的电线电缆应分开走线,满足电磁兼容性的要求,纳入专用电线管槽内,并捆扎卡牢。不得已交叉时,高压线缆的接触部分应有附加绝缘加强。穿越电器箱壳的线缆应用线夹卡牢,与箱壳临靠部位应加装护套。电线管槽应安装稳固,防止车辆运行引起损伤;线管、线槽应防止油、水及其他污染物侵入。车辆布线应符合 GB/T 34571 的规定。12.16 电线电缆端头与接头压接应牢固、导电良好;两接线端子间的电线不允许有接头。每根电线电缆的两端应有清晰耐久的线号标记。12.17 车上各种测量指示仪表的准确度应不低于 2.5 级。12.18 电气屏柜应符合 TB/T 1508 的规定。13 空气调节与采暖装置 13.1 空调

41、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避免产生较大冲击电流。13.2 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应能满足在环境温度 35 时,车内温度不高于 28 2,相对湿度不超过 65。不同地区也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合同中另行规定。13.3 空调机组中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 TB/T 1804 的要求。13.4 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应设取暖设备,运行时应维持客室温度不低于 10,司机室温度不低于 14。13.5 对安装采暖设备部位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根据 TB/T 2704 的规定,车用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不应大于 65。13.6 采暖装置应能根据需要按不同工作挡位调节温度。13.7 空

42、调机组应有可靠的排水结构,运用中冷凝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入到客室内,宜采用冷凝水集中收集并集中排放的方式。13.8 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其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 10 m3/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客室内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 20 m3/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13.9 司机室采用空调时,应保证在额定载客(AW2)条件下,新风量不少于人均 30 m3/h,不同地区有特殊需要时,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13.10 空调和采暖设备应具有相应的电气保护功能。13.11 空调机组应满足 TB/T 1804 的规定。13.12 车辆应设置可

43、靠的废排装置。13.13 车内温度场及风速场应满足 CJ/T 354 标准的规定。DB43/T 26622023 11 14 网络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 14.1 列车宜通过列车网络控制系统进行控制。与运行安全有关的控制除列车网络控制系统,还应具有硬线后备控制功能。14.2 网络控制系统数据通信应具有以下功能:a)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可与各子系统通过列车通信网络进行通信;b)可使用装有专用软件的便携式电脑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上的标准接口,下载各联网系统信息;c)主要微机控制子系统能通过列车通信网络上的标准服务接口进行在线测试。14.3 列车诊断系统接收列车子系统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并能进行自诊断和存储,

44、并在司机室的显示终端进行显示。14.4 列车主要子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监控功能。14.5 列车控制、诊断系统应具有行车事件记录功能。14.6 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关键部件功能及通信通道应有冗余。14.7 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应具有电磁屏蔽措施。14.8 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应具有扩展功能。14.9 车内应设有通用维护接口,可对车辆网络及子系统进行维护。14.10 列车控制网络应符合 GB/T 28029(所有部分)的规定。15 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15.1 司机室应装有与调度指挥中心进行双向通讯的通讯装置。15.2 列车各司机室间可通过车载通讯装置进行双向通讯。15.3 司机室应装有司机对乘客广播及报站的设

45、备;客室内应装有扬声器用于广播和预告前方停站,并装有线路、车站向导标志等乘客信息设施。15.4 客室内应装有乘客对讲装置。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可通过报警装置向司机报警,并能与司机进行对讲;司机应能通过报警装置自动识别报警车厢号。15.5 司机室应装有运行区段显示装置。16 安全设施 16.1 车辆可在正线任何位置对另一列车进行机械连挂,应能保证仅需司机在车内独立完成全部连挂过程;若采用电气连接,电气连接应至少实现车钩控制、制动控制、司机对讲等功能。16.2 车辆宜设有电控辅助制动缓解装置,并可在车内通过人力辅助装置对车辆进行制动缓解,救援列车可对一列完全失去电能的被救援车进行制动缓解。16.3 车

46、辆应具有紧急通风功能,满足不少于 30 min 紧急通风需求。16.4 车辆应根据信号系统的需要设置与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或列车自动驾驶系统(ATO)的接口。16.5 车辆应设有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有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列车驾驶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客室内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装置,实现值守人员与乘客的双向语音通信,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16.6 车辆应具有纵向、横向和垂向救援能力,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车辆横向救援所使用的渡板应由各车站常备。对于有其它救援要求的特殊线路,具体救援方式可另行规定。16.7 车辆底部

47、或车门处应配备垂向逃生装置,逃生装置宜参考 GB 21976(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DB43/T 26622023 12 16.8 车辆应配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及带电检测措施,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满足 GB 16895.5 的要求。16.9 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装置和警惕按钮。16.10 客车侧门及紧急疏散门开闭状态应在司机室和地面控制中心显示,并在意外解锁时报警。客车侧门及紧急疏散门的车内紧急解锁装置应设有防护措施,避免乘客误操作。16.11 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并应便于司机观察。客室侧门开闭状态应与列车牵引系统进行电气联锁,车门未关闭时禁止起动,车速高于 5 k

48、m/h 时应不能打开车门。16.12 车辆应有保证行车安全的通讯联络装置。16.13 列车前端应装有远近光可切换的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动停车距离处测试照度不应小于 2 lx。列车尾端应装有可视距离足够的红色标志灯。车辆侧壁可根据需要设置显示车门开闭状态指示灯。16.14 列车应设置有鸣笛装置。16.15 车辆内应有各种警告标识,包括标在司机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箱内的操作警示标识等。16.16 司机室、客室应配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其灭火能力应符合 GB 4351.1 的规定,安放位置应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灭火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49、。17 试验与检验 17.1 车辆总装配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应按照 GB/T 14894 进行试验,试验项点如表 2 所示,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17.2 进行型式检验的车辆,在进行型式检验前,制造商可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可做必要的修改和线路试运行。运行的里程应按车辆的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情况由用户和制造商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系列产品试验里程可比新产品短,低速产品试验里程可比高速的短。当合同中缺乏规定值时,车辆试运行里程不应少于 1000 km。17.3 车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新设计制造的车辆;b)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构造、材料、部

50、件有较大改变者;c)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d)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车辆;e)转厂后生产的车辆。17.4 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17.5 投入批量生产的车辆,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相符。17.6 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履历薄等。17.7 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品。17.8 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17.9 列车组装后应按 GB/T 14894 及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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