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管理办法 前言
前 言
相关尺寸有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及补充技术规范为准。
一、项目概况
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是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锡林郭勒盟通往首都北京及内地省区的主要经济干线。是自治区“8横9纵8支8环”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中4纵(锡林浩特~桑根达来~宝昌~三号地)中的一段,也是“十一五”期间锡林郭勒盟“8横7纵6出口1环线”(简称“8761”网)干线公路路网规划中7纵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自治区高速公路网中居重要地位。本项目建成通车将有效完善自治区高速公路网络,对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锡盟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带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项目的建设对发展草原旅游业、促进民族团结、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项目,起点位于原有国道207线一级公路K8+900处,距离原有一级公路锡林浩特收费站北侧1.7公里,路线沿原有国道207一级公路进行改造,经豁子梁垭口、德力格尔工业园区、平顶山、贝力克牧场、灰腾河开发区、乌日图塔拉,终点止于桑根达来镇西、原有国道207一级公路K155+160处,顺接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桑根达来至宝昌段起点,路线全长146.439km(其中:既有全幅路利用段长33.056公里,分离式路基路段长113.383公里)。设互通立交4处(利用1处),路线(主线)先后4次与铁路交叉(利用2处),均采用公路上跨铁路,省道307连接线和国道207辅道上跨铁路各1处。
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100公里/小时。主线K0+000-K3+650、K116+972-K146+378维持现有路基宽度24.0米不变,桥梁净12米+2×0.5米防撞墙;原有单幅路段K3+650-K116+972段采用分离式路基,两路基内侧边缘的最小距离为9.0米,利用一幅路基宽度由11.75米加宽至13米,另新建一幅路基宽度13.0米,行车道宽2×3.75米,土路肩2×0.75米,右侧硬路肩3.0米,左侧硬路肩1.0米;省道307线连接线为新建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设计行车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米,行车道宽4×3.75米,内侧路缘带2×0.75米(沥青砼),硬路肩2×3.0米(沥青砼),土路肩2×0.75米,中央分隔带2.0米,桥梁净宽2×11.5米;新建辅道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80 km/h,路基宽12米,行车道宽2×3.75米,土路肩2×0.75米,硬路肩2×1.5米,桥梁净宽11米。桥梁设计荷载标准:新建桥涵:公路-Ⅰ级,利用原有桥涵:维持原有标准(汽超-20,挂-100),桥涵设计洪水频率1/100。
项目于2010年开工,计划2013年具备交工条件。
二、项目及机构简称
(一)项目简称:锡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工程建设项目简称锡桑高速建设项目,本办法中简称本项目。
(二)机构简称:锡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锡张高速锡桑公路建管办,本办法中简称建管办。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统称为驻地办,6个驻地办依次简称为第1至第5驻地办、KZX(控制性工程)驻地办;各施工单位统称为承包人,1个控制性工程、10个土建工程承包人依次简称为LJX(连接线)合同段、第1至第9合同段。
三、其它事宜
(一)本办法由建管办负责解释。
(二)各单位及个人在使用本办法过程,若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告知建管办,以便完善和修正。
(三)建管办联系方式:
锡林浩特办公室:综合部: 0479-8262296
工程部: 0479-8266133
质检部: 0479-8266133
灰腾河办公室: 综合部: 0479-8880007
工程部: 0479-8880007
质检部: 0479-88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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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
第一部分 项目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锡桑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项目合同文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凡参加本项目建设的单位与个人都应本着“科学管理、优质高效、安全廉政、环保文明”的原则,发扬“团结拼搏、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廉洁奉献”的精神,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全面开展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努力把锡桑高速公路建设成为民心之路、绿色之路、人文之路、廉洁之路。
第三条 工作方针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精工细做创精品,科学管理保目标,明确责任守诚信,安全廉政保生产,文明环保促发展,优质服务创条件。
第四条 目标
一、总体目标
本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强度评定值)合格率100%,路面结构层厚度合格率95%,单位工程质量评分95分以上,路面面层平整度颠簸累积值标准差不大于0.7mm,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零事故、廉政建设零违纪。
二、质量目标
(一)工程质量等级达到部颁优良标准,分部、分项工程优良率达到100%,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力争达到95分,路面平整度标准偏差δ≤0.7mm,行车感好,无质量通病,争创精品工程。
(二)砼表面平整、施工缝平顺,预制构件采用工厂化生产,强度符合设计标准,外观轮廓清晰、平整、光洁、线条顺适美观。
三、进度目标
2011年完成路基土石方70%,且合同里程的50%具备交验条件,完成全部桥涵基础、部分下部工程及涵管和梁板的预制,并采备路面碎石30%以上。
2012年5月20日完成全部路基土石方,5月底完成垫层,6月底完成圆管涵及大、中桥梁、板安装,7月底完成盖板涵及现浇梁、板的浇筑,8月底完成小桥及底基层,9月底完成大、中桥工程;并累计采备路面碎石85%以上。
2013年6月初展开路面面层摊铺,8月底完成主体工程,10月底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具备交工验收条件。
四、文明工地目标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本项目建设成锡盟高速公路施工的文明窗口。
五、环境保护目标
注重环保,取弃土坑全部平整并恢复植被,力争做到路容路貌美观且与路域景观和谐统一,建成一条具有草原特色的绿色环保公路。
六、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合同》及本办法的要求,实现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零事故、零死亡的安全生产目标。
七、廉政目标
按照党纪、政纪要求廉洁自律,做到项目建设中无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发生,确保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零违纪。
八、其它目标
锻炼、造就一些高等级公路管理人才,使参建者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完善锡盟高等级公路的项目管理制度,并寻求新突破,造就1~2个亮点工程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能
第六条 机构设置与管理模式
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管办下设总监办,由工程部、质检部、综合部三个职能部门,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本项目设立“1个总监办和6个驻地办”二级监理体制和建立“政府监督、项目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本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与锡林郭勒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
锡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建管办
总监办
第
6
驻地办
第
1
驻地办
第
2
驻地办
第
3
驻地办
第
4
驻地办
第
5
驻地办
锡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桑根达来段公路
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主 任:卢殿卿
工程技术部
部 长:马 强
成 员:杜志刚
李钦勇
孟林春
质量安全检查部
部 长:王宏斌
成 员:王金财
丁苹苹
冯学达
综合协调部
部 长:于 波
副部长:锡 林
成 员:任雯雯
史瑞亮
李云涛
静国锋
闫海英
李树杰
赵 和
班建华
质量安全检查部
部 长:韩文岭
贺自新
成 员:李树林
陈志超 孙文丽 石丽晶 林杰隋一鸣
第七条 工作职能
一、建管办职能
(一)完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种工作及社会关系,做好征拆工作;协调解决由于工程实施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
(三)参加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四)参加本项目的各项招标工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等,及时办理项目监督申请和施工许可等开工手续。
(五)落实本建管办及各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培训。
(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总体实施计划和年度指导性施工组织计划,审查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
(七)组织工程联检,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议、质量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等。
(八)负责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初审报批工作。
(九)及时掌握工程动态,按月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告。
(十)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环保等进行抽查,按合同及时进行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并监督承包人合理使用工程款和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一)对从业单位建立信用评价档案,并上报信用评价信息。
(十二)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组织合同段交工验收,参加项目交工验收。
(十三)主持编制竣工资料、图表和工程决算。
(十四)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年度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申报竣工验收。
(十五)配合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
二、工程部职责
(一)参与项目勘测外业、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
(二)做好本项目各项招标的有关具体工作,准备或核对各项招标及合同文件。
(三)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负责解释、修正、补充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中的有关遗漏、错误及含糊不清之处,牵头解决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
(四)负责进度计划图表、统计图表的制订、修正、补充和完善,并按期填绘形象进度图。
(五)负责计量工作,监督、检查监理、承包人计量工作的实施,审核计量支付报表及原始凭证;监督承包人工程款的使用和农民工工资的兑现。
(六)审理工程变更、延期和违约清偿等工作,初定变更细目单价及合同性或政策性调价。
(七)负责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工程动态,按时汇总、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八)参与工程联检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九)负责相关技术资料归档,编制竣工资料、图表和工程决算。
(十)负责工程决算审计、以及技术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筹备工作。
三、质检部职责
(一)负责办理项目监督申请和施工许可等开工前手续,制订、修正、补充和完善各类过程管理表格。
(二)落实本建管办及各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组织对监理人员考核和培训。
(三)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和年度指导性施工组织计划,审核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及年、月度进度计划。
(四)组织工程联检和生产调度会议,主持工程质量会议,起草会议纪要或公文,提出工程奖惩意见。
(五)负责开工前资质审查,监督、检查承包人、监理单位人员、机械设备和管理车辆配备及工地试验室的建设情况,并进行分析报告。
(六)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抽查,对从业单位建立信用评价档案,并报送信用评价信息。
(七)参与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定工作。
(八)主持合同段交工验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九)负责相关质量等资料的归档,主持竣工资料的编制及相关单项验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四、综合部职责
(一)协调各种工作及社会关系,做好征拆工作;协助解决由于工程实施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
(二)负责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对项目办人员进行考勤(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制定劳资补助分配方案等。
(三)负责公文收发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印章管理。
(四)负责综合会议安排、材料准备,信息和宣传报导工作。
(五)负责建管办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后勤保障及来宾接待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办公、生活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资产管理和食堂管理工作
(七)负责车辆的配置、维修、保养、调度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项目办日常财务报销等管理工作。
(九)协助配合其它部门搞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十)对工程安全及环保进行抽查,主持工程安全生产会议,起草会议纪要或公文。
五、建管办主任职责
(一)主持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整个项目的最终认定与否决权。
(二)主持建管办工作,任免各部室负责人和人事调整,明确各部室的职责范围。
(三)批准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
(四)批准和签发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单价调整等命令和报告;
(五)签发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和工程竣(交)工移交证书等文件。
(六)组织阶段性总结,调整各级管理机构的分工和职责;
(七)主持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八) 考核管理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制订与掌握对全体管理人员的奖惩。
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
第二部分 监理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为加强本项目的监理工作,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监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本项目监理合同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分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监理机构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本项目设1个总监办和6个驻地办,由总监办负责管理第1至第5驻地办及控制性工程驻地办。
二、建管办依据本项目《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建管办质检部负责。
第三章 监理职责
第十条 总监办职责
一、在建管办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所监理路段的监理业务、试验检测以及各级监理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全面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二、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所监理路段各驻地办监理实施细则,并汇总整理,统一印发;颁发各项监理制度、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图示表格等;检查落实驻地办及承包人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办法、规程和各类指令的执行与闭合情况。
三、审查承包人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审批重要工程材料(水泥、钢材、钢绞线、锚具、土工布、支座、伸缩缝、外加剂等)、C30及C30以上混凝土配合比及原材料、路面结构层混合料配合比;抽查驻地办审批的配合比及原材料使用许可证、各类标准击实试验。
四、负责所监理路段试验检测业务管理,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检查驻地办工地试验室建设及人员、仪器配备情况,并审核人员资质;联合各驻地办验收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五、审查承包人进场的人员、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满足工程需要,并提出检查意见报建管办核准。
六、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及常规工地会议、编写会议纪要;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并根据需要组织召开现场专题会,发出会议纪要,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七、审核合同段的开工条件,经业主核准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签批单位工程开工申请;负责各合同段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特殊路基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项目的首件或试验工程的落实、检查及认可,并报建管办备案。
八、参加承包人的文明工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验收;并随机巡视、检查,定期发出巡查通报。
九、在监理过程中,考核中心试验室及驻地办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及能力,并随时提出调整或更换意见,报建管办审批。
十、对工程质量全面监督和管理并进行巡查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规定频率的5%(上路床及结构层弯沉的抽查频率为100%),主持或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对违犯操作规程的施工工艺、工序等质量问题,有权发出停工、返工指令。
十一、监督检查承包人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建管办要求,发出调整进度计划或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对指令进行闭合。
十二、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驻地办意见,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工作不能胜任、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工程管理及施工人员;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含副经理)、总工经业主同意可予以更换。
十三、审查签认承包人、驻地办的计量支付报表,并建立工程计量支付台帐。
十四、根据本办法“第五部分 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并报建管办审查。
十五、掌握工程动态,汇总各驻地办、中心试验室按规定上报的各种报表,编制总监办监理月报,及时上报建管办。
十六、配合建管办进行的各种质量检查工作,协助建管办完成每月的工程联检和综合考评。
十七、督促指导承包人、驻地办编制交、竣工资料,审核承包人编制的交、竣工资料,并编制本办的监理交、竣工资料。
十八、参与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组织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段工程交工申请进行审查,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对拟交工合同段工程进行检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组织合同段工程的质量评定,提供交工验收质量评定资料。
十九、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二十、办理建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驻地办职责
一、按照合同文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实施本驻地办的监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建管办、总监办印发的管理办法、监理程序、工作指令、通知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具体落实。
三、初审承包人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审批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并报备总监办。
四、监督检查承包人机械设备与材料的进场计划与落实情况,并报总监办备查,有权指令更换或清理不合格的进场设备和材料。
五、依据合同文件核查承包人的主要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达不到合同文件要求或不满足工程需要时,有权向总监办、建管办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及总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或更换其它相应人员。
六、督促、检查承包人各项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建管办、总监办的要求落实,并采取必要措施。
七、审批承包人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复测和基底测量、施工放样成果。
八、督促承包人建立质量自检体系、质量保证措施;督促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建设,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人员、仪器及试验资料进行检查和管理,有权指令更换不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及仪器。
九、初审承包人重要工程材料(水泥、钢材、钢绞线、锚具、土工布、支座、伸缩缝、外加剂等)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报告,报总监办审批;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一般原材料以及取土、取料场,并进行质量验证试验。
十、初审和监督承包人的各类C30以上混凝土与路面结构层混合料配合比,并报总监办审批;全过程监督承包人的各项标准试验,通过100%频率的平行试验对承包人各类砂浆、C30以下(不含C30)混凝土配合比及使用原材料使用许可证、及各类标准击实使用许可证进行批复,并报备总监办。
十一、按不低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土建工程》DB15/441-2008、合同文件和相应技术规范规定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0%(基准点的测量;原地面线和基底标高以及上路床的测量;混凝土及砂浆抗压强度;底基层(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及筛分;面层马歇尔试验、筛分;结构层弯沉的抽查频率为100%)独立进行工序检验,及时检查签认承包人的工序质量自检资料。
十二、审查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图),对图纸中的差、错、漏项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总监办、建管办。
十三、协助总监办对合同段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特殊路基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项目的首件或试验工程的检查、落实;审批承包人的一般试验工程的施工方案,监督指导一般试验工程的实施,会同承包人共同总结试验工程成果,批复其施工方案。
十四、对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等进行全过程旁站;有权指令违反规程的工艺或不合格的工序、部位停工、返工,对重大质量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总监办、建管办。
十五、负责对承包人已完分项工程的中间检查验收,整理有关内业资料并及时进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十六、初审承包人的计量和支付报表,按程序上报;依据建管办审定的工程量建立工程计量支付台帐。
十七、协助建管办、总监办完成工程变更审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总监办。
十八、按照合同规定范围,现场协调并记录施工障碍、施工干扰和自然灾害等问题,依据记录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延期资料,参与延期、变更补偿事件的处理。
十九、对承包人的取、弃土场临时用地和永久用地的各项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在施工中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十、审查承包人的劳务队伍,并对劳务队伍进行有效管理;协助建管办监督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及劳动安全。
二十一、主持召开工地会议,编写会议纪要并上报和下发。
二十二、监理月报,报总监办汇总;审核承包人的月进度报告,及时提交建管办要求的报告和资料。
二十三、审查签认承包人编制的竣工文件,并编制本驻地办监理竣工文件。
二十四、随时检查承包人文明工地建设、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十五、完成建管办、总监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试验室职责
一、规范各驻地办、承包人试验人员的试验检测行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试验室工作。
二、验证重要工程材料(包括水泥、路面碎石料源、钢材、沥青、钢铰线、锚具、桥梁支座、伸缩缝、土工合成材料、砼外加剂等),验证承包人的标准试验,验证C30及C30以上混凝土配合比及原材料、路面结构层混合料配合比;抽查驻地办审批的配合比及原材料使用许可证、各类标准击实试验。并向总监提交试验结果及审核意见。
三、对进场原材料、各类施工配合比及工程实体按规定频率进行随机抽样试验。
四、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重要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
五、参与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和拟交工合同段工程的检查,并按规定频率抽检,为总监办提供试验、检验数据。
六、完成有争议的试验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
七、定期汇总并向总监办、建管办报送原材料、施工质量的检验成果统计报表。
八、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台帐。
九、随时向建管办、总监办提供试验检测信息,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监理工作制度
一、监理单位进场人员的数量、职称与资质必须满足《监理服务合同》要求,未按投标书承诺派驻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及试验室负责人按本办法第十章‘联检联评’,规定进行处罚,进场其它主要监理人员数量和资格有实质性降低,且限期未整改的,清除出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二、进场监理人员必须通过建管办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须以同等以上职称、资质条件人员进行更换。
三、监理单位要保证监理队伍的稳定,不得擅自更换,更换监理人员必须报建管办审批,且替换人员的职称与资质不得低于投标书所报人员资格。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范》和《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控制好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五、未按合同、规范要求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存在造假行为(包括编造监理资料、试验资料、监理日志、提供假资格证书等),责任人清除出场,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六、各级监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召开各种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建管办有关人员参加。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时,会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如实汇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需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突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体系,做到质量管理人人有责,职责分明。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程序,杜绝一切质量事故苗头,严把质量关。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否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八、坚持全面监理,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频率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抽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不得计量支付。
九、总监办审批的工程材料及配合比须由总监办或在总监办监督下取样、送样试验;驻地办初审、审批的工程材料、配合比及抽检的工程实体指标必须由驻地办或在驻地办监督下取样,驻地办独立试验;外委试验须三方共同取样、送样试验。
十、驻地办必须掌握工程动态,随时掌控影响和妨碍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按月向建管办及总监办报送工程进度分析报告;监理工程师认为实际工程进度滞后的,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监督落实。
十一、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对不合格的施工工序、工程部位、进场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认的。按本办法“第十部分 联检联评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责任人清除出场,并上报两级质监站对责任人‘监理资格证书’进行扣分或取消其证书,监理单位记入自治区不良信用档案。
十二、各级监理人员认真履行“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平、廉洁自律”的监理方针,监理工作要及时、快捷,严禁推诿、拖延。
十三、及时准确地填写监理工作原始记录,检查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做好监理日志,及时办理计量支付等各项报表,按照有关要求汇总装订监理原始资料和监理独立抽检资料。
十四、讲究文明,作风严谨,搞好工作环境,树立监理队伍的良好形象,驻地办实行二图三表(即:工程概况示意图、工程形象进度图、分项工程质量统计表、工程进度计划表、进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表)上墙制度。
十五、坚守岗位,严格请、销假制度,杜绝擅离职守。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员离岗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擅自离岗论处。驻地办监理员、试验员离开工地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总监办监理人员、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含试验室主任)及以上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经建管办领导批准,归岗日期按销假时间计算。否则,按本办法及合同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承揽工程,不得对承包人无故刁难,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承包人的财、物及有价证券,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行为人清除出场,全线通报,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七、总监办、驻地办下达监理指令,必须限期闭合(详见监理指令闭合流程图)。
十八、各监理单位要分年度建立监理人员档案(详见样表),并做为管理台帐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监理考评
监理工作的考核、考评按本办法“第十部分 联检联评奖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考评结果将定期向两级质监站进行通报。
监理指令闭合流程图
拒绝整改
合格
进行下道工序
合格
驻地办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指令
承包人进行整改、自检并报驻地监理工程师
驻地办抽检
不合格
进行下道工序
下达指令
承包商进行整改
自检合格、上报
驻地办抽
总监办抽查
报业主
总 监 办
现场调查 发现质量问题
驻地办旁站
拒绝整改
不
合
格
( )年度 监理人员档案
姓 名
年 龄
照 片
身份证号
职 务
职 称
资 质
编 号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
专 业
毕业时间
分管路段及工作
进场日期
退场日期
备 注
总监办一式两份、报建管办,并做为总监办管理台帐的一部分。
驻地办一式三份、分别报建管办、总监办,并做为驻地办管理台帐的一部分。
报建管办需带附件 报总监办需带附件
1、第一学历毕业证书 1、第一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职称证书 2、职称证书复印件
3、资质证书 3、资质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
第三部分 质量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为加强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目标,规范各级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行为,依据现行《施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标准》(DB15/441-2008)、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结合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制定本部分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特性综合。工程质量特性包括实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美观性与环境的协调性。工程质量不仅包括产品质量,也包括构成产品的材料和半成品质量,以及建设活动的工作质量,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
第二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质量目标
一、质量方针:
重诚信、讲科学,设计精良、设备先进、质量一流、筑路育人;
精管理、做亮点,监理规范、技术施工、文明环保、安全廉洁、建桥树碑。
二、质量评定
按部颁标准力争质量评分≥95分,路面平整度σ≤0.7mm,单点极值б≤1.2mm,车感良好,无跳车现象,路线轮廓清楚,路容路貌美观,沿线环境舒适;桥梁的内外轮廓线条顺滑,无突变、明显折变或反复现象。防护栏和缘石的线行顺滑,踏步顺直,与边坡一致;混凝土表面平整、颜色一致、无明显施工接缝,蜂窝麻面、裂缝宽度符合施工及设计规范要求。
三、主要质量指标合格率
(一)路基工程
路基填料液限、塑性指数合格率100%,压实度(含台背回填)合格率≥96%,压实厚度合格率≥96%,弯沉合格率100%,CBR合格率100%。
(二)路面面层
原材料合格率100%沥青混凝土拌合料马歇尔稳定度、流值100%;压实度合格率100%;厚度合格率95%;弯沉合格率100%。
(三)路面基层、底基层、垫层
原材料合格率100%;压实度合格率≥96%;厚度合格率≥95%;强度评定值合格率100%。
(四)桥梁、涵洞
原材料合格率100%;钻孔桩沉淀厚度合格率100%;桩基完整性判定Ⅰ类、Ⅱ类合格率100%,其中Ⅰ类桩占95%以上;预应力钢绞线张拉伸长量与控制应力合格率100%;混凝土强度合格率100%;各部位标高合格率100%;大面积平整度合格率≥94%。
第三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建管办、总监办、驻地办及承包人均应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各自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侧重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具体落实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控制程序、保证措施和持续改进方案等;从业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要求配备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及试验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良好运作。
第四章 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质量责任制
一、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本项目所有从业单位及人员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具体执行参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三、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应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四、本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内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各从业单位负责人应层层分解质量责任,建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签订质量责任登记表。
五、建管办应加强本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其它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六、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A-1至A-7),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存项目法人。
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按下述要求认真填写:
(一)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格由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分别填写,填表单位要盖公章,各责任人要签字。
(二)项目法人在成立后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他从业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根据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结合所承担的工程合同内容填写。
(三)个人资料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如发现有虚假资料,一经发现,予以公开暴光并将其行为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中。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管办质量管理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第三方监理管理,明确技术标准和质量目标。
(三)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向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厅质监站及盟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例会制度,详细听取各从业单位的工作汇报,准确及时的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动态,将会议纪要以文件的形式传阅各从业单位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组织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编制出版项目竣工文件。
二、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一)按合同规定和业主要求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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