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瑞士联邦国家购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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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瑞士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
颁布时间:1994-12-16
瑞士联邦国家购买法
(1994年12月16日)
序 言
瑞士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SIA担负着一种纯粹为整个建筑行业(即订货人、承包人、建筑师、工程师、法律工作者、保险、银行及其它许多涉及本领域的问题)服务性机构的作用。
对我们上边提到的人们来说,未来的有关公开招标的联邦立法肯定是他们特别感兴趣的。因此,瑞士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SIA决定用三种文字公布新的联邦公开招标法文本。
我们热切地希望对新法律感兴趣的人来说,本文本将成为一个方便你们查阅参考和三种不同语言的团体之间进行探讨的工具。
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SIA将密切关注联邦及州一级在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且今后将用类似的发布形式来向你们通报。
秘书长
卡斯帕尔·莱因哈尔特(签名)
法律服务
佩特乐·雷兹斯泰奈尔(签名)
根据联邦宪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关于公开招标的协定(关贸总协定的协定),根据1994年9月19日联邦委员会的函件,兹颁布如下:
第一部分 目 的
第一条
1本联邦打算用此法来:
a.以透明的方式规范和组织国家供应品订购、服务和制造的裁决程序;
b.加强供货人之间的竞争;
c.促进国家基金的经济职能。
2本联邦同样打算保证在供货人之间保持待遇的公平合理。
第二部分 适用范围及界定
第二条 订货人
1受本法管辖的有:
a.联邦总的行政机构;
b.联邦酒精专卖组织;
c.联邦综合工科大学及其研究所院;
d.只要不与不属于关贸总协定的第三者进行竞争活动的邮政电报电话公司的邮政和汽车业务。在邮政电报电话公司的汽车业务中只有为了在瑞士的客运运输领域开展其业务活动,而由其招标的订货受本法的约束。
2联邦委员会认定在瑞士的水、能源、交通以及电讯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私法和公法机构由于从事上述业务,根据关贸总协定以及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它们是本法的主体。
3它可以决定应用本法或个别规定于本联邦的其它国家订货。只有当外国供货人的国家保证对瑞士供货者提供同等待遇时,适用范围才扩展到外国供货者。第八条中所列原则适用于一切情况。但对这些订货的上诉程序(见第五部分)的应用例外。
第三条 例外
1本法不适用于:
a.残疾人机构、慈善及感化机构的订货;
b.农业或食品援助计划方面的订货;
c.根据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或瑞士和其它国家之间的一项国际条约的规定,有关共同负责和实施的项目的订货;
d.根据一项专门程序判给国际组织的订货;
e.武器、弹药或军用物资的购买以及整体防御和军队指挥及军事设施的修建。
2在定货分配上,订货人如果有下列行为则被认为没有遵守本法规定:
a.良好的习俗、公共秩序及安全受到威胁;
b.人、畜和植物的生存与健康的保护要求这样做;或者
c.早已存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第四条 外国供货人
本法可以适用的供货人是:
a.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只要这些国家保证互惠的话;
b.其它国家,但瑞士与这些国家要订有合同,在这方面承担有义务,或者联邦委员会证实瑞士供货者在那里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界定
1在本法中我们作下述界定:
a.供货的订货:订货人与一位供货人之间明确地通过买卖、租赁或车辆出租卖出等形式购买动产的合同;
b.公用事业订货:订货人与一位供货人之间依照附录1,关贸总协定附录4有关提供公用事业实施能力的合同;
c.建筑订货:订货人与一位供货人之间依照附件1,关贸总协定附录5中的产品总分类51(CPC清单)有关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施工的合同。
2一项建筑工程是本段1中的d.条中所说的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的综合结果。
第六条 订货数量
1如果需招标的国家订货价值除增值税外达到下述阈值的话,本法一律适用:
a.供货,263,000瑞士法郎;
b.公用事业,263,000瑞士法郎;
c.建筑工程,1,007万瑞士法郎;
d.根据第二条第二段规定,受一位订货人委托的供货和公用事业,或者邮政电报电话公司招标的在瑞士国内进行的客运运输业务的汽车行业的订货,806,000瑞士法郎。
2联邦国有经济部在联邦财政部的同意下,根据关贸总协定资料,定期对最高限额进行平衡。
第七条 订货价值
1一批订货不得为了逃避本法的适用而被分开。
2如果为了实施一项建筑工程,订货人获准进行不同的建筑订货,则其总体价值是决定性因素。
联邦委员会确定不管是否属于本法管辖范围的每项建筑订货的总额以及它们在总价值中的百分比(有争议的条款)。
3如果订货人进行相似的几批供货或公用事业订货或把一项供货或公用事业订货分成相似的几项(批)订货,该项订货的价值按下列办法计算:
a.按在最后十二个月内定期订货的实际价值或
b.按在第一批订货确定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定期订货的估计价格计算。
4如果一项订货对以后的订货有制约作用的话,则总价值是决定因素。
第三部分 参加的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 程序性原则
1在国家订货的裁决上,在遵循下述原则:
a.订货人保证在整个程序的各个阶段对瑞士和外国供货人给予平等待遇;
b.订货人把在瑞士进行的订货只授予那些保证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者工作条件方面的规定的供货者。工作地点的现行规定是决定因素;
c.订货人只将订货授予那些保证在工资上对在瑞士工作的工人以男女平等的供货人;
d.订货人保护由供货人告诉他的有数据资料的机密性。裁决后将予以公布的通告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段规定的信息除外。
2订货人有权监督或让人监督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男女平等的规定的遵守情况。按照要求,供货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
第九条 资格标准
1订货人可要求供货人提供金额、经济和技术资格证明。为此,资格标准要具体化。
2资格标准和证明在布告或有关文件中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核查制度
1供货人可以提出一个资格核查制度来。供货人将受此制度的制约。
2履行第九条中的标准的供货人被载入一份名单中。
3联邦委员会规范这一程序。
第十一条 裁决的排除或取消
订货人可以从这一程序中取消裁决或把特定的供货人排除出去以及从第十条的名单中删除他们,特别是当:
a.他们不再履行第九条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时;
b.他们给予订货人虚假的说明时;
c.他们没有交税或履行社会责任时;
d.他们没有履行由第八条而产生的义务时;
e.他们就妨碍自由竞争或为其设置明显障碍的行为已成了一致时;
f.倒闭降临他们头上时。
第十二条 技术性详细说明
1订货人在公告、裁决和合同文件中界定对技术性详细说明作出必要的界定。
2为此,应尽可能地考虑到国际标准或对国际标准作了变通的国家标准。
第四部分 裁决程序
第十三条 程序的类型及选择
1订货人可以在自由程序或有选择的程序情况下,或者按照确定的条件,经过私下谈判的方式
对国家订货进行招标。
2联邦委员会根据关贸总协定确定通过私下谈判作为作出裁决选择的条件。
3联邦委员会颁布在设计和总体实施上的竞争规则。
第十四条 自由程序
1订货人公开将预定的订货投入竞标中去。
2所有竞标人均可以提出报价。
第十五条 有选择的程序
1订货人公开将预定的订货投入竞标中去。
2所有竞标人可以提出参加竞标申请。
3订货人根据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资格来决定可以提出报价的竞标人。
4如果裁决不能有效地实施的话,他可以限制竞标人数目。总之,一场有效的竞争应得到保证。
第十六条 通过私下谈判的裁决
订货人不公布竞争公告直接把订货裁决给一位供货人。
第十七条 期限
由联邦委员会依照关贸总协定在裁决程序和招标决定的公布方面的规定确定应遵守的期限。
第十八条 公告
1每一项在自由或有选择的程序情况下裁决的订货均应单独进行公开竞标。
2由于裁决要在瑞士从事其客运运输活动,所以第二条第二段中载明的订货人以及邮政电报电话公司的汽车事业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在唯一的公告中公布预定的订货。也可以在第十条中写明的核查系统中让这些订货投入竞标中去。
第十九条 正式申请
1供货人应提出完整而适时的书面参加竞标的申请及报价。参加此程序的申请也可以用电报、电传或传真转来。
2联邦委员会可以规定例外。
3供货人将把有重要遗漏的参加申请及报价排除在以后的程序之外。
第二十条 谈判
1在下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谈判:
a.在公告中没有涉及的;或
b.从第二十一条第一段载明的经济角度看哪一个报价均不合适。
2联邦委员会根据秘密原则、书面形式和平等对待的原则来规范这一程序。
第二十一条 裁决的标准
1从经济角度上最有利的报价中标。这是从各种不同的标准考虑之后被确定下来的。明显的有:期限、质量、价格、节省、实施成本、客户服务、性能合适、美观、环境融洽和有技术价值。
2裁决标准应依据其重要性依次在公告中注明。
3鉴于所涉及的大量是标准化物资,中标的裁决也可以仅依据最低的价格标准作出。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
1除了负责国家购买的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段裁决效力中止的情况下,同供货人的合同在裁决之后签订。
2如果一个仲裁程序悬而不决时,订货人应毫不迟疑地将合同的签订通知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决定通知书
1订货人按照和二十四条第一段的准则或通过地址将第二十九条中扼要陈述清楚的决定通报周知。
2按照要求,订货人应将下述信息通知未被考虑的供货人:
a.所遵循的裁决程序;
b.被选中的供货人的名字;
c.被选中的报价或裁决程序中考虑过的最低报价和最高报价;
d.淘汰的实质性理由;
e.选中报价的实际特性和优越性。
3订货人不应将第二段中所列信息公布出去,当
a.它们与联邦利益相悖或有损于国家利益时;
b.它们危害供货人的合法经济利益或危害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时。
第二十四条 公布
1应在联邦委员会指定的刊物上予以公布。
2竞标公告和裁决均应公布于众。
3对于建筑订货和在建筑项目上的有关供货及公用事业,竞标公告及裁决至少应用建筑地的官方语言予以公布,与此同时其它供货及公用事业,至少要用两种官方语言予以公布。
4如果一项预定的订货没用法文予以公布,在公告中应附上法文、英文或西班牙文摘要。
第二十五条 统计
订货人每年对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进行的购买作一个统计,并将其转发给联邦主管行政部门。
第五部分 程序及法律补救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可应用的法律
1只要本法没有不一样的规定,本程序受联邦行政鉴定管理程序总规定的支配。
2联邦行政管理程序法的第二十二(a)条,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三十(a)条及第三十一条对第四部分中所规定的决定程序不适用。
第二十七条 仲裁
1对订货人的决定允许向仲裁委员会上诉。由它作出最终决定。
2仲裁委员会立即将仲裁建议通知订货人。
第二十八条 效力中止
1仲裁没有中止效力。
2仲裁委员会依照要求可以就效力中止进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可以要求复查的决定
被认为可以要求复查的决定,要单独经过仲裁:
a.有关程序的裁决或中断;
b.竞标公告;
c.在选择程序中有关参加者的选择决定;
d.根据第十一条所作的排除;
e.有关将供货人列入第十条中的名单上去的决定。
第三十条 上诉期限
上诉应在决定通知即日起的二十天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诉理由
在上诉程序方面,不能引用不恰当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关于仲裁决定
1仲裁委员会自己就此作出决定或用有约束力的指示,让订货人推迟实施。
2如果上诉被认为是合理的,同供货人的合同业已签订,那么仲裁委员会将单独查明被复查的决定在多大程度上违反了联邦法。
第三十三条 修改
如果仲裁委员会被邀请就一项修改请求作出决定的话,第三十二条第二段适用于这种情况。
第三十四条 损失赔偿
1联邦或与联邦官方行政机构无关的订货人对由于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段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程序证实违法的一项决定造成的损失负责。
2第一段中的责任仅限于由供货人承担与裁决和上诉有关的必要花费。
3其余部分,适用于联邦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损失的赔偿要求及期限
1供货人向订货人呈递一份损失赔偿询问书。由联邦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作决定。
2对这项决定,允许向仲裁委员会上诉。由后者作出最终决定。
3赔偿请求最晚应在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段或第三十三条的程序证明其违法性之后的一年内提出。
第六部分 最终安排
第三十六条 现行法律的修改
联邦司法机构法,作下述修改:
第一百条第X款
由于不涉及资料保护的决定,所以对行政法的上诉是可以进行的:
X有关国家购买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过渡性安排
本法适用于一切预计在本法生效后进行竞标的订货或没有发布公告裁定的订货,如果在本法生效前还没有签订合同的话。其它情况属于此前有效法的范围,对阈值的计算不起决定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公决及生效
1本法属于非强制性全民投票范围。
2由联邦委员会决定它何时生效。
联邦院
1994年12月16日
议长:库兹勒尔(Küchler)
秘书:兰茨(Lanz)
国民院
1994年12月16日
议长:克拉乌德·弗雷依
(Claude Frey)
秘书:杜威拉尔德(Duvillard)
公布日期:1994年12月27日
全民公决日期:1995年3月27日
SIA文件D0601
瑞士工程师和建筑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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