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模板.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868121 上传时间:2024-10-16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9.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 1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1 监测 1.1 基本资料的收集与应用 (1)目的 及时、 准确地掌握全国麻风病(以下简称麻风)疫情和防治情况, 了解麻风的流行动态与趋势、 评价麻风防治效果, 为制定和改进中国麻风防治策略与措施提供依据。 (2)内容和方法 a. 收集的内容 ·人口资料: 包括人口总数及不同性别、 年龄组的人口数; 人口出生率、 死亡率及自然增长率; 流动人口数等; ·省麻风病例年度情况(卫统l0号表: 麻风病防治工作年报表); ·县麻风流行病学情况; ·以县为单位麻风基本消灭达标情况; ·省麻风联合化疗实施情况; ·省麻风联合化疗药物需求状况; ·麻风初发病例初诊、 年度随访及复发的个案情况(麻风初发病例初诊、 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表); ·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从事麻风防治人员数、 麻风村(院)数、 留院病人数、 联合化疗提供情况等。 b. 收集的方法 ·资料的收集采用横向收集与纵向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原则上是经过上下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的途径收集资料。 ·县为麻风疫情资料收集与报告的基本单位, 收集和整理的资料逐级上报给上一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供进一步汇总上报。本单位必须保存备份。 ·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需要按照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资料进行分类、 编码、 装订、 存档, 并妥善保管。 (3)麻风疫情资料的应用 a. 疫情状况和流行趋势的分析; b. 疫情资料的汇编和总结; c. 信息的交流和查询; d. 疫情状况的发布; e. 流行病学研究; f. 制定策略的科学依据。 (4)职责与分工 a. 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负责收集本辖区的所有资料, 下一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定期向上一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上报有关资料, 并逐级验收。上一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信息反馈给下一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b. 国家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对全国麻风疫情资料的整理、 汇总和分析, 并呈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其它相关部门。 (5)结果与评价 a. 资料收集和上报及时、 准确和完整; b. 收集资料的应用情况。 1.2 疫情及相关资料的报告 (1)目的 及时、 准确地掌握麻风的疫情, 充分发挥麻风疫情报告资料在指导控制和基本消灭麻风病中的作用。 (2)内容与方法 a.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麻风为监测管理类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在发现疑似麻风病人后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向辖区的麻风防治专业机构报告; b. 进入计算机报告信息系统的, 应按国家统一编制的计算机统计和报告软件系统录入计算机; c. 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在接到报告后, 应及时通知病人就诊或到现场诊查病人。对确诊的新发或复发病人及时填写”麻风初发病例初诊、 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或复发病例登记表”, 对尚未判愈的现症病人每年需要随访并填写随访结果; d. 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对每年的麻风流行病学、 临床、 治疗等情况进行资料汇总, 填写相应的统计报表; e. 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按下表规定时间上报上一年所有个案登记表和统计报表: 上报的资料内容 上报的时限 上报至地级 上报至省级 上报至国家 麻风初发病例初诊、 现症病例年度随访检查及复发病例登记表 次年1月20日 次年1月 次年2月底 省麻风病例年度情况( 卫统10号表: 麻风病防治工作年报表) 次年1月20日 次年1月 次年2月15日 县麻风流行病学情况 次年1月20日 次年1月 次年2月15日 麻风基本消灭达标情况 次年1月20日 次年1月 次年2月15日 麻风联合化疗实施情况 次年1月20日 次年1月 次年2月15日 麻风联合化疗药物需求状况 次年1月20日 次年1月 次年2月15日 各级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麻风防治人员数、 麻风村院数、 留院病人数、 联合化疗提供情况等 次年1月20日 次年1月 次年2月15日 (3)职责与分工 a. 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必须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有关疫情资料。 b. 国家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建立全国麻风疫情监测系统数据库, 在完成原始表格数据的输人工作后, 将该表格及时反馈原省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各地区在填写规定表格的同时, 必须留有备份资料。 c. 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必要的手续(经省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 能够向国家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索取全国麻风疫情数据库中本地区的有关资料。 (4)结果和评价 疫情报告资料的完整性、 准确性、 上报的及时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2 病例的发现与管理 (1)目的 早期发现病人, 给予及时治疗, 消除传染源, 控制疾病传播, 减少麻风畸残。 (2)内容与方法 a. 皮肤科门诊: 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综合性医院皮肤科门诊和麻风防治专业机构的皮肤病门诊, 积极发现病人, 并提供麻风诊疗服务; b. 患者家属及接触者检查: 对所有现症或新发和复发麻风患者的家属和密切接触者每年做一次随访检查, 直至该患者治愈; c. 线索调查: 利用基层卫生防保网, 每年对乡镇预防保健医生进行麻风病防治知识培训, 经过她们提供麻风病可疑线索, 专业防治人员对可疑线索进行调查、 核实; d. 麻风报病: 利用各种宣传媒介, 宣传麻风病自我诊断知识, 促进麻风病的自报和她报; e. 外来流动人口检查: 对来自麻风高流行区的外来流动人口, 定期筛查麻风可疑者; f. 团体检查: 流行区利用征兵, 招工、 入学等团体体检的机会, 派员指导筛查麻风可疑患者; g. 所有麻风病患者均须经麻风防治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检查确诊; h. 开展消除麻风运动: 对麻风疫情严重的县(患病率≥l/万)可开展一次消除麻风运动, 在政府的参与下, 召开全县消除麻风运动培训班, 发动基层干部和各级医务人员提供可疑线索, 在短时间内发现”隐藏”的麻风患者; 如有必要, 可在2—3年后重复开展一次。 (3)职责与分工 a. 国家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结合疫情监测工作, 每年在2—3个麻风流行省分别对2—3个未达到国家基本消灭麻风病指标县的病例发现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估。 b. 省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制定规划, 组织实施病例发现工作: ·负责全省县以上医务人员的麻风培训; ·现场评估: 未达国家基本消灭麻风病指标的县≤10个的省, 必须对所有未达标县(区)的病例发现工作进行评估: 未达标县>10个者, 则至少对10个县的病例发现工作进行评估: ·负责有关县开展消除麻风运动的指导、 培训和评估; ·承担全省疑难麻风病例的确诊。 c. 地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按省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规定的病例发现要求, 结合现场工作, 每年对本地区未达国家基本消灭麻风指标的所有县的病例发现工作进行评估。 d. 县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全县麻风病例的发现和确诊以及可疑病例的随访; ·每年实施一次的麻风线索调查; ·对本县外来流动人口的麻风筛查和团体诊查。 (4)结果与评价 a. 了解开展麻风病健康教育的方式和频度; b. 每年培训乡镇医院预防保健人员数及其比例; c. 每年随访检查现症、 新发和复发麻风患者家属及接触者人数和比例; d. 每年全县上报的可疑麻风线索数和其中确诊的比例; e. 每年新确诊的麻风患者数; f. 每年新发现患者病期在2年以内的比例; g. 每年新发现患者中2级畸残的比例; h. 每年新发现患者中儿童麻风患者的比例。 3 麻风联合化疗的管理 (1)目的 为及时控制麻风的传染, 治愈病人, 促进中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进程: 必须实施麻风联合化疗的规范化管理。 (2)内容和方法 a.麻风联合化疗的对象、 分类、 治疗方案、 疗期和观察方法(参见《麻风病防治手册》 )。 b.患者达到治愈标准后应及时判愈, 此后即不列为现症病例登记和统计。 c.县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每年年底对现症病人的治疗情况作一次统计分析, 填写”麻风病防治工作年报表”。 (3)职责与分工 a. 国家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结合疫情监测工作, 每年在流行程度不同的2—3个省分别对2—3个县的联合化疗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b. 省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结合现场王作, 每年应对不少于10个县的麻风联合化疗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c. 地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结合现场工作, 每年应对本地区1/3县进行麻风联合化疗的考核评估。 d. 县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负责本县病例发现、 麻风联合化疗、 临床观察、 随访检查和疗效判断等工作。 (4)结果与评价 a. 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均应有人负责麻风联合化疗工作; b. 麻风联合化疗患者的病历、 病程和有关记录完整, 治疗的分型和方案准确; c. 治疗期间的随访及完成治疗后的监测按规定要求进行(参见《麻风病防治手册》 ); d. 判愈病例均符合临床治愈标准; e. 麻风联合化疗复发后能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省级或地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应予及时确认和处理; f. 统计麻风联合化疗覆盖率、 规则治疗率、 完成治疗率和复发率等; g. 按时上报有关麻风病麻风联合化疗的统计报表。 4 麻风反应病例的管理 (1)目的 及时诊断和正确处理麻风反应, 减少患者痛苦, 避免或减轻麻风反应所致之畸残和失明。 (2)内容和方法 a. 专业防治机构应将麻风反应的临床诊断处理原则和方法作为基层防治人员的培训内容, 使她们掌握麻风反应的分类和反应程度(轻、 中、 重), 并及时作相应的处理。 b. 预先告诉患者在抗麻风治疗过程中, 如果出现神经痛、 眼不适、 视力模糊或其它急性症状时, 要及时向专业医师报告, 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处理。 c. 麻风反应是麻风病的急症, 专业防治机构接到基层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前往检查, 一旦确诊必须立即予以处理。 d. 在院外治疗的患者发生麻风反应时, 如仅有原皮损红肿扩大, 出现少数新皮损, 有轻度神经痛或轻度麻风性结节性红斑者, 可给予抗麻风反应药物, 继续院外治疗; 原皮损红肿明显, 新皮损扩大, 伴中、 重度神经痛, 或麻风性结节性红斑溃破坏死, 全身症状明显, 或伴虹膜睫状体炎等重度反应者应予住院治疗。 e. 患者一旦发生喉头粘膜水肿引起的呼吸困难和食道上段麻痹者应立即转综合性医院紧急处理。 f. 尽力查明引起麻风反应的诱因, 并作相应处理。 g. 因麻风反应用皮质类固醇长期治疗者, 应继续或重新开始麻风联合化疗。 (3)职责与分工 a. 轻度反应可在县级防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 在基层医院门诊治疗; b. 中、 重度麻风反应可在县级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性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必要时可由地或省级专业防治机构派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4)结果与评价 a. 患者发生麻风反应时能否及时报告; b. 医务人员能否及时诊断和处理; c. 治疗的药物、 剂量、 疗程是否确当; d. 患者是否发生畸残、 视力降低或失明。 5 麻风畸残的预防与康复 (1)目的 经过医学的、 社会的以及职业技能的治疗、 护理、 训练等措施, 帮助麻风畸残者最大限度地重新获得生活和工作能力, 使之在身心、 社会地位、 就业、 经济等方面得到恢复, 以利于她们重新参加社会生活。 (2)内容 a. 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麻风病及其引发的周围神经炎, 预防原发性周围神经的损害。 b. 对已有周围神经损害者, 进行畸残预防的健康教育和自我护理训练, 防止或减缓原有畸残的进一步加重以及预防继发性损害的发生。 c. 对已有继发性损害者, 进行必要的外科治疗和经过自我护理的实施, 减少继发性损害的复发和加重, 同时经过职业训练, 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增强劳动能力。 (3)方法 a. 麻风残疾的分级、 周围神经功能的检测、 周围神经损害的治疗(参见《麻风病防治手册》 ) 。 b. 眼、 手、 足的自我护理 ·选择合适的对象(填好麻风畸残记录表); ·拟定培训计划, 对患者逐个进行自我护理知识的培训: ·为病人提供自我护理有关的器材, 建立医患指导关系; ·培训乡、 村医生, 使之能承担对病人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工作; ·根据病人畸残情况选择相应的自我护理措施(参见《麻风病防治手朋》 )。 c. 防护鞋的选择和穿用, 穿鞋者预先要进行自我护理训练, 并能正确掌握自我护理方法。防护鞋可选购市售的运动鞋和球鞋, 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宽松合脚; ·鞋底要硬、 中垫要软; ·鞋内不应有钉子; ·垂足者应选用高帮鞋, 畸形足者最好选用特制矫形鞋。 d. 皲裂和溃疡的治疗 ·单纯性溃疡和皲裂, 让患者休息和保持溃疡清洁即可。 ·复杂性溃疡的治疗, 除应遵守上述单纯性溃疡处理方法外, 还应积极控制感染、 剔除死骨、 彻底清创, 特别是溃疡周围坏死组织和胼胝。 e. 假肢安装与使用 ·优先选择符合安装假肢条件的中青年, 具有一定的行走、 劳动能力者。 ·截肢后已超过6个月, 小腿残端保留在胫骨平台以下5—15cm, 残端无疼痛, 皮肤疤痕与深部组织无粘连, 切口疤痕远离负重区, 关节屈伸运动范围正常, 残端形态稳定者。 ·假肢的制作应价廉耐用, 造型美观, 合适的接受腔, 维修方便。 ·专业医生应指导如何包扎和保护残端及行走功能训练。 ·病人必须掌握自我护理与使用假肢的方法。 (4)职责与分工 a. 国家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全国麻风康复计划、 康复技术标准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并为各省培养康复专业人员; 每年对现场的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b. 省、 地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康复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对下级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培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 c. 县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康复计划的实施, 培训预防保健医生、 康复对象及其家属。督导预防保健医生开展下列工作: ·评估和填写残疾记录表; ·根据受训知识发现和处理神经炎; ·正确选择合适的防护鞋和穿鞋的对象, 并进行随访; ·给需装假肢的患者联系假肢安装和维修, 并进行随访; ·对手足部的伤口进行非外科处理; ·教会病人有关眼、 手、 足的自我护理和简单的功能锻练; ·说服病人家属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对病人的自我护理进行监督; ·找出影响病人接受治疗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心理、 社会、 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并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病人克服困难, 并开展适当的职业训练, 让她们自立。 (5)结果与评价 a. 省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有麻风康复技术指导小组或技术骨干; ·有康复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全省麻风畸残病人的统计资料完整; ·省级康复专业骨干的技能评价; ·对全省康复工作督导、 评估的记录; ·全省新发麻风病人畸残率; ·麻木足患者防护鞋覆盖率, 截肢患者假肢安装使用率, 畸残病人眼、 手、 足自我护理训练普及率; ·全省麻风、 防治人员康复知识培训情况; ·省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每年投人麻风康复的经费。 b. 地/县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有人从事麻风康复工作; ·麻风防治人员畸残预防及康复知识培训情况: ·康复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畸残病人的资料完整; ·对预防保健医生畸残防治及康复技能评价; ·新发病人畸残率: ·麻木足患者防护鞋覆盖率, 畸残病人眼、 手、 足自我护理训练普及率, 假肢安装使用率。 6 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 (1)目的 为促进麻风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推动全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进程, 保证实现这一阶段目标各项指标的质量; 检查巩固既有防治成果的措施落实情况, 从而使麻风防治工作能持续, 稳定、 协调地发展。 ( 2) 内容(参见<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重新修订, 1999〉》) a. 检查核实在县级或省级范围, 是否达到了卫生部颁发的《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中的申报条件。 ·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稳定、 确切; ·县级自身考核和省级验收的质量完好; ·落实好保持低流行状态下麻风防治工作持续性的目标与措施。 b. 是否达到了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 (3)方法 a. 县自身考核: 是验收工作的基础,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除评价指标要求外, 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麻风病健康教育的力度和社会参与的效果; ·对专兼职麻风病防治人员、 皮肤科医生及其它有关卫生人员防治知识的培训情况, 上述人员对麻风病的识别能力和防治水平; ·在做好日常病例发现和现症病人治疗、 随访工作基础上, 分析有无防治工作尚未开展的地区, 是否存在有未发现的病例, 并积极采取弥补措施; ·有关麻风病防治的历年行政及业务文件、 工作计划和总结, 健康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原始记录资料; ·具备较完整的流行病学及防治资料; ·对历年来的防治资料进行整理, 作出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 ·具有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后, 下一阶段防治工作的目标、 计划以及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b. 县级向省级申报考核验收的条件 ·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 ·日常麻风防治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 ·各级领导重视麻风防治工作, 有计划、 有措施; ·麻风防治网络基本健全, 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人员, 队伍稳定, 没有防治工作尚未开展的地区; ·开展麻风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 ·及时发现麻风病例, 按时完成疫情登记报告工作; ·病例诊治及时、 规范, 近5年联合化疗覆盖率及规则服药率均在95%以上; ·开展麻风畸残预防及康复工作; ·已完成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自身考核;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附以自身考核的内容、 方法、 程序和结果, 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 下一阶段防治工作的目标、 计划以及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c. 省级向卫生部申报考核验收条件 ·全省所有县全部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 并在县自身考核的基础上, 经过省级组织的验收; ·具备完整的流行病学及防治资料; ·对历年来的防治资料进行整理, 做出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 ·具有达到基本消灭指标后, 下一阶段防治工作的目标、 计划以及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并附以省级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及流行病学分析、 省级验收的总结、 下一阶段防治工作的目标、 计划以及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4)考核验收的实施 a. 省级验收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 根据”基本消灭”标准和”申报条件”中相关内容, 分别对原最高患病率在1/10万以上或累计病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县进行抽样验收; 对原最高患病率在1/10万以下或累计病人数不足100名的县进行检查核实或抽查审核(亦可授权技术力量强的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验收的方式、 程序与要求, 可参照部级验收。 ·考核验收组根据考核情况写出报告, 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过验收的县, 如出现疫情重复或超标趋向, 应及时加大防治措施力度, 短期加以控制。 b. 部级验收 ·验收的方式, 大致为 ——麻风病人数很少的北京、 天津、 山西、 内蒙、 宁夏等五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 在明确防治管理措施, 整理好历年麻风流行病学防治资料, 提出申请后, 由卫生部派员对原流行地区(1—2个县)进行检查核实。 ——原流行程度较低的河北、 河南、 黑龙江等三个省, 以县为单位全部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 并已经完成省级验收, 提出申请后, 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对原最高患病率在1/10万以上或累计病人数在100名以上的2—3个县进行抽查审核。 ——其它省(自治区、 直辖市), 以县为单位全部达到基本消灭标准, 并已经完成省级验收, 提出申请后, 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 视原流行程度进行不同规模(4—9个县)的全面抽样验收。 ·验收的程序与要求 ——听取各级的汇报(麻风防治工作总结和流行病学分析, 以县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自身考核及省级验收情况以及达标后麻风防治工作的目标、 计划与措施), 审阅文字总结及基本统计数据; ——查阅防治档案、 资料, 核实有关事实和数据, 认定资料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查麻风防治专业机构的工作情况; ——问卷调查: 结合现场考核及座谈、 访问时进行; ——现场考核: 在被抽查的县实地深入2个十年内有过病人发生的乡, 每个乡查2个村。 (5)结果和评价 a. 省级验收可参照部级验收。 b. 部级验收: 验收专家组对被抽查的县应有”验收审核书”, 记录其达到基本指标概况及自身考核评估结果, 结合现场考核及综合评估结果, 作出验收核实结论。 ·在基本指标达到部颁”基本消灭”要求的基础上, 判定”自身考核评估”和”综合评估”验收标准为: ≥60分, 经过: 50—60分, 限期改正后经过; <50分, 否认经过。 ·被抽查的县如发现1名未登记病人或联合化疗覆盖率<90%, 应限期该省在流行地区组织一次深入的病例发现或加强落实治疗措施后, 半年左右决定经过与否; 如发现2名未登记病人或联合化疗覆盖率<80%, 本次验收均否认经过。 ·所有被抽查的县的评估全部均为”经过”者, 验收专家组即提出”该省以县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这一阶段目标”的结论建议, 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 确认。 ·本评价中的大多数方法及要求, 亦可供评估日常麻风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时参照。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