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东昌府区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参考方案
东昌府区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7〕11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
(一)总体思路。紧紧围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式、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以“把养老服务业培育成一个强大的服务产业”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全面提升居家养老、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基本养老水平,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使养老服务业真正成为我区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新动能、新优势和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到 2018年底,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民办养老机构占比突破 50%,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 35 张以上;养老产品用品供给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日益多元,服务模式更加多样。到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8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 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 1000个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统筹城乡区域发展。要严格落实东昌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养老服务业定位和发展思路、产业重点、空间布局,引领社会资本和土地、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养老服务领域有序流动。根据全区老年人数量、结构和服务需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数量和功能。创新中心敬老院管理服务模式,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障“五保”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整合有关涉农政策和资金,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到 2020 年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设施服务功能覆盖部分农村社区。
(二)推进“三化”发展。坚持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打造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由重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向为全体老年人服务。积极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改扩建和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非类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到2020年底全区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建民营,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要考虑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服务成本,实现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没有社会保险收入或社会收入不足以缴纳成本费用的“三无”“五保”等困难老年人,申请入住改革后养老机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代为支付。其他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尤其是高龄、失能老人,积极利用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现有保障措施,以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多种方式支持入住养老机构。完善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推进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发展,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休闲健康养生养老基地,建设运营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养老设施,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积极倡导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以房养老、会员制养老等新兴业态,提高产业聚集度。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老年旅游、老年保险等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满足老年人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养老需求。
(三)夯实居家养老基础。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一体发展,健全以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完善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打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个人和家庭兴办小微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建设邻里互助养老点。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者以承包、合资、合作方式发展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等政府政策扶持范围。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 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扶持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发挥人才、管理、品牌和技术优势,跨地区、跨行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社区养老热线、紧急救援系统、老人健康档案等服务资源和养老服务组织,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到2020年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有条件的可把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支持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能力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其开办的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或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支持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卫计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鼓励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达到2000张,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五)加快人才培养。大力推行学历教育,鼓励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门人才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优先扶持医疗护理类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管理专业。教育部门按照国家专业设置要求,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内容,开发相关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双师型人才使用。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组织县内养老从业人员赴县外境外学习培训。推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建立与报酬挂钩的职能技能级别。
(六)强化基本养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加强对“三无”“五保”老年人的服务保障,确保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积极采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老年大学教育,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约束。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二)保障土地供应。“十三五”期间,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规划部门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财政支持。“十三五”期间对养老机构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并调整完善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1.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区级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2.对全区已建成并运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改造消防设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政策由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创新投融资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探索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额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还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健全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社会养老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卫计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制度机制,推动医养结合发展。民政、发改、卫计、财政、教育、公安、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环保、规划、市场监管、金融、老龄、消防、税务、银监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养老机构、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依托各级养老服务协会、家政协会定期对养老机构、组织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等消防许可、环保等前置证明的,由政府协调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环保部门协调完善环保手续,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及各级扶持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养老服务人员先进典型,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区政府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发展养老服务业部门任务分工以及养老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设施项目“落地难”问题。b5E2RGb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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