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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稿】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锋安置区计量间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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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锋安置区计量间工程 (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677-1ZCG171222-658) 招 标 人: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33 第六章 图纸 3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3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3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项目名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锋安置区计量间工程 二、项目编号:0677-1ZCG171222-658 三、项目情况: 项目内容 投标人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锋安置区计量间工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3)拟委派项目经理具备二级(含)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0.210339万元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售价: 1.时间:2017年12月22日9时00分至2017年12月2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注:网上报名的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最后资格后审为准。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售价240元) 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电子交易平台购买文件并支付费用,逾期将无法购买。逾期未购买的视为放弃报名,如参与投标/报价,将被拒绝。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8年1月11日13时30分至2018年1月1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一开标室(地址:聊城市昌润南路153号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具体地点以开标当天交易中心三楼显示屏为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8年1月1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一开标室(地址:聊城市昌润南路153号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具体地点以开标当天交易中心三楼显示屏为准 七、联系方式 1. 招标人: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高新区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方式:0635-8507162 2.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0635-2928809 3.监督机构: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山东政府采购网、聊城市政府采购网、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九、重要说明: 1、供应商首次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的,报名前须办理企业诚信入库手续,办理程序详见( 2、招标文件一经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供应商(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和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最终文件以答疑澄清后的为准。 3、招标文件费用按整个项目一次性收取,各供应商按标段在系统内分别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在任意一标段支付费用成功后,各标段招标文件均可下载,招标文件下载后,各标段生成各自独立的保证金虚拟账号,供应商需按各标段生成的虚拟账号分别进行缴纳。 4、在开标前可以在系统内随时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开标后不能再更改。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与系统内一致,否则作无效标处理。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文件链接: 链接的采购文件仅供报名前查看,供应商必须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报名后下载正式的采购文件。 发 布 人: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高新区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方式:0635-8507162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0635-2928809 1.1.4 工程名称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锋安置区计量间工程 1.1.5 建设地点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2.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 1.3.1 项目概况 本项目共一个标段,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工期要求 1、总工期为:30日历天。 各分项工期及实施计划由中标单位自行制定方案并上报,由招标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后实施。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检查、雨、高温恶劣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非征地拆迁原因民扰、道路施工影响、场地影响、当地关系协调等不利因素,以及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承包商应预料到的其他有关不利因素的影响。因中标单位原因竣工日期每拖延一天,按500元/日历天进行处罚。 2、保修期: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年,自工程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3)拟委派项目经理具备二级(含)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人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要求提出: 投标人提交疑问时间:2017年12月29日17时前;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2017年12月29日17时前,选择直接联系代理公司或者在平台系统内提问等形式提出疑问,其中系统发起的提问不得透漏投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直接联系代理公司的,应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sdzxwd@。 我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决定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系统中发布,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最终约束力。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后1天内。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收到投标人提出问题2日内 1.11 偏离 不允许 □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1日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1日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50.210339万元。 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金额的视为无效投标。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元整。 2、收款人: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 3、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登录交易平台系统,网上报名成功并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自主选择其中一家银行,点击生成保证金账号,随机获取每个标段的虚拟子账号,从基本账户按包号缴纳保证金; 4、系统内生成的保证金缴纳虚拟账号仅对一个项目的一家供应商的一个标段一次性有效,若本标段废标,需在新项目下下载新招标文件并生成新的保证金账号进行缴纳。原保证金在废标时即行要求代理公司予以退还。供应商应按所投标段在系统内生成各标段的不同虚拟保证金账号,分别缴纳各标段保证金,不得将不同标段的保证金缴纳至一个虚拟账号,也不得将此账号泄露给其他供应商。对于重新招标项目,以新项目下保证金缴纳为准。 5、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12时00分,逾期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6、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户转出,否则无效;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7、供应商应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充分考虑款项的到账时间,由此带来的保证金不能按时到帐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度至2016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4年12月1日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1月1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 允许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件1份。 3.6.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装订采用胶装。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公证处及授权代表检查 开标顺序:按获取招标文件的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推荐1-3名 7.2 公示媒介 山东政府采购网、聊城市政府采购网、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工程类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9.2 付款方式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施工、监理、建设三方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80%工程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按审计额付至总价款的97%,剩余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保修事项一次性付清。 9.3 工程结算 据实结算。如施工中因工程需要在预算限定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由招标人、工程监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按中标的综合单价计算出增加或减少的造价总额,确定最后结算价。 9.4 资格审查内容 投标人须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原件; 2)资质证书原件或提供二维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4)拟投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原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5)若法定代表人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投标,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电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7)承诺书原件(必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齐全);(格式详见附件)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信用记录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履行合同的设备技术能力证明表》,格式按附件; 10)财务状况报告。其是指提供2014至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表或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1)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其是指提供本单位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其是指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单位职工(至少包含项目经理)社会保障缴纳证明(社保部门证明)或社会保障缴费清单的复印件。 备注: ①上述资质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证书原件(或有效公证件)的,所有原件单独放入档案袋中,可不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上述所有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针对本项目开具的证明原件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②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投标人必须对以上证件的真伪、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11 合同补充内容 中标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如因中标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生安全、质量问题,中标人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12 电子招标投标 否。 13 重要声明 ①施工期间,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甲方要求随时到场,一旦发现借用他人资质骗取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网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②施工时以不扰民、不妨碍交通为基本原则。 ③中标人负责处理周边环境和人为干扰,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施工期间,政府执法检查,违规处罚,处理周边环境等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原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④施工时保持路面清洁,及时清扫、冲洗路面,配合做好扬尘治理及现场文明方面的要求,如达不到甲方要求每次处罚5000元并停工整顿。 14 其他要求 所有供应商一律禁止借用资质投标,无论是在投标阶段,还是项目实施阶段抑或结算阶段,凡发现借用资质进行招投标者,一律将实际供应商及其所借用资质的企业列入高新区信用黑名单,在高新区政府网站及正信招标网上进行公示,并将企业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进行通报,给予罚款、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注:1、网上报名的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最后资格后审为准。 2、本次招标文件以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发售下载的为准,各投标人需及时查看系统内澄清答疑情况,澄清答疑后的文件为最终文件。 3、本项目不采用电子评标。 15 政府采购政策 1、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联合体共同参加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2、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投标时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注: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中的“工程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表“资格审查内容”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见前附表)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程序 1.1 初步评审 1.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格审查证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1.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3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2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4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1.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6高新区致力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环境、所有投标人禁止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如发现明显低于成本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无效投标处理。 1.7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招标人财政预算,且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本项目废标。 1.2 详细评审 1.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1.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评标方法 2.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百分制)。 2.2由全体评委按照评分标准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时,投标总报价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2.3评分标准: 分值划分 评分标准 报价得分(60分)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有效投标人数量在7-12家(含)时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去掉一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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