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SQR .04.—××××
1)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
2006-12-30实施
2006-12-15发布
车副仪表板总成(试行)
Q/SQR .04.615—2006
Q/SQR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
Q/SQR .04.615—2006
前 言
本标准所涉及的副仪表板总成是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国产化产品。技术内容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内一些专业厂家的意见,特制定本企业标准。
本企业标准由范围、引用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运等部分组成。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归口。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金丽
I
Q/SQR.04.615-2006
副仪表板总成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奇瑞车型副仪表板总成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251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12122-1989 产品包装质量保证体系
Q/SQR·04·057 CAC——商标标记
Q/SQR·04·058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Q/SQR·04·095 塑料、织物氙弧灯连续照射试验
Q/SQR·04·096 散发性检验甲醛含量试验规范
Q/SQR·04·097 散发性检验-冷凝组分试验规范
Q/SQR·04·098 散发性检验-有机物散发试验规范
Q/SQR·04·118 车用PVC泡沫人造革标准
SJ/T 10466.12 搬运贮存包装交付质量控制指南
AATCC8(1996) 耐磨色牢度:AATCC磨损仪法
ASTM 3574 聚氨脂发泡材料试验标准及方法
3 一般要求
3.1 预处理
试验前,试件应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50±6 )%的环境下放置48小时。
3.2 材料结构
a、 本体
PP+EPDM-T2O、PP-T20材料等注塑本体
b、扶手箱
采用PVC或者针织面料表层+PUR(聚氨酯)泡沫材料+(PP-T20等)本体材料
4 技术要求副仪表板质量的检验是在制品上或制品的某一部分上进行的(没有特别注明的试验项目)。
提供样品及首次供货时须附有一份填有下列质量要求的检验证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征得有关材料检验部门同意后方可省去某些数据,但长期存放时数据不能省略。若连续供货,则要求供货时均须附 合格证,对此变动调整可由工厂试验室和供货单位协商决定。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任何变更均须在投产前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并需重新获得书面批准,原材料变更时应重新提供样品。
为了履行鉴定或批准手续,并可要求进行其它试验,如性能试验、装车试验、加工试验、存储试验等。
有些零件的质量检验在本标准中没有编入,可以针对个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专门的技术供货条件。
4.1 外观要求
副仪表板表面应匀质致密,颜色、光泽、花纹应均匀、清晰,无裂纹、污迹,薄膜表面及内部成型过程中不应存在缺陷等,表皮与骨架间应无脱落、起泡、装饰分离、装饰偏差或装饰变形,不允许出现光亮点、粘接剂渗出或折叠,冲裁和剪边必须清洁。
冲压和切割棱边应清洁无毛刺,不允许基体有任何破损,粘接胶条应无裂缝,粘接缝应均匀结实。
4.2 尺寸和公差要求
副仪表板产品的尺寸和公差应符合双方认可的图纸要求。
4.3 性能要求
4.3.1燃烧要求
按GB 8410规定的设备和程序进行试验测定;
要求燃烧速度≤75mm/min。
4.3.2振动耐久性能
检查副仪表板带附配件总成的外观,要求副仪表板带附配件总成在经过上述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粘接件、铆接件、装配件应无松脱现象。
注: 4.3.2条振动耐久性能试验可通过三万公里路试来代替验证。
4.3.3 耐高温试验
将总成置于恒温箱中在(100±2)℃温度下保温24小时后。
4.3.3.1 外观检查
表面性能与供货状态相比成型件不应出现下列现象,翘曲、轮廓和曲面歪斜、接合面分离、生成气泡、粉化、渗出、缩孔、偶然性纹理消失、装饰层膨胀以及其它可察觉的变化。
4.4.3.2 灰色标度
灰色标度等级 ≥(3-4)级 按GB250标准评价
4.3.4 气候交变试验
4.3.4.1 试验说明
将总成存放在预先准备的气候箱中,经过循环60个周期后判定试验结果。
1个周期=8小时并在下列温度和气候条件下:
- 90分钟 从-10℃~+70℃的加热阶段
- 60分钟 在+70℃的保温阶段
- 15分钟 从+70℃~+55℃的冷却阶段
- 180分钟 +55℃/95% 相对空气湿度保持阶段
- 115分钟 从+55℃~-10℃的冷却阶段
- 20分钟 在-10℃ 的保温阶段
4.3.4.2 试验结果要求
4.3.4.2.1 外观检查
表面性能与供货状态相比成型件不应出现下列现象,翘曲、轮廓和曲面歪斜、接合面分离、生成气泡、粉化、渗出、缩孔、偶然性纹理消失、装饰层膨胀以及其它可察觉的变化。
4.3.4.2.2 灰色标度
灰色标度等级 ≥(3-4)级 按GB250标准评价
4.3.5低温存放试验
将总成置于恒温箱中在-40℃下存放24小时。
经过上述试验后,表面性能与供货状态相比成型件不应出现下列现象,翘曲、轮廓和曲面歪斜、接合面分离、生成气泡、粉化、渗出、缩孔以及其它可察觉的变化。
4.3.6 耐光色牢度
按Q/SQR.04.095规定的方法试验, 经氙灯照射 5个周期.
外观性能不允许出现翘曲、轮廓和曲面歪斜、接合面分离等缺陷,用放大镜( 6 - 9 ) 倍或类似的仪器看不见与初始状态相比有什么变化。无增塑剂渗出。
灰色标度 ≥ 4级 按GB250标准评价
4.3.7 耐湿热性能(扶手箱有发泡和表皮部分)
将零件或该零件的重要部分除掉固定约束后置于温度为(55±2)℃,相对湿度为95%的湿热试验室中,继续试验48h。
4.3.7.1 试验结果
不允许产生形状、颜色和表面可见的变化。
4.3.8 耐洗涤剂性能
4.3.8.1 滴液试验
用吸管将0.1ml滴液滴在本体任何表面上,作用10min后,在+60℃循环空气中烘干30min。表面评定在24h后开始,要求试验后颜色和表面结构无变化,与批准样品相比,容许有微小的光泽变化。
4.3.8.2 耐溶剂试验
整体构件中表面材料应耐下列清洁剂 :
1)120#洗涤汽油;
2)玻璃清洁剂或洗洁精;
试验后零件表面颜色和结构应无变化,与批准样品相比,容许有微小的光泽变化
4.3.9耐刮擦性能(注塑部分)
在副仪表板注塑件本体上,用艾氏318试棒,负载10N,表面光滑,要求≥6N 。
4.3.10落球试验6 )
-30℃×24h
4.3.10.1 原始状态 饰面材料无碎裂或裂纹,泡沫材料无破碎。
4.3.10.2 按4.3.3条 热老化处理后饰面材料无碎裂或裂纹,泡沫材料无破碎。
4.3.10.3 按4.3.4条 气候交变试验后饰面材料无碎裂或裂纹,泡沫材料无破碎。
4.3.11 气味试验)
试验方法按照Q/SQR·04·103 C3条件,气味等级:桃木件、油漆件≤4、其他件≤3.5级。具体接收等级见技术协议、DVP或图纸规定。
4.3.12 静态承重
将副仪表板在20℃ 温度下施加如下规定的力进行试验, 副仪表板扶手箱不能有功能不失效
4.3.12.1 没有基座的盖子式(具体的可根据扶手箱的形式进行及功能在实验前定义)
4.3.12.1.1 侧面打开的承重实验
将扶手箱的盖子打开,承受如下图所示位置的力。在力的作用过程中,副仪表板扶手箱不能有功能失效(具体包括铰链不能断裂、扶手箱盖板局部不能产生不能接受的变形、铰链不能产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形)
4.3.12.1.2 后部开启方式的实验
将扶手箱的盖子打开,承受如下图所示位置的力。在力的作用过程中,副仪表板扶手箱不能有功能失效(具体包括铰链不能断裂、扶手箱盖板局部不能产生变形、铰链不能变形)
4.3.12.1.3 整体的承重实验
静态承重实验,承受如下图所示位置的力。在力的作用过程中,副仪表板扶手箱不能有功能失效(具体包括铰链不能断裂、扶手箱盖板局部不能产生不能接受的变形、铰链不能产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形)
4.3.12.2 有基座的扶手的承重实验
有基座的扶手的承重实验,按如下位置和相关力进行测试。在力的作用过程中,副仪表板扶手箱不能功能失效(具体包括铰链不能断裂、扶手箱盖板局部不能产生不能接受的变形、铰链不能产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形)。
4.3.13 气雾冷凝值
要求气雾冷凝值≤2mg,试验按Q/SQR.04.097执行。
4.3.14 有机物散发
要求有机物散发≤50ugc/g,试验按Q/SQR.04.098执行
4.3.15 甲醛含量
要求甲醛含量≤10mg/Kg ,试验按照Q/SQR.04.096执行。
5 试验说明
5.1 振动耐久性试验
把装有烟灰缸、风口调节机构、辅助操纵支承等的副仪表板带附配件总成以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的约束方式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要求此振动试验台能实现上下、左右、前后三个坐标轴向的正弦振动。
按照下列对副仪表板带附配件总成进行振动试验:
振动频率
Hz
振动加速度
m/s2
试验时间(h)
上下
左右
前后
33
70
4
2
2
注: 4.3.2条振动耐久性能试验可通过三万公里路试来代替验证。
1) 从成品件平整的范围中取下长150mm×50mm 的试样,剥落约50mm的粘合材料作加紧长度。将制
备的 试样置于张紧的滚子轴承上,把试样的自由端夹入拉伸试验机的夹头中。对载体材料成90o角,
以50mm/min的试验速度揭下粘结材料,至100mm的长度。 记录该撕剥过程中的位移-载荷曲线图,
不考虑 图的前四分之一和后四分之在曲线图上用6条线分成相等的5份。将用画出曲线产生的6个交
点用于计算。
2)整体构件中表面材料应耐下列清洁剂:
- 120# 洗涤汽油;
- 玻璃清洁剂。
3)用吸管将0.1ml滴液滴在表面上,作用10min后,在+60℃循环空气中烘干30min。表面评定在24h后
开始。
4)在各自的介质中至少放置1min,紧接着在滤纸之间短时间吸一下浸透洗涤剂的摩擦织物。
5)光泽的变化这样规定,用沾湿的抹布也不能清除,留有永久性的痕迹。
6)落球试验
设备:一个冲击装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a)不锈钢球直径及重量:φ(50.0 ± 0.1)mm,(500±5)g;
b)导管内壁应光滑,直径φ(53.0 ± 0.5)mm;
c)导向管截面施加于试样的负载:50g/cm2;
d)试样应比导向管截面外缘大出至少5mm;
e)铝底板,在其中心有一个φ(50.0 ± 0.5)mm,深(10.0 ± 0.5)mm孔,边缘倒角R=1mm;
f)用一块硬纤维板制成的垫板来支承试样,垫板厚(2.5±0.1)mm,密度为950~1150 kg/m3。
试样:从总成上截取80mm×80mm大小的带有表皮和泡沫的样块。
下落高度:450mm
6 检验规则
6.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法见下表。
序号
项 目
要求章条
出厂检验
抽样数
型式检验
抽样数
1
外观要求
4.1
全检
1件
2
主要尺寸 a
4.2
1件/天
1件
3
燃烧要求
4.3.1
5个样块
4
振动耐久性能 b
4.3.2
2件
5
耐高温试验
4.3.3
至少1件
6
气候交变试验
4.3.4
至少1件
7
低温存放试验
4.3.5
至少1件
8
耐光色牢度
4.3.6
至少1件
9
耐湿热性能
4.3.7
[无]
至少1件
10
耐刮擦性能
4.3.9
各1个样块
11
耐洗涤剂性能
4.3.8
各1个样块
12
落球试验
4.3.10
各5个样块
13
气味试验
Q/SQR.04.103
至少2件
14
气雾冷凝值
Q/SQR.04.097
按标准规定
15
有机物散发
Q/SQR.04.098
按标准规定
16
甲醛含量
Q/SQR.04.096
按标准规定
17
静态承重实验
4.3.12
至少3件
a. 出厂检验的用检具检查相关尺寸,型式检验检查图纸尺寸。
b. 该项目由主机厂用三万公里路试代替。
抽样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加倍对不合格项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规范,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符合本规范,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外观全检中,如发现有不合格项目,允许返修,返工修复后符合本规范,则判该产品合格。
型式检验中若4.4.1燃烧要求项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且不得复验。
6.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 结构尺寸有重大变更,其性能可能受到影响时;
b、 生产工艺或材料有重大变更,其性能可能受到影响时;ss
c、 材料配方调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e、 第二方或第三方验证需要时,供应商提供近期型式试验报告。
f、 正常生产时,除有说明的项目外,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 产品出厂前应完成全部应检项目,待确认合格后方可挂产品检验合格证出厂。
6.4 用户可按本标准验收产品,抽样检验视具体情况而定。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
7.1 产品标识符合图纸和奇瑞汽车公司标准Q/SQR·04·057-1999及Q/SQR·04·058-1999的要求。
7.2 产品包装和贮存应符合GB/T12122和SJ/T 10466·12标准以及和本公司签定的双方认可的相
关协议或规定。
7.3 副仪表板总成在运输、储存和以后使用时(-40到90)℃的温度范围内必须稳定,并对+55℃和95%
的相对空气湿度的气候影响保持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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