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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一公司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鼓励多创优质工程,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确保公司管理方针、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 质量奖励基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 质量奖励基金的来源:
1、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按年度竣工面积交纳3.0元/m2的质量奖励基金(构筑物、安装、装饰、路桥等工程按造价每1500元折合1 m2计算);
2、质量管理活动中的罚款收入;
3、上级和地方政府颁发的质量奖;
第四条 公司质量奖励基金的缴纳
每年3月15日前各单位依据上年度所报竣工面积,以支票或汇兑的方式一次性交清(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延期上交的待交完奖励基金后,再予审批该单位当年和以往年份的质量奖。公司质量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项资金科目,专款专用,年度节余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五条 公司质量奖励基金的使用:
1、用于省市级优质结构及Ⅰ、Ⅱ、Ⅲ级获奖工程的奖励。
⑴Ⅰ级获奖工程:“鲁班奖工程”、“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工程奖”、“国家装饰工程奖”、“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及以后可能出现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⑵Ⅱ级获奖工程:由省(部)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照一定程序评出的授予荣誉称号的工程(如:省优良工程、山东省“泰山杯”、上海“白玉兰杯”、安徽“黄山杯”、河南“中洲杯”、总公司“优质工程奖”、北京竣工工程“长城杯”、陕西“长安杯”等)。
⑶Ⅲ级获奖工程:由局、市(地)政府按一定程序评出的获奖工程(如:局“十佳”、济南市“泉城杯”、青岛“青岛杯”、西安“雁塔杯”等)。
2、公司领导、技术质量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质量奖励;
3、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其他质量管理活动的支出。
4、公司技术质量部建立质量奖励基金使用台帐,管理和掌握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奖励
第六条 工程质量奖励标准见下表
工程质量奖励标准 单位:元/m²
获奖类别
获奖单位
优质结构
Ⅲ级工程
Ⅱ级工程
Ⅰ级工程
项目部
0.5
0.8
1.7
4.0
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机关
0.2
0.3
0.8
1.0
公司机关
0.15
0.4
0.5
注:1、人员兼职时按高额奖励,不重复计。
2、项目部奖励应按实际情况分配施工过程、申报过程奖励比例。
3、安装工程按合同造价比例折算为面积计奖。如:合同总造价X,安装合同造价Y,工程面积M,则折算面积为m=M*Y/X。
4、一个单位工程多次获奖逐级累加计奖,但不累加优质结构奖项。
第七条 在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大检查
中,工程质量获得前5名并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或工程质量在市、省、国家级报纸、电台、电视台受到表彰,为企业赢得信誉的单位或项目,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10000元(报此项奖时,要有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公司管理体系内、外审的奖励
1、区域公司在外审中未出现不合格项,奖励经理、书记、总工、生产副经理每人500元,区域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共1000元,被审核项目共2000元;在外审中出现一般不合格项未超过1项,且整改及时、资料齐全,未影响公司通过外审,奖励经理、书记、总工、生产副经理每人200元,区域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共500元,被审核项目共1000元。
2、专业公司在外审中未出现不合格项,奖励经理、书记、总工每人300元,专业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共600元;在外审中出现一般不合格项未超过1项,且整改及时、资料齐全,未影响公司通过外审,奖励专业公司经理、书记、总工每人100元,专业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共300元。
3、公司机关部室在外审中未出现不合格项,且公司顺利通过外审,给予被审核部室一次性奖励300-1000元,奖励数额按部室责任、审核要素及审核范围大小确定。
4、公司顺利通过外审,对在内审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分配、能吃苦的内审员给予一次性奖励300—1000元。
5、内审中发现的管理体系运行效果好,检查评比成绩突出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
记、总工及生产副经理每人1000元,职能部门1000元,项目部3000元。
第九条 对公司QC成果的奖励
1、奖项设置:公司每年从参加交流发布的成果中评选出一等奖10%,二等奖15%,三等奖30%,鼓励奖若干名(一、二、三等奖数量上一般控制在3、6、10项内)。
2、奖励额度: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鼓励奖200元。
3、对获得市、局级以上奖的QC小组的奖励:获市、局级一、二、三等奖的QC小组分别奖励1500元、1300元、1000元;获省、部、总公司级一、二、三等奖的QC小组分别奖励2500元、2300元、2000元;获全国优秀QC小组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500元、4500元、3500元。
第十条 质量奖励审批程序
本条例除条文中有明确规定外,其他质量奖项的奖励由区域/专业公司的工程技术科申报,区域/专业公司总工核查,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查,人力资源部复查,公司总工程师与公司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发放(申请表见附表一)。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见下表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
处罚
项目
单位
创优指标完不成
一次验收不合格
受到政府部门批评、媒体曝光、通报
出现质量
事故
发生质量投诉
项目部
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相对
应的奖励金额对等处罚
2元/ m²
10000~50000
四、三、二、一级质量事故分别罚10000元、20000元、40000元、100000元
视投诉情况处罚2000~8000
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机关
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相对
应的奖励金额对等处罚
1.5元/ m²
5000~20000
四、三、二、一级质量事故分别罚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
视投诉情况处罚1500~6000
公司机关
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注: (1)兼职时按高额罚款,不重复计。
(2)罚款金额由受奖的人员承担,承担比例按受奖的比例分配。
(3)出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处罚
1、与质量有关的部门执行职能不力,视对工程质量影响程度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300—1000元罚款,部门其他相关人员以此基数按比例予以处罚。
2、公司、区域/专业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因回访保修服务工作不力或对用户投诉处理不及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开批评、通报、新闻媒体曝光者,处以3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各部门因所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误,导致造成质量事故,相关审批人处以3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体系内、外审的处罚
1、一个项目部外审中出现1项严重不合格项,或一般不合格项超过2项时,罚项目部2000元;区域公司外审中有一个项目部出现1项严重不合格项或超过2项一般不合格项,或区域公司累计超过
3项一般不合格项,罚区域公司经理、书记、总工、生产副经理每人200元,责任部门500元。如因此造成公司通不过外审,处罚加倍执行。
2、专业公司在外审中出现1项严重不合格项或一般不合格项超过2项时,罚经理、书记、总工每人100元,责任部门300元。
3、公司机关在外审中一个部门出现1项严重不合格项或一般不合格项超过2项时,罚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200元。
4、内审中发现的管理体系运行效果差、检查评比成绩落后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总工及生产副经理各1000元,责任部门1000元,项目部3000元。
5、内审、外审中不合格项整改资料未按规定期限上报或反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罚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总工、职能部门负责人每人300元,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者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对不按要求开展QC小组活动的处罚
1、对平时不认真开展活动,无活动记录,申报时造假的成果,一经发现和查实,罚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2、创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或局级以上重点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部,不开展QC小组活动,或年终无成果参加公司交流发布,罚区域/专业公司总工100元;罚项目经理、书记和主管工程师各300元。
第十六条创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部,无音像资料或音
像资料不完整,罚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总工、项目经理和主管工程师各100~500元
第十七条 对资料不按时归档的处罚
1、自工程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未将完整技术资料归档者(青岛分公司竣工技术资料归青岛分公司档案室,其它单位竣工技术资料均归档于公司档案室),罚区域/专业公司总工、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和资料员各300元。
2、区域公司、专业公司若未将上年度竣工工程技术资料全部归档者,公司不予审批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机关的质量奖。
注:此条款由公司档案室和青岛分公司档案室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档案室人员提供的归档证明不实,每项罚档案管理人员100元。
第十九条 技术质量报表,不按时上报,罚区域/专业公司总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项目部经理、书记、主管工程师各200元。
第二十条 奖杯(牌)、证书的管理:凡获市(地)级以上质量荣誉奖的工程、QC成果,所获奖杯(牌)、证书一个月内送交公司技术质量部登记备案,并交档案室存档。不按时上交者,其质量奖不予审批,待交齐后视具体情况给予折扣审批。奖杯(牌)、证书使用必须办理移交和借用手续,丢失者,罚责任人300-1000元/项。
第二十一条 质量处罚核准程序
1、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对基层单位的处罚由公司、区域/专业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开具处罚单,交相应财务部门扣款。
2、对公司机关各部门人员的处罚由公司经理审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申报奖金时,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a、工程质量证明资料; b、奖金分配计算表;c、财务部出具的质量奖励基金交纳证明;d、公司或青岛分公司档案室出具的竣工工程技术资料归档证明;e、证明构筑物、安装、装饰、路桥等工程造价的合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质量奖励和罚款的分配可参照以下比例,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1、项目部:
a、项目部经理、书记、主管工程师系数按2.0;
b、项目部副经理、项目质量检查员系数按1.6~1.8;
c、工长、主管工长、技术员系数按0.8~1.5;
d、材料员、计量员、试验员、测量员系数按0.6~1.0;
e、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系数按0.2~0.5;
f、质量奖罚的分配除按系数考虑外,应以项目开工至申报结束期间,各管理人员在职时间为基础;
2、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机关:
a、经理、书记、总工程师各为奖罚总额的15%;
b、其他副职为奖罚总额的10%,其中生产副经理按副职平均数1.3考虑;
c、质量管理职能部门为奖罚总额的45%;
(a)、部门(正副职)系数按1.8~2.0;
(b)、技术、质量执行经理系数按1.6~1.8;
(c)、技术、质量业务经理系数按1.3~1.7;
(d)、其他执行经理系数按0.8~1.3;
(e)、部门其他人系数员按0.5~1.0;
(f)、区域/专业公司机关质量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奖励平均数不得超过本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的75%,剩余奖金按上述人员分配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d、质量奖罚的分配除按系数考虑外,应以获得奖罚年度各管理人员在职时间为基础;
注:公司经理、书记的奖罚执行局技字[2004]292号文件精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标价分离过程中已考虑了创优成本,因此对于确实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项目不予发放质量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建八局一公司质量管理奖罚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工程质量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及单位工程名称
申报理由及金额
申报单位及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域/专业公司总工核查意见
核查人:
年 月 日
技术
质量
部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复查意见
复查人:
年 月 日
公司总工审批意见
公司经理审批意见
注:本表一式一份,办完审批手续后复印三份,技术质量部、人事部、申报单位各留一份,批件送财务部门领取奖金,相关附件留存技术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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