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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2932-2023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84741 上传时间:2023-10-17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407.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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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 CCS A 1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9322023 代替 DB22/T 2932-2018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the elderly in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2023-09-28 发布 2023-11-16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2932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

2、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代替 DB22/T 29322018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规范,与DB22/T 2932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第 3 章 术语和定义”部分内容(见第 3 章);b)更改了“第 4 章 基本要求”(见 4,2018 年版 4);c)更改了“第 5 章 服务提供”(见 5,2018 年版 5);d)更改了“第 6 章 服务保障”(见 6,2018 年版 6);e)删除了 服务管理(2018 年版 7);f)删除了 服务质量监督(2018 年版 8)。本文件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吉林省标准

3、研究院、长春颐乐康复医院、吉林省卒中学会康复专委会、吉林省医学会帕金森学组、吉林省康复医学会、吉林省生命关怀协会、吉林省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坤、陈永纯、王宇、于淑华、綦倩、李旭、周艳、董长禹、李贞兰、白晶、于惠秋、刘芳、白雪。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 29322018。DB22/T 29322023 1 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4、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7276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JGJ 450 老年人照料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医养结合 combination of medical and nursing care 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结合。3.2 医养结合机构 integr

5、ated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3.3 医养结合服务 integrated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s 医养结合机构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3.4 医养结合服务对象 integrated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 targets 服务的对象区别于普通养老机构服务所有老年人,主要面向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残障老人以及绝症晚期老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4 基本要求 DB2

6、2/T 29322023 2 4.1 资质 4.1.1 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4.1.2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人员均应按相关行业要求持证上岗。4.1.3 管理人员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4.1.4 医生应持有效医师执业资格证并办理相关执业注册,护士应持有效护士执业资格证。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备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具有 2 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分别经过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的专业培训。4.1.5 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相关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并经过老年人护理

7、相关专业培训。4.1.6 餐饮工作人员均应持有 A 类健康证。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设施设备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4.2.2 地面加防护垫,墙角加护角,坐便器边及走廊设有扶手,床两侧有护栏,防止坠床和跌倒。4.2.3 老年人床位应配备呼叫对讲系统、床档、防护垫和床头照明灯。4.2.4 卫生间及浴室应设安全扶手和紧急呼叫按钮。4.2.5 居室及通道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4.2.6 安全电源开关应选用防漏电式按键开关。4.2.7 餐厅应布局合理,桌椅牢固,地面防滑,总餐位数与自理老年人总数相适应。4.2.8 标识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

8、4.2.9 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有安全指示标志。4.3 环境卫生 4.3.1 服务提供的环境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4.3.2 室内居室环境优雅舒适,床位布局合理,灯光照度应柔和。4.3.3 室内活动场所宜配备房间空气调节设施,保持空气流通。4.3.4 室内外活动场所应布置合理,定时消毒,清洁整齐。5 服务提供 5.1 养老服务 应按照GB/T 35796的规定执行。5.2 医疗卫生服务 5.2.1 宣教 5.2.1.1 宜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5.2.1.2 在健康教育室或老年人活动室宜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循环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5.2.

9、1.3 宣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膳食、适当运动、戒烟限酒、慢病防治、康复护理、老年病预防和保健、心理健康等。5.2.2 预防 DB22/T 29322023 3 5.2.2.1 应为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并针对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体检。5.2.2.2 应定期定时消毒医疗用物和公共场所。5.2.2.3 应适当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5.2.3 保健 5.2.3.1 应当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5.2.3.2 医师在巡诊过程中应当记录老年人血压、心率等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老年人的病情变化。5.2.3.3 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

10、提供健康指导服务。5.2.4 诊治 5.2.4.1 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慢性病治疗服务。5.2.4.2 根据老年人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有记录,监护患病老年人情况。5.2.4.3 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5.2.4.4 确定定点协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5.2.5 急救 5.2.5.1 为老年人提供急症救护服务,可为需紧急抢救的危重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5.2.5.2 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应立即呼叫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家属。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根据老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如心肺复苏、清理呼吸道和面罩给氧。5.2.6

11、康复 5.2.6.1 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5.2.6.2 评估老年人功能障碍情况,预防并发症和残疾的发生。5.2.6.3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5.2.7 管理 5.2.7.1 为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采集老年人生活习惯、病史、常见健康指标等方面的信息。5.2.7.2 提供周期性体检,评估老年人健康状况,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内容。5.2.7.3 提供老年人健康跟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档案和体检信息,制定计划,定期督导、复查、评估计划执行情况。6 服务保障 6.1 服务总则 6.1.1 服务保障相关制度应符

12、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6.1.2 应根据不同医养结合模式中管理主体的不同,选择多样化的管理方式。6.1.3 应建立与其业务相对应的组织部门,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6.1.4 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明确沟通的方式和时机。6.2 人员管理 DB22/T 29322023 4 6.2.1 人事 人事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管理:a)建立工作人员选聘、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b)明确每一岗位的人员职责和技术规范,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c)建立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随时更新及完善档案内容;d)建立养老服务人员与医疗服务人员的工作对接机制;e)对未增设相应服务但有突出服务需求的机构,与外部医疗/

13、养老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双向转诊机制转诊,或外派全科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上门,实现人力资源共享。6.2.2 培训 人员培训应按照如下要求执行:a)应建立培训管理制度;b)应确保养老人员和医护人员定期参加岗位培训;c)应对养老机构人员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培训;d)应开展养老护理人员针对性培训。6.3 制度 6.3.1 制定技术操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6.3.2 制定检查程序和要求。6.3.3 建立能力评估机制,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评估情况,实行分级护理和分类管理。6.3.4 建立医疗事故、院内感染爆发、危机发生等突发事件报告制度。6.3.5 服务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应注意

14、保密,保护老年人及其家属隐私。6.4 安全与风险管理 6.4.1 安全 6.4.1.1 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应按照 MZ/T 032、GB/T 35796、GB/T 37276 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的机构安全管理体系与风险防范制度,对安全隐患进行防范。6.4.1.2 应建立突发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职责。6.4.1.3 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老年人自伤、跌倒、噎食、窒息、误吸、坠床、走失、烫伤、文化娱乐活动等。6.4.1.4 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开展机构内安全教育和培训。6.4.

15、2 应急预案 6.4.2.1 医疗项目 应对医疗过程中的突发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从而保障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6.4.2.2 护理项目 应需包含具体护理/急救方法、操作流程图以及应急后处置方式,必要时可启动转诊工作。6.5 服务评估 DB22/T 29322023 5 6.6.1 评估方式 6.5.1.1 机构自评 6.5.1.1.1 应建立机构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明确工作机制,各评估专家的分工和职责。6.5.1.1.2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对入院老年人进行评估符合适用 GB/T 42195 的要求。6.5.1.1.3 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若无特殊变化,应当每 6 个月进行

16、一次评估,当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及时评估。6.5.1.2 第三方评估 医养结合机构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机构申请定期为机构老年人开展评估。6.5.2 评估小组 每次评估至少有2 名以上评估小组成员同时参与评估,至少1 人具备医护专业背景。6.5.3 评估方法 6.5.3.1 通过询问被评估本人者及照顾者,并参考相关信息资料,填写评估基本信息表。6.5.3.2 评估人员按照相应评估项目进行逐项评估,最终确认评估等级。6.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6.6.1 评价机制 6.6.1.1 应建立机构内部老年人服务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自我监督与考核等工作机制,对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6.6.1.2 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工作,每年不少于 1 次,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6.6.1.3 由上级行管部门对机构自身服务能力、专业性和成效进行评价。6.6.1.4 有条件的机构宜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6.6.2 评价内容 服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服务项目;b)服务人员;c)服务质量;d)服务满意度;e)服务记录。6.6.3 持续改进 6.6.3.1 应建立务质量跟踪与投诉渠道,广泛收集反馈信息。6.6.3.2 应根据评价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跟踪落实情况,持续提升服务能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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