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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450-2023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安徽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483456 上传时间:2023-10-17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87.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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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3.080 CCS R 8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4502023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s within right-of-way of roads 2023-07-31 发布 2023-08-31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450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2、。本文件由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公安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缪礼平、王萍、胡德华、彭安蓉、汪俊菲、周增军、刘东泽、朱亮、胡博、王彭杰、周云城、冉旭、翟方兵、陆超、王军、汪雪莲、王艳萍、卢云辉。DB34/T 44502023 1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涉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涉路施工各个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涉路工程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3、1 涉路施工 constructions within right-of-way of roads 涉及占用道路或侵入道路建筑限界的各类施工作业。3.2 长期施工作业 long-term construction 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24 h 的各类施工作业。3.3 短期施工作业 short-term construction 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4 h 且小于或等于 24 h 的各类施工作业。3.4 临时施工作业 temporary construction 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30 min 且小于或等于 4 h 的各类施工作业。3.5 移动施工作业 mobile c

4、onstruction work 连续移动或者停留时间不超过 30 min 的动态施工作业。4 基本要求 4.1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施工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动态监管。4.2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安排专人对接辖区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涉路施工项目交通安全专人负责制,实行“一项目一联系人”制度。4.3 施工单位应按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设置作业控制区范围和交通管理设施。4.4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主动与交通设施产权单位对接,明确交通设施维护类型、数量及恢复标准。4.5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交通管理设施处于规范有效状态。5 施工前管理 DB34/T 44502023 2 5.1 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

5、设计 5.1.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编制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5.1.2 短期、临时、移动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组织、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案、交通管理应急预案。5.1.3 长期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概况、交通现状、机动车交通组织、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组织、周边路网改善方案、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组织、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案、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公交线路和站点调整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5.2 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审核 5.2.1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短期、临时、移动施工作业实行“预案管理”,施工作业向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同意

6、后实施。5.2.2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长期施工作业实行“一项一报”,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经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5.3 施工公告 5.3.1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工前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施工工期、通行方式。5.3.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公告,可通过报刊、网络媒体、导航软件、交通广播等方式。5.3.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牌,明确施工工期、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6 施工期间管理 6.1 通行管理 6.1.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期间应按照获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6.1.2 公安道路交

7、通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保障施工区域通行安全,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6.1.3 出现下述情况时,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进行修正和调整:实施后的前 7 日内,日均发生 1 次大面积交通拥堵或 7 日内发生 2 起以上致人员轻伤或 1 人重伤以上交通事故的,应对道路交通保障方案重新评估论证;实施后的前 7 日内,日均高峰时段发生小范围交通拥堵或日均发生 2 起以上轻微财产交通事故的,应对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进行优化调整。6.1.4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通行状况,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交通管理应急预案。遇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况,要求立即

8、停止施工,启动应急预案。6.2 人员管理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方案配备交通安全员。施工单位应对交通安全员进行交通安全交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6.3 设备管理 6.3.1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报备施工作业车辆,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6.3.2 轮式施工作业机械设备应采取专用车辆进行转运。DB34/T 44502023 3 6.4 其他管理 6.4.1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移位、倾覆、损坏、缺失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调整。未完成施工作业之前,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6.4.2 涉路施工路段遇有交通警卫任务、重要节假日、严重交通拥堵或雨、雪、冰、雾等恶劣天气,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作业区周边交通安全。7 施工后管理 7.1 涉路施工作业结束后,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施工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7.2 涉路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原施工区域设置交通安全及管理设施,报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恢复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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