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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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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1.文物保护保证体系 建立文物保护保证体系,项目部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配合地方文物部门和业主、监理共同做好沿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见体系框图: 文物保护保证体系框图 文物保护领导小组 当地文物部门 业主、监理 项目经理 各队文物保护管理组长 项目部文物保护宣传员 各队文物保护宣传员 各施工班组长 一线施工人员 2.文物保护保证措施 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全员深入学习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杜绝任何违反《文物保护法》的事情发生。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书,并严格执行协议条款。 主要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把文物保护措施落实到各作业工区和每个工班及文物保护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包保责任状,实行奖罚制度。 (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积极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深入群众做好施工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3)遵守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文物考古、勘探、发掘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对文物的破坏或造成文物的流失等。 (4)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等有研究价值的物品,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移动和收藏,防止文物流失,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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