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建立文物保护保证体系,项目部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配合地方文物部门和业主、监理共同做好沿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见体系框图: 文物保护保证体系框图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当地文物部门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各队文物保护管理组长项目部文物保护宣传员各队文物保护宣传员各施工班组长一线施工人员2文物保护保证措施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全员深入学习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杜绝任何违反文物保护法的事情发生。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书,并严格执行
2、协议条款。主要措施如下:(1)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把文物保护措施落实到各作业工区和每个工班及文物保护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包保责任状,实行奖罚制度。(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积极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深入群众做好施工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3)遵守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文物考古、勘探、发掘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对文物的破坏或造成文物的流失等。(4)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5)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等有研究价值的物品,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移动和收藏,防止文物流失,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6)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