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香干检验标准.docx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834367 上传时间:2024-10-1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0.37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香干检验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本文档共3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编 号 JWGF/QC-BZ-017 香干检验标准 版 本 号 A/0 生效日期 2012年3月1日 编 制 余青鹏 审 核 批 准 1. 目的 指导和规范香干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2. 范围 适用于各个工厂采购的香干。 3. 职责 3.1 原料检验员、实验检测员负责执行此项行动,并将结果告知品控主管。品控主管对此项行动进行监督。 3.2 品控部对本程序的有效性负责。 4. 定义 4.1 异物 除包装材料外,样品中存在的、非香干本身的、可辨别的物质,如塑料丝、金属、毛发等。 5. 技术要求 5.1.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频率 备注 色泽 表面呈棕红色 每批次 形态 块形完整,无焦糊、无边角破损现象 组织结构 有韧性,表皮与内芯不分离 气味 具有豆制品特有的豆香味,无异味 异物 不得检出 5.1.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频率 备注 厂部 供应商 水分(g/100g) ≤70 次/周 每季度提供官方检验报告一份 官方检验报告可由厂部与供应商协调,交错进行,以保证每季度均有官方检测报告 蛋白质(g/100g) ≥15 次/周 苯甲酸(mg/kg) 不得检出 每季度送检一次 山梨酸 不得检出 糖精钠 不得检出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 不得检出 铅(mg/kg) ≤1.0 总砷(mg/kg) ≤0. 5 3 续上表 项 目 指 标 检验频率 备注 厂部 供应商 乙酰磺胺酸钾 不得检出 每季度送检一次 每季度提供官方检验报告一份 官方检验报告可由厂部与供应商协调,交错进行,以保证每季度均有官方检测报告 脱氢乙酸 不得检出 合成着色剂 不得检出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不得检出 甲醛次硫酸钠 不得检出 5.1.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频率 备注 厂部 供应商 菌落总数(cfu/g) ≤1×105 次/周 次/周 大肠菌群(MPN/100g) ≤150 次/周 次/周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每季度送检一次 每季度提供官方检验报告一份 官方检验报告厂部与供应商协调,交错进行,以保证每季度均有官方检测报告 5.2 检测方法 5.2.1 感官性状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感官要求逐项进行感官检验。 5.2.1.1 色泽、气味、组织形态 将抽取微生物检验试样后的全部样品,置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感官评定室,用视觉鉴别法鉴别色泽;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 5.2.2 水分 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5.2.3 蛋白质 按GB/T 5009.5的规定执行。 5.2.4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20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2.5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抽样方法 一天来料为同一批次,随机抽样,抽样最低不少于6个包装单元,样品量不少于600g。 6. 更正行动 6.1 感官指标不合格时,通知品控主管及车间主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让步接收或是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 6.2 理化检测结果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 6.3 微生物检测结果超标,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7. 培训 原料检验员及相关人员接受本程序的培训。 8. 附件 8.1 相关文件 8.1.1 GB/T 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8.1.2 GB/T 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8.1.3 GB/T 4789.2-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8.1.4 GB/T 4789.3-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8.2 记录/表格 8.2.1 JWGF/QC-JL-003《原材料检验报告单》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