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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834269 上传时间:2024-10-14 格式:DOC 页数:111 大小:4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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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合同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投标书附录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履约担保技术标准和要求1词语定义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1.1合同文件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签署的正式接受中标的承包人投标书的函件。1.1.4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

2、人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填写的投标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1.1.5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1.1.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8履约担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

3、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 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1.10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合同当事人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之保证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之保证人分包

4、人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1.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4发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1.2.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5、人。1.2.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时根据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换)的规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其他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7承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设计人监理人监理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调解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1.2.9设

6、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1监理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3造价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

7、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14调解人:指根据本合同第14.4.1款(调解人的任命)的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聘请的就本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人员。1.2.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单位工程分包工程工程设备1.3工程和工程设备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8、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施工设备施工场地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各类设备和装置。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3.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交工日期实际工期接收证书基准日保修期小时或天1.4日期1.4.1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

9、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1.4.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的规定,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1.4.3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请的日期。1.4.5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4.6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证书。1.4.7基准日:指

10、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4.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计价规范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费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分部分项

11、工程项目费1.5合同价款1.5.1计价规范: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1.5.2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5.3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1.5.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5.5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按计价规范规定提出的,表现本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5.6综合单价:指完

12、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5.7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5.8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5.9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

13、一种计价方式。1.5.10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措施项目费现场签证索赔追加(减)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5.11措施项目费: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1.5.12现场签证: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变动签证等。1.5.13索赔:指在合同履

14、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1.5.14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减)的合同价款。1.5.15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书面形式违约责任国家不可抗力1.6其他1.6.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15、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6.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6.3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6.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解释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

16、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9)担保资料及其他2.1.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本合同第3.6.2、3.6.3款规定的职权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中约定的方式处理。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适用法律和法规2.2法律本合同适用

17、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使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2.3语言文字2.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3.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适用标准及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费用承担2.4标准、规范2.4.1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

18、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必须遵守。2.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汉语文译本。标准内容以汉语文文本为准。2.4.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提供图纸使用承包人对图纸进行复核图纸提供延误补充图纸技术资料承包人文件图纸文件现场保管2.5图纸和文件2.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

19、套数的,可自费复制。2.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2.5.3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2.5.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20、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2.5.5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2.5.6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递送发包人,需要答复的,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答复。2.5.7承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条在内的图纸和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复制这些文件。保密要求发包人图纸文件保密承包人文件保密2.6保密2.6.1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

21、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要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6.2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6.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传达要求联络地点变动2.7联络2.7.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包人、承包人商

22、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2.7.2含当事人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均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当事人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向承包所发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包人或另一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2.7.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接收来往信函的人员姓名,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

23、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其指定的接收地点。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及时签拒收的责任拒收证明的责任收来往信函。2.7.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补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7.5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当事人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

24、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参考资料的责任现场考察2.8现场查勘2.8.1发包人应按照第3.1款(发包人的工作)第(4)项的规定提供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2.8.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或签订合同之前,应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

25、设施和施工措施;(5)进场道路和水、电、气、通讯、食宿供应条件;(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合同条款完备性和义务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2.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3.1.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2.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

26、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和(或)工程量偏差的;(3)出现第9.6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4)未按照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报价的限制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2.10.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2.10.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

27、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该项目,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算术性错误的修正2.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汇总的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1)汇总的造价高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为准,修改单价和合价。(2)汇总的造价低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汇总的造价为准,修改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人员准备设备准备材料准备资金准备2.11施工准备2.11.1施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做好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安排与调遣,确保工程开工时所需人员全部到位,工程

28、现场的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保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到位。2.11.2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替换,不得影响施工的进行。2.11.3施工所需工程材料,应当足量保质,及时进货,保证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对于施工中需要的新材料、新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联系材料供应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保证用料的供应和技术的应用。2.11.4施工前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到位,不得在资金未落实或者落实不足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承包人自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12.1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

29、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施工设备的,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2.12.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12.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30、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12.4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场内施工道路场外交通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13交通运输2.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可协

31、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使用。2.13.3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2.13.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应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水路和航空

32、运输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2.13.6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1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

33、,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2.1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的相关内容。发现文物及时报告发现障碍物及时处理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2.1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

34、担相应责任。2.1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联合体主办人2.16联合承包2.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该联合体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发包人负责。2.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人,并应由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

35、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员工招收员工设施劳动法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拖欠工程款2.17员工2.17.1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员工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2.17.2除专用条款或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承包人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或当地的标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为发包人员工提供设施。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员工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2.17.3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员工的相关劳动法规,保证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

36、安全的法律。2.17.4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除非出现下列情况:(1)合同中另有约定;(2)总监理工程师同意;(3)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或为工程质量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2.17.5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从事该工作的当地行业现行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2.17.6如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工资延误发放,造成的任何处连带责任承包人员工防止无序行为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17.7承包人员工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

37、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适宜,承包人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2.17.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工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承包人档案管理工程文件收集归档档案应当真实档案工作检查2.18工程档案2.18.1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

38、理工作。2.18.2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归档。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18.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补做、伪造施工档案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档案应由管理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2.18.4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改正并将问题及改正情况存档。档案移交2.18.5工程完工、竣工

39、结算办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未办理完毕竣工结算,承包人可以不移交工程档案和工程。承包人廉政发包人廉洁自律2.19严禁贿赂2.19.1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13.4.3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

40、用。2.19.2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廉洁自律,禁止索贿、收礼,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有上述行为,应向发包人纪检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举报。遵守法律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委托提供施工场地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3.1发包人3.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承包人免于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承担施工场地内专用条款约定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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