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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机关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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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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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国土资监支发〔 〕14号 签发: 许怀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
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
支队机关各科( 室) , 州直各县( 市)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机关考勤制度》已经支队党组会议研究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为全面做好考勤工作, 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 各大队要认真抓好考勤制度的落实工作, 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书记和大队长要齐抓共管, 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各大队接此通知后, 要认真组织学习, 除参加当地国土资源局考勤外, 必须建立起大队自己的考勤登记记录, 当月的考勤情况, 必须在次月5日前上报支队审查, 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三、 从最近支队对所属大队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德、 能、 勤、 绩、 廉及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的情况看, 绝大多数都能够严格各项工作制度, 但也有个别大队不重视考勤登记, 工作秩序不正常, 有的甚至没有考勤登记, 擅离工作岗位, 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严重损害了执法监察队伍的形象。对这些问题, 各大队要引以为戒, 坚决杜绝类似现象再度发生, 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四、 开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人、 财、 物实行统一管理, 各大队必须坚决执行考勤制度, 对各类缺勤必须严格参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机关考勤制度》确定的标准和《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新国土资监总发〔 〕82号文件印发) 对缺勤情况的处理规定执行, 各大队对缺勤人员扣发的工资和补助, 能够自行支配。
附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机关考勤制度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监察 印发 机关考勤制度 通知
抄送: 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存档。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办公室 4月18日印发
打印: 冯志坚 校对: 冯志坚 共印: 12份
附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
机关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 转变工作作风, 加强组织纪律, 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国务院、 自治区有关规定, 结合支队机关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登记制度, 由办公室负责登记考勤。
第三条 被考勤人应主动进行考勤登记, 考勤员应对被考勤人进行核查登记, 对未到单位人员要即刻电话询问查明原因并按实登记。
第四条 办公室将每月考勤情况于次月五日前汇总公布。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 评选先进、 晋升职务、 计发补助、 扣发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纪律, 按时上下班, 做到事先请假, 事后销假, 上班时间外出必须讲明原因并得到许可, 做到不迟到、 不早退、 不离岗、 不无故缺勤。
第六条 工作时间应当坚守岗位, 尽职尽责, 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 下棋、 串岗聊天、 电话闲聊、 玩电脑游戏、 上网私聊等影响工作。
第七条 因病能够请假; 病假在3天以上的, 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长期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 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凡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 除按旷工处理外, 必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按规定上下班时间晚或提前15分钟为迟到或早退。
第九条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工作的, 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无故不参加支队组织活动的或上下班时间晚或提前30分钟的, 按旷工对待。
第十条 因公出差, 副支队长及科室领导( 含非领导职务) 由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在返回后及时销假; 科室副职及其它干部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经支队主管领导批准, 在返回后及时销假。
第十一条 大队领导申请探亲假、 休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护理假的, 须向支队办公室报告, 经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由办公室核准假期时间、 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病、 事假、 探亲假、 婚假、 产假、 休假、 护理假、 丧假按规定天数扣发相应的补助, 但对特殊情况和因工作关系参加的活动除外。
第十三条 对正常假期已满,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 按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对因特殊原因, 占用工作人员的正常节假日, 可按规定安排补休, 也可发给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其它未尽事宜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新国土资监总发〔 〕82号) 文件执行, 没有依据的, 由支队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支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总队文件
新国土资监总发〔 〕8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
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总队机关各处( 室) , 各地、 州( 市)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已经总队党委会议研究经过, 现印发你们, 望遵照执行。
附件: 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监察 请销假 通知
抄送: 总队领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办公室 12月1日
打印: 尼沙古丽 校对: 乐韦宏 共印: 24份
附件:
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
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 规范请销假审批程序, 严格工作纪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等规定, 结合本系统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各类假期规定
㈠探亲假
干部职工( 已婚) 探望父母的, 探亲假每3年1次, 假期为30天( 不含往返路途) ; 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一方探亲假1次, 假期为30天( 不含往返路途) 。
未婚干部探望父母的, 探亲假每年1次, 假期为20天( 不含往返路途) 。
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㈡休假
⒈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年的, 每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 每年休假14天。
⒉当年安排健康疗养、 休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 不再安排休假, 未超过的补足当年休假, 当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⒊休假当年又符合探亲条件的可合并使用。
⒋休假计算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㈢婚假、 产假、 护理假、 丧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晚婚的,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3天) , 增加婚假20天。
女职工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产假外( 90天) , 增加产假30天( 少数民族生育第二胎仍为90天) , 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 丧假为3天( 不含往返路途) 。
婚假、 产假、 护理假、 丧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 四) 以上各类假期待遇, 国家、 自治区如有新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二、 对缺勤情况的处理
㈠每月无故迟到、 早退累计5次的, 扣发1天相应的补助; 累计6次以上( 含6次) 的, 扣发半个月相应的补助。
㈡探亲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休假等超期限的, 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超过假期按旷工处理。
㈢对旷工者从重处理。旷工1天扣发当天工资和半月相应的补贴; 旷工3天, 扣发相应天数工资和1个月相应的补贴; 连续旷工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的, 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处分; 全年连续旷工15天, 按自动离职处理。
㈣病假超过3个月的, 从第4个月起, 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扣发本人相应的工资。
㈤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的, 超过天数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扣发本人相应的工资( 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㈥因患病、 长期休养, 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 事假超过20天的, 不享受当年休假( 因公受伤住院除外) 。
㈦全年病假、 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 请销假程序
㈠因公出差
⒈总队机关: 总队机关工作人员赴区内外出差, 由总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总队主要领导批准, 交办公室备案后, 方可外出。
⒉地、 州、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各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赴区内外出差, 须向总队办公室报告, 经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后, 方可外出; 其它工作人员赴区内外出差, 须经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报总队办公室备案后, 方可外出。
⒊县( 市)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各县( 市) 大队工作人员赴区内外出差, 须经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支队办公室备案后, 方可外出。
⒋出差人员应按指定路线、 时间完成任务, 任务结束后, 即刻返回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不得无故绕道而行。返程后应及时到单位报到并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
㈡探亲假、 休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护理假
⒈总队机关: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处级干部由总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总队主要领导批准, 送办公室核准假期时间、 办理登记手续; 其它工作人员由本处( 室) 领导签署意见、 总队主管领导批准, 送办公室核准假期时间、 办理登记手续。
⒉支队及所属大队: 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报总队办公室, 经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其它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总队机关执行。
⒊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探亲、 访友, 由所在处室、 支队领导签署意见, 附出国人员政审材料报总队办公室, 经总队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⒋假期满后应按时报到, 并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
㈢病、 事假
⒈总队机关: 病、 事假不超过1天的, 处级领导干部须向总队主管领导请假, 其它工作人员须向本处( 室) 领导请假; 病、 事假不超过3天( 含3天) 的, 处级领导干部须经总队主管领导同意, 报总队主要领导批准, 其它工作人员须经本处( 室) 领导同意, 报总队主管领导批准; 病、 事假超过3天的, 凭本人申请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由本处( 室) 领导签署意见, 经总队主管领导同意, 报总队主要领导批准, 送办公室备案。
2、 支队及所属大队: 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假超过7天、 事假超过3天的, 凭本人申请及医院证明, 报总队办公室, 由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其它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总队机关执行。
⒊急病、 急事来不及履行规定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 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无医院证明的, 按旷工处理。
四、 考勤
㈠总队机关: 总队机关各处( 室) 考勤由各处( 室) 主要领导负责登记, 并于每月5日前交办公室审核、 汇总。办公室负责对总队机关考勤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㈡支队及所属大队: 支队机关各科( 室) 考勤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登记, 所属大队考勤由大队主要领导负责登记, 并于每月5日前报支队办公室审核、 汇总。支队领导负责对支队机关及所属大队考勤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㈢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 评选先进、 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考勤制度, 各处( 室) 、 各支队领导要严格把关, 不得虚报、 瞒报、 漏报, 保证考勤的真实性。
五、 本规定由总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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