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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存在问题及建议.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830707 上传时间:2024-10-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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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存在问题及建议 最低价评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方法,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中被采用,成为一种默认的国际惯例。目前,我们的投招标制度也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放开投标价格的竞争限度,创造一个使投标企业能够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最低评标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1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概念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

2、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合理低价评审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是由其自身的优点所决定的:首先是规范的建筑市场所要求的,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

3、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业主的意愿,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2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招标人难以明确界定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准确估计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源于投标报价中建设成本的“测不准原理”,因为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的计算,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在目前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是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标

4、专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许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也多是处于探索过程中,甚至有部分投标人就利用这一点趁机混水摸鱼,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22 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的低价” 自立法明确最低价评标法以来,国内迅速推行,特别在沿海地区,建设项目不论大小,复杂简单,一律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由此造成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压价,施工单位为谋生存进行恶意竞争,屡屡报出“跳楼价”。根据对温州市2006年房建工程招标统计,业内人士认为其投标价格相对经评审标底平均下浮10。15左右是合理的,但是不少投标人为企业生存,降低幅度超过20,甚至达30,同时也招来众多业内人士的议论,以及提出疑问:是由于项目投

5、资预算评估存在问题,还是中存在虚假,而导致两者存在如此巨大差额。 23 中标人如何确保工程的质量。保障业主切身利益 有不少业主担心“便宜无好货”,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由于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怕对施工单位以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与制约。低价中标的中标人还可能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手段来追加投资,致使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攀升。另外,由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国内建筑市场配套环境的不规范,如果投标人实力较弱,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赔偿得不到落实,切身利益受损。 3 保障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顺利实施的建议

6、 鉴于最低价评标法在各地实施过程出现的种种问题,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最低价评标法由于国情不适合在我国全面推行,呼吁暂缓实施。而笔者个人认为最低价评标法与其它评标办法相比优越性是非常明显的,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发展的必然趁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实际操作时要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在沿海发达地区只要改善各项配套环境,就可以放心大胆去实施,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内陆地区也可以结合实情适当变通实施。为保障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在实施推行中实现预期目标和发挥应有效用,笔者参考有关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几点建议。 31 严格资格预审程序 根据目前国内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7、一般公开招标工程要进行资格预审。但在招标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大型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以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工程,严格资格预审程序则尤为必要。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真实了解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素质、财务状况、技术力量、企业信誉以及有无类似的施工经验等情况,淘汰那些不能满足工程施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减少招标人评标阶段的工作时间和招投标活动的费用,尽可能排除将工程合同授予不合格投标人的风险,避免签约后无理索赔的发生,有效防止工程增加额外费用及互相扯皮的局面。 32 评标专家评审成本时要考虑各种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一单位工程,在不同的施工现场条件下,不同的建设时期,不同的施工管理方法及不同的

8、施工企业,会形成不同的工程成本,所以同一工程由不同的投标人参加报价,其最低报价不同也是理所当然的,只要其最低报价是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测算的工程成本加企业最低利润的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纳税额而形成的报价,则其最低报价就是合理报价。因此,评标专家在评审投标人工程成本应转变评审理念,提高评审水平,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性质不同对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影响;(2)企业材料采购渠道不同对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影响:(3)企业机械设备等自有情况不同对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影响;(4)企业项目管理水平不同对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影响。评标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综合这些因素后,根据不同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工程成本价,再与各自投标

9、报价进行比较,低于自己成本价的作无效标处理,在剩余所有的有效标中选择最低价作为中标人,只有这样做才是真正的公平竞争,也是工程招标的本意。 33 深化工程投资体制改革,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法人负责制就是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务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制度,它既强调权利又强调责任,是权力责任对等的制度,使项目法人清楚自己的责、权、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维护出资人的利益。质量终身负责制是要求建设各方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质量负责的制度,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强化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实施过程

10、中严把质量关,以保证合理最低价中标后保质保期完成工程。这两种制度的实行是适合目前国内的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满足廉政建设需要的一种手段。 34 改善配套环境。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 在我国建设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的客观条件下,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阶段技术、经济、合同履行等必然风险外,还要承担我国不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承包人被动地位所带来的各种人为风险,诸如业主要求垫资,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之间盲目竞争互相压价等。而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大大降低了承包人抵抗风险的能力,导致承包人违约问题屡屡发生,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为了规避因合理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各种风险,建立配套的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机制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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