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护理部 2016年02月n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8、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1、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n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3、关于参照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审
2、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6、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规定20、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1、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n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2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5、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6、医疗机
3、构管理条例27、护士条例2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9、消毒管理办法3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3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3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3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n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34、医院工作制度3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3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7、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3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4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43、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44、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
4、规章n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4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律n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5、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截至目前共35件护士条例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n指由卫生部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诊疗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诊疗技术规范、行业标准n是基于
6、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各部门、机构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制度的总称。n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p临床护理技术规范p临床护理文书规范p护理分级p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p静脉治疗护理操作技术规范p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
7、十一日 护士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从立法上了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保障了护士的合法权益。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护士的定义 第三条 保护和尊重护士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 发展上的职责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七条 执业条件第八条 执业注册程序及有效期第九条 变更执业地点第十条 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良好与不良执业记录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护士条例的解读护
8、士条例的解读u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规定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优秀护士的表通过明确、规定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以此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彰、奖励措施,以此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
9、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康服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
10、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本条规定,“护士”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征:资格特征工作特征(照顾病人,协助医师治疗,协调康复治疗活动)身份特征(医、药、护、技)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护士任职资格特征护士任职资格特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规定:1616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的公周岁的公民,
1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 3年年以上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8个月个月以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符合卫生部规定的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12、健康标准。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第七条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唯一合法的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从事护理工作。护士
13、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 3年内年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u第八条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5年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第九条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的,应当向拟执
14、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 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如护士从甲医院调到乙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如护士从甲医
15、院调到乙医院,或者增加丙医院为执业地点等。护士从本院外科调到内科不需医院,或者增加丙医院为执业地点等。护士从本院外科调到内科不需要进行执业注册变更。要进行执业注册变更。u第十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效期届满前3030日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业注册有效期
16、为5 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由。u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17、。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1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
19、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关于护士的义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关于护
20、士的义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发现患
21、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有义务
22、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男女混住男女混住进行有关检查和操作时,如灌肠、导尿、会阴清洁、备皮、擦浴更衣等进行有关检查和操作时,如灌肠、导尿、会阴清洁、备皮、擦浴更衣等涉及到暴露隐私部位的护理操作应用屏风挡遮或到治疗室处理
23、涉及到暴露隐私部位的护理操作应用屏风挡遮或到治疗室处理 不要对病员谈论其他医院治疗和工作中的缺点或错误,以免造成不良影不要对病员谈论其他医院治疗和工作中的缺点或错误,以免造成不良影响;不要在公众场合(交接班、查房)讨论病情响;不要在公众场合(交接班、查房)讨论病情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
24、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四川地震四川地震抗抗“非典非典”案例案例:侵犯隐私权案:侵犯隐私权案在青岛打工的梁某做人工流产。教学医院内见习学生对人流的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梁某认为未经本人同意,医院组织学生对其人流的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侵犯隐私权,因与医院未达成和解,最后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审理过程中,医院提供手术医生和教学带队教师的证言,证明手术前已得到患者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患者否认了同意观摩的说法,查病历记录亦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院方“患者已同意”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未经患者同意,医
25、院组织见习学生观摩人流过程,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并为此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严格按照医嘱执行严格按照医嘱执行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对象、剂量、途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反应。一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对象、剂量、途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反应。一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擅改或者无故不执行医嘱属于违规行为。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擅改或者无故不执行医嘱属于违规行为。对医嘱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医嘱进行必要的监督拒绝执行错误、有问题的医嘱拒绝执行错误、有问题的医嘱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
26、医师提出质疑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质疑怀疑存在错误医嘱仍要求强制执行时,报告制度的落实怀疑存在错误医嘱仍要求强制执行时,报告制度的落实-上级护士(护理组长)上级护士(护理组长)-护士长护士长-主任主任-护理部。护理部。l注意以下情形:注意以下情形:夜晚床边口头医嘱夜晚床边口头医嘱无处方医嘱(熟人、朋友、亲属)无处方医嘱(熟人、朋友、亲属)执行医嘱后医生取消医嘱执行医嘱后医生取消医嘱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紧急情况下的急救紧急情况下的急救 救死扶伤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应持有的执业准则。在遇有患者病情危急救死扶伤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应持有的执业准则。在遇有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护士应当立
27、即通知医师。在实际工作中,当急危患者处于的情况下,护士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实际工作中,当急危患者处于病情紧急状态,必须即刻采取紧急抢救,而医师不能及时马上赶到时,病情紧急状态,必须即刻采取紧急抢救,而医师不能及时马上赶到时,护士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尽最大可能护士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尽最大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如:实施吸氧、吸痰、心肺复苏。挽救患者的生命。如:实施吸氧、吸痰、心肺复苏。口头医嘱的正确处理口头医嘱的正确处理 限于紧急情况下的急救限于紧急情况下的急救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正确执行医嘱的理解必须体现护士的职业性和专业性,而不是单纯的执行者。
28、必须体现护士的职业性和专业性,而不是单纯的执行者。正确执行医嘱的先决条件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且对患者正确执行医嘱的先决条件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且对患者病情有足够的了解。病情有足够的了解。护士不是仅机械执行医嘱,应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护士不是仅机械执行医嘱,应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完成基础护理等工作,注重与病人的沟通、交流,对病人的生活照完成基础护理等工作,注重与病人的沟通、交流,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案例:输液致死构成医疗事故罪案例:输液致死构成医疗事故罪女,女,3 3岁,因岁,因“O”O”形腿住院做矫正术。术中被告
29、陈形腿住院做矫正术。术中被告陈医师嫌护士输医师嫌护士输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在陈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在陈医师的指令下,在不到医师的指令下,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竟输入盐水、葡萄糖液一个小时的时间里竟输入盐水、葡萄糖液1700ml1700ml,造成患儿急性肺水,造成患儿急性肺水肿和急性心衰。当发现患儿病情变化时,医生仍指令护士继续输液,肿和急性心衰。当发现患儿病情变化时,医生仍指令护士继续输液,护士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儿造成损害仍执行错误医嘱,终因在短时间护士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儿造成损害仍执行错误医嘱,终因在短时间内患儿接受液体超量死于手术台上,使一个健康的儿童为矫正内患儿接
30、受液体超量死于手术台上,使一个健康的儿童为矫正“O”O”形形腿而丧失生命。腿而丧失生命。法院判决: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护士取消其执法院判决: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护士取消其执业资格。业资格。护士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护士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u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31、的,暂停其6 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 1年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加医疗救护的
3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护士条例的解读护士条例的解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 2年内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
33、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本条例。于发展,制定了本条例。于20022002年年2 2月月2020日日国务院第国务院第55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2002年年9 9月月1 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日起公布
34、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七章六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明确两个概念,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明确两个概念,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是因为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服务不满意因为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争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争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广泛,有患者方面的无理取闹,有对医疗行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广泛,有患者方面的无理取闹,有对医疗行为中的方法和措施后果不理解、沟通欠缺所导致。医疗机构可能有过错,为中的方法和措施后果不理解、沟通欠缺所导致。医疗机构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该争执仅仅是一个行为,不代表任何结论。也可能没有过错,该争执仅
35、仅是一个行为,不代表任何结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有合法主体有违法行为,有过失并且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损害的事故。是有合法主体有违法行为,有过失并且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果的状态。果的状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36、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以下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以下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1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37、造成不良后果的;后果的;(2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外的;(3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后果的;(4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38、可能引起医疗事故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处理?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处理?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核实,将
39、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哪些病历内容患者可以复印和复印的注意事项?中哪些病历内容患者可以复印和复印的注意事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术
40、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
41、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提出异议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当如何处
42、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
43、构派员到场。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理以及注意事项?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48小时内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至7 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
44、一般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不得超过2 2周。周。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三)保险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解读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哪些证明材料?1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45、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近亲属及其代理
46、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5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人同意的
47、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解读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 6小时小时内内据实补记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并加以说明。u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48、书或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者资格证书:1 1、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2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别在病历上栽了跟头别在病历上栽了跟头据资料表明,自据资料表明,自20022002年新的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在已经施行以来,在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纠纷中,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纠纷中,有7070-80-80和病历有关,或是因为和病历有关,或是因为病历遭涂改,或是记录不详实,还有的干脆丢失从而造成举证
49、难、鉴病历遭涂改,或是记录不详实,还有的干脆丢失从而造成举证难、鉴定难。定难。别在病历上栽了跟头别在病历上栽了跟头无意识行为:错漏字、病句无意识行为:错漏字、病句有意识行为:如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等都导致护理记录缺乏真实性有意识行为:如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等都导致护理记录缺乏真实性提前书写护理记录提前书写护理记录编造数据编造数据与医嘱不符与医嘱不符封存后不要对病历有任何修改或者完善行为封存后不要对病历有任何修改或者完善行为篡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篡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家属获陪家属获陪1717万万因自身诊疗不当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后,有的医院为逃避责任,涂改、篡改病历。因自身诊
50、疗不当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后,有的医院为逃避责任,涂改、篡改病历。张某于张某于20052005年年9 9月月2828日进入宝坻区某医院分娩,产前检查正常,因医院护理不当导致日进入宝坻区某医院分娩,产前检查正常,因医院护理不当导致她在生产过程中大出血,又因备血、取血不及时,没有采取恰当的抢救措施,导致产她在生产过程中大出血,又因备血、取血不及时,没有采取恰当的抢救措施,导致产妇失血过多于当晚死亡。经尸检,死因是失血性休克。家属发现医院在事后妇失血过多于当晚死亡。经尸检,死因是失血性休克。家属发现医院在事后“添加、添加、伪造伪造”了病程记录和部分化验单,了病程记录和部分化验单,2008-1-1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