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
配电室迁移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配电室迁移工程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项目配电室迁移工程
1.4工程内容:
本项目场地内:原配电室变压器、配电柜拆除,变压器上杆、配电室配电柜安装及相关高、低压电缆敷设;乙方负责供电局验收备案工作。
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6质量要求:符合我国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要求(符合合同约定、图纸及规范要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7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 年 月 日(按甲方要求)
竣工日期:200 年 月 日
1.8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 RMB 元整(该合同为不可调总价合同)
(大写):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用电、用水接口(甲方指定水、电接点位置,距离乙方施工现场在100米之内,由乙方负责将水、电接至各工作面),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责任、义务
3.1合同签定后,乙方需要服从甲方现场统筹安排,切实履行双方已确认的进度计划安排。
3.2乙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应持有效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3.3乙方必须对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负责。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必须遵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5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前,乙方负责对本工程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工
程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否则损失由乙方承担。
3.6工程完工后乙方对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
3.7乙方不得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工程。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乙在合同签定后,应严格按照甲乙双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展开施工。
4.4乙方因下列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在乙方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4.4.1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工程停水、停电2—4小时(停水停电记录必须经工程部及相关领导签字认可)而导致工程施工中断,甲方同意工期顺延半天,造成累计停工达4—12小时(停水停电记录必须经工程部及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则工期顺延一天。停水、停电累计达12小时以上时,以每12小时顺延一天类推计算,不足12小时的不计顺延天数。
4.4.2乙方书面提出并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的其他原因。
4.4.3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的,乙方应于上述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工期延期申请报告(须明确延期天数)予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如上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延续超过一天的,乙方须在上述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工期延期申请报告(不用明确延期天数)予甲方代表,在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再提出要求延期天数的延期报告予甲方代表,经
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保修的约定
5.1本工程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
5.2施工过程中,经乙方提出要求,甲方组织按相关质量验评标准进行验收。
5.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共同研究,并经甲方签认后实施。
5.4验收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乙方承担返修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5.5竣工日期为乙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的日期:
A.场地已清理完毕并符合甲方的要求,可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B.完成本合同所有承包管理责任。
C.工程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符合本工程合同的各项要求。
5.6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竣工要求,并报昌平供电局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以供电局方竣工验收发电为最终依据。
5.7本工程保质保修期为两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立即派人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
第六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6.1乙方选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本合同中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材料进场后向甲方提供所使用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其它甲方任何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关于工程价款、质保金及结算的约定
7.1工程结算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95%。
7.3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二年后支付。期间如果有甲方自费维修的费用,则从当期质保金中扣除。如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关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约定
8.1因乙方原因,使本工程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完工,每延期一天扣罚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的工期违约金,工期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工期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15%。
第九条 合同履约保证
9.1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须本着诚信为本的精神如实履行本合同。如果乙方恶意地实质性违反本合同、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按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日期组织进场施工、造成甲方工程进度计划被严重打乱的,或者乙方在工程进行中由于施工组织混乱、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验收要求,导致肯定无法按合同工期完工的,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其它单位进场施工,同时乙方须无条件向甲方提供不低于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10.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或调解的方法解决。
10.2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如果乙方出现下列一个或多个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
a、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开工的情况下未按合同要求进场开工;
b、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的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工程肯定无
法按期通过竣工验收的;
c、擅自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的;
d、不接受甲方的施工统筹安排或其它工程指令,严重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展的;
F、乙方存在严重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11.2因乙方责任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至本工
程竣工前,甲方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因乙方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而导致甲方增加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
11.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缓建,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甲方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
12.1合同的组成: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合同附件(报价单);
12.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2.3合同签订地址: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电 话: 电 话: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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