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814686 上传时间:2024-10-1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1.2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 本规则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左列起重升降机具: 一固定式起重机:系指在特定场所使用动力将货物吊升并将其作水平搬运为目的之机械装置 二移动式起重机:系指能自行移动于非特定场所并具有起重动力之起重机 三人字臂起重杆:系指以动力吊升货物为目的,具有主柱吊杆,另行装置原动机,并以钢索操作升降之机械装置 四升降机:系指乘载人员及成)货物于搬器上,而该搬器顺沿轨道铅直升降,并以动力从事搬运之机械装置但营建用提升机简易提升机及吊笼,不在此限 五营建用提升机:系指于土木建筑等工程作业中,仅以搬运货物为目的之升降机但导轨与水平之角度未满八十度之吊斗卷扬机不在此限 六吊笼:系指由悬吊式施工架升降装置支撑装置工作台及其附属装置所构成,专供劳工升降施工之设备 七简易提升机:系指仅以搬运货物为目的之升降机,其搬器之底面积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顶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但营建用提升机,不在此限 第3条 本规则所称中型起重升降机具如左: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机:系指吊升荷重在O.五公吨以上未满三公吨之固定式起重机或未满一公吨之斯达卡式起重机 二中型移动式起重机:系指吊升荷重在O.五公吨以上未满三公吨之移动式起重机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杆:系指吊升荷重在O.五公吨以上未满三公吨之人字臂起重杆 四中型升降机:系指积载荷重在O.二五公吨以上未满一公吨之升降机 五中型营建用提升机:系指导轨或升降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满二十公尺之营建用提升机 前项第一款所称斯达卡式起重机,系指以钢索或吊链悬吊起重机之驾驶室(台)且能与货物同时升降之起重机 第4条 本规则所称吊升荷重,系指依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 人字臂起重杆等之构造及材质,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机之吊升荷重,应依其伸臂于最大倾斜角最短长度及于伸臂之支点与吊运车位置为最接近时计算之 具有吊杆之人字臂起重杆之吊升荷重应依吊杆于最大倾斜角时计算之 第5条 本规则所称额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机或未具吊杆之人字臂起重杆,系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钩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之额定荷重,应依其构造及材质伸臂之倾斜角度及长度吊运车之位置,决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后,扣除吊钩 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吊杆之人字臂起重杆之额定荷重,应依其构造材质及吊杆之倾斜角,决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后,扣除吊钩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第6条 本规则所称积载荷重,在升降机简易提升机营建用提升机或未具吊臂之吊笼,系指依其构造及材质,于搬器上乘载人员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臂之吊笼之积载荷重,系指于其最小倾斜角状态下,依其构造材质,于其工作台上乘载人员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仅供下降使用之吊笼之积载荷重,系指依其构造材质,于其工作台上乘载人员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第7条 本规则所称额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或人字臂起重杆,系指在额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回转或横行时之各该最高速率 升降机简易提升机营建用提升机或吊笼之额定速率,系指搬器在积载荷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第8条 本规则所称容许下降速率,系指于吊笼工作台上加予相当于积载荷重之重量,使其下降之最高容许速率 第9条 雇主于中型固定式起重机设置完成时,应自行实施荷重试验及安定性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得使用但该起重机如属架空式桥型式等无翻覆之虞者,得免实施安定性试验 前项荷重试验,系指将相当于该起重机额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置于吊具上,实施吊升直行 旋转及吊运车之横行等动作之试验 第一项安定性试验,系指在逸走防止装置轨夹装置等停止作用状态中,且使该起重机于最不利于安定性之条件下,将相当于额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于吊具上所实施之试验 第一项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 第10条 雇主对固定式起重机之设置,其有关结构空间应依左列规定: 一除不具有起重机桁架及未于起重机桁架上设置人行道者外,凡设置于建筑物内之走行固定式起重机,其最高部集电装置除外)与建筑物之水平支撑梁横梁配管其他起重机或其他设备之置于该走行起重机上方者,其间隔应在。.四公尺以上其桁架之人行道与建筑物之水平支撑梁横梁配管其他起重机或其他设备之置于该人行道之上方者,其间隔应在一.八公尺以上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机或旋转固定式起重机与建筑物间设置之人行道宽度,应在O.六公尺以上但该人行道与建筑物支柱接触部分宽度应在O.四公尺以上 三固定式起重机之驾驶室台)之端边与通往该驾驶室台)之人行道端边,或起重机桁架之人行道端边与通往该人行道端边之间隔,应在O.三公尺以下 但劳工无坠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应设过卷预防装置但使用液压气压 绞车或内燃机为动力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者不在此限 第12条 雇主于调整固定式起重机之过卷预防装置时,应使吊钩 抓斗等吊具或该吊 具之卷扬用槽轮之上方与卷胴槽轮及吊运桁架等倾斜之伸臂除外) 之下方间之间隔保持O.二五公尺以上 但直动式过卷预防装置为0.0五公尺以上 第13条 雇主对于使用液压为动力之固定式起重机,应装置防止该液压过度升高之安全阀,此安全阀应调整在额定荷重伸臂起重机为额定荷重之最大值) 以下之压力即能作用 但实施荷重试验及安定性试验时,不在此限 第14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使用,应不得超过额定荷重 但在不得已情况下,经采取左列各项措施者,得报经检查机构放宽至实施之荷重试验之值 一事先实施荷重试验,确认无异状 二指定作业监督人员,从事监督指挥工作 前项荷重试验之值,系指将相当于该起重机额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额定荷重超过二百公吨者,为额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吨之荷重)置于吊具上实施吊升 直行旋转及吊运车之横行等动作试验之荷重值 第一项荷重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 第15条 雇主对于伸臂固定式起重机之使用,应规定伸臂之倾斜角不得超过该起重机明细表内记载之范围但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者,以制造者指定之伸臂倾斜角为准 第16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使用,以吊物为限,不得乘载或吊升劳工从事作业但在不得已情形下,具有人员专用乘坐厢及围栏佩戴安全索或安全带等,足以防止坠落之设施等者,不在此限 第17条 雇主于固定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禁止人员进入吊举物下方但吊举物掉落不致危害劳工者,不在此限 雇主应禁止人员进入有发生碰撞危害之虞之钢索内角侧,以防止缆索固定式起重机各钢索之震脱槽轮或其他安装部分飞落之危害 第18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检修调整操作组配拆卸等,应依左列规定: 一设置于屋外之走行起重机,应设有固定基础与轨夹等防止逸走装置,其原动机马力应能在风速每秒十六公尺时,仍能安全驶至防止逸走装置之处;如瞬间风速有超过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时,应采取使防止逸走装置作用之措施 二从事检修调整作业时,应指定作业监督人员,从事监督指挥工作 但无虞危险或采其他安全措施,确无危险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操作人员于起重机吊有荷重时,不得擅离操作位置 四组配 拆卸时,应选用适当人员担任,作业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必要时并设置警告标示 五因强风大雨大雪等恶劣气候下,致作业有危险之虞时,应禁止工作 第19条 雇主对于缆索起重机之拉条,应依左列规定: 一安定支柱顶部之拉条数,应为两条以上 二不得接近架空电路 三以钢索为拉条时,应以铗环首套管等金属具紧结于支柱牵索用固定锚或同等以上坚固物 四应以松紧螺旋扣等金属具拉紧并应有防止螺旋扣扭转松脱之措施 第20条 雇主对于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伸臂起重机,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应设攀登梯但设置有检点台或其他为检点该起重机装设之设备,或在地面上易于检点该起重机者,不在此限 第21条 雇主对于前条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机之攀登梯,应依左列规定: 一踏板应等距离设置,其间隔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与伸臂及其他最近物间之水平距离,应有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设置侧木者,应有防止足部横滑之构造 四通往上方走道检点台之部分,应装有高出该处地板面七十五公分以上之侧木,且其前端应弯向各该处所地板面 五长度超过十五公尺者,应于每十公尺以内设一平台 第22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设置之阶梯,应依左列规定:一对水平面之倾斜度,应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阶之高度应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阶梯间距离应相等三阶 面之宽度应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阶面应相等 四高度超过十公尺以上者,应于每七.五公尺以内设置平台五应设 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坚固扶手 第23条 雇主对于吊升荷重三公吨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机 桥型式起重机或卸载机等起重机之桁梁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伸臂起重机之水平伸臂,应设置走道 但设有检点台或其他为检点该起重机而设置之设备者得免设置走道 前项走道,应依左列规定: 一宽度应在四十公分以上 二应自走道面起设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坚固扶手中栏杆及自走道面起设高度三公分以上之脚趾板但设置走道于起重机桁梁或水平伸臂上,有碍吊运车或其他装置之横行及水平伸臂之旋转者不在此限 三走道面应保持安全状态不致使劳工踩倒滑倒绊倒等 第24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应设控制荷重或伸臂下降所必要之制动装置但使用液压或气压为动力之吊升装置或起伏装置不在此限 前项制动装置,应设起重机动力被遮断时,能自行制动之设备 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25条 雇主对于走行固定式起重机之直行装置,应设置走行制动装置但操作人员于地面操作,并随货物移动之起重机不在此限 第26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吊升直行及吊运车横行等动作装置之卷胴轴销及其他零件等,应具有充分强度,并不得有妨碍各该装置安全动作之显著磨耗变 形或裂隙等缺陷 第27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钢索卷胴伸臂吊运车架有钩滑车等之连结,应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销压夹栓销等方法紧结之 第28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卷扬用钢索,当吊具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吊升装置之卷胴上;对于伸臂起伏用钢索,当伸臂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起伏装置之卷胴上 第29条 雇主对于显著高温作业场所使用之固定式起重机,应采用钢心钢索但在吊具下采设置遮热板等方法使温度保持在摄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30条 雇主对于以钢索或吊链悬吊驾驶室或驾驶台,并随荷重同时升降之固定式起重机,应于该驾驶室或驾驶台置有二条以上独立卷扬用钢索悬吊之 前项起重机,应设有如该卷扬用钢索断裂时,能自动控制该驾驶室或驾驶台下降之装置但驾驶室或驾驶台之扬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31条 雇主对于伸臂起重机应设过负荷预防装置但左列各款伸臂起重机已装有其他预防装置,能防止过负荷者,不在此限: 一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者 二伸臂之倾斜角及长度保持一定者 三额定荷重保持一定者 第32条 雇主对于具有起伏动作之伸臂起重机,应于操作人员易见处,设置伸臂倾斜角之指示装置,以防止过负荷操作 第33条 雇主对于走行固定式起重机,应设电铃鸣器等警报装置但操作人员于地面操作,且随荷物移动之起重机及跨线吊运车,不在此限 第34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电磁接触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时,该电磁接触器有被接通之虞者,应依左列规定: 一线圈之一端应连接于接地侧之电线 二线圈与接地侧之电线间,不得有开关器 第35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控制装置,应于操作人员易见处标示起重机之动作种别动作方向及动作停止位置但具有操作人员自控制装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时,能自动将其动作恢复至停止位置之机构者得不标示该停止动作位置 第36条 雇主对于操作人员于地面上操作并随荷物移动之固定式起重机,其操作用开关器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具有操作人员自操作部分放手时,能自动使动作停止之构造 二操作用开关器之操作部分为引索构造者,应有防止该引索扭结之措施 三应于操作人员易见处标示该操作用开关器所控制之动作种别及动作方向 第37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供电线,应依左列规定: 一供电线之电压为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直流电或六百伏特以下之交流电者,不得设置于起重机桁梁之走道 阶梯 攀登梯或供电线专用检点台以外之检点台上方未满二.三公尺处,或其侧方未满一.二公尺位置但设有防止感电之围栅或绝缘覆盖者,不在此限 二供电线之电压超过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电或超过六百伏特之交流电者,应设有专用之坑穴或套管内但设有防止感电之围栅或绝缘覆盖者,不在此限 第38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结构部分,应具充分之强度,不致因变形而妨碍该起重机之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其刚性,不使发生壁面挫曲及显著变形 第39条 雇主对于吊升荷重未满五公吨之缆索起重机,其结构部分之塔支柱及牵条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项木材不得有显著之蛀蚀裂隙节或倾斜纤维等强度上之缺陷 第40条 雇主对于架空式起重机之桁梁,以额定荷重下,置于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时,其最大挠度值,应在该起重机桁梁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第41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结构部分之铆钉孔或螺钉孔,应使用钻孔机钻孔,且该孔不得有回纹或裂纹等瑕疵 第42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结构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钉等,应有防止松脱之措施但使用强力螺栓接合者,不在此限 第43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吊升装置或起伏装置用之绞车应安装稳固,不得有上浮偏倚或摇曳等情形 第44条 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应于操作人员及吊挂作业者易见处,置有额定荷重之明显标示 前项起重机应以铭牌等标示左列事项: 一制造者名称 二制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45条 雇主于中型移动式起重机设置完成时,应自行实施荷重试验及安定性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得使用 前项荷重试验,系指将相当于该起重机额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置于吊具上,实施吊升直行 旋转或必要之走行等动作之试验 第一项安定性试验,系指使该起重机于最不利于安定性之条件下,将相当于额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于吊具上所实施之试验 第一项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 第46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吊升装置 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应设置过卷预防装置或预防过卷之警报装置但使用液压或气压为动力之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者,不在此限 第47条 雇主于调整移动式起重机之过卷预防装置时,应使吊钩 抓斗等吊具或该吊具之卷扬用槽轮之上方与伸臂前端槽轮及其他与该上方有接触之虞之物体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间之间隔保持。.二五公尺以上 但直动式过卷预防装置为。.。五公尺以上 第48条 雇主对于使用液压为动力之移动式起重机,应装置防止该液压过度升高用之安全阀,此安全阀应调整在额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压力即能作用 但实施荷重试验及安定性试验时,不在此限 第49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使用,应不得超过额定荷重 第50条 雇主对于具有伸臂之移动式起重机之使用,应规定伸臂之倾斜角不得超过该起重机明细表内记载之范围但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者,以制造者指定之伸臂倾斜角为准 第51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使用,以吊物为限,不得乘载或吊升劳工从事作业但在不得已情形下,具有人员专用乘座厢及围栏佩戴安全索或安全带等,足以防止坠落之设施等者,不在此限 第52条 雇主于移动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禁止人员进入吊举物下方但吊举物掉落不致危害劳工者,不在此限 雇主应禁止人员进入有发生碰撞危害之虞之作业范围内,以防止移动式起重机之旋转动作引起之碰撞危害 第53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检修调整操作组配拆卸等,应依左列规定: 一从事检修调整作业时,应指定作业监督人员,从事监督指挥工作 但无虞危险或采其他安全措施,确无危险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操作人员或驾驶人员于起重机吊有荷重时,不得擅离操作位置或驾驶室 三组配 拆卸时,应选用适当人员担任,作业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必要时并设置警告标示 四因强风大雨大雪等恶劣气候下,致作业有危险之虞时,应禁止工作 第54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走行所必要之原动机动力传导装置,制动装置操纵装置等,其机械部分,应具适于使用目的之必要强度,并无显著之损伤磨耗变形或腐蚀 第55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应具备能有效控制其行驶及保持停止状态所必要之二系统以上独立作用之制动装置 履带式起重机 拖车式起重机或以液压为行驶动力之移动式起重机,如其液压系统中设有制动阀时得免设前项控制行驶之制动装置 第56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吊升装置 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应设控制荷重或伸臂下降所必要之制动装置 但使用液压或气压为动力之吊升装置 起伏装置或伸缩装置,不在此限 前项制动装置,应设以行驶为目的之动力以外之起重机动力被遮断时,能自行制动之设备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57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吊升装置 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之卷胴轴销及其他零件等,应具有充分强度,并不得有妨碍各该装置安全动作之显著磨耗变形或裂隙等缺陷 第58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钢索卷胴伸臂有钩滑车等之连结,应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销压夹栓销等方法紧结之 第59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卷扬用钢索,当吊具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吊升装置之卷胴上;对于伸臂起伏用钢索,当伸臂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起伏装置之卷胴上;对伸臂伸缩用钢索,当伸臂长度缩至最短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伸缩装置之卷胴上 第60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应设过负荷预防装置但左列各款起重机已装有其他预防装置,能防止过负荷者,不在此限: 一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者 二伸臂之倾斜角及长度保持一定者 第61条 雇主对于具有起伏动作之移动式起重机,应于操作人员易见处,设置伸臂倾斜角之指示装置,以防止过负荷操作 第62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应设电铃呜器等警报装置 第63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电磁接触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时,该电磁接触器有被接通之虞者,应依左列规定: 一线圈之一端应连接于接地侧之电线 二线圈与接地侧之电线间,不得有开关器 第64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之吊升装置 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之操作部分,应于操作人员易见处标示起重机之动作种别动作方向及动作停止之位置 第65条 雇主对于吊升荷重未满五公吨之移动式起重机或伸臂长度未满十二公尺之水上起重机,其结构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项木材不得有显著之蛀蚀裂隙节或倾斜纤维等强度上之缺陷 第66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结构部分之铆钉孔或螺钉孔,应使用钻孔机钻孔,且该孔不得有回纹或裂纹等瑕疵 第67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结构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钉等,应有防止其松脱之措施但使用强力螺栓接合者,不在此限 第68条 雇主对于移动式起重机,应于操作人员及吊挂作业者易见处,置有额定荷重之明显标示 前项起重机应以铭牌等标示左列事项: 一制造者名称 二制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69条 雇主于中型人字臂起重杆设置完成时,应自行实施荷重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得使用 前项荷重试验,系指将相当于该人字臂起重杆额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置于吊具上,实施吊升旋转及吊杆之起伏等动作之试验 第一项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 第70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应设过卷预防装置但使用绞车为动力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者不在此限 第71条 雇主于调整人字臂起重杆之过卷预防装置时,应使吊钩 抓斗等吊具或该吊具之卷扬用槽轮之上方与吊杆前端槽轮除吊杆外)下方间之间隔在。.二五公尺以上 但直动式过卷预防装置为Q。五公尺以上 第72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之使用,应不得超过额定荷重 但在不得已情况下,经采取左列各项措施者,得报经检查机构放宽至实施荷重试验之值 一事先实施荷重试验,确认无异状 二指定作业监督人员,从事监督指挥工作 前项荷重试验之值,系指将相当于该人字臂起重杆额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额定荷重超过二百公吨者,为额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吨之荷重)置于吊具上实施吊升旋转及吊杆之起伏等动作试验之荷重值 第一项荷重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 第73条 雇主对于具有吊杆之人字臂起重杆之使用,应规定吊杆倾斜角不得超过该人字臂起重杆明细表内记载之范围但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者,以制造者指定之倾斜角为准 第74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之使用,以吊物为限,不得乘载或吊升劳工从事作业但在不得已情形下,具有人员专用乘坐厢及围栏,佩戴安全索或安全带等,足以防止坠落之设施等者不在此限 第75条 雇主于人字臂起重杆作业时,应禁止人员进入吊举物下方但吊举物掉落不致危害劳工者,不在此限 雇主应禁止人员进入有发生危害之虞之钢索内角侧,以防止人字臂起重杆各钢索之震脱槽轮或其他安装部分飞落之危害 第76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之检修调整操作组配拆卸等,应依左列规定: 一设置于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杆,如瞬间风速有超过每秒三十公尺之虞,为预防吊杆动摇引起人字臂起重杆之破损,应采取吊杆固定紧缚于主杆或地面之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二操作人员于起重杆吊有荷重时,不得擅离操作位置 三组配 拆卸时,应选用适当人员担任,作业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必要时并设置警告标示 四因强风大雨大雪等恶劣气候下,致作业有危险之虞时,应禁止工作 第77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之拉条,应依左列规定: 一牵索人字臂起重杆之拉条数,应为六条以上;单索人字臂起重杆之拉条数,应为三条以上 二不得接近架空电路 三以钢索为拉条时,应以铗松紧螺旋扣套管等金属具紧结于支柱牵索用 固定锚或具有同等以上坚固物 四应以松紧螺旋扣等金属具拉紧,并应有防止螺旋扣扭转松脱之措施 第78条 雇主对于主柱长度超过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杆,应设攀登梯 前项攀登梯,应依左列规定: 一踏板应等距离设置,其间隔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与吊杆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间之水平距离,应有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设置侧木者,应有防止足部横滑之构造 第79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应设控制荷重或吊杆下降所必要之制动装置 前项制动装置,应设起重杆动力被遮断时,能自行制动之设备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80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之钢索与吊升装置之卷胴吊杆有钩滑车等之连结,应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销压夹栓销等方法紧结之 第81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卷扬用钢索,当吊具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吊升装置之卷胴上;对于吊杆起伏用钢索,当吊杆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起伏装置之卷胴上 第82条 雇主对于具有起伏动作之人字臂起重杆,应于操作人员易见处,设置吊杆倾斜角之指示装置,以防止过负荷操作 第83条 雇主对于吊升荷重未满五公吨或主柱吊杆长度未满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杆,其结构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前项木材不得有显著之蛀蚀裂隙节或倾斜纤维等强度上之缺陷 第84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结构部分之铆钉孔或螺钉孔,应使用钻孔机钻孔,且该孔不得有回纹或裂纹等瑕疵 第85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结构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钉等,应有防止松脱之措施但使用强力螺栓接合者,不在此限 第86条 雇主对于人字臂起重杆,应于操作人员及吊挂作业者易见处,置有额定荷重之明显标示 前项起重杆应以铭牌等标示左列事项: 一制造者名称 二制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87条 雇主于中型升降机设置完成时,应自行实施荷重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得使用 前项荷重试验,系指将相当于该升降机积载荷重一.二倍之荷重置于搬器上, 实施升降动作之试验 第一项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 第88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安全装置,如终点极限开关紧急停止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应维持其效能 第89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使用,应不得超过积载荷重 第90条 雇主对于设计上专供载货用之升降机,应不得搭载人员 第91条 雇主应将升降机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时之处置方法等,揭示于使用该升降机有关人员易见处 第92条 雇主对于设置于室外之升降机,如瞬间风速有超过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时,应增设拉索以防止升降机之倒塌 第93条 雇主于从事室外升降机之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之检修调整组配拆卸等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选任作业监督人员,从事指挥作业方法 配置劳工 检点材料 器具及监督劳工作业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并设置警告标示 三因强风大雨大雪等恶劣气候下,致作业有危险之虞时,应禁止工作 第94条 雇主对于设置室外之升降机,如于发生瞬间风速达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于四级以上地震后,应于再使用前,就该升降机之终点极限开关紧急停止装置制动装置控制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钢索或吊链导轨导索结头等部分,确认无异状后,方得使用 第95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升降路出入周围之墙壁或其围护物,应以不燃性材料构筑,并使升降路外面之人或物均不能与搬器或配重接触;出入处之墙壁或其围护物,应具有能支持门件及其连锁装置保持定位之足够强度 第96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升降路内,除搬器配重及其附属品必要之绳索配线配管等外,不得装置或设置任何无关条件,并应预留适当空间,以保持搬器运转安全 第97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应依左列规定: 一自基础至每十公尺以内高度工程用升降机为十二公尺以内)之处所及顶部,应固定于建筑物或以拉条支持但如顶部对其承载之全部负荷具有足够强度时,该顶部得免设拉条或实施固定 二基础不得发生有不同程度之沈降现象 三设置于地上之机坑以外之机坑其周围应设有坚固挡土 四攀登梯应设置至顶部 五支持塔周围应设置围栅或其他能防止无关人员接近之设施 前项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如为易于实施检点修理者,得不适用前项第四 款规定 第98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之拉条,应不得接近架空电路;以钢索为拉条者,应依左列规定: 一应以索夹松紧螺旋扣套管等金属具拉紧 二应以钢索固定用锚脚螺栓或具有同等以上坚固之固定物确实固定 三应以钩环套管等金属具与升降路塔紧结 四使用松紧螺旋扣时,应有防止其松脱之措施 第99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设置之攀登梯,应依左列规定: 一踏板应等距离设置,其间隔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与最近固定物间之水平距离,应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设置侧木者,应有防止足部横滑之构造 第1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密闭型升降路上下两端,应设置通风管 第101条 雇主对于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以外之升降机,其搬器抵达最高停止位置时,该搬器之上梁或搬器之最高部分至升降路顶部天花板下端之垂直距离似下简称顶部安全距离)及搬器停止于最低位置时,搬器内部底面或由最下层出入地板面至升降路底部地板面之垂直距离似下简称机坑深度)应在左表规定之值以上: I升降机之额定速率I顶部安全距离I机坑深度I I公尺/分钟)I公尺)I公尺)I I四十五以下I 一.二I 一.二I I超过四十五六十以下I 一.四I 一.五I I超过六十九十以下I 一.六I 一.八〔 I超过九十一二。以下I 一.八|二.一 I |超过一二。一五。以下I二.。|二.四I I超过一五。一八。以下I二三I二.七I I超过一八。二一。以下I二七I三.二I I超过二一。二四。以下I三三I三.八I 工程用升降机之卷扬用钢索与搬器 配重等之紧结部分,得每条以合金套筒栓键夹或压缩夹等方式固定之 第108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应依左列规定设安全装置: 一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门扉未完全关闭前,无法使搬器升降之连锁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二搬器未停止于升降路出入之正确位置时,非使用锁匙无法自外面开启该出入门扉之连锁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三操纵装置之人工操作停止时,该操纵装置须能将搬器自动恢复至停止时之状态 四在搬器内或搬器上可遮断动力之装置 五在搬器超过额定速率而未超过额定速率一.三倍前额定速率在每分钟四十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为每分钟六十公尺)能自动遮断动力之装置 六搬器下降速率超过前款自动遮断动力装置之应作用速率额定速率在每分钟四十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为搬器下降速率达同款列举之装置之应作用速率或超过该速率)时,能使搬器之速率于未超过相当于额定速率一.四倍时额定速率在每分钟四十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为每分钟六十三公尺)即行自动制止下降之装置 七如搬器或配重于第六款规定之装置应作用速率下降冲撞于升降路底部时,应设有保护搬器内人员安全之冲撞缓和装置 八卷胴式升降机应设有卷扬用钢索松弛时,即能自动遮断动力之装置 九液压升降机,除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外,应设有因阀或液缸等之水油泄漏,引起搬器下降之防止装置及防止液压过度上升之防止装置 一。液压升降机以外之升降机,应设有防止搬器与升降路顶部之底面冲撞之终点极限开关 载人用升降机及病床用升降机以外之升降机,于无碍安全时,得不设置前项第一款及第八款之装置 液压升降机 扬程在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 额定速率在每分钟十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 搬器底面积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升降机或设置有卷扬用钢索断裂 能自动阻止搬器下降之制动装置之升降机,得不设置前项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装置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得不设置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装置 第109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终点极限开关,应具有能自动遮断动力,并引发制动之机能 第110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应设停电或其他紧急状况发生时,能自搬器内对外连络之装置但载人用及病床用升降机以外之升降机,于无碍安全时,不在此限 第111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电磁接触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时,该电磁接触器有被接通之虞者,应依左列规定: 一线圈之一端应连接于接地侧之电线 二线圈与接地侧之电线间,不得有开关器 第112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运转用回路与紧急信号用回路或电话用回路,不得并集于同一电缆 第113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螺栓螺帽螺钉键栓键及销等,应有防止其松脱之措施 第114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结构部分,应具有充分之强度,不致因变形而妨碍升降机安全使用 第115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机器 配件槽轮等,应有效支承及固定,其任何机件均不得 松弛或移位;支承梁应为钢梁或钢筋混凝土梁;楼地板应有足够强度 第116条 雇主于中型营建用提升机设置完成时,应自行实施荷重试验,确认安全后,方 得使用 前项荷重试验,系指将相当于该提升机积载荷重一.二倍之荷重置于搬器上,实施升降动作之试验 第一项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 第117条 雇主对于营建用提升机,应于卷扬用钢索上加注标识或设警报装置等,以预防钢索过卷 第118条 雇主对于营建用提升机之使用,应不得超过积载荷重 第119条 雇主对于营建用提升机之使用,应不得乘载人员但实施检修调整等作业时,经采取足以防范人员坠落或物体飞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120条 雇主对于营建用提升机之使用,应禁止劳工进入左列工作场所: 一因营建用提升机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劳工之场所 二卷扬用钢索之内角侧及钢索所通过之槽轮而可能危及劳工之场所 三因安装部分之破裂,致引起钢索之震脱槽轮或其他安装部分之飞落,致可能危及劳工之场所 第121条 雇主对于营建用提升机之竖坑或基底部分打扫作业,应于搬器下方横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并使用制动装置确实控制搬器之坠落 第122条 雇主对于营建用提升机,如瞬间风速有超过每秒三十五公尺之虞时,应增设拉索以预防其倒塌 第123条 雇主对于营建用提升机之检修调整操作组配拆卸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从事检修调整组配拆卸作业时,应选任作业监督人员,从事指挥作业方 法 配置劳工检点材料器具及监督劳工作业 二操作人员于运转中,不得擅离操作位置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并设置警告标示 四因强风 大雨大雪等恶劣气候下,致作业有危险之虞时,应禁止工作 第124条 雇主对于营建用提升机,如遭受瞬间风速达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于四级以上地震后,应于再使用前就其制动装置离合器钢索通过部分状况等,确认无异状后,方得使用 第125条 雇主于简易提升机设置完成时,应自行实施荷重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得使用 前项荷重试验,系将相当于该提升机积载荷重一.二倍之荷重置于搬器上,实施升降动作之试验 第一项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 第126条 雇主对于简易提升机之过卷预防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应维持其效能 第127条 雇主对于简易提升机之使用,应不得超过积载荷重 第128条 雇主对于简易提升机之使用,应不得搭乘人员但实施检修调整等作业时,经采取足以防范人员坠落或物体飞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129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使用,应不得超过积载荷重 第130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工作台上,应不得设置或放置脚垫梯子等供劳工使用 第131条 雇主于吊笼运转中,应禁止操作人员擅离操作位置 第132条 雇主对劳工于吊笼工作台上作业时,应使劳工佩戴适当之安全带及安全帽 第133条 雇主于吊笼使用时,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下方之危险区域,并设置警告标示 第134条 雇主对吊笼于强风大雨大雪等恶劣气候下,劳工作业有发生危险之虞时,应禁止工作 第135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工作台,应依左列规定: 一底板材不得有间隙,且确实固定于框架 二椅式吊笼以外之吊笼,其周围应依左列规定设置围栅或扶手: (一)坚固之构造,并确实与底框结合 二)所用材料不得有显著之损伤腐蚀等缺陷 三)高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 三设置扶手时,应于周围置有中栏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脚趾板 第136条 雇主对于椅式吊笼以外之吊笼,应设有效固定安全带用之金属安装具 第137条 雇主于轨道式吊笼之轨道末端,应设置高度在吊笼走行车轮直径五分之一以上之车轮阻挡器 第138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走行轨道,应以确实可靠方法固定于建筑物上;各轨条间,应以鱼尾板或其他方法连接之 第139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轨道,应不得有影响吊笼安定之显著挠曲腐蚀或损伤 第140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支架,应具有于积载荷重下,保持必要稳定性之构造 第141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升降装置 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应设制动装置 但使用液压为动力之升降装置,起伏装置或伸缩装置,不在此限 前项制动装置,应设吊笼动力被遮断时,能自行制动之设备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142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控制装置制动装置 警报装置及开闭器之操作部分,应设于操作者易于操作之位置 前项操作部分,应于操作人员易见处标示吊笼之动作种别 动作方向及电路开闭状态等 第143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控制装置,应具有操作人员自操作部分放手时,能自动将该吊笼之动作停止之构造 第144条 雇主对于吊笼使用钢索之升降装置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应设过卷预防装置或防止过卷之警报装置 第145条 雇主对于吊笼之电磁接触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时,该电磁接触器有被接通之虞者,应依左列规定: 一线圈之一端应连接于接地侧之电线 二线圈与接地侧之电线间,不得有开关器 第146条 雇主对于吊笼,应设工作台之下降速率超过容许下降速率而未达容许下降速率之一.三倍前,能自动控制其速率之装置 第147条 雇主对于吊笼应设有易于矫正其工作台斜度之构造 第148条 雇主应于吊笼易见处标示积载荷重制造年月及制造者名称 第149条 雇主对于左列各起重升降机具,如适用本规则认有困难者,得报请当地劳动检查机构核定,免除适用本规则之一部或全部: 一吊升荷重未满。.五公吨之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及人字臂起重杆 二积载荷重未满。.二五公吨之升降机营建用提升机及简易提升机 三升降路或导轨之高度未满十公尺之营建用提升机 四其他构造特殊者 第150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I超过二四。I四.。I四.。I 1* 111 第102 条 雇主对于升降机之搬器之结构部分,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或以不燃性材料围护但工程用升降机,不在此限 第103条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