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要求(包括预制率、装配率,或认定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建筑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装配式钢结构工程项目
2、参照执行。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构件及建筑部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核查。(二)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三)应严格遵守各设计阶段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
3、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进行设计。2.施工图审查时,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评分相关文件、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评分、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其它费用(如驻场监理费用等);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以及新材料新
4、设备缺乏招标投标价格、合同价格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五)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批构件验收。(六)应协调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七)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体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八)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现浇混凝土结
5、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装配式模板安装等。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现浇混凝土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4.装配式主体结构、装配式隔墙、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5.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
6、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进行专篇说明,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第七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根据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及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应满足生产和施工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吊装点位置、吊装点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
7、便利性。 (二)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四)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件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
8、、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审查要点等内容进行审查。(二)除常规审查内容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评分规则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或指标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的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装配式建筑评分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三)应当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
9、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审查通过的图纸上加盖审图专用章方可实施。第九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专项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装配式建筑监理专项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二)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三)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
10、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监督操作人员采用经检测合格的钢筋接头、灌浆套筒、灌浆料等;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并按批次抽样进行使用前见证送检。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需要进行预制构件现场抽样检验的,监理应当见证抽样检验过程。(四)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1.组织施工单位
1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文字及影像)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验收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
12、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五)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及时向工程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六)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十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应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满足要求。(
13、二)应配合设计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外)墙板施工方案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三)应进行装配式模板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装配式模板拼装样板。(四)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五)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
14、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验收、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六)应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
15、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预制构件吊点的完好性、水洗面合规性,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
16、录资料。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
17、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安全。 (二)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
18、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三)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装运、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四)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五)应配合驻厂监理单位的各项工作。(六)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七)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
19、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第三章 工程验收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第十六条 整体卫浴按
20、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第四章 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检;2.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验收资料,装配式实体质量含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构件性能检验、钢结构焊缝以及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等检测资料抽查;3.预制构件吊装和临时支撑安全措施抽查;4.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监督并出具监督意见。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