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合作公司的行为,保护合作公司及其合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KTV 事务。
第二条 合作公司概况
经营场合名称:
场合地址:
经营范围: KTV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及期限
1、甲方:以 钞票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钞票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2、合作公司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公司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公司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各合作人的出资:
、协议签订当天,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
、各合作人的剩余资金须在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以上金额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相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同期利息并补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 承租场合房租核算
经营场合位于 ,该承租房屋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为 元/平方米/天,合计 元,第 年起每年递增 %。房租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并于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合作公司登记
全体合作人批准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献、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委托执行人及其职责
1、由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方执行合作公司事务,并出具合作的委托书。
2、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主持合作公司的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拟定合作公司利润分派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制定合作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方案;
、制定合作公司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提出聘任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制定增长合作公司出资的方案;
、每月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公司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合作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作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与其他合作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 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公司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公司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 财务、会计
合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作公司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条 盈余分派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派以 出资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分派。合作公司分派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派(分担)。
3、合作公司的利益分派、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
1、合作公司债务由合作公司财产偿还。
2、合作公司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公司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行为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严禁:
1、严禁合作人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批准外,严禁合作人与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4、严禁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公司,导致损失按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入伙
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事由;
、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他合作人。
第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公司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公司的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公司合作人必须符合《合作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七条 公司的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
5、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拟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公司清算时,应告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解决与清算有关的合作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在该项目的筹备期间,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批准的不得随意转让或撤资,否则该合作人前期投入部分资金将不予退还,且还应补偿由此给另一方合作人导致的相应损失。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5、合作人违反本协议关于严禁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规定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其他方,征得他方批准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同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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