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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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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购买方:PT PLN (PERSERO)出售方:PT tba签署日期:注:PT PLN (PERSERO)、PT tba(出售方)与tba和tba(赞助方)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相同第二部分PPA范本电力收购协议本购售电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1、PT. tba,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重要办公地点为:在此处填写地址(以下简称售电方)2、PT. PLN (PERSERO),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国有公司,其重要办公地点为:Jl. T

2、runojoyo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PLN)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与方”,一起合并时为“参与各方”。 参与各方均批准下列引述:引述语A 鉴于JAVA地区电力需求增长,PLN规定从售电方购入电量。B 鉴于售电方已于在此处填写日期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PLN公司销售。该电厂位于Panajam, Kalimantan Timur, Indonesia,涉及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C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范围内,PLN具有从售电

3、方购买电量的意愿,售电方也具有向PLN出售电量的意愿。D PLN和售电方故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PLN和售电方批准以下内容: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会计原则”:是指合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即Pernyataan Standar Akuntansi Keuangan, 简称“PSAK”)。“活动报告”:是指依照本协议20.1(b)以及附录M中的规定,由售电方向PLN递交的季度和年度报告。“实际可用系数”:定义见附录G,简称为AFa。“调整周期”: 定

4、义见本协议10.2部分。“协议”:是指本购电协议,包含其附录、附件和一览表。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申请人”: 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仲裁法”: 定义见本协议17.3.1部分“可用性分析”:是指每个签约年度,按照附录A和附录G的规定,在售电方和PLN约定的时间,分析本签约年度内每个收费周期中机组可用系数。“收费周期”:是指:(1) 运营机组从进行运转可靠性测试开始之日起,到测试结束后所在月的最后一日。(2) 每一个连续运营月(3) 从协议最后一月的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的最后一天。假如根据条款,协议提前结束,则从协议结束当月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当天。“银行担保”:

5、指根据协议4.1部分,一览表4(银行担保第一阶段)和一览表5(银行担保第二阶段)明确的条款,由售电方提供的,支付给PLN公司的银行担保。“营业日”:指除去正常时间周六、周日和任何印度尼西亚法定节假日,以及金融机构允许停业日期外的所有工作日。“煤炭供应协议”:指售电方与其他任何实体所签订的与电厂供煤有关的协议。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该协议进行修订。“煤炭供应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导致电厂用煤供应中断的事件,但其前提条件是:(1)除却售电方做出的针对性的努力工作,该中断事件自身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诱因不能为售电方所阻止、规避及防范;(2)该事件从本质上对售电方控制机组正常运营能力有反作用,售电

6、方为了避免该事件对机组运营的影响,采用了所有的防止措施、应有的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应变方案;(3)该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售电方在履行项目文献约定的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4)售电方事前向PLN公司就煤供应中断事件发生的也许性及其对售电方机组运营能力的影响进行过告知和公告。“煤炭供应计划”: 定义见本协议11.3部分。“商业运营日”:是指依照附录J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发电厂整体初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试运结束日”: 是指依照附录J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某台机组初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保密信息”: 定义见本协议21.3部分。“批准”:指批准、

7、赞成、授权印度尼西亚政府机关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中与电厂项目相关部分,而提出的相应规定。“签约年”:是指(1) 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除第一个收费周期外,由每个收费周期组成的、总连续时间至少为一年的初始时间段(该初始时间段称为“首个签约年”);(2) 正常情况下,完整的签约年由12个月度收费周期组成。“末个签约年” 结束于本协议15条中拟定的日期。“签约人”:指由售电方指定的、以签约人形式执行EPC协议,参与电厂项目的当事人。“签约方”:指涉及上述“签约人”在内的所有与售电方有关的签约者。涉及设计、工程、建设、调试、试运营、运营、管理、维修人员,也涉及材料供应商。“日”:指根据印度尼西亚西时区时

8、间,由0点开始到当天0点结束的24小时。“调度中心”:指由PLN公司书面指定的位于Balikpapan的PLN控制和调度中心(即Area Penyaluran dan Pusat Pengatur Beban Kalimantan Timur,简称“AP2B Kalimantan Timur”)。是向售电方发布调度命令的重要控制地点。“调度”和“调度指令”:指PLN根据与售电方签订的本协议的内容,由PLN调度中心发布的指令,用以安排和控制机组发电,以达成增长或减少向PLN电网供电量的目的。“纠纷”: 定义见本协议17.1部分。“元”、“美元”和“US$”:指美国法定流通货币。“地役权”: 定义

9、见附录T部分。“电气互联设施”:指在附录A和附录I中定义的设施。“紧急检修停运”:指由售电方提出的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 不指逼迫停运、计划停运和维护停运;(2) 要根据附录L,事先向PLN发布告知;(3) 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防止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不能超过6天;“紧急出力”: 定义见附录G部分。“EPC协议”:指售电方与签约人就电站建设所签订的设计-采购-建设协议。“不可抗力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第14条。“资产净值”:指由售电方向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作为赞助商在售电方处投资的资金(涉及售电方从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以股份或者

10、债务为形式的本金,根据融资协议,由售出方借入的钞票也作为债务)。“融资协议”:指项目资金在签订或签订之前,贷款和安全协议的总称。“逼迫停运”:指电厂内任何发电机组供电能力的中断,不涉及计划停运、检修停运和维护停运,也不涉及由调度下令的停运。“设备优良方式”:指在特定期间内,这些方式、方法和行为能在合理的最小成本下,实现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营,并且满足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标准。“政府授权”:指为了项目的实现,根据项目文献所有由政府机构形成的必要的授权书、批准书、判决书、许可证、弃权声明、特权证明、批准证明。“政府机构”:指印度尼西亚政府以及任何政府部门、局、政治机构、组织和代理处。“互联点”:指发电

11、厂与PLN电网相连接的物理地点,具体解释见附录I。“发票”:定义见附录P部分。“kV”:千伏。“kWh”:千瓦时“逾期付款利率”:在利率基础上再增长2%,任何根据本协议拟定的付款时间而逾期未付的款项均使用于本规则。逾期时间从协议拟定的应付款日起,到实际付款完毕之日,以逾期的天数按一年360天逐日累计计算。“法定规定”:指对某问题具有行政权利的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命令、判决、许可、批准、赞成、协议和条例。“贷方”:指融资协议中的任何贷方。“利率”:与相关时间和金额有关:(1)(2)假如在当天没有Telerate Screen利率,则通过各方进行协商拟定利率,假如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则采用前一

12、日的利率。“检修停运”: 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不涉及逼迫停运、计划停运、紧急检修停运;(2)根据附录L,停运前已由参与各方提出计划表;(3)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防止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至少为6天,但不能延期至下一个计划停运日。“计量系统”:涉及用于计量电厂与电网互联点上输送和吸取的净电能、净可靠容量的所有计量仪表、仪器以及相关设备,具体描述见附录K。“节点计划表”:指附录C中明确的项目建设计划表,该表可根据相关条例进行修订。“MW”:指兆瓦。“MWh”:指兆瓦时。“净可靠容量”:定义见附录J部分。“净电力输出”:指售出方在

13、互联点上向PLN传送的电力,具体定义见本协议8.1部分。“非专属地役权”:定义见附录T部分。“征询意向告知”: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辩护意向告知”:定义见本协议17.2.4部分。“运营委员会”:指根据本协议7.1(e)部分规定成立的委员会。“运营方式”:指在附录L中明确的方式。“付款时间”: 定义见附录P部分。“人”:指个体人、公司、合作公司、协会、合股公司、非社团组织、合资公司以及政府机构。“PLN”:本协议第二段定义了其含义,涉及其准许和批准的下属公司。“PLN不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4部分。“PLN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3部分。“PLN电网”:指

14、所有发电站,输、配电设施,PLN公司通过这些设备将发电厂发送的净输出电能传送到到电能使用者处。“PLN股东批准”:指国有公司部长(BUMN)批准。“电价条款”:指附录G中明确的条款,在此条款的约定下,可以计算出PLN向售电方应付的净可靠容量、静输出电能、紧急输出电能以及附录G中其他相关条目的总金额,涉及各种指数、改变和变动的总金额。“项目”:指Kalimantan Timur 2 x 60 MW2 x 60 MW燃煤电厂,具体描述见附件A。“项目文献”:指本协议,EPC协议,融资协议,供煤协议、股东贷款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协议、协议和文献。“项目可用系数”:在附录G中定义和使用,并以AFpm表达

15、。“专有信息”:指“人”所合法拥有的信息,该信息来源于公司的经济值。该信息作为公司保持商业秘密的必要形式,除去积极披露和使用外,不能通过正常方式被其他“人”知道或者容易获得。“补救告知”: 定义见本协议15.1.5(a)部分。“补救程序”: 定义见本协议15.1.5(b)部分。“指定商业运营日期”:指节点计划表中明确的规定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卢比”:指印尼官方流通货币。“回答人”: 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预定商业运营日期”: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商业运营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预定试运营日期”: 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某台机组试运营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

16、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计划停运”: 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在停运前,PLN已经根据本协议8.2.1部分的有关规定,批准停运申请,并安排了时间;(2)该停运是为了进行定期计划检查、测试、防止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售电方”: 本协议第一段定义了其含义,涉及其准许和批准的下属公司。“售电方不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2部分。“售电方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1部分。“优先债务”:指由售电方根据融资协议以债务形式借得的钞票,而非由其他债务形成资本净值。“地址”:指位于Panajam, Kalimantan Timur的电厂所在地

17、,具体描述见附录T。“特殊设备”: 定义见附录I部分。“赞助商”:指赞助商协议中的赞助商。“赞助商协议”:是指根据一览表1中的格式,在售电方和赞助商之间形成的协议,该协议可以进行修订。“技术约束”:指附录B中明确的与电厂运营、检修和调度有关的限制和约束条件。“条款”: 定义见本协议2.3部分。“终止通告”:定义见本协议15.1.6部分。“审判席”: 定义见本协议17.3.1部分。“机组”: 定义见附录A部分。“非计划停运”:指紧急检修停运、逼迫停运、检修停运。“担保”:指在本协议16条中明确的各种担保。第二条 项 目2.1 目的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和目的是明确在电厂所发电量的销售和购买过程中,各

18、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2.2 项 目项目包含的内容有:电厂的设计、施工、金融财务、建设、测试、调试、试运营、电气互联设备、互联点以及特殊设施。其中,特殊设施涉及从电厂与位于Karang Joang 变电站 和 Kuaro 变电站 之间的150kVPLN输电线相连接的输电线路,以及与之相关的部分杆塔的改造工程。特殊设施将移交给PLN公司。售电方拥有对电厂的所有权,运营、管理和维护权,其中涉及电气互联设备和电气互联点(见附录I)。电厂应遵从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承载基本负荷。2.3 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从协议由各参与方开始执行起生效,在投入商业运营之日算起之后30年内均有效(不涉及根据协议有关条款提前结

19、束协议的情况)。第三条 签约后的义务及生效条件3.1 签约后义务除去3.2中的内容,本协议中的4.1(a)、(c)、(d)、(f)、(g)、(h),4.2(a)、(b)、(c)、(d)、 4.3、 15.2.1以及第 17条和第21 (不含21.10部分)从签署之日起均所有具有效力。3.2 生效条件除去3.1中明确的义务外,下列条件也应当完毕并令参与各方满意,参与各参与方要联合签署一份证明书,以作为确认条件完毕的证明。同时,下列条件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65日内圆满完毕,完毕之日即是协议中各参与方职责和义务开始履行的时间。3.2.1 其他协议和文献在附录D中列明的每个协议和文献,以及本协议中的

20、实质性条款均具有所有效力,所有使之生效的先决条件都要适时完毕。3.2.2 政府授权在融资期开始前需要取得的、与本协议和其他相关项目文献的签署和履行有关的政府部门的授权和批准,涉及PLN股东方批准书,都要适时完毕,并产生所有效力。3.2.3 保证条款3.2.4 融资关闭指优先债务初次借入发生3.2.5 法律意见书参与各方都应接受到由其他参与方发送的一份PLN独立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一份售电方独立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的格式都严格遵循一览表2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项目的执行4.1 售电方的职责:售电方职责如下:(a) EPC协议、供煤协议的准备,项目融资安排书,以及其他由售电方提出的相关协议的准备工

21、作。(b) 依据附录A和B中明确的设计和设备参数,安排进行项目设计、工程、设备供应和建设;安排项目的财务以及电厂的运营和维护工作。上述工作都应符合法律要件,并且基于合理、审慎的商业判断。上述工作相关协议由售电方提出。(c) 办理所有根据项目文献规定以售电方的名义要先期取得的批准书、申明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授权的申请。(d) 所有工作许可、雇用许可、dependences passes、签证以及其他参与项目的个人需要获得的相关批准的申请都以与售电方签订的协议为依据。(e) 提供必要和常用的保障措施,保证电厂的安全。(f) 根据附录T条款的规定,允许PLN公司使用非专属地役权。(g) 在Financi

22、ng Date签署并执行当天或之前,向PLN公司及时提供PLN未参与的项目文献以及附录D中明确的其他文献和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复印件(重要信息以及专属信息除外)。(h) 在各参与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前,根据本协议一览表4中的规定和格式,向PLN公司交纳金额为Rp 9,000,000,000(9亿卢比)的第一阶段银行担保金。在下列条件发生前,该担保金始终具有所有效力:(1)Financing Date之日开始;(2)由于售电方未能满足本协议15.2.1和15.3.1(a)中关于Financing Date的条件,在PLN向售电方提出的终止告知书中指定日期30日之后。该第一阶段银行担保金应当在Fina

23、ncing Date前被总金额为Rp 18,000,000,000(18亿卢比)的3个第二阶段银行担保金所替换。根据一览表5的规定和格式,每个第二阶段银行担保金为Rp 6,000,000,000(6亿卢比),并在下列条件发生前,该担保金始终具有所有效力:(1)商业营运日期开始;(2)由于售电方发生本协议15.1.6和15.3.1(b)中不可挽回事件,在PLN向售电方提出的终止告知书中指定日期30日之后;(3)由于PLN发生本协议15.1.6中不可挽回事件,在售电方向PLN提出的终止告知书中指定日期30日之后;(4)任何第二阶段银行担保金可拟定的最后提取日。第一阶段银行担保金和第二阶段银行担保金

24、是可以重新申请和延期的。假如银行担保金不能满足本段条款的规定,且在某特定期间截止前即将过期,则售电方在该日期前有责任保证银行担保金的重申、延期或者置换为其他同等的银行担保金,以保证银行担保金的有效性。由售电方指定一家银行,保证担保金到位。4.1 PLN的职责:PLN职责如下:(a) 协调并适当帮助售电方实现在4.1(C)和4.1(d)中明确的各项职责,支持并推动涉及前期准备工作在内的相关职责的执行。推动印度尼西亚有关政府机构对上述职责的审核和批准过程,并向政府机构证明上述职责的执行符合法律以及相关项目文献的规定。(b) 办理所有本协议中规定的应以PLN名义办理的批准书、重申书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的

25、授权书。(c) 应售电方的适当请求,讨论项目相关问题并向项目参与方提供可向公众披露的PLN公司信息。在任何讨论和融资安排活动中,PLN都不得代表自己或者其他实体进行任何保证或承诺(根据16.2部分以及19条中规定的向参与者提供的保证除外)。(d) 履行附录O中的职责。4.3 PLN允许售电方需就电气互连设备和互连点问题征询PLN公司。在Financing Date开始前,售电方要向PLN公司报告项目所有相关文献的当前状况。PLN对于项目文献以及对其他任何协议、文献、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和批准通过,都不能使售电方免去相关责任和义务,以避免这些协议、文献、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

26、方案与法律要件相抵触,除非这些审查意见和批准通过得到了符合印尼法律要件的政府授权。同样地,PLN也不得使售电方或者其别人凭借这些协议、文献、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方案,导致可以免去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倾向。除非特别说明,本协议不得赋予和产生任何对第三方有利的权利、利益和行为。4.4 PLN导致的延误假如PLN未履行职责,只要该行为的后果不可原谅、无法挽回、不能中断,售电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情况。由于PLN在履行本协议中与与售电方、签约人和分包签约人无关的PLN职责时,导致项目未能按照工程计划书及时完毕,有所延误,项目各参与方需要评估延误产生的效果并重新调整计划书。售电方需要证明该效果直接源自P

27、LN的延误,各参与方要重新调整工作计划以将延误导致的影响最小化,同时根据附录H的规定,对电款作出适当调整。第五条 项目建设5.1 建筑责任:a) 售电方应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建筑,并满足附录A和B中明确的设计和设备参数规定。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执都应当遵循第17条的有关规定。b) 售电方应以准时完毕节点计划表的规定为原则进行项目建设。当有任何实质性背离节点计划表的事情发生时,售电方应立即告知PLN。5.2 地役权:按照附录T中的规定,使用地役权。5.3 PLN电网系统:在发生任何也许影响到电厂和PLN电网系统之间系统调整和继电保护的变动前,无论该变动是发生在电厂还是在PLN电网系

28、统,知情的参与者都要提前告知其他参与者。5.4 许可证和执照等:售电方要把所有在商业运营之前取得的,但没有交付给PLN的政府部门授权书的复印件,在商业运营前所有递交给PLN公司。5.5 制图和测试结果等:(a) 售电方要安装所有附录A明确的、以及和电厂有关的设备,保存设备的说明书和操作手册;(b) 所有根据EPC协议以及附录A中明确的设备测试结果的复印件都由售电方妥善保管,以供优化设备运营方式使用;(c) 售电方要妥善保管所有竣工图纸,涉及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图纸;(d) 所有跟项目设计、工程、建筑有关的技术文献都由售电方妥善保管,以供优化设备运营方式使用。假如电厂部分或者所有移交给PLN公司,

29、所有由售电方享有的上述资料以及类似信息(涉及专有信息),都要交付给PLN公司。5.6 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5.6.1 总则根据附录A和I的规定,售电方应负责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设计、建设、安装、试运营、运营和维护。5.6.2 互联点接入准许: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的接口设计由售电方准备,同时要考虑到该设计方案与该电气互联点和互联设施连接的PLN电网的兼容性。PLN有权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但不得反对其与PLN电网的兼容性以及基本的设计原则、设计标准。PLN有权检查互联点接入工程建设情况,以检查工程是否符合互联点接口设计方案。5.7 特殊设备:5.7.1 总则根据附录A和I的规定,售电方应负责特殊

30、设备的设计、建设和安装。在PLN根据附录J的程序完毕对特殊设备的接纳工作前,售电方负责照顾、保管特殊设备,并承担特殊设备丢失的风险。接纳后,特殊设备归PLN所有,PLN按照设备优良方式以及本协议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操作特殊设备。PLN为特殊设备负责,并对所有由印尼政府部门就特殊设备所征收的税费,在根据本协议规定完毕对特殊设备的接纳后,补偿给售电方。5.7.2 特殊设备的资金所有与特殊设备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涉及但不仅限于材料、劳务、建设、测试、试运营成本,都由售电方承担,并依照融资协议给予资金支持。线路杆塔占地的获得也由售电方出资,并根据附录J的规定,在PLN接受输电线后,一并将该线路占地移交

31、给PLN。5.7.3 特殊设备的批准: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PLN向售电方提供特殊设备的基本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或经售电方批准)。为履行售电方对于特殊设备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职责,售电方应对该设计方案和设计标准进行评价。并在此评价的基础上,为了优化设备的运营方式,可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修正和改善建议。尽管售电方提出了设计方案意见,并且无论售电方是否提出修改建议(除了5.7.5明确的),PLN仍然对设计方案和标准负责。由PLN提出的任何对该设计方案和标准的改变,都应按照5.7.4的规定解决。为了检查在建设中是否遵循了设计方案,PLN有权对特殊设备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特殊设备接纳程序依照附录J的规定

32、进行。5.7.4 特殊设备的变更:在根据附录A和I的规定取得PLN关于特殊设备的批准后,售电方批准对特殊设备的范围、规格(涉及性能标准)和特性进行改变的前提是:(a) 任何变更都要目的明确。设计方案改善是为了实现设备的最优运营,设计变更是为了使得特殊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实际使用需要。(b) 任何由PLN提出的变更都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售电方,并且提供足够的细节,以使售电方有理由进行设计变更准备,并重新排定特殊设备的建设时间表。(c) 在变更正式开始前,参与各方应批准由此对节点计划书进行的适当调整,并充足考虑到此变更导致的工作量或供应量的减少。同时,各参与方应批准由此变更导致的额外成本、付款方式

33、并资助此额外成本。额外成本涉及但不仅限于设计成本以及(或者)额外财务成本,此额外成本可由直接钞票付款,也可以通过电款调整以及其他方式取得。5.7.5 保障条款:(a) 总则售电方担保特殊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没有缺陷和瑕疵,但不担保由PLN提供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标准,除非该设计方案和标准是售电方按照5.7.3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供或者修订的。若该设计方案和标准是售电方按照5.7.3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供或者修订,售电方则担保特殊设备的设计和制造遵循售电方提供或者修订的设计方案和标准。售电方进一步担保特殊设备的生产、建设和安装符合本协议提及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并得到PLN批准。售电方的签约人或者分包签约人

34、保证其安装、生产工艺符合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并且没有缺陷和瑕疵。(b) 担保期:售电方在5.7.5中明确的职责开始于Financing Date,并在PLN根据附录J接纳特殊设备之后的12个月内始终有效。当售电方履行职责,更换或者修理特殊设备的部件时,假如在PLN接受特殊设备前发生,则替换部件担保期仍然和本来部件同样;假如在接受后发生,则替换部件担保期仍然和本来部件同样,但要多12个月的期限。售电方对于新换部件的担保期不得超过商业运营日起的18个月。(c) 违反担保:(i) 当售电方违反对特殊设备的任何原件的担保,售电方有责任承担违反担保导致的由修理和更换部件导致的花费,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填补担保

35、违反的后果。售电方不为任何衍生损害负责。(ii) PLN应告知售电方任何担保违反,并提供PLN可获得的关于担保违反较为具体的数据和记录。PLN应向售电方提供由PLN掌握和控制的其他数据和记录,以使售电方可以了解和纠正担保违反。(iii) 在根据厂家操作手册对设备原件进行操作和维修的条件下,售电方方可履行5.7.5中的职责;不对的的操作和维修,以及正常的磨损和消耗,不能使电方履行5.7.5中的职责。(iv) 假如PLN和售电方就5.7.5部分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可根据18.2部分条款规定,向专家寻求解决方案。(d) 设备可指定担保售电方从所有签约人、分包签约人和设备供应商处取得与特殊设备材料、工艺

36、、安装有关的担保。此类担保应与火力发电厂电气系统标准相吻合。这些担保要形成书面意见,并在售电方和PLN对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批准过程中均有效。第六条 机组启动和试运6.1 初次带电在未获得PLN代表书面批准前,售电方的任何一台机组不得带点或者向150KV系统反受电。PLN不得无理由拒给该带电批准。售电方在给任何机组主升压变压器通电或受电前30日,通告PLN公司。6.2 与PLN电网实现初次同步在未获得PLN代表书面批准前,售电方的发电机不得与PLN电网并列运营。PLN不得无理由拒给该带电批准。售电方发电机在与PLN电网初次同步前45日,通告PLN公司。应售电方规定,PLN公司向发电厂提供调试和

37、试运用电,售电方根据附录O的规定支付此用电款。6.3 试运测试在电厂建设、启机和试运期间,售电方负责推动和执行测试程序,并根据附录J中的条款提前告知PLN公司。根据附录J的规定,PLN及其委任人员应被授权,并出席参与所有测试的工作。在试运期间和商业运营前,电厂向PLN电网所发电量将按照附录E和G的规定由PLN支付。第七条 机组运营和维护7.1 运营、维护和维修(a) 售电方应当始终以实现设备最优运营方式为原则运营、维护和维修电厂。售电方在机组运营期间,要遵守运营程序、调度命令和技术约束条件。(b) 根据设备最优方式,售电方要采用所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活动。为了保证设备最优运营,售电方要保存所

38、有导致人员伤亡和资产受损的事故和事件的准确记录,同时售电方要在达成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保证PLN公司以适当的方式获得这些记录。(c) 在第一台机组运营后,售电方和PLN公司要保证其员工分别在电厂和调度中心全天候在岗,即一天24小时、一周7天在岗。(d) 对签约者的指派和委任并不能免去售电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e) 各参与方要成立由4名成员组成的运营委员会,由售电方和PLN各出2名成员。运营委员会的责任和职责,以及运营委员会会议规定见附录L.7.2 污染控制: 售电方在建设和营运电厂期间要严格遵守附录N中明确的环境标准,以及其他与污染控制和环境标准有关的法律要件。当因采纳、制定和使用印尼政府部门的

39、法律要件(该要件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或不可行)而引起触发事件(附录H中已明确),该事件导致售电方被迫接受与附录N条款中不同的环境规定,并引起采购额外设备和服务时候,7.2中明确的售电方的职责并不能影响附录H中售电方的权利。7.3 与PLN的协调:(a) 售电方与PLN公司要根据运营委员会拟定的程序,在电厂和调度中心间保持运营交流。(b) 售电方和PLN之间要每日编写调度日记,该日记涉及机组可用性、检修停机、紧急检修停机、计划停机、逼迫停运、需要手动复归的线路断路器跳闸操作以及其他与机组运营相关的重要事件的信息。通过适当的告知,售电方和PLN都可在合适的事件检核对方的调度日记。7.4 测试时间表

40、:(a) 售电方需要至少在首台机组进行试运前60天,根据附录J的规定,向PLN提供净可靠容量测试事件表。(b) 售电方和PLN要共同根据附录J的规定为每台机组制订甩负荷实验时间表。该实验根据附录A的规定可进行子系统和机组部分负荷耍负荷测试,由此建立起对该机组甩负荷能力的全面评价,但该实验并不涉及满负荷动态甩负荷物理测试。第八条 电能的销售和购买8.1 销售和购买根据本协议中的条款和规定进行:(a) 在每台机组试运之前,售电方要保证该机组的净输出电能具有向PLN销售的条件,同时PLN可以根据附录G中的条款,具有购买净输出电能的条件;(b) 从第一台机组试运开始,直到商业运营之日,售电方提供条件,

41、 PLN要按照附录G中的条款,购买净可靠容量和净输出电能;(c) 从商业运营开始,一直到本协议结束,售电方提供条件,PLN要按照附录G中的条款,购买净可靠容量和净输出电能;(d) 假如由于PLN和对PLN电网具有管理权的印尼政府部门以及PLN公司设备的因素,导致售电方不能在指定日期进行净可靠容量测试,并且影响时间超过连续6小时,则认为该机组已结束试运,并在此期间以0.8的实际可用系数向系统提供60MW等效净可靠容量。假如实验因此而延误,从指定实验日期次日算起,PLN按照0.8的实际可用系数和60MW净可靠容量的条件,依据附录G中的规定对售电方进行补偿。假如售电方结束试运但实验不能满足附录J中的

42、规定,则该机组不能认为真正结束试运,PLN没有义务为其支付相应的钱款。假如完毕净可靠容量实验,并满足附录J的规定,但净可靠容量少于60MW,则PLN在此期间付款总额超过其应付款的部分,可与日后根据附录G的规定进行的付款相抵消。(e) 从第一台机组试运开始,假如PLN电网出现紧急情况,PLN也许规定售电方提供紧急电能输出,在此期间,售电方应尽也许提供紧急电能,PLN则根据附录G的条款,向售电方购买紧急电能。(f) 从商业运营开始,假如售电方不能使可用系数等于或者大于规定的可用系数,售电方将会遭受处罚。在收费周期内,该处罚数额上与A元件相同,并且每比规定可用系数低1%,则数额增长1%,最高值不超过

43、10%。假如售电方使得可用系数超过了规定的可用系数,则PLN购买该电能时,以资金成本回收率的50%的费率进行支付。该计算方法由附录G第2部分进行了规定。8.2 运营和配电程序8.2.1(a)(i)至少在计划试运日期前3个月,售电方向PLN提出从试运到该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段内的计划检修时间和周期。假如该第一个签约年内检修计划有变更,则在商业运营实际开始前30内,售电方向PLN提出变更,同时在变更计划时,要考虑到根据计划表预计的商业运营日期开始日和实际商业运营日期开始日是否有所不同。假如计划试运时期在11月或12月,则售电方至少要提前3个月提交从下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间的检修计划。售电方

44、在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和检修计划变更都要按照附录G的规定,以第一个签约年规定的可用系数为依据,对每一个检修计划进行统筹考虑。如有必要,售电方要按照附录G的规定,以第2个签约年规定的可用系数为依据,制定第2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a)(ii)在售电方提出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60日内,或者提出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变更和第2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30日内,PLN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售电方检修计划的内容是否被采纳。假如有一个以上的检修计划假如不为PLN所接受,则按照8.2.1(b)(iii)条款规定执行。(b)(i)在商业运营后的每年11月1日前,售电方要提交2年内的检修计划。每个签约年的检修计

45、划的制订都要以该年可用系数为依据,进行统筹考虑。(为了使得检修计划和财务年度规划程序,以及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的PLN财务年度保持一致,上述程序必须要解释,以使PLN就检修计划达成协议。同时,合用于PLN财务年度计划的检修计划要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作为在本年结束的签约年部分内容,同时作为上一个财务年度规划程序的部分内容,已经获得批准的检修计划;第一部分是作为在本年开始的签约年部分内容,同时作为本财务年度规划程序的部分内容,请求获得批准的检修计划。)(b) (ii)商业运营后的每年12月1日前,PLN以书面形式告知售电方下个签约年的检修计划是否被接受。假如有一个以上检修计划未被采纳,则

46、按照8.2.1(b)(iii)条款规定执行。(b)(iii)假如PLN不接受8.2.1 (a)(ii)和8.2.1(b)(ii)中的检修计划,当PLN可以决定这些计划何时可以重新制定的时候,要及时告知售电方。之后,PLN和售电方共同协商检修计划。这些修改后的计划应尽也许与原检修日期接近,应能满足技术约束的规定,时长应与原检修周期一致,也应以该年度可用系数为依据进行安排。假如在规定的时间内,PLN没有告知售电方检修计划未被接受,或者检修计划未接受但没告知售电方,则由售电方最初提出的检修计划则认为被PLN所接受。(c) (i)假如要更改检修时间,任何一方都要在原计划检修前至少30天,提前以书面形式

47、告知对方,但变更后的检修计划不能比原计划提前30天,也不能比原计划退后超过3个月。任何对计划的变更都要征得各参与方的批准,且变更的请求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c) (ii)根据附录G的规定,假如根据8.2.1(c)进行了计划变更,则对本应进行检修但由于变更未进行检修的所在收费周期的规定的可用系数,通过减去变更后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同时,在变更后的将要进行检修的收费周期中,通过增长变更后的检修小时数,对规定的可用系数进行调整,每个这样的调整都会反映在可靠性分析中,并同样对相关的收费周期也有影响。可靠性分析中其他因素保持不变。(d)(i)假如在非计划检修中,售电方可以完毕在日后的计划检修中的工作,

48、则售电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PLN,在日后的检修工作计划时间中减去在非计划检修中完毕工作的时间。假如在非计划检修中,该签约年内没有计划检修工作,则可将在非计划检修中完毕工作的时间,在下个签约年检修工作计划时间中减去。(d)(ii)假如检修工作计划时间由于8.2.1 (d)的因素而减少,则非计划检修发生的检修周期的规定可用系数通过增长计划检修中相应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同样地,相应地计划检修发生的检修周期的规定可用系数通过减少计划检修中相应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每个这样的调整都会反映在可靠性分析中,并同样对相关的收费周期也有影响。可靠性分析中其他因素保持不变。(e)(i)假如售电方完毕计划检修工作比预期制订的时间要少,提前完毕工程,售电方应通过电话请求调度中心,准许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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