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 镇(乡、街道) 村
联系电话:
乙方(村委)
法定代表人:
地址:新蔡县 镇(乡、街道) 村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新蔡县 镇(乡、街道)
联系电话: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127号)及河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项目名称:
二、 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
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批准,使用其经依法拟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镇(乡、街道) 村委 庄的农村集体土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配套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具体位置在土地运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乙方批准甲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 农业设施用地用途
该宗土地重要用于 养殖( 粮食生产、 作物栽培),具体用于修建 等生产设施; 等附属设施; 等配套设施(按建设方案逐项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六、土地复垦
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毕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 土地交还
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故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规定甲方在规定期间内处置完毕。
八、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手续,乙方予以配合;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土地给第三方使用;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因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补偿责任;假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协议,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 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应补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大写: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成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 万元(大写: )。
十、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拟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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