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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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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压力锅产品的所有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司),不管其性质和从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公司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压力锅产品。 1.3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的范围涉及公称工作压力为50~150kPa,容积不大于18L的各种规格型号的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产品(不涉及电压力锅)。申证单元分为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二个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查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压力锅审查部)设在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沈阳)。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行细则》;组织对《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行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公司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公司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公司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公司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压力锅产品审查部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226336  (024)86222627 传真号码:(024)86226336 联 系 人:毕智涛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5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226336    (024)86222627 传真号码:(024)86226336 联 系 人:毕智涛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成都)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6251086 联 系 人:李山桥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公司,可自主选择上述任意一个检查单位进行产品检查。   3  公司取得压力锅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公司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压力锅产品的生产。 3.2  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规定。 3.3  公司必须具有压力锅产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查规范、工装图纸和产品图纸等技术文献。 3.4  公司必须具有保证压力锅产品质量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查测试设备。 3.5  公司应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纯熟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查人员。 3.6  公司已经建立且可以保持有效运营的质量体系。   4  申请的受理 4.1  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1.3  公司质量手册一份; 4.1.4  公司申报的产品应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由法定的检查机构出具的型式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4.1.5  换证公司须附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2  公司申请受理程序 4.2.1 公司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监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规定填写。 4.2.2 公司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区、市)质监局。 4.2.3  省(区、市)质监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书立即退回公司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公司自负。省(区、市)质监局在符合规定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压力锅产品审查部。 4.2.4  无论其性质和从属关系如何,凡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公司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压力锅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所有达成合格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公司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压力锅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证性,与公司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或所在省(区、市)质监局的派出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由压力锅审查部拟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组织审查组,审查组长依据《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2)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告知公司及其所在省(区、市)质监局;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公司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所有要素,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条件考核办法》中的《审查内容及规定》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保证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的规定; 5.2.4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完毕报告。压力锅产品审查部对公司上报的整改完毕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以进行验证,并将审查结论告知公司; 5.2.5  公司自接到审查不合格告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之后由压力锅产品审查部组织复审。   6  产品抽样与检查 6.1   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查规则》(见附件3)进行抽样和封样,并由公司在抽样后十五天内将所抽取的样品寄(送)到检查单位。审查组对抽样工作的可靠性、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6.2  检查单位在收到公司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保证产品检查活动符合《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查规则》的规定,并准时完毕检查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查报告一式三份。 6.3  公司自接到产品检查不合格告知之日起,通过为期不超过三个月时间的整改后,由公司提出申请,压力锅产品审查部将安排重新抽样。   7  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公司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查单位提交的产品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司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查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7.3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审定获证公司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4  压力锅产品生产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证: 7.4.1  原获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4.2  换证公司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查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规定; 7.4.3  原获证公司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规定; 7.4.4  原换证公司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7.5  公司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规定公司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监局,由省(区、市)质监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6  公司生产条件或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应实行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查。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公司实行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获得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6-203  XXXX 其中,XK表达生产许可证标记,16表达行业编号,203表达压力锅产品第二次换证,××××表达公司证书编号。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规定者; 8.3.2  经查获证公司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规定者; 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者; 8.3.4  获证公司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规定者; 8.3.5  申请取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 8.4  参与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章要按规定严厉解决。   9  申诉 公司对生产许可证的公司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提出复查申请或仲裁。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涉及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检查费和公告费。 10.3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减少收费标准的告知》的规定,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公司 2200 元,同一次审查增长一个申证单元增收 440 元。 10.4  公告费:每张证书400元。 10.5  公司生产条件审查费和公告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纳。 10.6  产品质量检查费由公司向检查单位直接交付。 10.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部门的文献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压力锅产品生产公司必备检查用仪器设备 铝压力锅产品生产公司必备检查用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 量程 准确度 用途 (检查项目) 1             压力表 0MPa~0.16MPa 0.4级 合盖安全性、密封性、工作压力、防堵安全性等 2             压力表 0MPa~0.4MPa 1.5级 安全压力 耐热压 3             压力表 0MPa~1MPa 1.5级 破坏压力 4             试压泵 SB200或类似型号   5             天平 0.1mg~200g 1/10000 密封圈卫生规定 蒸发残渣 6             可调电炉 1000W   7             玻璃温度计 0℃~200℃ ±1℃ 8             水浴锅 37℃~100℃ ±2.5℃ 9             恒温干燥箱 0℃~300℃ ±1℃ 10         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 20kPa~200kPa ±2kPa 装配线压力锅密封性 11         管形测力计 卡尺 千分尺 专用量具 KL-20 各种规格 0~25mm   2% 0.02mm 0.01mm   其它项目 12         电炉 2kW   加热用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生产公司必备检查用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 量程 准确度 用途 (检查项目)            1       压力表 0MPa~0.25MPa 1.5级 工作压力等            2       压力表 0MPa~0.4MPa 1.5级 安全压力等            3       压力表 0MPa~1MPa 1.5级 耐内压力等            4       试压泵 SB200或类似型号              5       天平 0.1mg~200g 1/10000 密封圈卫生规定 蒸发残渣等            6       可调电炉 1000W              7       玻璃温度计 0℃~200℃ ±1℃            8       水浴锅 37℃~100℃ ±2.5℃            9       恒温干燥箱 0℃~300℃ ±1℃        10       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 20kPa~200kPa ±2kPa 装配线压力锅密封性        11       管形测力计 卡尺 千分尺 专用量具 砝码 KL-20 各种规格 0mm~25mm     2% 0.02mm 0.01mm     其它项目        12       电炉 2kW   加热用 附件2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1  制订依据和合用范围 根据GB/T  19001   idt ISO 9001的质量保证模式,并结合压力锅行业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它合用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必备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 2  评估规定和方法 公司现场审查时,按照《审查内容及规定》的条款(共74条)逐条进行审查,用A、B、C、D四种级别表达综合审查结果,其中: A级:审查项目所有为合格,建议换(发)许可证; B级:审查项目中存在部分缺陷(≤8项),建议公司制订纠正措施,将整改结果写成报告,报许可证审查部,经批准后,可换(发)许可证; C级:审查项目中发现较多(9—15项)或较重(缺要素或某项要素严重不符合规定),建议公司制订纠正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许可证审查部,需经复审符合规定后才可换(发)许可证; D级:审查中发现缺陷很多(≥16项),或其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或其它不符合规定规定的重大缺陷,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停止评审,公司整改后需重新申请。 3   审查内容及规定 序号 审查内容 审  查  要  求 1 质量方针和目的 1.1   公司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的,以反映公司对质量的承诺,应形成文献,并认真贯彻执行。 1.2   公司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和理解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目的,并贯彻实行。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应建立能满足本单位实际需要且能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营的组织机构。 2.2   公司应规定各职能部门在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营中的职责。 2.3   公司应规定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互相关系。 2.4   各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与其它岗位的互相关系。 2.5   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以保证质量体系连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应保存有关评审记录。 3 质量体系 3.1   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符合规定规定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文献化的质量体系,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规定。 3.2   《质量手册》的内容应符合规定的规定,并适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3   对重要的质量活动和关键岗位的工作应编制程序文献和工作指导书,并严格贯彻执行。 4 设计控制 4.1   公司应制订符合规定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有关产品设计控制的程序文献,并严格贯彻执行。 4.2   应明确划分产品设计各阶段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 4.3   应制订产品设计活动的总体方案和实行计划,规定不同部门和人员在组织上和技术上的接口。 4.4   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合用的标准拟定设计输入规定,并形成文献。 4.5   应按照规定的规定进行设计的输出,有关图纸、各种零部件明细表等在发放前应予以批准,并保证对的无误。 4.6   在设计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对设计输出进行评审,以发现和纠正设计缺陷和局限性,并评价满足规定的能力。对设计评审应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4.7   在设计评审结束后,应制造样品以进行验证,并对技术指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实验。应对检查和实验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有关用户的试用情况反馈意见。 4.8   在设计定型后,应由符合资格规定的检查机构进行型式检查;对最终定型产品进行确认,保证能满足预期使用的规定。 5 文献和资料控制 5.1   公司应对所有与质量体系规定和控制产品质量有关的文献和资料的编制、审批、使用、更改、发放和回收进行控制,应制订符合规定的程序文献,并严格贯彻执行。 5.2   应规定受控文献和非受控文献的使用和控制方法,并维持受控文献的现时有效。 5.3   应加强文献和资料的标记管理,明确编号方法和状态标记。 6 采购质量控制 6.1   公司应制订有关采购质量的控制程序,并严格贯彻执行,以对原材料和零配件的采购质量进行控制。 6.2   应制订有关合格供货方的评估程序,对原材料和零配件供货方进行评估或认定,以保证优先选用有可靠质量保证的合格供货方所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应保存重要原材料和零配件供货方的评估或认定资料。 6.3   在采购前应编制采购文献,涉及采购物资的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加工图纸及进厂检查、验证规定(涉及检查项目、技术指标、检查方法、合格判据、抽样方式、接受或拒收解决程序)等。 6.4   应与合格供货方按采购文献的规定签定采购协议或协议,协议中应规定原材料和零配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和交付时需提供的质量证明文献。 6.5    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能对供货方进行控制,并按照采购文献和采购协议上的规定,对所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进行检查或验证。 7 产品标记 和可追溯性 7.1   公司应制订有关在进厂。生产、交付等各阶段,对产品进行标记的程序或指导书,以保证产品的对的使用,并在必要时,有关责任部门可按照产品在不同过程中的标记和记录,对产品按照规定进行追溯。 7.2    公司应对产品在进厂、仓储、生产和出厂等过程中所处的状态,用规定的方法进行标记,并记录。这些标记和记录可涉及产品进货单、进货检查单、工序流程卡和出厂检查单等。 8 生产过程控制 8.1   公司应制订有关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的程序文献,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人员、设备、原材料和零配件、生产安装方法、环境设施等因素进行控制,以保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8.2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通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该岗位上岗资格;应熟悉并能对的执行与其工作岗位有关的规定、规定和应必备的专业技术知识。 8.3    生产产品所必需的工装设备及器具应齐全、完好,其技术性能应能满足工艺文献规定的规定;并且布局、配置应合理,应能满足设计能力的规定。 8.4   原材料和零配件必须经检查或验证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应按其不同的状态标记分区存放和使用。 8.5   应拟定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的生产和安装工序,并制订工艺文献、作业指导书或工序卡、操作卡(或图样、样件)等,以保证这些关键工序处在受控状态。 8.6   生产和安装区域应布局合理,各工序间无互相干扰和影响,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安全和健康的规定。 8.7   应有一定数量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督人员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影响产品质量的各因素在任何时候都能符合规定的规定。 9 检 验 9.1   应制订有关进货检查、过程检查和最终产品检查的程序文献。 9.2   各级检查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检查标准和指导书,纯熟掌握产品的检查方法和技能。 9.3   对进厂的重要关键原材料和零配件必须按采购文献和进货检查规定进行检查。进厂的重要关键原材料和零配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和投入使用。 9.4   对于一般原材料和零配件进行验证时,如与供货方有质量保证协议,供货方应按协议规定的办法,提供有关质量证明文献。这些证明文献如符合规定,可作为符合采购标准的凭证。 9.5   应拟定工序检查点,并编制工序检查标准和指导书,以对工序加工制品进行检查。工序加工制品必须经检查合格才可进入下一工序。 9.6   应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有效的标准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产品最终检查标准或指导书。经检查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 9.7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行有效标准中的规定,对最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和型式检查。 9.8   各种检查记录和报告(特别是关键零配件的进厂检查记录和产品的出厂检查报告)的格式应统一、完整,内容和信息量应符合规定规定,检查数据齐全、准确,数据解决对的,修改规范,审核和批准手续齐全。 9.9   各种检查记录和报告应分类妥善保管,无破损和丢失。 10 检查设备 10.1   应具有进货检查、过程检查和产品最终检查所必需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规定的所有检查设备。 10.2   应制订和执行有关检查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程序,对检查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保证检查设备的完好。 10.3   对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查设备,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查设备方可用于检查工作。 a.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量值溯源系统。 b.根据检查设备的计量检定周期,制定年度计量检定计划。 c.对于无检定规程的检查设备,应编制校验方法进行校验。 10.4   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查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状态的标记管理,标记应明显,填写对的。 10.5   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查设备,在两次计量检定之间应经受运营检查。运营检查的方法应文献化。应予记录并保存。 10.6   检查设备应编号建档。档案内至少应有技术说明书、验收记录、维修维护记录、运营检查记录、计量检定证书和平常使用记录等。 11 检查状态 11.1   产品在进货检查、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的不同阶段,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状态标记。 11.2   产品状态标记应清楚、牢固,易于辨认。这些标记可以是登记卡、各色文字标牌、标签、流程卡(或随工单)、或其它可以表达产品是否经检查、检查是否合格的方法。 11.3   不同检查状态的产品应隔离放置,以防混淆。 12 不合格品的控制 12.1   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以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记、记录、评价、隔离和解决。 12.2   应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复核的职责和对其进行解决的权限。 12.3   不合格品返工后重新进行检查,应有不合格品返修并检查合格后继续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13 产品的贮存和包装 13.1   应制订有关程序文献和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外购/外协品、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的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和包装过程中以及在检查过程中损坏、减少质量或混淆。 13.2   贮存物品的入、出库手续应齐全,帐、物、卡相符。各类物品标记明显,分类存放;如有不合格品存放,应严格隔离。 13.3    贮存物品的库房应整洁、通风,码放合理,有安全和消防措施。 13.4   应对产品的包装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产品的包装质量。包 装应在防止外力损坏、防湿潮等方面采用措施,并且标记应清楚、 明了和牢固,内容物齐全。 14 质量记录 14.1   应制订有关程序文献,以加强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标记、归档、存贮、保管和解决管理。 14.2   各项质量活动应进行记录,记录应笔迹清楚、准确可靠,有原始代表性。 14.3   质量记录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应有适宜的环境和安全措施, 避免损坏和丢失。按保存期解决过期记录。 14.4   在借阅或领用质量记录时,应履行必要的借阅或领用手续;必须通过批准,才可解决超过保存期限的过期记录。 15 质量体系审核 15.1   应制订有关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文献,定期进行质量体系的审核。 15.2   审核人员应具有必要的资质,并通过培训,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的责任关系。 15.3   在审核时,应制定审核计划和实行方案,并编制检查表。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采用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进行记录,提交综合分析报告。 15.4   所有质量体系审核记录都应妥善保存,有关报告应按规定发放到有关人员手中。 16 人员培训 16.1   应制订有关人员培训的程序文献,以通过有目的的培训提高所有对工作质量有影响的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16.2   应制订年度的培训计划和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培训的效果。 16.3   应对从事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和产品检查的操作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定期验证这些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16.4   应有培训和考核记录。 17 售后服务 17.1   应制订有关售后服务管理的程序文献或关于售后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有执行和检查记录。 17.2   应有及时反馈产品质量信息的措施,应能妥善解决用户意见和质量投诉。  附件3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查规则 本规则合用于压力锅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的检查。 1  抽样规定 1.1  抽样原则 在公司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查。如同时生产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须分别抽样检查。 1.2  代表性产品的拟定 拟定代表性产品的原则是:原材料、结构、工艺相同的产品应抽取大规格产品为样品。 1.3  抽样方法 公司现场审查组负责抽样和封样。抽样凭证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抽样公司,一份交检查机构,另一份由审查部保存。 1.4  抽样数量 公司所提供的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产品的抽样基数各不得少于300口。铝及铝合金压力锅抽取样本为:压力锅:n1=n2=6(6×2=12口),密封圈:n1=n2=5(5×2=10个)。先将压力锅6口(n1)和密封圈5个(n1)送检,此外压力锅6口(n2)和密封圈5个(n2)样品暂留公司。不锈钢压力锅抽取样为:压力锅:n1=n2=3(3x2=6口),密封圈:n=3(3个)。先将压力锅3口(n1)和密封圈3个(n)样品送检查,此外压力锅3口(n2)样品暂留公司。 1.5  送(寄)样 被抽取的样品加封后,由公司负责将样品(n1)在十五天内送(寄)到检查单位。 2  检查规定 2.1  检查依据 GB13623-1992《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规定》 GB15066-1994《不锈钢压力锅》 2.2  检查项目及鉴定 根据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及鉴定,见下表: 铝及铝合金压力锅检测项目及不合格分类及鉴定 序号 检测项目 不合格 分  类 相应条款 判别水平 样本大小 不合格 质量水平 (RQL) 鉴定数值 Ac   Re 1 卫生规定 A 5.12 Ⅲ n1=n2=5 50 0  2 1  2 2 工作压力 5.2,5.5 n1=n2=6 50 0  3 3  4 3 安全压力 5.6 4 破坏压力 5.7 5 密封性 5.8 6 耐热压 5.9 7 合盖安全性 5.10.1 8 开盖安全性 5.10.2 9 防堵安全性 5.11 10 气隔面 B 5.15 65 1  3 4  5 11 电化腐蚀斑及电击伤 12 瘪、缩陷 13 酚醛塑料件耐热性 5.13.2 14 氧化膜耐蚀性 5.14 15 结构规定   5.1,5.3,5.4 80 1  5 5  6 16 氧化色泽 C 5.15 17 抛光 18 砂光 19 洗白 20 气泡 21 起皮 22 坑 23 划伤 24 铆    接 25 标志 不锈钢压力锅检测项目不合格分类及鉴定 序 号 检测项目 不合格 分  类 相应条款 判别水平 样本大小 不合格 质量水平 (RQL) 鉴定数值 Ac   Re 1 卫生规定 A 5.9.1 5.9.2 Ⅱ n=3 50 0  1 2 工作压力 5.2 n1=n2=3 65 0  2 1  2 3 安全压力 5.3 4 密封性能 5.4 5 耐内压力 5.5 6 合盖安全性 5.6 7 开盖安全性 5.7 8 防  堵  性 5.8 9 复合规定 B 5.10 10 手柄连接牢固性 5.1l 11 抛光表面粗糙度 5.13 12 砂光表面粗糙度 13 瘪 14 组  件 C 5.12.1 80 0  3 3  4 15 酚醛塑料件 5.12.2 16 清      洗 5.13 17 拉伸痕迹 18 坑 19 划    伤 20 毛    刺 21 复  合  底 22 连    接 23 标    志 2.3  整改规定      对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审查部将告知其生产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三个月,整改后,公司应向审查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审查部安排重新抽样和检查。 2.4  在本检查规则实行期间,假如所依据的检查和鉴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检查项目和鉴定规定以当时的现行有效标准为依据,由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另行制定和发布新的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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