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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文件--新型材料生产基地空调工程招标文件(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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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工出[2010]5号地块新型节能材料生产基地空调工程招标文件 杭政工出[2010]5号地块新型节能材料生产基地空调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6年4月 目 录 一、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及交货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投标费用 6、踏勘现场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货币 15、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担保 17、投标预备会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项目不允许)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五)开 标 25、开标 26、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六)评 标 27、评标会议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9、资格后审(如采用的话)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2、错误的修正 3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5.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6、中标通知书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8、履约担保 39、其他 三、合同条款 四、招标范围及技术规范 (一) 概 要 (二) 需要完成的工作 (三) 主要规格及要求 五、评标办法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 标 函 4、开标一览表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报价表格 7、投标安装数量清单报价表 8、承诺函样式 9、商务响应表 (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1、技术响应表 2、产品供货范围一览表 3、主要部件材料规格一览表 4、随机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明细表 5、供业主选购的备品备件一览表 6、技术偏离表 7、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技术文件 (三)投标文件资信部分格式 1、投标人声明 2、制造商授权书 一、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杭政工出[2010]5号地块新型节能材料生产基地空调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杭政工出[2010]5号地块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以南,建业路以东。 3 1.1 建设规模 及工程类别 总用地面积136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3750平方米 4 1.1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验收规范 合格 标准,确保西湖杯,争创钱江杯 5 2.1 招标范围 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招标及伴随服务,中标人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该项目的优化设计、设备供货、运输至现场、吊装及就位、安装、调试开通,验收及相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且应包括分户计量和集中控制系统以及配电房、电梯机房空调。 6 2.2 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接招标人通知后 30 日历天内货到工地,设备到货后接招标人通知后 90 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验收条件 7 3.1 资金来源 自筹 8 4.1 投标人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空调系统制造商或代理商。 10 4.2 资格审查方法 不采用资格后审 11 13.1 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12 15.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担保金额 人民币: 30 万元 户名: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帐户:3301040160002214073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交纳。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交纳后,投标人应到收款单位领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作为投标人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14 6.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踏勘,费用自理。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5 17.1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不举行,请投标人于2016年4月10日17时前以传真形式将需要澄清或解答的问题告知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传则视为无疑问。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571-86587316 13989824561 传真号码:0571-86587317 16 18.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17 20.1 投标文件份数 壹份正本, 四 份副本,电子光盘一份。 18 2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日期 收件单位: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51号二楼大会议室 时间: 2016年4月20日9时0分 (技术、资信、商务标书同时递交) 19 25.1 开标会 收件单位: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51号二楼大会议室 时间: 2016年4月20日9时0分 20 33.3 评标标准及方法 综合评估法 21 38.3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招标控制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保函形式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22 13.1 本工程设备最高限价 1550 万元整 23 特别提示 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等内容时,请在招标答疑截止日前同时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以上表中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空调设备供货单位。 2、招标范围及交货期 2.1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2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7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要求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见本工程招标公告,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空调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的,变冷媒空调设备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一个品牌只允许有一个投标人;并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和资金。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招标范围及技术规范 五、评标、决标办法 六、投标函格式 (一)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三)投标文件资信部分格式 7.2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 10天 按招标公告中的招标人地址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 7天 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纪要,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l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_ 7天_ 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9.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_ 7_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 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文件组成。 11.2商务标包括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 11.2.1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开标一览表 (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1.2.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汇总表 (2)投标报价明细表 (3)价格优惠条款(如有)。当优惠条件涉及“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中的各项费用时,必须与投标价格相统一 11.3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响应表 (2)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明细表 (3)供业主选购的备品备件一览表 (4)规格性能偏离表及建议 (5)空调设备主要零部件详细配置,。 (6)机组控制系统的详细描述 (7)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表 (8)产品的供货范围及零部件清单;其中:零部件需说明制造商和国别 (9)产品的主要技术、结构、性能、特点和质量水平的详细描述 (10)列出按照制造工序和运输要求的设备制造期、试验期、交货期 (11)设备在设计、制造、检验、试验方面的主要标准 (12)主要工艺装备和主要检测设施的拥有情况和现状 (13)质量手册或关于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详细介绍 (14)系统图、与土建相关的安装图纸 (15)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要求,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格式自拟)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规格书中表示或出现多个不同的技术资料或参数,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11.4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声明 (2)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 (3)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原件装订在正本中,复印件装订在副本中)。 (4)投标单位简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5)制造商资格声明、制造许可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及其他认证证书。 (6)距招标人最近的服务网点的详细介绍,包括资质资格、技术力量、工作业绩、服务内容及承诺(维修响应时间)。 (7)质保期后的维修费用收费情况。 (8)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9)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须将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复印件装订在资信标中),原件备查 (10)安装人员配备情况,投标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装,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与安装公司的委托安装协议书及安装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装人员配备情况表、安装人员资质证书。 (11)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如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超过前附表第22项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投标人应按《招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列出的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3.6合同的设备的交货、安装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13.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3.8★本次总包配合费需与总包单位自行协商,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3.9除非本招标文件对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13.10★本项目采用一次或多次询标,每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以最终报价为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投标保证金 a.银行汇票; b.支票; c.转账。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修正标价;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集中答疑会。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项目不允许)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含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本工程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和资信标封装要求如下: (1)技术标一个包封;商务标(含电子光盘)一个包封;资信标一个包封。 (2)技术标包封、商务标包封和资信标包封,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3)在各包封袋上分别注明 “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字样。 20.2密封袋上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 2016 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1、投标截止日期 21.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1.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1.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具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3.4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5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24、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财务状况材料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 标 25、开标 25.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5.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其身份; 25.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5.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本次开标、评标顺序为:开启商务标、技术标及资信标,先评审技术标,评审完毕后评审资信标,最后评审商务标(商务标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5.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6.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及封面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内容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内容并严重影响评标。 (6)质保期不符合要求的。 (7)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或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主要参数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有偏离,且招标人不能接受的。 (9)代理商参加投标未取得制造商的委托销售授权书。 (10)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 (11)同一投标品牌出现两个投标人。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条款。 (13)投标文件中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 (14)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评 标 27、评标会议 27.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7.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资格后审(如采用的话) 29.1如果未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可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32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1.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1.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2、错误的修正 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计累积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当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正错误,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人报价,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 32.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3.4评标方法和标准 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评标办法。 33.5中标人的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33.6招标人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解释。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工程的空调买卖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5.1尽管有本须知第33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空调买卖合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高于投标文件; 37.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调试开通、验收通过认可、交钥匙、质保期内运行管理维护等,投标人需对此做出承诺。 38、履约担保 38.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8.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8.3招标工程如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金额在前附表第21项内规定。 39、其他 39.1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合同条款 此为招标单位与中标人(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在此合同条款基础上签订。 一、合同范围 合同产品的名称、技术规范和数量应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被买方接受的技术商务规范报价表相一致。 二、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条款; 1.2中标通知书; 1.3询标记录; 1.4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及答疑); 1.5投标书;(相关尺寸按设计认可的技术文件) 1.6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1.7图纸及经设计认可的技术文件。 三、定义 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2.3 “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2.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5“买方”系指购买产品的单位。 2.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2.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产品将和运行的地点。 2.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产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如在招投标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的国家有关部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有关部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五、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合同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包装要求 6.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七、装运标志(如需要) 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  目的地:  产品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7.2如果产品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八、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及双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标准执行,中标人负责通过有关部门的最终验收。 九、质量保证 9.1卖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9.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3合同项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卖方对由于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负责。 9.4产品组装提前七天,卖方应通知买方,买方有权赴厂家验收。 十、合同转让和分包 10.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0.2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付款方式 11.1合同签订前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以汇票、支票、银行保函形式); 11.2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11.3空调设备全部到达工地现场后7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 1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11.5经审计后7天内支付至审计造价的95%。 11.6审计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经买方或空调使用人签字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扣除卖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支付给卖方(不计利息)。买方在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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