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规范发展研究_吴进娥.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479067 上传时间:2023-10-16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381.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规范发展研究_吴进娥.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规范发展研究_吴进娥.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规范发展研究_吴进娥.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DOI:10 13796/j cnki 1001 5019 2023 01 011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规范发展研究吴进娥摘要:强制亲职教育是司法机关强制要求失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制度,在实践中以亲职教育令的签发与执行为标志。强制亲职教育是在家庭教育失衡现象凸显的社会背景下作出的制度选择,对改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亲职教育令的签发几乎完全依赖自由裁量,执行上各行其是,专业化程度不高,效力保障措施单一,很难发挥实效。为了保障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2、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效,我国需规范亲职教育令签发的自由裁量权,将离婚案件、涉家庭暴力案件、遗弃案件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故意犯罪案件列入法定强制亲职教育的范围;推动强制亲职教育专业化与社会支持的协同发展,并构建多层级的亲职教育令效力保障机制。关键词:司法;亲职教育;令状;规范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5019(2023)01 0099 11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缺席审判诉讼结构平衡机制研究”(20FXC00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外逃人员刑事缺席审判证明难题研究”(2020SJA2048)作者简介:吴进娥,江苏大学法

3、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江苏 镇江212000)。2022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施行以后,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相继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特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和义务提出法律刚性要求,正式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开启了强制亲职教育新纪元。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是司法机关签发的司法令状,属于正式的司法文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标志着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正式落地。强制亲职教育是司法机关强制要求失职父母或者其他失职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制度。强制亲职教育对改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4、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实践来看,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尚没有建立统一的规范,亲职教育令的签发几乎完全依赖自由裁量,执行上各行其是,专业化程度不高,也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严重影响亲职教育令的权威和实效。为此,理论上有必要对强制亲职教育的规范化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以期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一、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缘起的社会背景与理论基础我国强制亲职教育起步较晚,一方面受到家庭教育属于“私事”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亲职教育发育迟缓有关。随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不断凸显,

5、家庭教育失衡问题开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亲权理念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亲权主体间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在我国变得越来越必要和迫切。(一)社会背景:家庭教育失衡现象凸显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的现实需要紧密相关。我国强制亲职教育是在家庭教育失衡越来越凸显的背景99下作出的制度选择。1 家庭教育失衡的表现样态家庭教育失衡在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样态,一是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积极履行教养责任,导致家庭教育缺位;二是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家庭教育失范。(1)家庭教育缺位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融合不断加深,在人口从农

6、村大规模流向城镇的过程中,大多数流动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代理抚养、隔代抚养成为常态。在儿童、青少年期各种社会关系中,亲子关系至关重要,积极的亲子关系有助于促进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能减少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代理抚养、隔代抚养很难满足未成年人对亲情抚育、精神教养的需要。在父母与子女两地分居,代理抚养、隔代抚养不能有效发挥监护职能的情况下,家庭教育处于缺位状态,导致未成年人极易暴露在不良社会环境中,也使学校教育大打折扣。其后果就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被扭曲,未成年人很容易出现心理和性格方面的障碍,甚至做出越轨行为。此外,婚姻观念的变迁对家庭结构产生了猛烈的冲击,损害家庭结构的稳定性。据民政

7、部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离婚数据从 2002 年开始已连续 14 年增长,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离婚夫妻分别为 350 万对、363 7 万对、384 1 万对,到2016 年已高达 485 万对。近年来,离婚数据虽然有所下降,但依然保持在高位态势。根据民政部公开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 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 470 1 万对,比上年增长 5 4%。2020 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 433 9 万对,离婚率为 3 1。离婚激增使大量家庭解体,重组家庭或者单亲家庭增多。在这些家庭中,未成年人普遍得不到父母应有的关心和教养,甚至遭受虐待或遗弃。(2)家庭教育失范与家庭教

8、育缺位不同,家庭教育失范是指监护人给予了未成年人不当的家庭教育或影响。造成家庭教育失范的原因很多,最常见的原因是监护能力不足和监护能力缺陷。监护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监护人不会教育、不懂教育而过分溺爱或苛责未成年人,做出不当的管教行为。2015 年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对北京、天津等 28 个省市、93 个市县的中小学生父母调查结果显示,家长面临不知道如何教育等多方面的困境,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对家庭教育指导表现出强烈的需求。监护能力缺陷则表现为监护人本身存在性格缺陷甚至人格缺陷,在生活中做出某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例如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我国依然大量存在,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在

9、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询,截至目前,相关民事案件高达 38226 个,相关刑事案件有 360 个,判决书高达 34139 份,其中刑事判决书有 300 余份。而这些数字仅仅显示家庭暴力的冰山一角,绝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因受害人的隐忍难以进入公众的视野。2 家庭教育失衡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家庭教育缺位、家庭教育失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甚至导致人格的扭曲,出现严重的暴力犯罪倾向。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持续增长便是最好的证明。(1)家庭教育失衡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紧密相关近年来,我国

10、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呈现出低龄化特点。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统计,001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参见段成荣、吕利丹、王宗萍 城市化背景下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14 年第 3 期。参见吴旻、刘争光、梁丽婵 亲子关系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 5 期。参见王道春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 年第 3 期。参见肖建国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困惑及法律对策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年第 2 期。第二次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结果发布

11、会 ,中华家教 2016 年第 3 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 court gov cn,最后访问日期:2022 04 21。张戈曦:青少年犯罪现状及预防探讨 ,犯罪研究 2019 年第 3 期。2015 年至 2017 年全国共发生校园暴力案件 2600 余起,在将近 5000 名被告人中,未成年人占 60%以上。特别是在涉抢劫罪校园暴力案件中,超八成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涉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校园暴力案件中,16 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占比最大。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对校园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校园暴力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有 88 74%的案件造成受害

12、人不同程度的伤亡,其中,有 11 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31 87%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重伤。根据社会心理学研究,暴力行为是会“遗传”的,此处的“遗传”并非指亲代传递给子代的先天遗传,而是指家庭环境对个体的成长产生影响。家庭是儿童人性的养成场所,儿童的行为特点和应对方式无不受到父母潜移默化的影响。一系列研究证实,父母不良的教养方式和不和谐的关系是儿童侵犯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侵犯行为者的家庭特点表现为缺乏情感温暖,父母的教养方式多以粗暴惩罚为主。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

13、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这也佐证了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因素的关系。未成年是人成长的过渡阶段,是个体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快速发展的阶段,容易面临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如果监护人没有进行及时引导和教育,很容易出现越轨行为。(2)家庭教育失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家庭是第一所学校,家长是第一位老师。家庭、家教和家风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家庭教育不仅是基于身份产生的家庭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然而,我国越来越多的家庭没能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家庭教育失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在民事上,我国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呈

14、现上升趋势,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影响日益显著,2013 年至 2017 年,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49 万件,而且增长趋势十分明显,从 2013 年 8 3 万件增加至 2017 年 11 8 万件,年均增加率达到10 46%。刑事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仍然基数很大,遗弃儿童、家暴乃至家暴犯罪仍然普遍存在。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院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仅 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 6633 件,是 2020 年的 4 2 倍,是 2018、2019 两年总和的 3 3 倍。(二)理论基础:亲权主体间的交往行为理论国家亲权理

15、论和儿童福利原则确立了国家的监护人资格并明确了国家亲权与父母亲权的位阶。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家庭系统理论及家庭治疗理论则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相互影响的视角论证了亲职教育的必要性。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主张个体的发展主要受后天环境的影响,强制亲职教育的执行应调动全社会的资源为监护人参与亲职教育提供方便。家庭系统理论主张个体的发展也影响家庭环境,进而影响家庭中的其他个体。个体出现不良行为不仅是个体问题,也是家庭系统和家庭关系问题,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仅着眼于未成年人本人,还要放眼于其家庭及家庭成员。家庭治疗理论将家庭中某一成员的问题看作整个家庭的问题,当某一家庭成员出现心理行为问题时

16、,治疗者应改变他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不良交往模式,来改变其心理行为问题或症状。上述这些理论为国家干预家庭教育提供了依据,但还不够充分。因为强制亲职教育本质上是国家101吴进娥: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规范发展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 court gov cn/fabu xiangqing 119881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 04 25。钟毅平主编:社会心理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 318 319 页。参见 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https:/www court gov cn/fabu xiangqin

17、g99402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 4 25。胡云腾:认真落实“青年发展规划”切实预防青少年犯罪 兼论家庭、家教、家风与青少年犯罪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7年第 4 期。参见 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 courtgov cn/fabu xiangqing 99402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 04 25。赵秉志、郭雅婷: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典型案件为主要视角 ,法学杂志2015 年第 4 期。史兆琨、郭荣荣:最高检首次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

18、例 ,检察日报 2022 年 3 月 8 日第 001 版。吴宗宪、张雍锭: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制度构建 ,江西社会学 2018 年第 8 期。与监护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上述理论主要从国家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视角讨论亲职教育的合理性,却没有从亲权主体间的视角讨论强制亲职教育的合理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不同的行为主体可以把语言作为一种交往媒介,用于沟通,并通过相互沟通实现行为的协调一致,追求各自的目标。要实现沟通的有效性,必须遵循三个要求:(1)所作陈述是真实的;(2)与一个规范语境相关的言语行为是正确的;(3)言语者所表现出来的意向必须言出心

19、声。强制亲职教育实质上是国家亲权主体与父母亲权主体之间在教育方法、教育理念上达成一致的过程。由于他们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诉求,且共同享有监护权,完全可能通过沟通(教育)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错误行使监护权并侵害到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时,建立强制沟通机制,化解认识分歧变得合理可行。交往行为理论不仅解释了强制亲职教育的合理性,还为强制亲职教育指导模式的选择提供了范式。二、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发展缺乏规范性强制亲职教育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发育的较早,法律规则体系化程度也比较高,但我国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强制亲职教育实践的规范化程度很低。亲职教育令的签发和执行的任意性很强,

20、司法机关各自为政,不仅影响亲职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也不利于强制亲职教育的长效发展。(一)亲职教育令的签发过度依赖自由裁量我国亲职教育令肇始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发出中国第一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此后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对强制亲职教育表现出极大的热忱,先后陆续发出了各地市的第一份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亲职教育令是公权力对家庭教育权的干预,虽然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但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言则意味着对其家庭教育的否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一旦违反

21、甚至可能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因此,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或不当适用,亲职教育令的签发需要有明确、细化的适用条件。域外强制亲职教育发展时间较长,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在适用条件上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在英国,亲职教育令主要适用于保护儿童安全或针对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情况。在我国台湾地区,亲职教育令签发的条件有三个:一是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对子女疏忽教育,包括疏于管教和对子女的教育轻率、任意、不得法;二是子女因非行被宣告保护处分或刑事处罚;三是疏忽教育与子女的非行具有关联性。我国强制亲职教育法律规范发育比较迟缓,主要散见于 2021 年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2022 年颁布实

22、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强制亲职教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子女未成年的离婚类案件;(2)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子女未成年的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亲职教育,其他情况均由司法机关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与域外立法相比,我国亲职教育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限制性条件较少,除离婚案件以外,几乎完全依赖公安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而且没有建立任何裁量原则。这为司法机关不当行使权力,任意性或选201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

23、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 年,第 130 131 页。刘承涛、梅文娟:英国少年犯罪父母责任之立法考察与借鉴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 年第 2 期。余萍: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9 年,第 99 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

24、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择性签发亲职教育令带来了空间。如果不加以规范,可能会出现惰性司法或者滥用司法权的情况。这不仅影响亲职教育的公信力,还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二)亲职教育令的执行专业化程度不高强制亲职教育发挥实效的关键在于亲职教育令的执

25、行。在台湾地区,亲职教育令的执行模式有三种:一是法院自行办理。如少年法院或法庭可以运用团体辅导室对需接受亲职教育辅导的人员进行集体辅导。如果家庭严重冲突或需接受亲职教育辅导的人员有心理障碍,沟通存在严重问题时,可转为由心理辅导员实施个别辅导。二是法院委托适当机构、团体办理或合作办理,如结合社会资源共同办理。三是接受亲职教育辅导的人员自行参加课程。经过少年保护官评估认可后,受辅导人员可自行参加亲职辅导训练,并取得相关的证明,以参与时数折抵相当的执行时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法官与我国大陆地区的少年法庭的法官在教育背景上有很大的不同。在台湾地区,“少年法官除了接受系统的法律职业训练外,

26、还应具有教育学、儿童心理发展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并且需摒弃传统刑罚理论的束缚,转而不断研习少年儿童心理发展、教育辅导知识、精神病学、犯罪学以及亲职教育等课程,在任职期间,少年法官应定期接受法学及相关素养的培训,提升少年非行事件审理的裁判品质”。强制亲职教育令宣告以后,由少年保护官实施执行。为了让亲职教育辅导课程收到预期效果,少年保护官在收到亲职教育的案件时,应先与接受亲职教育的监护人进行前期会谈与评估,了解案件的问题,知晓监护人的背景与亲职的需要,决定采用集体式亲职教育辅导、小团体式亲职教育辅导还是个别式亲职教育辅导。亲职教育辅导的内容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基本法律常识、认识子女及其非行、父母

27、之自我察觉、亲子互动、父母互动、家庭成员互动、资源之运用、其他等八大部分。但我国大陆地区,立法上对亲职教育令的执行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规定。实践中各个司法机关执行方式和执行内容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亲职教育令的执行主体各异。有些是法官对监护人进行指导教育,有些是法院联合了妇联、教育、民政、团委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教育指导团队对监护人进行指导教育,也有少数法院聘请了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2)亲职教育执行地点不固定。从实践情况看,法院签发的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所列的地点一般选择在法院,有些在法庭庭审结束后即刻开展教育指导,有些是在家事法庭进行指导,但也

28、有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或者是社区进行指导。(3)亲职教育的执行方式和内容不一致。执行方式有圆桌会议沟通式,有法官训诫式,也有委托专业机构传授教学式;教育指导的内容各异,有的仅仅讲解法律法规,告知监护人所负有的监护责任,有的从法律、心理等不同层面进行教育指导。教育指导的实效建立在指导师善教育、会教育、懂教育的基础上。目前我国强制亲职教育注重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但是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指导团队基本都是“业余”选手,采用“兼职”模式。教育是一种技能,对有“问题”的监护人进行教育一定需要更高的技能,对教育者的教育经验、沟通技巧和专业知识背景等都应该有严格的要求。来自妇联、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亲

29、职教育的能力,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培养模式以法律专业学习为基础,知识体系单一,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即使具备教育学常识和知识,也缺乏亲职教育的经验,由这些人组成亲职教育的主力军明显存在专业性不足的问题。亲职教育团队专业化程度低会对亲职教育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虽然有些地方性文件对教育内容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定:“亲职教育一般包含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监护人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指导监护人

30、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协助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301吴进娥: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规范发展研究陈慈幸、蔡孟凌:少年事件处理法学理与实务,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 年,第 260 页。余萍: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9 年,第 87 99 页。参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民初 0105 号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等六类内容。”但是这些规定都很笼统,只是为课程设计提出了目标,具体教育内容还是主要依赖教育指导人的决定。由此可见,在教育指导团队专业化不强,教育模式和内容缺乏明

31、确设计的情况下,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效很容易遭到合理怀疑。(三)亲职教育令的效力保障措施不完善亲职教育令天然带有强制性特征,这是令状的基本特征。令状源于盎格鲁 撒克逊诸王的行政治理手段,在中世纪时期被认为是特指由教皇、国王及其他统治者发布的简短的书面命令和通知,具有行政公文的功能。此后,令状经历了从王室的行政令状到作为一种普通法诉讼制度的司法化令状的演变,成为启动诉讼的司法文书。在近现代司法制度中,司法令状制度是指通过司法令状的方式实施法律上的强制处分并对利害关系人给予适当的司法救济的程序法制度。亲职教育令既不同于行政令状,也不同于司法中的程序性令状,而是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特征。其在程序上是司

32、法机关对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未成年人获得适当抚育权的救济,实体上是公权力机关对失职监护人发布的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是保护处分的延伸。它的效力不仅来自法律的授权性规定,而且来自司法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为保障亲职教育令得到有效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亲职教育令的监护人可以处以罚金。经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接受为止。连续被处罚三次者,少年法院应当裁定公告其姓名。在英国,在亲职令执行期间,如果父母没有合理理由,违反亲职令中的要求或指示,则会被以简易程序定罪,处以最高不超过 1000 英镑的罚金。我国如何保障亲职教育令的有效执行,在国家层面尚缺乏统一的立法。在试点地区制定的

33、条例、政策中,有一些关于亲职教育令效力保障的规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纳入社会征信。如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规定,对于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2)撤销监护人资格。如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宁强县妇女联合会共同出台的关于联合开展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经教育不改或者拒绝执行亲职教育相关措施,达到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

34、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3)训诫。2020 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均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亲职教育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从地方性政策来看,各地亲职教育令的保障措施差异很大,而且内容普遍单一,缺少经济制裁等真正有效的措施。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剥夺监护权的规定。这种措施只能适用于非常特别的个案,将其作为一般保障机制,很难有效发挥作用。有些规定操作性强,却强制力不足,比如训诫。训诫是司法机关保障程序顺利运行的重要

35、措施,但能否取得理想的效果要取决于被训诫人是否配合、服从。很多地方规定将训诫作为亲职教育令的唯一保障措施,显然过于单薄。一旦遇到不服从训诫的监护人,应该如何处理,相关规定阙如,如果采取其他措施,则缺乏规范性依据。因此,完善亲职教育令的效力规则是强制亲职教育长效发展的重要保障。三、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规范化发展路径强制亲职教育的推行,需要围绕亲职教育令的签发、执行和效力保障等几个方面构建完整的规则体系,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则几乎处于空白。地方试点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初步401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

36、nwccwgovcn/2020 04/08/content_28294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 04 25。孙德鹏:源于“书写”的权利与技术 令状的司法化与普通法的形成 ,现代法学 2008 年第 3 期。孙长永、高峰: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制度探析 ,广东社会科学 2006 年第 2 期。李娜:附条件不起诉中强制亲职教育的核心架构 ,人民检察 2021 年第 6 期。李娜:附条件不起诉中强制亲职教育的核心架构 ,人民检察 2021 年第 6 期。的经验,但相关探索仍有很多不足。根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和亲权主体间的交往行为理论,我国需要进一步规范强制亲职教育裁量权,

37、加强亲职教育的专业化建设,形成专业指导与社会支持相协同的发展模式,并建立多层级的亲职教育令效力保障规则,以促进强制亲职教育规范化发展。(一)亲职教育令签发裁量权的限缩我国亲职教育令可以适用于任何不当履行教养职责的监护人,不以未成年人有罪错为前提,甚至不以诉讼的发生为前提。这样的立法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司法资源、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为了能够合理地分配和利用有限的资源,也为了防止公安司法机关怠于履行亲职教育指导职责,我国应该限缩亲职教育令签发的自由裁量权,包括进一步扩展法定强制亲职教育的范围,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并明确自由裁量的原则,规范司法机关裁量的自由。1 法定强制亲职教育范

38、围的延展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必须对未成年人父母强制进行亲职教育。这种基于案件类型的法定强制亲职教育立法在国外早有先例。美国亚利桑那州 2012 年修订的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刚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都得按照法院的要求参加关注孩子新需求的亲职教育项目”。离婚案件适用强制亲职教育建立在离婚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假设上。离婚后至少会有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很容易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因此,将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列为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具有合理性。除了离婚案件,涉家庭暴力案、遗弃案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故意犯罪案件也应该列入法定强制亲职教育的范围。(1)涉家

39、庭暴力案件儿童友好家庭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安全、受保护,无暴力;二是友善的环境,能够确保儿童利益;三是尊重儿童,允许儿童参与。未成年阶段是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家庭暴力不仅加剧亲子冲突,而且催生儿童不良心理、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无论家庭暴力的对象是谁,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难以磨灭的影响,如果暴力的对象指向未成年人,那更是对其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摧残。根据美国青少年服务部门在 9 个州所做的调查,生活在暴力家庭的孩子光是目睹他们母亲的受虐过程就足以导致恶劣的后果。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项研究表明,相对于生活在没有暴力阴影之下的孩子来说,那些生活在暴力之中的孩子企图自杀的比例要高出 6 倍之多,实施

40、性侵害的可能性要高出 24%,实施侵害他人的犯罪可能要高出 74%,酗酒吸毒的可能则高出 50%。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难以评估,所留下的阴影甚至可能伴随终生。撤销监护权似乎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但在有限的社会资源面前,司法实践只得以“不得已而为之”原则作为撤销监护权的根本理念。为了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对于涉家庭暴力的案件,无论暴力的对象是否指向未成年人,都应责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律接受亲职教育。(2)遗弃儿童案件在我国,遗弃儿童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根据民政部官方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底,全国各类民政服务机

41、构集中养育孤儿 5 9 万人。我国遗弃儿童案件呈现选择性遗弃的特点,即女婴和残疾婴儿在被遗弃的儿童中占压倒多数的比例。可见,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在遗弃儿童案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重男轻女的思想是男权社会的产物,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即使时至今日,依然存在于部分人的价值观念中。有研究者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 年数据,运用 Logistic 回归模型,对影响和制约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意愿的内在动因与外在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意愿受到六501吴进娥:我国司法强制亲职教育的缘起与规范发展研究参见魏雪晨、贾勇宏 美国亲职教育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

42、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1 期。何彩平:在家庭建设中赋予儿童话语权 儿童友好家庭自评量表的研制 ,少年儿童研究 2022 年第 4 期。关颖: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及其社会干预 ,当代青年研究 2006 年第 5 期。劳拉斯坦恩:家庭暴力使儿童陷入十分危险境地 美国律协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人权 2007 年第 3 期。钱笑、孙洪旺: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 ,法律适用 2020 年第 10 期。尚晓援、伍晓明、李海燕:社会政策、社会性别与中国的儿童遗弃问题 ,青年研究 2005 年第 4 期。个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重男轻女思想的认同。除了重男轻女的思想之外,遗弃儿童案件还

43、反映出弃养人的责任意识淡薄。因此,对于遗弃类案件,仅仅利用刑法对监护人定罪量刑不足以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处境。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以保护无独立生活能力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以巩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为规制手段,对于儿童回归家庭以后是否会遭到监护人的报复性冷落则爱莫能助。为此,对于遗弃儿童类案件,只有实行强制亲职教育,从思想上促进监护人的家庭理念、抚育理念的根本转变,方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3)未成年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未成年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背后常常隐藏着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因此未成年人故意实施犯罪案件应该纳入法定强制亲职教育的范畴。这类案件不仅包括犯罪后被定罪量刑的情形

44、,也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犯罪行为轻微导致的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近年来,我国各地先后发生了多起由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其犯罪性质的反伦理性和行为人表现出的严重主观恶性都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为了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不仅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矫治教育制度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与亲职教育的目标一脉相承。未来我国应该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矫治教育与亲职教育的深度融合机制,在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的同时,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同步提升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违法犯

45、罪行为的认识,实现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2 亲职教育自由裁量应该遵循的原则裁量型强制亲职教育依赖于亲职教育令签发者的主观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意味着判断的差异化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为了规范亲职教育令签发者的裁量权,提升亲职教育的公信力和群众的认同感,我国需要进一步明确裁量型强制亲职教育的判断原则。签发亲职教育令的基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不当”监护的情况,这里面蕴含着两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第一是基础信息的来源问题,第二个是“不当”的认定标准问题。(1)签发亲职教育令需经过家庭教育调查报告程序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根据案件信息以及与未成年人近亲属谈话所了解到的家庭教育的情况,决定是否签

46、发亲职教育令,这种做法即使结论正确,程序上也显失公允。因为卷宗的信息、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所提供的片言只语未必能够全面反映家庭教育的全貌,而且也很难显示家庭教育的症结所在。如果不作深入调查便责令接受教育指导,几乎不可能触动监护人根深蒂固的教育理念,甚至不可能得到监护人的心理认同。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在了解到监护人可能存在“不当”监护的信息后,及时组织家庭教育评估调查,全面了解家庭教育情况,才有可能让人相信亲职教育令是客观理性判断的结果,亲职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才能得到提升。因此,在签发亲职教育令之前,有必要出具家庭教育调查报告,这不仅可以为亲职教育令的签发提供依据,而且可以为亲职教育指导方案的制定

47、提供参考。(2)家庭教育“不当”的判断需遵循一般人标准在域外,当未成年人作出严重不良或者犯罪行为,并且可归因于“不当”教育的情况下才会启动强制亲职教育。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限定,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发现监护人存在“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都可能启动强制亲职教育。例如,2022 年 4 月 1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小明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原因是小明在南宁一小区内某单元门口玩耍时,跳上了石桌,并将全身压到石桌上,导致石桌的桌面侧翻压伤手指。事发时,小明的父亲在大约 10 米远处。事后,小明的父母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以侵权为由

48、,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索赔 9607 36 元。法院未支持原告请求,并认为石桌不是用于攀601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张冲、陈玉秀、廖海亚:中国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 CGSS2015 年数据分析 ,人口与社会 2019 年第5 期。王志远、齐一村:遗弃罪规制方式的社会转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 年第 2 期。俞亮、吕点点:法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及其借鉴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 年第 2 期。爬、运动的,小明的父母未对小明进行应有的安全知识教育及有效管束,故签发亲职教育令,要求小明父母接受家庭教育培训。

49、在该案中,父母对小明的监护的确可能存在“不当”或者是疏忽,但是否达到需要亲职教育的标准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亲职教育属于再教育的范畴,所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应该投入到有“问题”的家庭中,而不是一般普通家庭中。基于对公共场所放置的石桌应该具备稳固性的信赖,如果小明父母放松管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那么便有理由相信父母监护上的“不当”具有法律上的可容忍性。因此,司法机关要以“一般人”标准对父母的教育行为是否“不当”进行识别,对于未成年人没有直接因父母的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没有出现罪错行为的案件,签发亲职教育令应该遵循慎重的原则。(二)亲职教育令执行的专业化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协同1 亲职教育令执行的专业化强制

50、亲职教育的对象是经过评估或者司法衡量后认定存在家庭教育能力缺陷的“问题监护人”,无论这种认定或者假定是否真实成立,强制亲职教育的方向都应该基于这个假设去探索改善“问题监护人”的教育技能,提升他们的家庭教育能力。显然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难度甚至应该远在基础、高等教育之上。因为这里不只是知识的教授,还包含“教育缺陷诊断”。要对“问题监护人”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才能开出效果良好的“诊疗方案”。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深谙教育之道的专业团队的参与,亲职教育令的执行终将流于形式而仅具程序意义。如果想让强制亲职教育发挥实效,亲职教育令执行的专业化发展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从具体执行层面而言,亲职教育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临存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