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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部授食字第1051302994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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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包裝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問答集問答集 Q1.本公告法源依據本公告法源依據?A: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款規定訂定之。Q2.違反本公告相關罰則違反本公告相關罰則?A:包裝奶精產品應依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處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 28 條規定,處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第 52 條限期回收改正。Q3.本公告本公告規範何種產品之品名標示規範何種產品之品名標示?A: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奶精,應符合本公告之規定標示。Q4.包裝包裝奶精產品如奶精產品如非非直接直接販售予消費者為目的販售予消費者為目的,而係販售予而係販售予食品工食品工廠廠、餐餐廳廳、飲料店等飲料店等,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A:是的。業務用之奶精產品,倘屬完整包裝之型態,販售予下游廠商(包含:食品工廠、餐飲業者等),其品名仍應依本公告之規定標示。Q5.奶精產品如奶精產品如為散裝型態為散裝型態或為完整包裝或為完整包裝型態型態,於於餐飲場所中提供消餐飲場所中提供消費者搭配咖啡使用費者搭配咖啡使用,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A:不是。不論散裝或完整包裝型態之奶精產品,如僅於餐飲場所中提供消費者搭配咖啡使用,即隨餐附贈,則非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惟業者仍應提供相關產品資訊供消費者查閱。Q6.本公告是否規範外銷產品本公告是否規範外銷產品?還是內還是內、外銷產品皆為規範對象外銷產品皆為規範對象?A:於國內販售之包裝奶精產品,不論為輸入或國產之產品,其產品105.11.10 公布公布 2 品名標示應符合本公告之規定。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規定,如食品僅供外銷且於國內並無販售情形,其外包裝之標示得依輸出國之規定,不受限於國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範。Q7.包裝包裝奶精奶精產產品品依依本公告本公告之之規定規定,加註加註不含乳不含乳(奶奶)或或非乳非乳(奶奶)為主為主字樣字樣,其其是否得只是否得只加註在包裝背面品名說明處即可加註在包裝背面品名說明處即可?A:不可以。奶精產品如屬不含乳或乳含量未達 50%者,則不論品名位於正面或側面,其後方皆應加註不含乳(奶)或非乳(奶)為主 字樣,且其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以利消費者辨明。Q8.包裝奶精產品包裝奶精產品如如乳含量大於乳含量大於 50%,產品產品品名應如何標示品名應如何標示?A:本公告規定包裝奶精產品,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 50%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包裝奶精產品如乳含量為 50%以上,品名標示為奶精且未加註醒語者,尚屬適法。Q9.有關有關本本公告中公告中,乳含量百分比之計算是否包含乳含量百分比之計算是否包含牛乳牛乳、乳粉乳粉、乳清乳清蛋白蛋白、乳糖等乳糖等?A:乳含量百分比之計算係指完整之牛乳、乳粉等原料之重量佔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其包含脂肪調整牛乳/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牛乳/乳粉及低乳糖牛乳/乳粉等,惟不包含乳清蛋白及乳糖等單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之成分。Q10.包裝產品包裝產品(例如例如:即溶三合一奶茶粉即溶三合一奶茶粉、即溶即溶三三合一合一咖啡咖啡粉粉等等)使用使用奶精奶精作為作為添加原料之一添加原料之一,是否是否亦須於包裝亦須於包裝上加註上加註不含乳不含乳(奶奶)或或非乳非乳(奶奶)為主為主字樣字樣?A:不需要。產品倘以奶精作為原料之一,得不依本公告之規定加註不含乳(奶)或非乳(奶)為主字樣,惟應依食安法第3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於終產品外包裝內容物欄位詳實展開標示該奶精所含之成分。Q11.本公告是否有緩衝期本公告是否有緩衝期?A: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於 105 年月日公告(部授食字第號),自 106 年 7 月 1 日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公告日至實施日期間即為緩衝期。Q12.本公告查詢處本公告查詢處。A:(1)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署公告(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www.foodlabel.org.tw 1 包裝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問答集問答集 Q1.本公告法源依據本公告法源依據?A: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款規定訂定之。Q2.違反本公告相關罰則違反本公告相關罰則?A:包裝奶精產品應依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處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 28 條規定,處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第 52 條限期回收改正。Q3.本公告本公告規範何種產品之品名標示規範何種產品之品名標示?A: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奶精,應符合本公告之規定標示。Q4.包裝包裝奶精產品如奶精產品如非非直接直接販售予消費者為目的販售予消費者為目的,而係販售予而係販售予食品工食品工廠廠、餐餐廳廳、飲料店等飲料店等,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A:是的。業務用之奶精產品,倘屬完整包裝之型態,販售予下游廠商(包含:食品工廠、餐飲業者等),其品名仍應依本公告之規定標示。Q5.奶精產品如奶精產品如為散裝型態為散裝型態或為完整包裝或為完整包裝型態型態,於於餐飲場所中提供消餐飲場所中提供消費者搭配咖啡使用費者搭配咖啡使用,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是否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A:不是。不論散裝或完整包裝型態之奶精產品,如僅於餐飲場所中提供消費者搭配咖啡使用,即隨餐附贈,則非屬本公告規範之對象。惟業者仍應提供相關產品資訊供消費者查閱。Q6.本公告是否規範外銷產品本公告是否規範外銷產品?還是內還是內、外銷產品皆為規範對象外銷產品皆為規範對象?A:於國內販售之包裝奶精產品,不論為輸入或國產之產品,其產品105.11.10 公布公布 2 品名標示應符合本公告之規定。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規定,如食品僅供外銷且於國內並無販售情形,其外包裝之標示得依輸出國之規定,不受限於國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範。Q7.包裝包裝奶精奶精產產品品依依本公告本公告之之規定規定,加註加註不含乳不含乳(奶奶)或或非乳非乳(奶奶)為主為主字樣字樣,其其是否得只是否得只加註在包裝背面品名說明處即可加註在包裝背面品名說明處即可?A:不可以。奶精產品如屬不含乳或乳含量未達 50%者,則不論品名位於正面或側面,其後方皆應加註不含乳(奶)或非乳(奶)為主 字樣,且其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以利消費者辨明。Q8.包裝奶精產品包裝奶精產品如如乳含量大於乳含量大於 50%,產品產品品名應如何標示品名應如何標示?A:本公告規定包裝奶精產品,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 50%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包裝奶精產品如乳含量為 50%以上,品名標示為奶精且未加註醒語者,尚屬適法。Q9.有關有關本本公告中公告中,乳含量百分比之計算是否包含乳含量百分比之計算是否包含牛乳牛乳、乳粉乳粉、乳清乳清蛋白蛋白、乳糖等乳糖等?A:乳含量百分比之計算係指完整之牛乳、乳粉等原料之重量佔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其包含脂肪調整牛乳/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牛乳/乳粉及低乳糖牛乳/乳粉等,惟不包含乳清蛋白及乳糖等單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之成分。Q10.包裝產品包裝產品(例如例如:即溶三合一奶茶粉即溶三合一奶茶粉、即溶即溶三三合一合一咖啡咖啡粉粉等等)使用使用奶精奶精作為作為添加原料之一添加原料之一,是否是否亦須於包裝亦須於包裝上加註上加註不含乳不含乳(奶奶)或或非乳非乳(奶奶)為主為主字樣字樣?A:不需要。產品倘以奶精作為原料之一,得不依本公告之規定加註不含乳(奶)或非乳(奶)為主字樣,惟應依食安法第3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於終產品外包裝內容物欄位詳實展開標示該奶精所含之成分。Q11.本公告是否有緩衝期本公告是否有緩衝期?A: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於 105 年月日公告(部授食字第號),自 106 年 7 月 1 日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公告日至實施日期間即為緩衝期。Q12.本公告查詢處本公告查詢處。A:(1)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署公告(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www.foodlabel.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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