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郑财办企〔2009〕10号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担保机构:
现将《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郑政〔200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和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郑州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其中郑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比例不低于30%),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在财政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郑州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二)对中小企业担保费用补贴;
(三)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
(四)其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
(一)风险补偿标准
1、风险补偿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2、补偿标准。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对代偿率不高于3%的担保机构,按实际代偿损失的20%-50%进行补偿。
3、对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1)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2)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贷款性质的担保业务。
(3)信用担保机构未制定和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奖励标准:对贡献突出、运作规范,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根据中小企业担保额和代偿率等指标,每年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中小企业担保费用补贴:根据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按担保额的0.5%进行补贴,每个企业的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和管理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担保项目符合我市经济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
(四)担保机构当年担保责任额须达到其实收资本2倍(含2倍)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
(二)第十条规定的相关制度文本。
(三)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四)监管会批准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代偿方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
(五)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在财政快报系统内;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备案证明;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担保合同,项目贷款合同;
(六)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支付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状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会同中市小企业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或企业进行组织申报,对申请担保机构或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初审后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收到县(市)、区上报资料后,共同对项目单位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市财政将收回拨付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已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担保机构收到的业务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或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的监管,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季(年)度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本单位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3日起实施。
主题词: 担保 资金 办法 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
---------------------------------------------------------精品 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