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71437 上传时间:2024-10-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2.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本文档共6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项目是指利用专项资金所开展的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开展对外投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专项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按照“政府引导,地勘先行,企业跟进,金融推动”的要求,重点做好立项和成果管理,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项目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草拟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立项论证、编制专项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项目监管和成果验收汇总等。 第七条 中央主管部门(企业)负责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协助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审核,并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和上报;协助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布年度《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专项项目主要有: (一) 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项目 (二) 地质调查与评价项目 1、 按照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国外地质调查项目 2、 在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靶区优选及评价的项目 (三) 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 (四) 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的中央主管部门(企业)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文件报财政部,抄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基金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专项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时限为每年1月4日至5月31日。 第十三条 基金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论证。立项论证采取回避制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主要论证以下内容: (一)相关文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二)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 (四)项目技术路线、工作方法是否可行; (五)工作安排及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六)项目是否具备实施主要条件; (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 基金中心根据论证结果,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向财政部申请项目预算,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基金中心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承担的专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项目。未经准许,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与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提出调整方案报基金中心核准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应向基金中心报送半年总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 项目启动、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专报基金中心。 第二十条 基金中心组织汇总编制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基金中心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重点项目组织开展必要的知道和抽查。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二条 国外矿产资源地质调查与评价和勘查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由基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评审意见在30日内修改完善报告,报基金中心、抄送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审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汇交要求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专项项目管理建立成果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与专项立项挂钩。在同等条件下,取得良好成效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申报中享受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绩效评价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取消三年内的立项申请资格,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安要求汇交地质资料的,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精品 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