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1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简称: 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结合股份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应严格执行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实施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定, 统一政策标准, 确保评审质量。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 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规范评审程序, 严肃评审纪律, 形成公开
2、 公平、 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创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股份公司统一领导, 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和组织实施。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政策规定, 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六条股份公司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包括: 工程、 经济、 会计等系列。第七条 工程系列评审范围: 从事交通工程( 铁道、 桥梁、 隧道与地下工程、 城市轨道、 公路工程) 、 建筑工程( 房
3、建、 给排水、 暖通、 水利水电) 、 市政工程、 勘察设计、 ”四电”及系统集成( 电气化、 通信、 信号、 电力、 自动化、 自动控制) 、 机电( 工程机械、 机械制造、 设备管理) 、 计算机应用、 材料工程、 环境工程、 工程测量、 工程试验( 无机非金属) 、 工程技术管理( 科研、 安全管理、 质量管理、 施工调度、 工程造价、 项目评估、 劳动保护、 劳动定额) 、 管理工程( 人力资源、 教育培训) 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经济系列评审范围: 从事企业管理( 产业经济、 企业策划、 资质管理、 合同管理、 项目评估) 、 经济管理( 经营管理、 成本管理、 工程造价、
4、房地产开发、 计划统计、 物资管理、 投资运作)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 企业法律顾问、 商业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会计系列评审范围: 从事企业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会计电算化、 资金运作、 资本金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能够纳入会计系列范围评审。第十条 对可同时纳入两个以上系列评审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 只能参加一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仅限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离退休的人员, 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二条 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 必须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
5、则, 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 在规定的时限内, 经德、 能、 勤、 绩全面考核合格后, 经过定职定级, 确定其具有本学历专业( 或相近专业) 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不需再进行评审或资格考试: 1、 大学专科毕业, 见习期满, 即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后, 即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2、 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期满, 即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3、 双学士学位毕业, 即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4、 硕士研究生毕业, 即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后, 即
6、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5、 博士研究生毕业, 即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非相近专业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定级时, 须延长一年, 经考核合格, 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 能够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 二) 直接从事施工、 设计、 勘察、 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 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 全面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 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及相关知识; ( 四) 具有较强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成果转
7、化及综合分析、 判断、 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并具有主持过省、 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经历; ( 五) 、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股份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 包括优秀工程勘察、 优秀工程设计、 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 简称”四优”, 下同) , 或省部级、 股份公司勘察设计”四优”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有统一刊号) 的专业、 行业重点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其中参评论文必须为独著, 其它合著发表论文, 必须为第一作者。二、 高级专业
8、技术资格( 一)学历、 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本科毕业,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2、 硕士研究生毕业,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3、 博士研究生毕业,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 二) 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 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难题的能力, 实践经验丰富, 并具有主持过大中型项目的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有统一刊号) 的专业、 行业刊物发表过1篇以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参评论文必须为独著发表。三、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 学历、 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9、1、 大学专科毕业后, 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2、 大学本科毕业后, 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3、 双学士、 研究生班毕业后, 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4、 硕士研究生毕业, 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 二)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 基本掌握现代专业或技术管理的方法, 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而且具有主持或参与过项目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 有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四、 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 学历、 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中专毕业后,
10、 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2、 大学专科毕业后, 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3、 大学本科毕业一年以上。( 二) 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四) 有1篇本专业的论文或技术总结。五、 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 中专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一年。( 二) 初步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第十五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要求。( 一) 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相应学历, 即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高、 中等教育本专业( 或相近专业)
11、 的学历( 本规定所列学历, 无注明均为此学历) 。高职班毕业学历, 可比照大学专科学历掌握。( 二) 其它各种培训班、 学习班、 进修班等颁发的各类证书或专业证书一律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第十六条 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后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按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学历、 资历条件逐级晋升。对先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后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包括具有大专学历并取得国民教育硕士学位证书) 一年以上者, 在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 取得学历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可折半计算。脱产学习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 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后累加五年以上, 可作为参加
1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但须有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第十七条 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掌握: ( 一) 以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为基准, 对照国家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来认定, 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二) 若学历专业与拟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所要求的专业不相近, 则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履职年限延长一年;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履职年限再延长一年。第十八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 是指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从聘任( 任免) 之日起计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一律以人事聘任( 任免) 通知( 或档案记载) 的时间为准, 其它证明材
13、料无效。在职参加一年( 不含) 以上的脱产学习和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不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终算时间为当年年底。第十九条 根据国职办19931号文件规定, 经济、 会计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过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且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根据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 】48号) 和关于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函【 】97号) 文件规定, 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还须经过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 一) 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任职五年以
14、上, 同时具备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方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二) 对取得资格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 可按二年折算为取得资格后一年的方式来计算, 但至少要有取得资格后二年的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 一) 从主体系列转到相关的辅助系列, 其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但必须在拟转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试用一年, 经考核合格, 并符合拟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学历、 资历等基本条件要求, 可直接参加现岗位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 从辅助系列转到主体系列或辅助系列之间互转, 其相近专业的履职年限能够连续计算, 但必须在拟评专业
15、技术岗位上试用一年, 经考核合格, 并符合拟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学历、 资历等基本条件要求, 转评一年后, 方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第二十一条 对少数不具备规定的学历, 但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 任工程师8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 可破格参加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1、 获得国家技术创造奖、 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 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 或省部级三等、 股份公司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优秀设计二等奖或省部级、 股份公司勘察设计”四优”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2、 在某一学术、 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 填补股份公司系统重要空白, 或在本学科
16、 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对本学科( 专业) 有重大贡献, 在股份公司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或获得重要科技价值的创造专利, 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3、 在国家、 省部或股份公司重大科研项目、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主持并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 取得了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 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和科技成果, 提高产品质量( 产量) 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并获得股份公司以上的奖励。4、 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得者, 茅以升铁道工程师奖获得者, 或詹天佑成就奖、 人才奖和青年奖的获得者( 含铁道建筑专项基金奖) 。5、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有
17、统一刊号) 的专业、 行业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或主编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1部, 或主编并出版过全国统编教材。第二十二条 各系列中级以下的专业技术资格, 不进行破格评审。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逐级申报。第二十四条 行政领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其人事管理权限评审。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系列( 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评审方法、 工作准则和管理监督必须严格按照股份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每年只进行一次。经出席
18、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的,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效; 经低一级出席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 不含) 以上执行委员同意后, 方可向高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第二十七条 凡经评审组织否决的参评人员, 一律不再复议。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已开展的系列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 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评审。股份公司统一委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不按规定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 需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反映本人学历、 资历、 外语、 业绩、 成果、 论文等评审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供的评审材料要认真审核。申报的各种表格和评审材料要做到规范整洁、 内容齐
19、全、 措词准确、 手续完备、 规格统一。第五章 考试第三十条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经济、 统计、 会计、 审计和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进行技术资格评审。各单位要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 进行严格审查。凡未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或不符合报考条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第三十一条 国家从1993年起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执业资格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认真做好报名审查工作。对经过考试取得下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造价工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 可
20、视为具有经济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 取得造价、 监理、 安全、 质量、 环境、 土木或电气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可视为具有工程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第三十二条凡晋升中、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晋升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应语种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 取得国家认可的考试合格证书后, 方可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根据有关规定, 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能够免试外语: 1、 近五年内连续在国外留学或工作一年以上; 2、 跨系列平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 詹天佑
21、奖、 茅以升铁道工程师奖获得者, 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 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 省部级专业技术带头人、 省部级青年科技拔尖人才, ”火车头”奖章获得者, 总公司学科技术带头人、 青年科技拔尖人才、 詹天佑铁道建筑专项奖获得者, 集团公司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勘察设计”四优”奖、 劳动模范及其它奖励获得者。4、 在股份公司项目部、 集团公司项目部, 或集团公司子、 分公司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它长期在野外从事测绘、 勘察、 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5、 年龄在45岁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6、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免试条件的。委托外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 按照被委托方规定的
22、外语要求进行申报。第三十三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逐步成为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各单位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第六章考核第三十四条申报各系列、 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 必须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考核。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制定合理有效的实施办法, 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 专业水平、 业务能力、 工作态度等。考核实行百分制, 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60-79分为”合格”, 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 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审。考核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 注重工作
23、实绩, 严格程序和标准, 提高透明度,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日常、 年度和任期考核相结合, 专家、 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 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并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 由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评审前的全面考核, 组织答辩, 填写答辩和考核意见。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聘分开, 聘约管理。按照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聘期内, 应采取差额考核的办法, 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 实行缓聘、 低聘或解聘。第三十八条 对拟评审或评
24、审经过拟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要求在评审或聘任前, 对拟评审或拟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评审的学历、 资历、 业绩贡献、 成果论文等。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凡对拟评审或拟聘任人员的参评情况有投诉或争议的, 要认真调查并有结论性意见。对经调查证实公示对象参评情况与事实不符者, 取消其申报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 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从股份公司系统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专业技术资格须经人事部门重新确认。股份公司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所属单位认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认定后, 其相应
25、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第七章 其它第四十条逐步推行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挂钩制度。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时的人员, 不能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按照有关要求, 制订与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相结合的培训计划, 以”新理论、 新技术、 新技能、 新信息、 新知识、 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采取多种形式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 提高创新能力。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 报股份公司核批。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