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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育法规规核心知核心知识识要点要点第一章1 教育法规的特点:1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 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2 教育法规的作用:1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2 评价作用 3 教育作用 4 保障作用。3 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1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 教育行政规章。5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1995.3.18 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6 教育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7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颁布实施。8 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9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3 按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10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1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个要素组成。12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 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3 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13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14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就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公民。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1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6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7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动产、不动产)、行为、精神财富。18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19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 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义务的承担 3 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4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20 教育权利的分类:1 家长的教育权利 2 国家的教育权利 3 学校的教育权利 4 教师的教育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21 教育义务的分类:1 国家的教育义务 2 社会的教育义务 3 学校的教育义务 4 教师的教育义务 5 学生的教育义务22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条件或根据指教育法律事实(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第二章23 教育政策的特点:1 目的性与可行性 2 稳定性与可变性 3 权威性与实用性 4 系统性与多功能性。24 教育政策的功能:1 导向功能 2 协调功能 3 控制功能。25 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1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 2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 3中央和地方法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 4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5 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26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分为认定政策问题(途径:社会调查、研究信息、预测分析)、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等几个基本环节。27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1 党的机关 2 国家权力机关 3 国家行政机关。28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 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 创造性地全面贯彻 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3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 4 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5 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29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共同点:1 两者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 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二、区别:1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2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3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4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相对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主要是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如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 5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第三章30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31 教育立法的程序的四个步骤(法律的立法也是一样):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3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命令。33 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 制定的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 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3 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34 教育法规的效力:1 时间效力 2 地域效力 3 人的效力。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35 教育执法的原则:1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 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 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36 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大致可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37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38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 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39 教育守法的条件:1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2 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3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40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地位最高)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 社会力量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主要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41 教育行政法治化:1 教育行政主体的法治化(主体资格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资格的内容必须明确规定)2 教育行政行为的法治化(立法、措施、处罚、强制执行)3 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督导、行政监察、审计)4 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申诉活动、行政复议)。42 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前提。第四章43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44 学校法人地位确立的意义:1 学校作为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认清其主要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上,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上 2 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 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45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 办学自主性 2 财产独立性 3 机构公益性。46 财产的独立性:1 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 2 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 3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47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组织机构和章程2 教师 3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 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48 学校的权利(9 点)和义务: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6 点):1 遵守法律、法规 2 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 依法接受监督。49 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 校长负责制 2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1 校长负责制 2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50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1 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 2 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 3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51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52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了解):制度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53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54 教代会的职权:1 审议建议权 2 审议通过权 3 审议决定权 4 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55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 30%左右产生。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70%,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出席 2/3 以上,表决、选举要过 1/2 代表同意方为有效。56 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第五章57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 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 2 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3 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58 教师的基本权利:2 进行教育教学权 2 科学研究权 3 管理学生权 4 获取报酬权 5 民主管理权 6 进修培训权。教师的基本义务: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59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特定职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60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61 教师资格的条件:1 必须是中国公民 2 必须热爱教育事业 3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 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62 教师资格分类:A 幼儿园教师资格;B 小学教师资格;C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D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E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F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G 高 等学校教师资格(大专以上)。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63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 提出申请 2 受理(30 日内)3 颁发证书。64 教育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禁止);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65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1 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3 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66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育法第 17 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征:1 法律行为 2 平等自愿,双向选择 3 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67 教师聘任制的形式:1 招聘 2 续聘 3 解聘 4 辞聘。68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或服务的学校。69 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70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71 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72 教师人身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找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73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况: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六章74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 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 享有申诉权 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的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75 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1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3职业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4 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高等教育法第 54 条规定:“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义务:1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学业水平、思 想道德水平、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 3 职业学校学生的义务。76 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77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表现为:1 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 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78 案例分析:家长送学生到学校上课,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家长若无暇顾及,而以委托代理,但必须签协议。学校只是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监护人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79 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 家庭保护 2 学校保护 3 社会保护 4 司法保护。80 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的要求:1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2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 3 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业首要任务。第七章81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82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 以受损害为前提 3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83 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即打官司)、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和其他渠道。84 教育申诉,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85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85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权利是,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86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 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 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87 教师申诉的范围: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申诉 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 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88 申诉参加人:1 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邮路申请的教师本人 2(判)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3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学校的主管的教育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89 教师申诉的管辖: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90 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91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92 学生申诉分为两种:1 校内学生申诉(校内申诉)2 教育行政申诉。先校内,再行政。93 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94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授权可以剥夺,这不是一般的权力,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权。95 申诉的范围:1(根据教育法第 42 条,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 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96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 申诉人。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2 被申诉人。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3 受理机关。97 学生申诉的程序:1 申诉的提出 2 受理 3 处理。98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支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99 教育行政复议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具有的特征(简):1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 是一种依(赖于)申请的行政行为 3 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5 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100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1 对人事处理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能申请复议救济。在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以及对学生的处罚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不服,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的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2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 申请 2 受理 3 审理 4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5 执行。3 教育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2 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3 被告举证 4 不得调解。4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 起诉和受理 2 审理和判决 3 执行。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5 教育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教育行政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6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 损害事实(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 侵权行为主体 3 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4 存在必然因果关系。7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8 我国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包括:(谁违法谁赔偿)1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 委托的行政机关 4 行政复议机关 5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您好,欢迎您阅读我的文章,本 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也可以直接打印。阅读过后,希望您提出保贵的意见或建议。阅读和学习是一种非常好的习惯,坚持下去,让我们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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