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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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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规定暂行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

2、工单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 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

3、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七条 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六)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七)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要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安全生产

4、管理、设备管理、检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企业劳务派遣岗位准入制度及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九条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人员从业资质、监督检查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人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劳动定员、岗位规范、工作标准等管理工作。第三章 劳务派遣岗位管理第十条 劳务派遣用工为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劳动用工的补充形

5、式,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工作岗位实施,企业的核心业务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第十一条 临时性工作岗位系指存续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系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属于企业任职条件要求较低的低端业务岗位或生产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第十二条 实行辅助性工作岗位备案制度。凡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应由各基层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辅助性工作岗位目录,报隶属的二级单位备案,并在HR系统中规范管理。未经审批的,不能作为辅助性工作岗位实施

6、劳务派遣用工。第十三条 对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基层企业报隶属的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每年检查、报备一次。第十四条 辅助性工作岗位全部纳入全员计划管理,各岗位使用的人员计划由隶属的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十七条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可选择二至三家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劳务派遣期限,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人数、工时和劳务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劳动保护和工伤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遣返、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内容的约定。各用工单位应制定劳

7、务派遣公司考核管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及奖惩制度等,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签定下一年度的派遣协议。第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企业派遣劳务人员,也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单位。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要对劳务派遣公司履行协议、规范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待遇兑现及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其改正或终止劳务派遣关系。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双方劳务派遣关系即行终止。对于履约表现和信誉良好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其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质量较差或由主业投资的关联劳务派遣企业,均不

8、得继续使用。第五章 派遣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要全部纳入全员计划管理,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由基层企业编制申报,隶属的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组织,用工单位参与,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经劳务派遣公司授权后组织。凡录用者,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条件,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任职要求制定。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违法违纪记录;(二)具备招聘岗位

9、对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级、工作经历等任职条件;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报到后,用工单位应与其签订岗位协议,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岗位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作岗位,协议期限,工作地点,岗位主要职责或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第二十六条 岗位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限。首次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协议期限内。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建立

10、健全考核与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提高待遇、岗位调整、留用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水平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并结合其岗位性质和任职条件由用工单位确定,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派遣管理费等劳务费用,并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标准发放,其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依法建立。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按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11、费等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第三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岗位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要主动协助劳务派遣公司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岗位派遣协议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保持一致,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岗位协议期满时,协议即行终止,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

12、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解除岗位协议,并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三)因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四)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工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七)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八)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经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同意,

13、解除岗位协议的;(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关系的;(三)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发生,使用工单位或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三)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和评先活动。第四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

14、申请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享有会员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或将党团关系转入用工单位,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第四十一条 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对在相对重要的生产技能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具有专业对口大专及以上学历、技能水平较高、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务派遣人员,当用工单位同类岗位招聘时,可择优招聘为正式员工。第六章 工作要求第四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面梳理和检查本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准确掌握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资质、员工资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用工比例、薪酬保险等相关情况,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动态管理。为规范

15、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第四十三条 集团系统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统一纳入企业岗位管理体系,按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劳务派遣岗位体系及准入制度。应逐步梳理、规范劳务派遣岗位职责,用制度规范劳务派遣岗位的使用标准及上岗条件,明确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范围。第四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应及时清理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不符的用工岗位,确保派遣用工岗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大、用工比例较高以及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的企业,应该做好统筹协调,逐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或采用项目外委等

16、方式加以规范,保证派遣用工数量、用工比例及岗位性质符合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各用工单位应在清晰为主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归属、清晰主业生产经营岗位上适用劳务人员独立工作的场所和具体岗位、清晰主业及劳务人员现行工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岗位动态管理,细化岗位标准和岗位层次,杜绝同一岗位使用来自不同派遣企业员工的用工形式。凡是在集团公司规定的主业定员编制范围内的岗位,禁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四十六条 在劳务派遣管理中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规范劳务派遣岗位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开展劳务派遣岗位绩效管理,建立根据劳务派遣用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酬水平的机制,合理制定劳务派遣薪酬保险待遇水平

17、。对于个别仍与主业员工存在“混岗”现象的岗位,应尽快加以规范,暂时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薪酬。第四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应在规范劳务派遣协议的基础上,加强对相关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从源头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各用工单位应对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进行梳理和审查,根据派遣企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以及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意识等,建立劳务派遣企业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第四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准入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相关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审查,全面加强劳务人员工作岗位的劳动定员

18、、岗位规范、工作标准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第四十九条 对于企业使用两个以上劳务派遣公司或派入人员超过100人的,人力资源部门要派专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各用工单位要建立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档案或台帐,对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员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做到及时到位。第五十条 鼓励各用工单位创新用工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借助社会市场力量专项承包(运营)集团公司规定的企业辅助生产作业和社会通用工种类作业,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不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第五十二条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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