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ICS 91.140.90Q 78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728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Safety rules for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of lifts -03-10 发布 -09-10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728 I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 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
2、究院、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学成、 赵欣刚、 王学斌、 朱建新、 曹光敏、 毛晓松、 蔡勤生、 鲍正伟、 江晓兵、 朱建林、 陈晓凡、 金樟民、 赵志东、 陈巍、 鲍萱红。DB33/ 728 1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
3、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7024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8775- 电梯维修规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 术语和定义GB 7588、 GB/T 18775和GB/T 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梯动力驱动, 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 ,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载人( 货)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3.2电梯使用单位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
4、( 包括个人) , 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 授权的电梯管理者。3.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 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3.4安装在电梯井道、 机房、 底坑内, 或者在上下( 或前后) 机房之间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 就位、 固定、 调试等施工活动的总称。注: 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3.5改造改变电梯控制系统、 驱动系统、 驱动主机, 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 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注1: 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 额定载重量、 提升高度( 运行长度) 、 倾斜角度、 名义宽度。注2: 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 曳引驱动
5、、 强制驱动、 液压驱动等) 和调速方式( 变极调速、 交流调压调速、 调频调压调速、 直流调速、 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 的总称。DB33/ 728 2注3: 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 信号和指令、 故障的防护、 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3.6维修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 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这些施工活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 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 驱动系统、 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3.6.1重大维修更换和加工、 修配电梯主要部件, 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 加装安全装置, 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
6、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注: 主要部件指限速器、 安全钳、 缓冲器、 门锁装置、 轿厢悬挂装置、 导轨、 曳引机、 控制柜、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安全电路、 液压泵站、 限速切断阀、 电动单向阀、 液压油缸、 手动下降阀、 机械防沉降装置、 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 防火层门、 玻璃门及玻璃轿壁、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 驱动主机。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 同规格的更换。3.6.2一般维修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3.7日常维护保养在电梯交付使用后, 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 所进行的清洁、 润滑、 调整、 检查活动的总称。3.8维修保养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
7、总称。4 基本要求4.1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 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4.2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或者同意其它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 改造、 维修活动的, 应当对其安装、 改造、 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 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
8、保养, 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 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5.1 维修保养单位一般应在注册的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 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DB33/ 728 35.2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 台时, 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 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
9、小于50 台时, 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注: 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 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5.3 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的电梯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法人机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 至少应设立1 家分支机构, 并负责对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5.4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权限, 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5.5 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 一般应设立一家分支机构, 授权区
10、域分布明确时, 能够设立多家。6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6.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 有相应的人员、 维修保养条件、 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6.2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有相应的人员、 维修保养条件、 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其施工资质应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申请, 一般应与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同时评审。6.3 维修保养施工点由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其资质范围内授权设立, 有相应的人员、 维修保养条件、 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从事电
11、梯维修保养工作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条件7.1 法人机构符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要求, 人员、 场地、 设备和仪器等应持续满足规定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7.2 分支机构7.2.1 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7.2.2 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 指安装、 维修、 维修保养, 下同) 、 技术参数、 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7.2.3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 m2。7.2.4 人员要求应满足: a) 至少1 名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的分支机构
12、至少2 名工程技术人员, 其中机械和电气各1 名, 至少有1 名具备工程师资格; b) 至少6 名持证作业人员, 其中至少1 名为检验人员; c)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 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 d)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交纳养老等保险。注: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 且常驻地是唯一的。7.2.5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 至少应包括: 电焊气割工具;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DB33/ 728 4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见电工、 钳工工具。7.2.6 质
13、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范和标准文本。7.2.7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 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7.2.8 应设有24h 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7.3 维修保养施工点7.3.1 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应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 指安装、 维修、 维修保养, 下同) 、 技术参数、 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7.3.2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 m2。7.3.3 人员要求应满足: a) 不少于3
14、 名, 其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 名; b)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 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 c) 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交纳养老等保险。注: 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 且常驻地是唯一的。7.3.4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 至少应包括: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见电工、 钳工工具。7.3.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7.3.6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 并保存相应的施工
15、记录。7.3.7 应设有24 h 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8 维修保养施工组织8.1 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施工, 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8.2 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8.3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8.4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首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 以后每年书面告知一次, 书面告
16、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a) 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证书和法人机构( 或分支机构) 授权文件; b) 办公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c) 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基本情况表( 见附录A) ; d) 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 e) 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台帐。DB33/ 728 58.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地址、 人员、 总公司资质以及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办理变更。注: 履行告知手续后,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的一般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8.6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体系运行和维修保养质量的检查。每
17、年应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考评, 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修保养的每台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检查考评工作应记录, 记录双方至少应保存4 年。8.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统计、 安全、 文明使用宣传等工作。8.8 在定期检验有效期间更换维修保养单位的, 新维修保养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 d 内持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9 维修保养工作要求9.1 合同评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拟维修保养电梯, 应根据不同制造单位、 不同品种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 对电梯安全性、 可靠性和维修保养所需的人员、 技术、 装备和备品
18、备件供应等资源要求进行确认, 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和条件保证所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 可靠运行。9.2 签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对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前, 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维修保养的施工性质、 内容, 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b) 维修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维修保养的时间频次。维修保养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年, 电梯维修保养时间频次应至少每15 d一次; c) 在应急救援、 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d) 学校、 幼儿园以及车站、 客运码头、 商场、 体育场馆、 展览馆、 公园、 宾馆、 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电梯, 故障报修和应急
19、救援抵达时间; e) 双方的其它权利、 义务和责任。9.3 制订作业指导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电梯维修保养, 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不同品种电梯的日常、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的项目、 内容、 方法和要求; b) 自检项目、 内容、 方法和要求; c) 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明确电梯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开关、 安全触点测试、 修理、 更换施工时所必须采取的有效防护措施。9.
20、4 维修保养计划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每一台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电梯日常、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9.5 维修保养实施9.5.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确保持续满足所维修保养电梯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能力, 配备必要的人员、 装备、 工具、 检测仪器和备品备件等。9.5.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明确内部职责, 落实电梯日常、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 严格按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作业。9.5.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 应全天候有人负责响应, 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人员一般应在60min 内及时抵达电梯所在场所, 县级以上城
21、区的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和困人事件时应在接通知后30min 内抵达并及时救援。9.6 处理DB33/ 728 69.6.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在维修保养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修复, 如需进行重大维修施工的, 应履行施工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9.6.2 电梯发生故障时,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 在未完全修复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梯继续投入正常使用;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可采取包括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 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9.7 台帐和档案9.7.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维修保养活动进行记录, 并建立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和档案。电梯维修保养台帐能够采用
22、电子文档形式, 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时, 应有可靠的备份保存。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 日常维修保养档案应一台一档, 档案至少保存4 年。9.7.2 电梯维修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 1) 所有维修保养电梯合同的目录; 2) 维修保养电梯汇总表, 应包括: 电梯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型号、 维修保养起止时间、 定期检验时间、 维修保养责任人等内容。9.7.3 电梯维修保养档案至少应包括: 1) 电梯基本情况表, 其内容可参照本标准附录C; 2) 日常维修保养和季度、 半年度、 年度维修保养实施记录, 实施记录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采
23、取的措施, 并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3) 法人机构按8.1.6要求进行检查、 考评工作的记录; 4) 电梯报修或应急维修记录; 5) 维修保养合同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6) 故障、 安全隐患、 事故及应急处理记录。9.8 安全管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制订电梯维修保养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安全。9.9 指导使用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帮助和指导, 包括: a) 提醒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配合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b) 指导使用单位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配合应急救援演练; c) 指导使用单
24、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帮助电梯使用单位正确张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d) 帮助使用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9.10 自检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电梯进行自检, 自检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并作好相应的记录。自检工作必须由维修保养单位的电梯检验人员进行, 自检不应替代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9.11 告示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告示牌, 内容应有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名称以及24 h值班电话。9.12 应急救援和演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电梯事故和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对本单位维修保养的
25、电梯发生事故时应提供指导和应急救援。10 相关维修保养的使用安全管理要求10.1 使用单位确定10.1.1 产权多方共有或单方产权多方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时, 应经过书面协议形式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明确授权, 并由其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电梯使用单位能够是: 电梯产权人、 承租人、 实际使用者以及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DB33/ 728 710.1.2 负责房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证前, 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负责对电梯进行管理; 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 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业主还未能履行职责前, 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负责对电
26、梯进行管理。10.2 管理机构设置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兼) 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书。10.3 建立管理制度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建立完整的电梯技术档案。10.4 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d内, 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电梯停止使用、 转让、 报废、 过户, 或者变更使用单位时, 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 注销、 过户和变更。10.5 定期检验10.5.1
27、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对于在用电梯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同时在检验检测工作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10.5.2 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和提出复检, 整改和提出复检必须在电梯定期检验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否则电梯应停止使用。10.6 日常巡视10.6.1 电梯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视, 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 确保畅通。10.6.2 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故障和异常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
28、全防护措施, 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检查和修复。10.7 维修保养监督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对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 并在维修保养、 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 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确保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对电梯提供不间断的专业维修保养。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要求的应经过合同书面约定。10.8 安全标识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警示标志、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并保持完好。10.9 钥匙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专门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 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29、 非专门人员不得使用。专门人员必须经电梯使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培训应有记录) , 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授权。10.10 应急救援10.10.1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 应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并采取措施, 组织专业人员救援。10.10.2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排险和抢救, 保护事故现场, 通知维修保养单位参与救援, 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10.11 特殊情况处理10.11.1 电梯出现下列情况时, 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
30、对电梯进行检查、 修复, 消除安全隐患: a) 发生地震、 火灾等灾害; b) 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 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的机房、 井道、 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潮; c) 发现安全装置、 安全附件、 安全开关、 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 厅、 轿门工作异常; DB33/ 728 8d)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e) 接到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 f) 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11.2 在检验有效期内电梯停用3 个月及以上, 需重新投入使用的电梯, 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 修复或安全性能
31、确认, 检查、 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单位应出具书面结论。10.11.3 对于经重大维修或改造的电梯,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1 检验检测11.1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情况, 研究分析检验覆盖区域内维修保养质量总体情况, 每年对相关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发现维修保养质量明显较差的单位, 应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11.2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连续计算。DB33/ 728 9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分支机构( 维修保养施工点) 单位基本情况表分支机构( 维修保养施工点) 单位基本情况表见表A.1。表A
32、.1 分支机构( 维修保养施工点) 单位基本情况表授权单位名称( 盖章) 授权单位地址授权单位证书编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名称24 h值班电话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工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备注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目录体系、 规范和标准目录序号名称型号编号序号名称填表人: 日期: 年月日DB33/ 728 10( 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见表B.1。表B.1 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编号: ( 注: 具体工作栏目记载维修保养的具体工作, 包括更换零部件) 使用单位联系人使用地点电话设备代码使用单位编号制造单位
33、电梯类别电梯品种型号产品编号额定载重量kg 额定速度m/s层/站/ 提升高度m角度 梯级宽度mm维修保养责任人联系电话维修保养类别日常季度半年年度维修保养日期年月日维修保养项目、 内容序号项目维保内容和具体工作备注维修保养人员: 日期: 年月日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月日DB33/ 728 11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电梯基本情况表电梯基本情况表见表C.1。表C.1 电梯基本情况表合同编号起止日期维保责任人产权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制造单位出厂编号电梯型号制造日期主要参数额定速度m/s额定载重(运载能力) kg(人/h)提升高度( 运行长度) m安装单位安装日期安装位置使用环境电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改造、 重大修理、 检验时间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事故记录其它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