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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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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 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是对我省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较大意义的科普活动给予专项支持的资金。 第二条 设立科普专项的宗旨是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促进科普工作社会化,逐步形成科普工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从而达到普及科学思想、科技知识,强化全民科技意识,提高全体劳动者素质的目的。 第三条 科普专项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省科技三项费用。 对科普专项的管理,主要包括对科普活动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实施与管理,考核与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四条 科普活动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申报工作一般每年度一次。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项目符合“河南省 - 科普工作纲要”中所确定的科普任务; 3、项目可行,准备工作充分,人员、技术、自筹部分资金已经落实。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河南省科普活动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并上报《河南省科普活动项目申报书》以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四份)。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组织对所申报科普活动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应给予支持的科普活动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建议,由分管厅长审查后报厅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科普活动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河南省科普活动项目合同书》。由科技厅按照项目进度及成效一次或分次将资助经费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科普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合同的项目,有权调整或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和财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视情况需要验收的项目,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科普活动项目完成较好,实施地政府、群众给予较高评价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在今后安排科普活动项目时将优先考虑,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凡不按合同要求进行的,或将项目经费挪作她用的,或不按时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在以后两年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安排新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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