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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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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二、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三、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四、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商号选取规则: 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2]  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这主要包括:(1)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3)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主体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选定作出了一系列限制,主要有:[3]  (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厂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商主体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商号。 (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①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号;②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商号;③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作为内容的商号;④以党政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作为内容的商号;⑤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作为文字的商号;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商号。 (3)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外,其他商号一般应使用汉字。如果在企业名称中需要增加外文名称的,该外文名称应该与所翻译的中文名称相一致。 (4)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①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的字词。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以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中的字号。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联营商事企业应当在其商号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一、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另有规定除外),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法定资本制。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缴纳最低额度,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二,规定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验资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基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大营业、弥补亏损等目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抽取的累积储备金。 法定公积金: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从公司的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提取比例为公司税后利润的10%)和资本公积金(从公司的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包括股票溢价款、法定资产的重估增值、公司接受的财产赠与) 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基于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人已提取的公积金。 用途:弥补公司亏损。公积金的首要用途,也是维持公司稳定发展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转增为公司资本。将公司的部分公积金按股东的原油股份比例派送一定数量的新股或是增加每股的实际金额。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存留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数不得超过5人;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序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须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产所和必要的而生产经营条件。 程序:发起人发起—定力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出资方式:出资并等制(公司股东的没分出资额数量均等,股东既可认购一份也可认购数份);出资不平等制(没位股东只可以认购一份出资,而每一份的出资数额可以不同);基本出资制(每一股东只可以认缴一份出资,而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基本出资额的总倍数)。 股东的权利 1.出席会议权或者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有多少出资就有多少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根据股东地位平等的原则,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一律平等。 3.红利分配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的盈余分配获得红利。 4.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公司解散时,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5.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产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封闭式公司,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不对外公开,但对于公司的股东不能保密和封锁,股东可随时进行查阅。 6.增资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7.转让出资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全体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一人公司: 《公司法》58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59条第二款: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责任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公司的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由公司住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募集设立的程序:操你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足部分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总数的35%)—办理公开募集申请及批准手续—公告招募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申请登记 组织机构: 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 职权:1、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报告、方案;作出决议 2、通常的决议事项:任免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确定其报酬;对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的事项;承认董事会非会计表册;确定公司英语的分配和股息红利等事项 3、特别决议事项:增加或减少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公司的解散、合并等 股东会的决议: 1、 普通决议:适用于公司普通的决议事项。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息回忆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2、 特别决议:适用于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法》要求出席会议的固定以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三同意才为通过。 董事会:对内管理公司事务(股东大会的着急;经理人的任免;新股的发行;公司债的募集等);对外代表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决议:一般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并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对已一些特别决议事项,法律或规章还规定了更高的要求: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有的国家还规定与特别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 破产原因: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判定标准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 现金流量标准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 — 资产负债表标准3.停止支付 — 外在行为标准 构成要件 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 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 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破产: 管理人的任命:1、由法院甄选和指定;2、由债权人会议选定 《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事为了实现债权人集体对管理人的监督,又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有请求人民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 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1、 欺诈破产行为 (1)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2) 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2、 个别清偿行为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企业破产法》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取回权: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宣告破产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以意思表示为之;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附条件的破产抵销权(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抵销后的差额处理 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生情受理后取得的对他人再无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面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债权申报: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时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必要条件。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 决议方式。《企业破产法》64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一半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 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其所议事项的决议声称会议记录。 5、 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有限受偿的权利。 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的清偿原则: 1、 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两项费用时,二者清偿不分先后。 2、 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 按比例清偿。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公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 不足清偿时中介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此时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无需宣告。 破产宣告的效力: 1、 对破产案件的效力。一旦宣告破产,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 对债权人的效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无担保债务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 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 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 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 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1.票据特征:①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能证明当事人权利的存在,票据这一有价证券所反映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②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权利和权利凭证和为一体的为完全证券,票据为完全证券③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无因性指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格式的统一,交易程序的定型,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定无不说明票据的要式性⑤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⑥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从先前的主要用于银钱输送演变为主要作为信用工具后,其流通性便成为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 2.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①汇票回单签发关系,持票人有权要就付款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以证明持票人是因提示承兑而向付款人交付票据②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可以作为有体物而要求返还③票据副本的钱发育返还关系,票据副本与原本具有同等地位,各副本均有独立的效力④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收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⑤利益偿还关系⑥损害赔偿关系 3.民法上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所以接受票据的基本关系,是票据行为实施的原因,票据签发,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一般均基于一定的原因②票据预约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为标的的协议关系。票据接受之前,当事人双方往往存在关于接受何种票据、票据的付款日、付款人等方面的合意或约定③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关系。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无付款义务,为了确保付款人付款,出票人与付款人需要建立资金的供给关系,由出票人向付款人提供资金,由付款人为票据付款。 4.票据权利的取得及限制取得①出票:票据权利设立的唯一事由,也是票据权利取得的主要事由②票据权利的转让,是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转让方式有两种,背书转让,以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③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的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④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⑤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以上五种,票据的出票,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属于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其他是继受取得。 限制①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②票据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先与前手的权利 5.票据抗辩的限制及例外限制①采用积极的方法进行抗辩限制,积极的方法,即以确定持票人的权利和地位的方法来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法律规定票据权利人可以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及前手相互间的抗辩所拘束,向票据上一切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②采用消极限制的方法,消极的方法即通过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得为何种抗辩的情形来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例外①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受抗辩切断的保护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受抗辩切断的保护 6.票据代理需要满足规则委托人,代理人,意思表示 7.票据伪造变造及其法律后果伪造及其法律后果:伪造:未经他人同意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可分为伪造基本票据,伪造附属票据两种。 伪造的票据五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变造及其法律后果:变造,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仍属有效。 8.票据法规定绝对不能更改的三个事项: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9.票据利益偿还选择权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发生根据:①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灭②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失。 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以被请求人获得的利益为前提,请求返还的数额,也以被请求人获得的利益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除出票人,承兑人及出票人、承兑人的保证人以外,其他票据债务人均不承担利益返还责任 10.出票概念:出票人签发票据并经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无效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①汇票的担当付款人②预备付款人③禁止背书④担保承兑的免除⑤分期付款⑥承兑的限制⑦货币种类⑧利息和利率。出票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因其出票行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应按照票据记载担保承兑,担保付款 11.背书概念: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于他人的票据行为。种类:①转让背书:已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分为空白背书,记名背书②费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分为质押背书,委托背书。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由背书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任意记载事项:禁止背书,无担保承兑,预备付款人。效力:①权利移转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②责任担保的效力③权利证明的效力 12.保证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副属性为。法律特征:①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以外的第三人②票据宝正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③票据宝正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性为。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保证”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效力: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②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③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④共同保证的责任⑤免除被保证人后手的责任⑥保证人的追索权 13.追索权发生原因:①拒绝付款②拒绝承兑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④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行使:票据人行使追索权时,应依法提供、出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有关证明,①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应提供承兑人货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出具的退票理由书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去的拒绝证明的,持票人应依法取得并提供其他有关证明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应提供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④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应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并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持票人取得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后,应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使其得知拒绝事实而做好偿还的准备。效力:对人的效力: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即可以不分票据债务的发生先后,也可以不依票据债务人的次序。可以选择票据债务链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全体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对物的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偿还的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通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依照上述各项清偿后,有权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以下全部金额①已偿还的全部金额②前项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通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4.保险法的原则①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据,二是在财产保险中,没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适法性,即得到法律认可;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适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投保人由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对该项权利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留置权的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如承包人,承租人等②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告知,又称申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这是狭义告知义务;保证,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③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实际损失进行赔偿④近因原则,近因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时间 15.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偿性,射幸性,附和性,不要式性 16.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7.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用义务的人 18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①保险费的交付义务,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②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③防灾减损的义务,指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减免灾害发生或降低损失的程度④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曾预料到,但在保险期限内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或危险程度的增加⑤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也成出现的通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此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除及时通知保险人外,还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抢救出险的财产,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19.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概念: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出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种类:物上代位,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代位,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成立要件: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后。行使:凡涉及代为球场的保险赔偿案,一般应当先由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我国习惯上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事追偿权‘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 20.人身保险受益人制度含义:含义: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享有保险金额领取资格的人,因此又称保险金领取人。受益人的权力就是受益权,即根据保险合同领取保险金的权力。产生方式: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产生;法定受益人,一般指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益顺序: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受益份额:对同一顺序的多数受益人,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每人的收益份额,确定的受益份额可以相等,也可不等,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收益权。变更:保留主义,指定者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同时,又表示保留其变更指定的权力;直接主义,指定者指定其受益人后,仍有以合同或遗嘱处分其保险利益之权,无需另行表示可否对其他指定加以变更。 21.证券承销的方式根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1)包销(firm commitment)。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best efforts)。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3)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22.证券法中名明确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2)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3)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4)禁止证券欺诈。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前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3.公司终止的事由1、公司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最后终止公司。根据破产申请人的不同,公司破产分为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公司自己申请破产。2、公司解散 公司因发生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予以解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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